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芝鸿:谨防片面认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2 次 更新时间:2014-04-29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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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芝鸿 (进入专栏)  


从现实情况看,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片面性,如把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两句话抽离成一句话。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句话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抽掉了其中任何一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不完整了。

为什么要强调“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实践中开创了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进程上,我们党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最根本的任务也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全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中的第一句话,就是从十八大报告的这一段重要论述中提炼和归纳出来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这第一句话,明确规定了我们党和国家制度改革、完善、发展的根本方向,从根本上讲清楚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征程上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也可以说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要搞什么“主义”的问题。

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第二句话,规定了我们党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是离开这个制度框架另起炉灶;同时也讲清楚了我们党要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应当看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中的这两句话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前者包含后者,后者服从服务于前者;而且总目标中的后一句话还揭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只有这两个轮子一起转动起来,我们的国家制度现代化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和发展的问题,才能真正得到有效解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以下四个层面去推进国家的现代治理:一是法治中国,二是共治社会,三是自治基层,四是德治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现代制度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化,而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法治中国,就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共治社会,就是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比如说环境治理、食品安全治理、对大量存在的医患矛盾的治理、甚至对中国式过马路的治理,这些如果光靠政府治理显然不够。要把社会组织广泛动员起来,把民间力量广泛动员起来,也把企业的力量广泛动员起来,这就是社会共治。再加上自治基层和德治公民,通过这样一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党和国家各级干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作者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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