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非:助学贷款:何时能圆大学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6 次 更新时间:2005-07-14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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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非  

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高校普遍开始实行收费制,越来越高昂的学费折断了许多家境贫寒的学子的梦想,不仅有一些考上了大学的学生因为交不起学费而放弃了上学机会,更有一些上了大学以后因为负担不起学费和生活费而辍学。贫困大学生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关注,更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一系列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措施很快制定并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由银行、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以低息向贫困大学生提供足够交付学费和部分生活费的贷款资助他们完成学业,待他们毕业工作后按月偿还。这个制度同人们一般熟知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措施一起构成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帮助许多贫困大学生圆了大学梦。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6月底,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52亿元,资助经济困难学生83万人。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诚信危机和还贷风险的出现,造成了助学贷款在2003年基本停顿。在北京,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各有100名学生象征性地获得了银行提供的助学贷款外,各大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大面积暂停了助学贷款发放。

对于停贷,包括高校在内的社会许多方面却显得无可奈何。由于学生还贷信誉不佳,致使银行缺乏积极性,惜贷和停贷就在情理之中了。有专家指出,从银行角度来看,国家助学贷款一开始就有些先天不足。作为一项多少带有一些计划模式的政策性金融措施,在制定实施时过多地重视了学生如何获得贷款,而忽略了学生还贷能力、还贷诚信度和银行利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这就为2003年银行出现停贷现象埋下了伏笔。当然,除少数学生诚信度不佳逃避还贷义务之外,也有许多同学在贷款时都以为自己能还,但2002年后毕业就业形势越来越不容乐观,一些贷了款的学生因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而无力还贷,这些都直接导致了银行停止贷款。

也有一些专家和高校有关负责人认为,停贷现象表面看来是一些进入还款期的学生信用意识薄弱,违约率较高,导致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凸现,主管银行不得不采取紧缩政策。但实际上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政策性要求与承办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运行机制以及运行规模上不相符合。一位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种政策性很强的商业性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运营成本和信贷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商业贷款,这与商业银行经营所遵循的风险和收益匹配、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相冲突。停贷,实际上是助学贷款作为社会的爱心在无情的市场中遇到的尴尬。

实施了五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实上难以消除许多贫困大学新生的忧虑。对他们而言,入学前的筹借学费是个难迈的门槛。据对10位贫困大学新生做的电话调查,对国家助学贷款有6人表示“知道一点”,其中只有两人是从录取通知书上获知的,但都不清楚具体的申办程序和条件;10人都认为“在大学期间会承受较大的生活压力”,其中有8人表示“如果能得到助学贷款,会打消这种顾虑”,但是有7人担心得不到。在被访问的10位贫困大学新生中,学费无一例外都来自四处筹借,用一位同学的话说,筹借学费的过程,对他们而言,就是一次“刻骨铭心而又不堪回首的经历”。但知道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仍对记者说:“只准备路费和一些生活费去学校,我不敢。再穷也得带上学费报到。”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省政协委员王筱琴,多年来一直非常关注高校贫困生的救助问题,她认为,尽管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助学贷款等制度的实施,但实际上贫困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贫困生仍在经济和学业的双重压力下生存。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首先应加快我国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的建设步伐,同时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在信用资信登记系统没有建好之前,可先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将来并入该系统。社会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信贷知识和信用意识的教育,在社会和大学中树立起诚信的新风。同时要建立对助学贷款违约行文的约束和制裁机制,尽快制定与大学生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加大国家助学方式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了解相关政策。由于很多贫困学生地处偏僻的农村、山区,信息渠道相对闭塞,在不了解国家助学政策和借贷无门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方式,如放弃学业、变卖家产甚至轻生等。因此应该在城乡特别是中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让所有贫困家庭的家长和孩子知道可以利用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以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此外还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拓宽助学渠道,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助学行动,允许企业将捐助计入成本并扩大数额限制,减免捐助人的所得税款,建立遗产税税法等;在省、市建立基金会,由国家、学校、企业、个人捐助等多渠道出资,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资助贫困学生;加大商业助学贷款的步伐,对申请者给予贴息,提倡在生源地发放助学贷款以控制信贷风险,对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担保应视具体情况作一些变通等。最后,对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及方式应作一定的调整。现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必须要在四年内还清。如果一个学生每年按6000元贷款,四年就是2.4万元。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即使不计利息平均每月也要还500元,这对于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果规定期限能延长到毕业后十年内,或只规定还款的最低数额如100至200元,即可消除其贷款顾虑和还款压力。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引起了国务院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并最终于近日由四部门出台了《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以风险补偿制度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这就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可以迅速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有助于解决当前国家助学贷款推行过程中的问题。通过解读《意见》我们还可以发现,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和风险约束机制是新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一是用市场化的补偿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商业银行通过比较补偿率和贷款实际违约率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投标;二是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对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高校承担的50%,与每所高校学生的还款违约情况挂钩,这就加大了高校贷前、贷后的管理责任,促使高校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还款违约率。此外,新政策减轻了银行的管理负担和贷后风险。银行不愿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就是因为助学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无担保,管理困难。这次《意见》在很多方面加大了高校的管理责任。一是成立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同时要求各高校设立专门机构,按在校学生人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是由学校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贷款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学生及时还贷,提供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就业地址或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三是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应该说,《意见》的制定并实施,解决了多年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非常有助于银行、学校、学生重新树立对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的信心。

但愿这些措施能早圆贫困学子的大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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