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没有形式公正,“合理”从何谈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1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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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媒体报道北京交大女生举报该校 “ 教授泄题”事件后,突现了研究生招生机制的漏洞:研究生招生中教授的权力过大。这本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现实问题,可有人将此例与前不久发生的陈丹青事件联系起来分析后认为,教授应当有较大的权力:“与其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欣赏的人才被考试制度挡在校门之外,还不如设法让他进来再说”,还认为 “研究生招生制度赋予这些教授以录取研究生的全权,让他们在一定名额限制的基础上,喜欢招谁就招谁,由每一个导师自己采取任何办法从报名者当中选拔学生。”至于如何限制这种权力滥用 ,他认为一是“选拔之后,最为关键的是,在一定年限、读完相关课程以后,由学校组织力量考核这些学生并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二是“他们一定会在严格细密的监督下,珍惜自己的权力和名誉,会更加认真挑选并严格教育自己的研究生。”(蔡永飞:从教授泄题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权力,中国青年报2005年06月17日)

这种说法是一种很危险的怪论,很具有代表性,陈丹青事件和北京交大泄题事件以后,已经见到了不少这样的观点。其观点的所谓合理是建立在个人的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和假定个人的判断能力准确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教育与招生体制改革有百害而无一利,是一种很不合理的设想。

教授个人的道德品质和选拔能力是靠不住的。要使这种所谓教授个人“喜欢招谁就招谁”达到公正,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教授不会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二是教授有对学生培养素质的判断能力。从前者来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永远不变的规律,教授也不例外,个人品质与专业能力和水平无关,这是不需要太多论证的简单道理。二是其对学生学术潜力和培养前途判能力来看,一个自己具有很高学术水平的人不一定具有对其他人的专业素质有准确的判断,靠观察而不是靠考试往往容易形成个人偏见,这种伯乐相马式的选拔方法具有很大有偶然性。教授对社会是比较超然的,具有自己的个性,甚至于有些怪僻,仅由一名教授的观察决定录取人选,即使从专业角度考虑也是一种冒险。

最重要的是招生是行使公权力,要符合公权力的行使规律。招生行为在我国的本质是一种经授权的行政行为,教授本人实际上是在代行国家行使的行政权力。研究生招生不光是培养人才的问题,还附带了了教育资源合理分配、人事指标分配的功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分配是否合理,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公正的重要标志。任何参加考试的公民有要求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其理由不仅是已经有的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也有实质上的原因:因为研究生学习期间占用的是国家的教育资源,教授带研究生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而不是他本人的钱,这就要求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律,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各国探索出了一套经过反复论证和实践的规律。因此教授招研究生不是农村的个体木匠带徒弟,可以“喜欢招谁就招谁”,而要对国家和民众负责。

如何才能达到前面据说的公正呢?形式公正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要达到公正招生,理想的做法当然是既能够有一种形式上统一、划一的方法使形式公正,又能够在选拔的实质标准即设计的考试内容上也科学合理。但是问题是,对于后者,只能做到尽可能的实质合理,不可能设计一种完全能够反映每一个人的实际水平的制度,它只能是相对公正;但是对于前者,却可能做到绝对公正,即在形式上在同一时间、地点、考同一套试题,根据分数的高低进行录取。各种社会制度首先要达到形式公正,西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就是如此。这就是所谓形式正义,也叫程序正义。

社会正义的理想的或者叫“最好”模式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能实现,但是实质正义由于个体的复杂性不可能实现,就招生而言,必须假设每一个教授的品质和选拔能力都没有问题,但这样的教授就是神而不是人。正因为“教授也是人”,在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正确的选择是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方法设计科学的实质选拔标准;但是形式标准必须正义,符合三公原则。二者不可兼得时,形式正义优先。这虽然不是最好模式,却是“最不坏”模式,因为最好模式是不存在的。

在作者所举的陈丹青一例中,本质是实质标准的设计不合理,即对于从事艺术工作的人而言,艺术本身是一种没有国界的语言;与科学的全球性、要求及时了解世界各国的信息不同,对艺术而言,本土的往往就是世界的;另外,即使没有外语工具同样能够读懂世界各国的美术发展动态。过多的要求外语程度,以一种不合理、不必要的要求排斥了真正的艺术人才。但这只能说明实质标准需要进一步改善,并不能证明形式标准不重要,甚至于不要形式标准,而让教授一个人说了算。现在很多的议论正是没有分清两种标准的前提下,因为实质标准不合理而否定形式标准。这在政治领域叫做人治,这是早就被证明为不合理的一种制度。

而北京交大教授泄题事件的本质是形式标准不合理,即教授出题以后没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导致权力滥用,是行使公权力时的渎职,泄露国家机密罪事实上在刑法中也是规定在“渎职罪”一章的。这必须通过完善形式标准加以纠正。而完善的方法也是有例可循的,高考和司法考试出题的方法就是很好的先例,现在没有照搬这些先例,主要是因为各高校有除外语、政治以外的独立命题权,牵涉到以十万计的出题教师,采用高考中的这种做法成本太大;而司法考试所采用的题库制度则不能反映各专业的个性,容易导致培养考试机器式的人才,影响考试的实质公正。因此探索出一套既能公正选拔人才,又能不因考试的划一性而影响选拔有学术个性和学术能力的人才,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但这不能说明现在的研究生考试制度就不能完善了,我们应当在坚持形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去探索实质上也相对公正的研究生考试之路。

至于作者所说的扩大教授个人权力后的制约方法,则更是根本不可行的。一是所谓宽进严出。这不能解决研究生入门就要求合理分配资源的问题,这对不牵涉公共资源分配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对公共资源而言,公民有权利要求“进门”机会上的公正。二是教授由于道德上的要求会“珍惜自己的权力和名誉”,只能是一种非常次要的辅助性制约措施,根本就不符合公共权力制约的设计原理。

总的来说,现在研究生招生应当遵循公共权力的运作规律,坚持形式公正的前提下,完善实质标准。我的设想是:总的来说,教授个人不能有“喜欢招谁就招谁”的权力。而是应当坚持学生平等参加统一考试的做法;各专业出题内容和方式如外语要求等不必有划一的标准,而应当符合各专业特点设计不同的标准;在教授权力限制方面,应当建立在“坏人”假设的基础上,防止公权私用,暂时可以考虑借鉴高考和司法考试命题的做法,建立题库制度;不允许出题教授进行辅导;出题时间与考试时间尽量缩短,减少泄题机会。当然,具体设想是可以探讨的,我们可以集中各界的智慧,努力去探索“最不坏”的方式。

资料参见:

蔡永飞:从教授泄题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权力,中国青年报2005年06月17日,http://zqb.cyol.com/gb/zqb/2005-06/17/content_19675.htm,2005年06月17日 0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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