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从“企业家”走向“制度企业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0 次 更新时间:2014-01-2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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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 (进入专栏)  

 

我们要催生大量的“制度企业家”,终结迄今为止不讲诚信、不讲是非的“模糊体制”,恢复人格完整和个人尊严,在善治规则体系上实现“大一统”

 

过去一年,企业家是否要仅仅“在商言商”引起了巨大争议。改革开放之前30年,国人经历了政治运作不断突破道德底限的年代。而改革开放35年,是没有重建道德底限情形下推行市场化的模糊体制时代。模糊体制强调发展乃是好事,大家可以闷头发财。但同时又流于不讲诚信,不讲是非,其害处最终是个体的自我迷失,还有人格完整性的丧失。

 

何谓企业家

从经济发展的实质和社会问题的真正解决来看,现代社会需要倚重企业家。著名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写道:“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企业家必须处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

随着经济领域市场化的进展,企业注册门槛越来越低,几乎人人均可以成为企业人。但是,并非每一个企业人均够得上“企业家”的称号。根据熊彼特的看法,作为市场经济灵魂的企业家,其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进“新组合”。所谓“经济发展”也就是指整个市场社会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而言的。熊彼特的“新组合”,包括以下五类情况:引进新产品;引用新技术,即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实现企业的新组织。

企业家有着共同的特征:一是他们对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保持高度的警觉,善于从中识别赢利机会;二是他们敢冒风险追求利润;三是企业家善于推出劳动力、土地(包括其他资源)和资本三大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新生产方法、新市场、新供应来源或者新组织,使之服务于其获利。

在中国,“企业家”的概念还包含进一步的内涵:首先,中国企业家属于成功的企业人,否则谈不上成“家”;其次,由于企业家获利的过程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企业家相较于同人,其为自己和社会创造了较为可观的价值;再次,中国的企业家讲诚信、讲是非。如果通过欺诈实现“新组合”,企业家就够不上其称号。

中国的企业家面对压制个人基本权利、人性和自由企业精神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做出规避甚至抵触相关的法律与政策风险的举措,以消除对人权、人性和自由企业制度的压制,是讲是非的表现,不过这也会导致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伟大的中国企业家要有充分的自身地位和自身价值自觉,利用各种条件,参与市场社会的规则制定,推进营造一种弘扬个人基本权利、人性和自由企业精神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真正实现企业家的自尊和社会全体成员的自尊。

上述企业家概念的界定是比较严格的,似乎高不可攀。其实,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更为灵活地理解“企业家”这个概念。只要你是有头有脸的企业人,别人见面时尊你为企业家。这实在是平常事体。企业家是一个多维度概念:可以存在百分之一成分的企业家,也存在百分之百成分的企业家。总体要求是,如果给完全标准的企业家打100分,一个人获得60以上的得分,就基本算得上是企业家。正如天则经济研究所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老师所言,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变化,也正是“企业家”群体的崛起,构成社会精英的一大中坚。不过,就按照上述的60分标准,我国当前真正算得上“企业家”称号的企业人数量仍然有限。

一个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涌现和存在大量的企业人,更有赖于大量的企业人脱胎换骨为企业家。企业人只要努力,都可成为企业家。因此,企业人若要成就其企业家的地位,需要保有进取心,没有必要心灰意懒。古人云:“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追求过程更重要,企业家地位则是水到渠成的结果。这里的“天”,或称“命”或“天命”,并非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消极宿命论。

它有点类似于加尔文教的积极“命定论”,但其适用性并不拘泥于加尔文教:一个人的“命”,在于其保持一种向上的追求,其追求的结果,就是其“命”。这种“命”其实不是一种确定的单一结局的点式概念,而是呈现为一个面甚至球的状貌,存在多点选择,其中一个人所能得到的最好的命是有关“命”的可能性边界,是一条弧线或者曲面,类似于经济学中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在经济学中,给定预算约束,如果生产两种产品,产品数量的组合可以表现为一条可能性曲线;但是,如果是多种产品,则多种产品数量组合会呈现一种可能性曲面。

“命”的可能性边界也类似,因为“命”可以体现多个维度,比如爱情、家庭、事业等等维度。对于一个人,落在其“命”的可能性边界之上或者之内的所有点,都是这个人的“命”。一个有进取心的企业人,他的“命”就倾向于落在他的“命”的可能性边界之上。那是他可能达到的最好的“命”。对于加尔文教,这种追求“命”的可能性边界的要求,本身就是上帝的“calling”——这一英文用词,包括两层含义,一为上帝赋予的“使命”,二为上帝的“召唤”。

企业家与一般人的差别在于,他不仅倾向于在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好的“命”,即倾向于成为“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者”,而且倾向于改进约束条件,追求成为在改进后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好的“命”,即追求成为“改进后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者”。

 

企业家何为?

但是存在“独木不成舟”的难题。有些约束条件,单个企业家单枪匹马难以改进,少数企业家齐心合力也难以改进,唯有很多企业家抖擞精神才能改进。还有些约束条件,很多企业家抖擞精神也难以改进,唯有与其他社会精英和大众合力奋进方有改进的可能。正因如此,重大约束条件的改进,尤其是基本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改进,不仅需要经济领域很多企业家的自觉和努力,也需要企业家联手知识界精英,甚至更广泛阶层,包括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

与此相应,正如经济领域存在“经济企业家”,思想领域存在“思想企业家”,政治领域也存在“政治企业家”。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在其自身的领域弘扬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才能。当“经济企业家”、“思想企业家”和“政治企业家”携手并进,共同改进社会运行的规则和体制时,他们就都成为“制度企业家”。

总之,中国的未来依赖于经济界、思想界和政治界出现大量“制度企业家”。经济界、思想界和政治界的有志之士需要发挥“企业家型思维”,保有“企业家型警觉”,推进“企业家过程”(也就是不断用“新组合”替代“旧组合”的创新过程)。很明显,企业家,包括“制度企业家”,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制度企业家”的“企业家错误”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启动一种对于规则和体制的改变采取开放试错的“企业家过程”。而其中“制度企业家”恰恰在其中不断识别“获利机会”。开放试错的“企业家过程”的出发点就在于讲诚信与讲是非,其走向的可取性也建立在讲诚信与讲是非基础之上。

当前我国的社会秩序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所讲的“自然国家”,或者“有限进路秩序”。这种秩序的特点是,自然国家利用政治体制操纵经济体制,创设特权,并分配特权,以此获取特权阶层对政治体制的支持。我国需要走向“开放进路的秩序”,在其中个人能够平等与充分地接触和利用各种经济、社会与政治组织资源,有效制衡政府的权力,坚决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繁荣昌盛和社会和谐。这是实现每个中国人的“中国梦”的必由之路。而规则和体制层面的开放试错则是必备手段。

2011年有68个国家实现了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其中只有2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口多于1000万人,只有8个国家或地区的面积大于50万平方公里。在上述20个多人口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中,除了沙特和俄罗斯属于能源丰裕型国家之外,其他均为宪政民主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在上述8个占地面积较大的高收入国家或地区中,仍然包括沙特和俄罗斯这两大能源丰裕型国家,其他6个国家均为宪政民主国家或者地区。

除了小型国家或地区以及资源丰裕国家或地区,都是有着“开放进路秩序”的国家或地区才进入高人均收入经济体俱乐部。这不是偶然。小型国家或地区经济可以如企业一样管理。总有一部分脱颖而出者。资源丰裕国家或地区依赖于出售资源即可富国,但不一定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因为基于科技进步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如果不是小型国家或地区,也不是资源丰裕的国家或地区,那么只有推行“开放进路秩序”,才有很大的概率维持高水平的经济自由和稳定的经济运行环境,彻底解放生产力,长期实现较高经济效率,这也意味着这样的大型国家或者地区有着很大的概率创造高人均GDP,脱离“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俱乐部。如果一个非能源大国不推行“开放进路秩序”,虽然原则上也不能完全排除进入高人均收入国家之列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概率会非常低,近乎不可能,这是因为其无法维持高水平的经济自由和稳定的经济运行环境,不能彻底解放生产力,不能长期实现较高经济增长率。

即便今日遇到“开明专制者”或者“仁慈专制者”,但不能确保明日遇到的还是“开明专制者”。“开明专制者”在一项政策上开明,在另外一项政策上则不一定开明。既然不是“开放进路秩序”,“开明专制者”维护的是特权,而不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此相应,他在推行“开明专制”时,只能施予部分人“仁慈”,不能施予所有人“仁慈”。如果一位“开明专制者”要自愿带动“开明专制”的“国家机器”走向“开放进路秩序”,这种概率极低。中国台湾地区最终走向“开放进路秩序”,除了其统治者的眼界之外,也是台湾民众长期争取的结果。台湾的“开放进路秩序”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

由此看来,我们需要爱惜现有的屈指可数的“制度企业家”,催生大量的“制度企业家”,终结迄今为止不讲诚信、不讲是非的“模糊体制”,恢复人格完整和个人尊严,在善治规则体系上实现“大一统”。

 

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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