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诉访分离如何从“我有冤”到“我有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2 次 更新时间:2014-03-22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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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治理现代化的老大难问题。去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信访制度改革的要求,近日由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此积极回应,开启了以“诉访分离”为核心的信访改革,要点在于: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以及错案、瑕疵案的纠错。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往的做法是不加分离,无法终结,缠访严重,形成官民恶性互动,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受到严峻挑战。

简单放任信访的后果是:各级官员为保权位 “拦卡堵截”,强制手段与利益私授兼施,体制在付出巨大成本的同时完全无法生产出治理意义上的正资产和正能量。在治理绩效的逻辑下,信访既然已经无法提供优势治理产品,作为一种制度机制被限缩乃至于淘汰就是任何理性政府的必然选择。


司法理性内含平等精神


当然,分离的本质是强制分流,即经过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受理。同时,此项改革还要求信访部门主动转送案件给政法部门,支持按照常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那么,为什么司法可以,而信访不可以?这就涉及现代司法的形式理性。以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终局模式,实质上诉诸的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治理模式,即更多诉诸理性而非意志。

信访仰赖更高政治意志介入,以权力的“短平快”迅速收效。然而,权力的动用是有成本的,这不仅包括权力资源的消耗,也包括差错率。司法权在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以客观法律为裁判的大前提,以客观事实为裁判的小前提,以专业推理之逻辑结果为结论。尽管司法裁决也可能具有政治权衡与利益考量,甚至沾染上法官个人偏好,但这些缺点在政治权力上都存在,司法权的优势在于客观说理,无论意图如何,至少会努力呈现理性推理的过程与方法。

更关键的是,司法内含“同案同判”的法律平等精神,易于生产出可参照比较的裁判规范体系作为正义的基准。这是司法的形式理性,是此次诉访分离的内在逻辑基础。


从“我有冤”到“我有权”


信访长期以来充当各种社会矛盾的“垃圾袋”,导致中国法治的“既判力”一直无法有效建立。法律是规定“理”的,而法院是讲“理”的,如果当事人始终不可“理”喻,就只能承受法律的不利后果。这本是法治社会的常识,是理性人选择现代法治框架的前提性共识。然而,我国法治建设处于一种高度伦理化与政治化的意识传统之中,“我有冤”的思维模式超越了“我有权”的思维模式,个体的主体性尊严在法权秩序中难以有效落实。

这种社会历史心理与信访纠错模式一度扣合,但现在已分崩离析。并不是“我有冤”思维模式必然错误,而是随着中国官僚制的现代生成,治理的伦理性与政治性维度在衰退,日益赤裸的权力迫切需要一种客观主义的治理模式来制约。时过境迁,在官民之间如果缺失了法律纽带,抽象而遥远的政治伦理早已无济于事。理性的时代需要理性而客观的治理,这种治理就叫做法治。

此次诉访分离就是与时俱进地根据理性时代要求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与本次改革的法治取向不同,旧信访模式所承诺和追求的实际上并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权力的暴力,是对力量政治的社会学理解及其运用,是对国家的迷思和心理依赖。

与诉访分离改革相伴随的必然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次现代跃迁:从“我有冤”到“我有权”。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治理逻辑转换:一是国家层面在主导性治理模式上从“政治本位”向“法律本位”的转换,建设“法治中国”;二是个体层面上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换,确立个体尊严。

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成为普通社会纠纷(民事、刑事、行政)的主导性治理模式,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服务并服从于司法自主性和终局性。概言之,“规范司法”的追求正是诉访分离的目标,也是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3月21日,发表时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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