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乐阳:运动式反腐之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69 次 更新时间:2014-05-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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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阳  


自中共十八大掀起反腐大浪以来,据新华社报道统计,已经相继有二十多位省部级高官落马。从薄熙来案到最近海南省副省长冀文林,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祝作利相继被查;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出台,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运动在中国大地展开。中央反腐,百姓自然拍手称快。虽然目前反腐局面呈现“空前盛况”,然而我们却需进一步反思。这种犹如一场社会运动的反腐模式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运动式反腐是否能够真正刹住腐败之风?运动式反腐背后是否依旧人治逻辑而非法治精神?


古代中国证明“运动式反腐”反腐无能


运动式反腐在中国早已由来已久,它在古代中国被叫做整肃吏治。秦国商鞅变法,整肃吏治,刑上太子太傅,施以劓刑,以证执法严明。结果秦朝一统,命运却最为短暂,贪官酷吏横行无阻,两任皇帝就旋踵而亡。汉武帝设立刺史,监察地方豪强,郡官,掀起整肃吏治的风暴。结果西汉后期地方吏治却愈加腐败,民怨四起,到了东汉时期地方官员更是伙同豪强欺上瞒下,截留税赋,对抗中央,造成军阀割据,地方分离。北魏曹丕为整肃地方官吏任命的腐败局面,特地在每个州郡增置“大中正”、“小中正”两个官职,由朝廷派出专员轮流担任,依照九品来评定人才。未曾料到此等举措却缔造了一个又一个世袭官职的特权家族。宋朝更是如此,宋真宗以身作则,倡导廉洁。结果,宋朝成为农民起义次数最多的王朝。明朝亦是,朱元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空前反腐。可是洪武四大案后,明朝腐败依然如故,无数贪官不惧极刑“前腐后继”。

历史事实一再表明这种“运动式反腐”并不能真正遏制腐败。甚至皇帝企图利用监察制度将“反腐运动”常态化的努力也宣告失败。以至于中国古代反腐陷入一个怪圈:监察部门不能有效反腐,于是皇帝掀起一场整肃吏治的反腐运动,结果随着运动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反腐运动固定下来又成为一个新的监察部门,然后,新的循环又开始了。那么为什么运动式反腐不能遏制腐败?为什么即使用法律将“反腐运动”固定成为制度的努力也会遭遇失败?


腐败源于寻租市场


运动式反腐为何不能解决官员腐败问题?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腐败是如何产生的。所谓腐败,简而言之就是权钱交易。它的逻辑前提必然是权力——政府手中握有对资源分配的管制性权力。在这种管制之下,市场运作被政府权力所替代。于是民间为了获得管制资源,就转向了寻求政府权力的庇护。谁与政府更亲密,谁就能获得更多的管制资源。由此寻租开始了。而作为政府,由于掌握了管制资源的权力,面对巨大的垄断利润,其为了省下高昂的管制成本,必然十分乐意的向“献媚的企业家”提供庇护。于是一个有着供需双方的寻租市场就形成了。

以中国的古代社会为例,各个王朝为维持巩固皇权的暴力机器,对各个行业均实行了极其严厉的管制,将社会上大量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品纳入皇宫仓库和皇家账簿。从土地到盐、铁、茶等资源、从农业到手工业,古代专制王朝在各个行业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上都握有绝对性的垄断权力。于是,庞大的寻租市场开始运作:利用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权,地方乡绅通过行贿,丈量舞弊等手段,夺取自耕农一片又一片的土地;利用政府对专营行业的垄断权,大商人也同样行贿,并且利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优势,将政府对专营行业的垄断权转移到自己的手中,形成“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的局面。利用政府对官职任命的垄断权,世家大族也进行着一模一样的行动,以至于卖官鬻爵此等严重腐败的行为也成了皇帝自己也使用的敛财手段!

于是在古代政府如同一张密网的垄断之下,腐败如同蛆虫一般将王朝的精血啃食得干干净净。而中国就这样在王朝腐败与农民起义循环之下走过了两千年的历史。


法律与舆论的脆弱


有人认为——腐败的根源并不在于政府手中握有的寻租权力。在这些人的反腐蓝图中,他们并不去想触动的政府的管制权力——而是相反,他们认为只要法制规范透明,舆论监督自由,就可以避免大规模的腐败发生。

事实一再证明这种想法的天真浪漫。这种想法过高的估计了法律与舆论的作用。要知道,我们永远无法做到这一点——要求一个独裁者遵守法律。他们没有认识到管制的特殊性。管制面对的对象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这必然要求政府在制定管制条例时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无所不包的具体情形。于是冗长的条例,繁杂的审批成为了家常便饭。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到规范透明?其次,法律需要解释才能适用。而管制不能用法律去约束的原因,恰恰就在这里。因为在管制中政府享有无比宽广的自由裁量权以至于几乎可以对管制条例作出任意的解释。

颁布了无比复杂的管制条例,然后又颁布了同样复杂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条例。而问题就是——谁来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院不会主动出击,公民在浩瀚如海的法律文本面前望而却步。但是利用法律的复杂程度,具有丰富行政经验的官僚却可毫不费力的游刃有余。

人们将希望寄托于舆论。而事实是——政府在设租的同时,市场中的一些主体就必然因为寻租而获利。这些主体利用政府的管制权力分享了垄断地位,成为了寡头和压力集团。一旦舆论的锋芒转向管制权力,这些寡头和压力集团必然展开庞大的金钱攻势,反过来将舆论变成自己的武器——政府的管制被渲染成为是为了公众的福祉和国家的利益。这种舆论谎言一直在持续,而群众也同样深信这种谎言。他们坚信管制中的税收,补贴,价格调控,配额限制等政策对自己是有好处的,尽管经济学分析的结果表明它们只对寡头和垄断企业有助。而且如果将政府对出版业的管制也考虑进去,舆论所能发挥的作用就更少了。

法律和舆论,就这样在寻租市场面前轻易的失效了


运动式反腐的恶果


由上文可知,腐败根源于寻租市场,而运动式反腐本身并不触及政府寻租权力。这就必然决定了运动式反腐最终走向失败结局。然而运动式反腐不仅不能遏制腐败,本身还将会导致更多问题。笔者总结了运动式反腐的七个恶果。

第一,运动式反腐使寻租市场更为隐蔽,腐败手段更加复杂,危害性更大,政府的反腐成本更高。仅仅打击寻租市场,非但不能遏制腐败反而只能滋生新型腐败。曾有一篇文章总结过10种隐性腐败,从期权交易到干股出资,腐败手段花样百出。第二,运动式反腐导致更广范围的“合谋”。由于中央与地方官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熟悉具体事务的地方官员处于信息优势一方,随着反腐运动推进,必然逼迫地方官员“合谋”对抗反腐,从而导致“官官相护”局面愈演愈烈。第三,由于“合谋”现象,导致了官僚人才选拔的逆向选择,刚直敢言的官员被“合谋集团”排挤,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第四,运动式反腐蜕变“政治斗争”,“反腐”成为地方官僚派系之间互相打压斗争的最好借口。第五,运动式反腐沦落为官僚主义,随着反腐运动频率的加大,运动本身必然固定下来成为新的官僚机构。结果监察体系混乱、权责不分、拖沓低效。第六,运动式反腐本身成为腐败源头。执掌监察大权的钦差大臣利用手中权力敲诈,勒索地方官员造成次生的腐败现象。第七,运动式反腐的频繁开展与贪腐仍然不减的事实,将会导致一个政权的权威受到社会民意极大的质疑与嘲讽。


反腐的策略


运动式反腐不能阻止腐败。要抑制腐败,必须要把政府手中多余的权力夺过来还给人民,这样才能真正遏制寻租市场。权力不能被规范,它要么被扩大,要么被缩小。中国腐败根源在于行政部门手中过于宽泛的管制权力与自由裁量权。

因此要想治腐,首先必然是进行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管制权力。只要政府权力依旧霸占着大量资源,那么腐败就不可能被有效的治理。

而就此,却必须警惕虚假的“市场化”改革。这种虚假体现在两个典型方面:第一,即所谓的“下放行政审批”。这种下放并不能够消除管制权力。鉴定资格的权力究竟是直接掌握在政府手里还是掌握在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手里实在毫无区别。必须“取消”,而不是“下放”行政审批。第二种虚假便是“降低准入门槛”。降低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就引入了市场竞争,因为大量依赖政府补贴的官僚企业依旧大行其道。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姻亲关系使他们丝毫不畏惧私人企业的竞争。他们在通过行政审批与获得管制资源上总是比私人企业更为有利。

真正的市场化改革必然意味着——第一,缩小政府的规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把那些冗长的管制条例彻底的变为废纸,将庞大的公务员队伍进行压缩和精简或者至少即便不汰裁公务员数量,也必须对现有的职能大量重复的官僚机构进行合并。第二,尊重产权和创新。彻底取消对官僚企业的补贴,允许私人资本流入目前被国家垄断的行业。第三,建立真正的法治。目前中国处于有法而无法治之状态。其中之一大原因就在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为行政机关留下太多空白,导致行政机关所颁布的“实施细则”“规章条例”才是真正的“法律”。行政部门已经利用立法的空疏攫取了过多的立法权。其次,中国的立法体系过于冗杂,文件无统一名称,不少法律更是空有其名,而无启动程序或者明确的救济途径。而宪法监督更是遥遥无期。

然后,要减少委托代理模型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代理人)必须要向公民(委托人)公开信息,包括经费使用,官员财产等等。同时政府作为立法机关的代理人,必须有专门的程序,负责的向立法机关汇报工作。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却是空白一片。政府的工作报告通不过人大的审核未有任何追责机制。要想反腐,必须在政府报告工作这方面建立有效的追责机制,使“软预算”变成“硬预算”。当然最后,必须落实选举制度,取代实际存在的官员任命制,减少人才选拔的逆向选择。这已无需赘言了。

行文末了,我们必须懂得——反腐不是下圣旨和过家家。反腐是一场关于权力争夺的战争。而这场权力争夺的战争——是官权与民权的争夺。要么“强民弱官”,要么“强官弱民”。然而只要反腐不朝“强民弱官”的方向走出,终究必然只能沦为宫廷政治的翻版甚或只是政权的一场作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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