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克里米亚:自治与自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9 次 更新时间:2014-04-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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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没有什么比近期的克里米亚局势更为混乱和前途未卜了。对于乌克兰而言,加入欧盟和继续留在独联体绝不仅仅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主选择问题,而是一个牵扯到后冷战格局及地缘政治秩序的超国家问题。某种意义上,正是前总统亚努科维奇在该问题上的摇摆不定直接引发了目前的困局。

按照克里米亚单方面的政治议程表,议会的独立宣言以及预定3月16日的全民公投是“弃乌入俄”的必要法律程序。俄罗斯也同期进行着简化“入俄”手续的相关法律修订工作。似乎克里米亚人的自决以及俄罗斯的接纳已经构成了此次乌克兰危机的基本出路。然而,更复杂的局面将接连出现:第一,欧美绝不会放弃最终的博弈,将在政治和军事上予俄罗斯以极大压力,因此克里米亚的去留依然存在变数;第二,即使俄罗斯在此番克里米亚问题上获胜,其与欧美以及乌克兰的关系将进入结构性的冲突期,可能加剧欧美的制裁步伐与力度,同时也将乌克兰进一步推向欧美一边,加速乌克兰加入欧盟的进程;第三,乌克兰在甩开克里米亚包袱之后将进一步成为西方的合作伙伴,欧美与俄罗斯的战略角逐将前移至黑海腹地,俄罗斯的战略安全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与此乱局相伴随的是:一方面,克里米亚问题确实触及了俄罗斯的核心利益,而俄罗斯正处于普京领导下的重新“大国化”进程之中,超国家的帝国行为难以避免,让步极难;第二,美俄双方就克里米亚公投产生了直接的宪法与国际法冲突,奥巴马声称克里米亚地方公投违反宪法和国际法,而普京声称克里米亚人民具有正当的自决权,乌克兰政变本身违宪,而克里米亚人的公投符合宪法与国际法。  

在这些国际政治的纷争中,我们过多接受了来自美俄外部力量以及克里米亚人的“独白”,但从严格的宪法程序来看,乌克兰的宪法与主权何在?宪法与国际法意义的“克里米亚人民”存在吗?如果存在,它与整体的乌克兰人民是何种关系?克里米亚公投是否需要最低限度的乌克兰现行宪法授权?缺乏合法授权的地方性公投能够作为地区分离的充分法律基础吗?这些问题无不牵涉到多民族国家最为敏感的自治与自决问题。

“人民”概念的形成是近代政治哲学革命的结果,是人民主权取代君主主权的意识形态枢纽。但这一概念并不直接等同于“民族”。因此,人民主权逻辑并不直接支持民族自决逻辑。“民族自决”的概念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出现主要与一战后处理帝国遗产有关。一战导致几大帝国解体,一战后面临着严峻的政治秩序重构的难题。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威尔逊和苏俄的列宁相继提出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战后秩序重建的规范框架。这一原则承受了“人民主权”逻辑,但将“人民”做了高度人类学化的理解。这一原则确实有利于在帝国废墟上重新获得政治秩序建构的基础,也对全球范围内的非殖民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国际政治的演进,这一原则却日益成为多民族国家的梦魇。在该原则下,政治认同的基础不再是国家或宪法,而是民族。于是,几乎所有的多民族国家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分离难题,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英国的苏格兰问题,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问题,甚至美国的夏威夷问题。“民族自决”在德国甚至引发了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的问题。

此次克里米亚危机就处于“民族自决”的概念漩涡之中不能自拔。本来,作为苏联曾经的礼物,克里米亚人在乌克兰已经获得了“唯一自治共和国”的殊遇,在乌克兰现行宪法下,其自治程度不可谓不高。然而,“自治”没有能够建立乌克兰人与克里米亚人的政治认同。在长期的“唯一自治”经验中,克里米亚人的特殊性及其与俄罗斯的族缘/地缘亲密性反而日益增强。这是乌克兰宪法的失败。表面上,乌克兰宪法充分尊重了克里米亚人的特殊性,但制宪者和政治家们遗忘了,宪法的本质不是增强地方的特殊性,而是建构一种内在和谐的主权,也就是说宪法的灵魂不是“多”,而是“一”。乌克兰宪法没有能够从克里米亚人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行为中“规范性”地提取出“公民”认同,没有能够建立一种超越民族界限的宪法认同。于是,在危机时刻,乌克兰人依然是乌克兰人,而克里米亚人依然是克里米亚人。在克里米亚决定去留时,主导因素并不是乌克兰宪法,而是克里米亚人的斯拉夫属性。这表明,乌克兰宪法的自治权安排并没有成功地将克里米亚人在政治上“驯化”为乌克兰人。这里存在两种形式的乌克兰人,一是人类学意义上的乌克兰人,这在语言和民族特征上清晰可见,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乌克兰人,这需要通过公民身份与宪法认同来加以建构。我们看到了人类学的乌克兰人,没有看到政治学的乌克兰人。

民族自决像个幽灵一样搅扰着所有的多民族国家。对此,理论界一直试图克服“民族”概念的政治困扰,推动“人民主权”的非民族化的理解。这种理论努力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追溯:一是剥离“民族”概念的混杂内涵,以“国族/族群”取代之;二是接受宪法爱国主义的方案,将国家认同建立在宪法而非民族的基础上,将民族身份还原为个体公民身份。这样的理论努力是颇值称赞的。这触及了现代政治哲学中异常复杂的认同难题(identity):为什么说我与你之间在政治上是“一”?为什么我要服从你的决定和命令?这种认同难题在古典时代以及偶然性的现代时期可以通过韦伯所谓的“传统”或“克里斯玛领袖”来解决,但在现代性的常规时期只能通过“法理”来解决,这也是现代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人类社会关于认同难题有过很多尝试,比如社会主义传统长期奉行“阶级认同”,以“阶级”穿透一切其他认同,这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甚至成功克服了民族/宗教身份的干扰,但长期来看并非最优方案。从现代政治哲学运思以及现代政治走向来看,认同难题必须被转化为法治问题,通过宪法上的平等公民权来加以规范性化解,也就是“公民认同”。这一认同并不取消其他认同的有效性,只是不将其他认同上升为政治认同,使其他认同保持在相应的社会文化范畴之内,使公民认同成为一国之内的第一政治认同。这实际上也就是政治上提取“最大公约数”和建立契约型个体同构关系的理性过程。

在此意义上,俄罗斯的“联邦主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因为该种模式致力于淡化原有的强调民族分野的“拼盘”模式,而采行一种大的民族“融合”模式。乌克兰是俄罗斯的近邻,但对于克里米亚问题的治理智慧并未随着俄罗斯同步升级,在政治上有所逊色。当然,克里米亚问题有其特殊性,俄罗斯长期的强势影响使得乌克兰采取宪法改革的可能性被大大削弱,任何弱化“自治”并强化“融合”的内部宪法改革都可能遭遇到克里米亚人的激烈反弹以及俄罗期的强烈干预。对于乌克兰而言,处于欧美与俄罗斯的夹缝之中,只能哀叹“天堂太远,俄罗斯太近”。

总之,随着公投日的临近,克里米亚问题各方将处于更为紧张和纠结的心理状态。即使俄罗斯依靠强力以及形式合法的公投程序成功接纳克里米亚,其政治后遗症也将长期发作,俄美关系、俄乌关系乃至于黑海和平局面将面临长期挑战。一种明显脱离于乌克兰整体宪法与主权秩序的公投,有可能开启一种地区分离主义的国际恶例,诱发其他多民族国家的效仿与动荡。徘徊于“自治”和“自决”之间的克里米亚,已成为一种政治象征,是对永久和平的挑战与讽刺。对我们的启示是:政治的归政治,民族的归民族,通过宪法平权实现族群和谐,通过公民参与实现政治认同。舍此,则无论公投与否,分离与否,共存于同一地域内的、在民族/宗教上有所差异的不同族群将既没有和平,也没有自由。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4年第4期,以笔名“南望”发表,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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