陈剑:中华文化需要注入哪些现代元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8 次 更新时间:2014-06-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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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中华文化的复兴,实际是优秀文化的传承,以及对传统文化的改造和更新。而更新,就是注入现代元素。需要将现代理念扎根在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将现代性诉求与中国人心灵深处的传统精神对接起来。这就需要在深切地了解中华传统文化的同时,注入中华文化最需要注入的现代理念,并使这些现代理念真正扎根于民族的心灵深处,成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的中国,我们迫切需要注入哪些现代文明理念,注入哪些现代元素?笔者以为,最主要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民主和民主意识
这是中华传统文化稀缺的资源,也是中华传统文化最需要注入的现代元素。中国几千年专制传统,在其基础上产生的传统文化,与民主意识与文化,实际是格格不入,有着极大距离。一百多年来,很多优秀的中国人,也都努力将民主注入了中华文化之中,但遗憾的是,“民主”成为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还正在过程中,要将现代民主理念真正内化到中华民族的心灵深处,还需要不懈努力。
什么是民主?民主的通常定义为:在一定的人群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1945年7月,黄炎培在延安与毛泽东的对话,探讨如何走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但毛泽东的实践并没有解决黄炎培提出的问题,中国目前出现的大面积腐败、公权力泛滥、政府行政成本过高、一些公共政策缺乏民意基础等,说明人民如何监督政府,仍然是横亘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道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中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试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种探索目前仍处在过程中。
中共17大对民主的重要性表述是,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民主政治的一般原理、规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民主政治有其普遍适应的一般性原理,也有其基本的规则和准则,这些一般性原理不会因为每一个国家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有所不同的是,就是民主政治的一般性原理在每一个国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色彩。中国要探索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一定是民主政治一般性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那种无视人类民主政治一般性原理而要在一般性原理之外另搞一套的做法,实际是对人类民主政治一般性原理的蔑视。当然,民主政治一般性原理必须与一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这也是无可争辩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两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就是民主政治一般性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这两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在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但这两项基本的政治制度,目前也存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甚至在基本的政治架构上,也有一个设计更加科学,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问题。中国目前出现的倾向是,这两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在一些方面和一些地区,有偏离民主政治一般原理的倾向,也即民主政治的一般性原理在一些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例如,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所选举的代表,上级指定的意图明显,选举民主的真谛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最高”原有的语义已经扭曲,各级人大有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职能,但监督目前更多还只有形式,实际监督效用十分有限。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合作”与“协商”,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平等”是“合作”、“协商”的核心的要素,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一核心要素却成为稀缺资源。民主政治一般原理如果不能在实践中有效运用,其结果只能影响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功能的发挥。或者说,这两项基本政治制度,虽然已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但其发挥作用的潜力和空间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因而,如何将民主政治的一般性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在中国,仍然需要付出较大努力才能够实现。

二、人权理念和公民意识
1911年的辛亥革命,中国告别了封建专制,进入了共和时代。虽然一百年来,由于政权的更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中华民国,但没有改变人们生活在共和制的国家政体中。遗憾的是,中国告别封建专制已经百年,但至今中国相当多数的公民,至少一半以上,并没有或没有完全树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专制主义残余的意识和影响至今仍如影随行。与封建专制残余作斗争,在今天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公民”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说起。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提到公民权利,必然涉及纳税,有限政府、公共服务、第三部门、社会保障、司法独立、市场经济、违宪审查、预算监督等内容。这些都是从公民这个词延伸出来要素。比如说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同时公民有权利知道,我上交的税到底花在哪里了,政府财政花费纳税人的钱,花的是否必要,公民就有权知道并监督政府所花的钱。公民有缴税的义务,就有监督政府财政花钱的权利。而要监督政府,又涉及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和各种社会监督等内容。政府的公权力有着自己法律允许的运行轨道,但如果逾越这个轨道,就需要进行制约。对公民来说.“法无明示皆自由。”但如果没有制约或制约不能到位,公权力行使虽有职权法定,但在行使过程中就有可能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必须进行严格的制约。制约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均衡或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和权力约束权力。这种博弈平衡,其目的就是促使公权力严格运行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并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
公民意识中,最重要的是对公民对自身权利,即私权的认识。公民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神圣,是因为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是神圣的,任何机构或人物都无权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但宪法之所以神圣,是因为有一系列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得以落实的制度保障。只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宪法精神真正落到实处。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宪法只是一纸空文.私权相对弱小,经常受到公权力的挑战或践踏,如果没有宪法保障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保障措施,公民权利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而保障私权,这是共和国只所以成为共和国的核心要义。
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石,公民意识包括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内容。改革开放36年,也是人权和公民意识不断觉醒的36年。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自1980年起至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继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1998年10月5日,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虽然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相当多数的中国公民,对其公民权利和义务,在认识上仍然处于混沌状态。公民意识的觉醒的速度,远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中国公民还没有建立起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公民意识。中华文化的复兴,一定是包括中国公民普遍形成了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人权理念和公民意识,并使这种人权理念和公民意识成为当今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此基础上,中华文化的复兴地有可能。

三.法治和法治意识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要有良法,二是良法能够得到民众普遍遵守,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法治,最基本的是对于法律的尊重。而法律其实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伦理的底线。法律只有内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再仅仅是作为外在的强制,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自觉的文化,法律才能得以坚守。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中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体制,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在自由竞争面前,不同的利益主体遵循同样的市场规则,无论是国有企业民有企业或其它类型的企业,没有意识形态或其它方面的歧视。这里所说的遵循同样的规则,就是法制。表面看来,法制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但也正是这种限制,使竞争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这犹如一场奥运会,上万名运动员参加多个项目的比赛,要使比赛能进行得顺利举行,就必须对每个项目制定标准和规则,运动员才能据此比出高低。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2011年3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宣布,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问题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固然重要,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落实,则是更重要的内容。而要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建立一个有利于依法治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包括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等项内容。特别是执政党如何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执政是,即“党在法之下”,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所作的宣示。再则,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之分。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在平等、正义、自由、人权等法律理念的支撑下进行。如果缺乏法律的理念,再好的法律,也有可能在执行中出现问题。就目前的情形看,一方面,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治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以提升。但同时出现的问题的也不容忽视。主要问题是,中国社会长期的人治传统根深蒂固,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并没有结束。现实生活中大量违法或选择性执法现象十分普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经常受到蔑视。此外,公权和私权的矛盾也十分突出。中国传统社会只重视公权,公权至上,不注意不尊重私权。在公权至上的情况下,私权就被压得很低,目前这种状况仍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目前的诸多矛盾,大量集中于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公民的私权经常受到公权的侵犯,公权又缺少节制,对私权缺少基本的敬畏之心,因而导致了公权与私权的尖锐矛盾。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说明中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成熟的、能够依法治国且法律至上的民主政治体制。这说明,要使法治真正内化在中国人的心中,并建立一个完整意义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努力过程。

中国百年来,无数志士仁人为将民主、人权和法治等人类文明现代的理念引入中国社会,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再造做出了积极努力,甚至流血牺牲。但这个过程没有结束。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加速推进了这个过程,中共18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上述内容包括其中。但这个过程仍处在进程中。民主、人权和法治等人类文明现代的理念,只有与中华文化有机结合,中华文化再造或中华文化更兴才有光辉灿烂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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