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4 次 更新时间:2014-05-0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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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进入专栏)  

 

看了乐和治理模式与农村议事会,有三点感想:

第一点,这些探索是符合方向的,就是给农民扩大自由,农民自己能做的事情农民自己做,这样的改革肯定有生命力。

第二点,这些探索特别是乐和模式,肯定会与现有体制有摩擦。所以,希望各级政府多一点支持,让工作少一点困难。

第三点,我们现在处在过渡期,这种新的做法要与现行的体制结合,在未来的工作当中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有一个基本看法,乡村治理基本理论很简单,没有那么复杂,实践当中的问题很复杂,比如说土地的分配、村庄的卫生治理、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很复杂,但是道理不神秘。社会治理,需要我们思想进行转换。

 

一、社会治理做到三条坚守

第一条,竞争性领域,谁投入谁受益,不要违反规则。例如,合作化时期,老王与老张都投入了同样的土地,应该说,老王与老张的收益是相同的。但是,老张有四个儿子,老王有一个儿子。我们搞的集体经济制度,把儿子都当成社员,还要分配,这就麻烦了。后来,又出现外嫁女的问题,姑娘出嫁以后就不是社员了,就不给分配了。

第二条,公共性的领域,谁是居民谁受益。例如,湖南人跑到佛山打工,已经成了佛山的常住居民,当地人修了公共场所不让湖南人进去,这对不对?这就不对了。湖南人在那打工,成为当地的常住居民,可以不享受当地的分红,但是当地的公共服务一定要享受。公共服务是居民就要享受。我们有些地方做到不对,是因为我们看户口。一些公共服务是挡不住的,如果还是要去挡,这样就会把社会搞坏。因此,只要是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是居民就要享受,不能人为的搞很多的鸿沟。

第三条,公共性领域决策时,要有适度竞争。我们的村民议事会其实就是引入了决策的竞争。全国政协就有一个机制,在议事时让议事的双方进行辩论。我们发展党内民主,就是对一些问题要争,要在更大范围里争。

 

二、公共领域和谐几个基本要求

一是公民能自己做主,不要合着做,不要组织做,也不要政府做。

二是社会组织能做的,政府不要做。社会组织靠民间契约可以做很多公共事务。例如,乐和互助会能做的事情就不要政府做了。

三是多个组织能做的,不要一个组织做。组织之间竞争,能够提高效率、防止腐败。

四是下级政府能做的,上级政府不要做。1988年开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开始实行。我有一个看法,就是至今我们对自治没有搞清楚,什么事情都是自己干,公共领域的花费也是自己掏钱。这就理解偏差了。什么是自治?公共产品有范围的,没有产生跨辖区的问题,我说了算,这就是自治。这个边界当然是变化的,但是一个时期里还是比较固定的。

五是小组织能做的事情不要大组织做。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之下,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是居民要富裕。GDP肯定不代表一切,但是,丢掉GDP是万万不行的。穷的农民支撑不了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让农民富裕。因此,农业必须现代化,必须有竞争力。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城乡收入同水平,长沙县就一定要发展,将大量的农民进行转移,城市化率必须要达到80%、90%。让大家共同富裕起来才有和谐的基础。

二是产权须改革。例如,佛山南海区的做法是政经分开,经济活动让股份制去管,村委会就管公共事务。

三是社会要多元化。经济活动一定要专业化,专业化才有可能多元化。例如,一个镇完全可以发展成世界性的城市,什么意思?就是要专业化。在镇域内应该是发展几个面向国际市场的企业来支撑整个镇的发展,而不是搞一些“小而全”、“自给自足”的企业。熟人社会的好与坏,我们也一定要进行具体分析。我们有一个误解,认为只有农村有熟人社会,其实城市一样有熟人社会,因此,我希望乐和模式能推广到城市里去。

四是组织有边界。

五是民主要有范围。民主不是包医百病,例如,广东的“乌坎事件”就是一个证明。同样,土地分配要搞少数服从多数就麻烦,所以。民主要有范围。

六是人口密度要合理。心理学上讲人口密度越大,心理上的毛病越多。中国平均人口密度不高,但是,各级政府让公共领域占的地大,把老百姓挤压在一个空间里。欧美城市居民区用地是城市土地的45%左右,而我们只有20%左右。各级政府一定要压缩公共空间,让老百姓住得舒服。中国的土地足以让我们城市的三分之二的家庭拥有独栋房子。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土地利用的理念一定要进行调整,我们的公共部门可以做出一点牺牲,而尽量让老百姓住得舒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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