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生:“反革命”的源起与剔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26 次 更新时间:2014-02-2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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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生 (进入专栏)  


1927 年2 月7 日,国共合作下的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了一个《反革命罪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该条例刚刚制定,尚待审议。2 月10 日,湖北人民审判委员会即初试牛刀,运用该条例审讯数月前在武昌城顽强抵抗国民革命军的北军将领刘玉春和陈嘉谟,控告他们犯有“残害人民”、“占据城池”及“反革命”等罪状。当审判委员会主席徐谦指责刘玉春为“反革命”时,刘玉春反驳说:“我从未入革命党,何言反革命,中国人民四万万,隶革命军者不过二十余万,其余者皆反革命吗。”

刘氏言下之意,只有革命的人才有“反革命”的资格,而本来就不革命的人,也无所谓“反革命”。这是一个颇堪注意的论理,被认为“反革命”的人,并不认为自己“反革命”。而在当时国共两党的言论中,“不革命就是反革命”。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不为革命,便为叛逆”。“所以不革命这句话,简直就是说反革命罢了。没有不革命的人,而不做反革命的”。

毛泽东与彭述之当时分别担任国、共两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毛为代理),主掌两党的意识形态诠释与宣导。两人的下列表述大体相似。

彭氏斩钉截铁地说:“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历史的最坚决的时期了:不革命,便要反革命。”

毛氏也义正词严地指出:“中国革命派、反革命派已到了短兵相接的时候……在中国现在时候,一切中立派的人、中立派的报都一定迅速变其态度,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从前灰色的中立的面具现在是不能再戴着了。”

毛泽东还进一步将这种两极分化理论运用于对世界革命形势的分析:“现在世界上局面,乃革命、反革命两大势力作最后争斗的局面。这两大势力竖起两面大旗:一面是赤色的革命的大旗,第三国际高擎着,号召全世界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阶级都集于其旗帜之下,站在一边;一面是白色的反革命的大旗,国际联盟高擎着,号召全世界反革命分子都集于其旗帜之下,站在另一边。那些中间阶级,在西洋如所谓第二国际等类,在中国如所谓国家主义派等类,必须赶快的分化,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没有他们‘独立’的余地。”

不仅社会人群被不容分说地划分为革命与“反革命”两大对立阵营,连文学也被一分为二:一类是“革命的文学”,一类是“反革命的文学”。1920 年年末,当郭沫若提出“革命文学”的口号时,即认为一个作家如果不是创作“革命的文学”,就必定创作“反革命的文学”。

国共两党精英的革命话语内涵虽大有出入,但其内在逻辑理路却有着惊人的一致:革命与“反革命”被构建为非白即黑、非圣即魔、不是即非的二元对立,二者之间不允许存留任何灰色地带和妥协空间。“中立派”、“中间派”、“骑墙派”、“第三种人”或难于自存,或备受谴责和排斥,甚至认为“不革命”比“反革命”更可恶、更危险,因为“不革命则真意未可知,尚有反复余地,至反革命斯无复能反复矣”。

政治改革道路的不同选择不再被定义为革命与“改良”之争,或激进与温和之别,而是被建构为革命与“反革命”的你死我活。而且“反革命”是一个极为灵活的概念,可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囊括许多不同的敌对阶层。如中共对国民党左、右派的划分和定性即经历了这样一个变化的过程:最初将右派、左派都划在革命阵营之内,后来称左派为革命派,右

派为“不革命”派,再后来则称左派为革命派,右派为“反革命”派。

1927 年1 月,汉口《民国日报》发表一篇名为《甚么是反革命》的文章,林林总总、虚虚实实罗列了32 项“反革命”罪名。随后不久,作者觉得尚遗落不少,又列举出21 项,总计多达53项。不仅涉及政治、文化、思想、社会、经济等领域,更泛化到伦理道德和个人私生活、性格、品行等层面,如助长军阀、勾结帝国主义、破坏工农运动、反对联俄联共等固属“反革命”之正宗,连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畏难苟安、委曲求全、阳奉阴违、好逸恶劳、行动暧昧、模棱两可、吸食鸦片、赌博嫖娼,甚至骄傲自信、感情冲动、意志不坚、重视个人感情、抱家庭乡土宗族观念、党员不纳党费、不参加会议等等亦被归入到“反革命”行列,普化、激化到几乎令人动辄得咎的地步。

革命与“反革命”被想象成非常宽广层面的各种社会力量交织在一起的对立较量。当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应严重处罚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者”之决议后,《国闻周报》即发表评论说:“‘官吏豪绅’四字尚有范围,‘一切反革命者’六字颇难解释。”颇难解释,实指其内涵宽泛无边也。其时《大公报》亦发表社评曰:“国人喜言革命,而不革命者实居多数……乃今之言曰:‘不革命即是反革命’,令人已无回翔余地。”

北伐进程中,随着国共斗争和国民党内部分化的加剧,“反革命”也成为对立各方互相攻讦的武器。当宁汉分裂时,即有舆论指出:“今武汉与沪宁二派,同是国民党,向来同一主张,谁主谁客,举世莫辨,乃武汉以沪宁派为反革命,而大张挞伐,沪宁又以武汉派为反革命,而极口诋諆。”当时人还注意到:大凡要陷害他人,只需任封一个反动和反革命的罪号,便足置对方于死地而有余。中山舰事件发生后,邓演达指责蒋介石的做法“疑近于反革命行动”。而蒋介石正色厉声反驳说:“革命党应事事以革命行动出之,总理之主张废除约法与余之主张修正党代表制,如他人为之,则为反革命,而以总理与余为之,则无论何人,应认为革命应取之态度。”

到“四一二”政变前夕,蒋介石更声称“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

蒋显然充分意识到,谁垄断了革命话语的诠释权,谁就可以封任何人为“反革命”,就可以剥夺对方存在的合法性。1927 年下半年国共分裂后,南京国民政府取得正统地位。这时国民党试图建构一元的论述体系,只有在国民党领导下,遵从三民主义的国民革命,才是真革命,否则便是“反革命”。在这一过程中,革命话语日趋于专断,同时又隐含着相当的任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置身于革命之外的北方舆论界对南方国共两党的革命话语之任意性与专断性,给予了高度敏锐的观察。如天津《大公报》曾发表社评,对南方的革命与“反革命”话语详加评议说:

近来所传各种口号中,有所谓打倒一切反革命者。反革命当指反对革命之行动言。或曰:非也。不革命即是反革命。然何不云打倒一切不革命,而必曰打倒一切反革命?知反革命与不革命异义。或曰:苟非反革命,何以不革命?不革命是果,反革命是因。既云打倒一切反革命,则不革命者自在应行打倒之列可知。今即假定反革命兼积极、消极两面而言,试问今之所谓革命者,性质何属?易言之,即是社会革命或是单纯政治革命。而主张社会革命者,反对单纯的政治革命;主张单纯的政治革命者,反对社会革命。二者当然同时具有革命与反革命两重资格。即同时主张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者,或主张由政治革命以推行其社会革命,或主张由社会革命以完成其政治革命,其所取径,完全相反,是亦可互斥为反革命。即同是主张社会革命者,或以启世界改造之绪,或以奠中国改造之基,此其根底,亦绝对相反,是亦可互斥为反革命。凡此所云,皆革命而非不革命者也。主客不同,正反立异。然则同是革命,所遇之人,主张不同,我之所谓革命,即彼之所谓反革命;同是一种革命,所遇之人,主张忽变,是彼前之所谓革命,又即彼今之所谓反革命,如是欲求客观地为反革命下一明确之定义,必革命先限定一种主张。谁革命谁反革命,本已不易辨识,主张革命者,既不一其类,一类之主张,又时有反复,尽中国皆革命之人,亦尽中国皆反革命之人。今之言打倒一切反革命者,纯是主观的,直率言之,别人皆不足言革命,我乃是革命,反对我即是反对革命。

如此革命,何怪于人之不革命。微特不革命,恐真正反革命者,将由是而起矣。

时人注意到“谁革命谁反革命”之不易辨识,不同的革命主张、不同的革命目标、不同的革命取径和不同的革命手段,均相互隐含着“反革命”的因子,或同时具有革命与“反革命”的双重属性。而革命与“反革命”之因人而异、因时而变,更令人感叹革命与“反革命”毫无客观准则之可言。

然而,正是在这样一种毫无客观准则的情势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反革命治罪条例》出笼,第一次将“反革命”作为一种刑事罪名列入法律。法律条文贵在严谨,将一个极度泛化和不确定性的政治概念“绳之以法”,本身即隐含着浓烈的吊诡意味。查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内中共列举11 项“反革命”行为(且多处极刑),其中包括言论、文字的“反革命罪”和“反革命未遂罪”等具有相当主观任意性的条文。

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共分家后,两党的很多政策法规都作了相应调整,而对“反革命”治罪法,两党则基本上原封不动地沿袭下来。南京国民政府方面始称《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其后易名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镇压对象主要是共产党,但也波及青年党及其他党内外“异议分子”。鲁迅曾就此写过一篇杂文,文中这样写道:“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清党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说他是CP 或CY,没有证据,则可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党委员会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

1929 年,陈德征向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了一个名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的提案,内中要求法院可以无须审问,径凭国民党党部一纸证明,便可对“反革命分子”定罪处刑。这一做法无疑是“反革命”罪无限上纲和无限滥化的极致表征,其根源实际又是那个年代盲目揄扬“革命”所导致的结果。

中共方面,有关“反革命”的治罪条例,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得到继承和发扬。1949 年,中共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反革命”既是一项受打击和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顶最随意、最泛滥、最令人恐惧的政治污名。难以数计的中国人被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地笼罩乃至葬身于这一名称之下。直至1997 年,整整沿用70 年之久的“反革命罪”才正式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反革命”一词才彻底从宪法中剔除。

德化的评论之外,又该如何推进对涉“性”问题的严肃的学术讨论?

来源: 《政府法制》201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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