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洋:权变抗争: 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以生态危机为主要分析语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4 次 更新时间:2014-01-15 17:02

进入专题: 权变抗争   农民维权   政治空间   生态危机  

王军洋  

 

摘要:农民维权抗争的复杂程度绝非是“依法抗争”、“依理抗争”或者“依势抗争”单一抗争解释所能概括得了的,抗争的真实图景往往是行动者在权变考量自身状况与政治情境之后所采取的综合行动的结果。而在这一行动过程中,以实现利益诉求为主要目标的农民群体,不会将行动策略局限在“法”、“势”或“理”的单一范畴之内。经过不断的行动学习,农民行动者更善于发掘潜在的跨场域的行动资源,并将其权变运用于抗争行动中。

关键词: 权变抗争; 农民维权; 政治空间; 生态危机; 应对思路


一、问题缘起与文献检阅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中国经济奇迹另一面的生态危机也在城乡逐步显现出来。而较之于城镇,农村的生态危机更难应对,一方面源于对经济发展的更高程度的渴望,另一方面则是对生态治理的关注严重不足,所以生态危机将引发较之于城镇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市民的职业流动性实际上赋予其“用脚投票”的权利,但从事耕地农业的农民则几无空间流动性可言,这也决定了农民对原初生态有更高的依赖性。生态危机对于农民的威胁会更加直接和彻底,而农民对污染的反应也会更强烈。在多种情境下,本属于本能层面的反应很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而频发的环境冲突不断地佐证这一点。2005年全国共发生污染纠纷12. 8 万件,年均增速28. 8%; 2005 年上半年,参与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中,农民占70% 以上。污染问题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说明: 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并非单纯停留在限制GDP增长的经济层面,而已经扩散到社会乃至政治层面,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客观而言,农民作为受法律保护的群体,在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采取维权行动是利益驱动下的理性且合法的选择,与群体性事件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农民毕竟是生态危机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关联方,其维权行动的失范完全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所以在对此类群体性事件采取治理对策之前,首先应该充分研究农民在生态危机中的维权行动逻辑。

对于农民维权的研究,早期有影响的理论当属斯科特对马来西亚、缅甸等地的实地研究。他提出迫于生存风险的隐形“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此观点对于解释殖民地或中国封建高压情况下的农民反抗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就当今中国而言,政治领域的相对开放加上农民维权行动在文本意义上的合法化,农民已具有了一个比斯科特笔下的东南亚宽松得多的政治环境,农民的维权也逐渐突破“隐形反抗”的范畴,过渡到了“公开反抗”阶段。继斯科特之后,李连江和欧博文基于对当代中国多年的农民抗争研究提出了“依法抗争”的观点,该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基于东南亚农民抗争得出的“隐形反抗”范式在中国语境下面临的时滞困境。但“依法抗争”在立论之初就依赖于一个预设前提,即农民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倡导的价值观”)和公共规则意识。因为只有具备此二者,才能保证农民在任何情境下都“依据规则办事”。但实际上这一点不太容易得到保证,甚至相反。一些研究显示,规则之于农民存在严重的工具化运用情形,这就使“依法抗争”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难以应付类型多样的农民维权背后的多元情境。在“依法抗争”范式的启发下,国内学者也提炼出了一些本土概念,例如“依理抗争” 和农民抗争的“伦理视角”( 吴长青,2010) 等,这些概念将解释的重点放在了抗争者之外,试图从社会道义( 理) 的角度解释农民维权,而“依势抗争”(董海军,2008) 、“依关系网络抗争”  等解释则将关注点放在了抗争者的能量消长上,包括应星( 2007)所讲农民抗争中的“气”也与之有相似之处。虽然这些解释强调的要素不同,但都做了一个工作,即将研究依据转向了中国传统,将研究视角也从国家之“法”转向了社会之“理”与群体之“势”。但该转向在深化对农民维权解释的同时,又可能将解释的视角推向另一个极端,即忽视法律在农民维权中的作用。虽然农民规则意识不强,但毕竟在增强;法律运用虽不免工具化,但毕竟仍在运用;这促使我们不得不更加全面地考量农民抗争行动。鉴于小农心理的复杂性,对于农民维权抗争的解释应兼顾国家法律、社会道义乃至行动者力量。本文借“权变”(contingent) 概念,以生态危机为主要社会语境来分析农民维权的行为取向,尝试分析其背后的行动逻辑。


二、政府、企业、农民: 农村环境维权的关涉主体分析

农村环境维权的发生、演变以及效果均严格依赖于行动场域的政治情境,而这些政治情境的主体实际上由多个行动者———政府、企业与农民构成。在相当程度上,环境维权的发展是三者互动的结果,而行动者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各主体自身的利益考量。

1. 政府: 介于GDP 与稳定之间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奇迹在相当程度上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赋予,改变贫穷的极度渴望驱使该职能在特定环境下政治化为官员晋升的关键指标,而晋升资源的稀缺又反向促进了地方政府间激烈的经济竞争。在这个逻辑中,地方政府如同市场导向的企业在追逐GDP 的增长,在改革初期确实带来了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以及生活水平的实质性提高,因此也使得大部分社会群体沉浸在分享发展成果的狂欢之中。加之当时较高的非污染环境存量,实际上政府并未对自身企业导向所带来的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粗放的GDP主义所引致的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之一即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之上的,而在特定技术条件下,持续发展不仅不会带来环境改善,反而会造成更多污染。因此,在工业化的同时,污染耕地也达到了1.5 亿亩之多 。但此时,城市的吸纳农民能力却相当滞后,这迫使大量农民不得不继续居住在污染土地上。

土地污染对农民的冲击是根本性的,不仅威胁到农民的经济收入,更直接危及其生命健康。农民在面对生活环境污染时,受限于“用脚投票”权利的缺失,除了选择抗议,别无他法。显然,当抗议活动达到一定的规模与数量时,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于是,对政绩评估具有“一票否决”效能的“稳定”指标将会受到威胁,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辖区农民的利益诉求。这样的政治情境使政府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欠发达地区政府为了GDP增长,不惜牺牲环境,引进大量的污染型产业,毕竟GDP 的增长是考核政绩的核心指标;但环境的牺牲直接危害到规模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并因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触动政绩考核的否决性指标———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考核指标本身是自相矛盾的,而政府处于该矛盾的交叉点上。所以政府工作实际上是在处理和调和两方面的矛盾,以使之保持相对的平衡;但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与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证明了平衡的实现并非易事。

2. 企业: 利润最大化的政治经济学理念

对于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是组织存在的基础,当然也是行为的目标所系,至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则更是如此。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污染客观上引起了当地两个方面的不满:一是政府部门。就当下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客观上已经为地方惩治污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环保理念已经愈来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因此(至少在社会上) 成为评估政府行为的一项指标。出于政绩与民意的考量,地方政府很难对企业的污染放之任之。二是农民群体。企业生产的直接受益方主要是对GDP和财税收入有偏好的政府,而其经济社会效益很难也很少惠及当地农民。然而以环境污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负外部效应却主要由农民来承担,一方面是生命健康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是收入甚至生计被挤压。所以,即使作为一种对生存伦理的捍卫,农民的群体性抗议活动也是可以预见的。

对于处于“夹缝”中的企业而言,客观存在的出路有三种,一是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以消除污染,二是依法向当地缴纳污染罚款,三是补偿农民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不难发现,对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而言,三种出路的可行性并不高,如果具有负担技术升级成本的能力,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选择补偿受害农民,生计成本加之医疗保健方面的补偿趋近无限大,这显然不是企业所愿接受的。这样一来,选择的焦点即转移到了包括缴纳罚款在内的与政府关系的处理上。历代中国商人对政治都有着天然依赖性,都把附庸政治权力作为存身和发财的门径。

就地方政府而言,因为掌握行政权力而在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制度环境的原因,该主导地位甚至体现为法律框架外的某种形式的自由裁量。在事件处理中,它可以具体化为罚与不罚以及罚多与罚少之间的自由选择;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实际上难以避免自身的自利性倾向 ,当然也难以消除其内在的寻租需求。在此政治情境下,企业最佳的行为选择即是通过适度满足政府寻租需要(税收、罚款以及行贿等形式) ,以此建构政企利益共同体,置换政府对企业污染的“默许”。形成利益共同体之后,公共权力即可为企业利益服务,可以保护企业免受群体性事件冲击。

3. 村民: 生存与利益的双重诉求

针对农民的属性问题,学界历来争论不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流派自然是以斯科特为代表的道义小农( moral peasant) 和以波普金为代表的理性小农(rational peasant) 。斯科特认为农民以生存安全为行动出发点,即使抗争也多是针对可能带来风险的变革行为而非不公平本身,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性反应(defensive reaction) ,目的在于恢复社区传统制度。在生态危机语境之下,生存伦理也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土地对于农民而言,远不仅是一种收入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生命与生活方式。因为受限于户籍制度与有限的经济能力,村民难以在环境污染之后移居城市,土地污染将直接威胁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环境维权首先在于生存安全,这也是以生存伦理为依据的农民抗争之第一含义。

针对道义小农( moral peasant)的观点,波普金以及舒尔茨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见解。舒尔茨认为,小农像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都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据舒尔茨的理论,波普金认为小农农场类似于资本主义公司,小农类似于市场投资者,是一个能够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作出合理抉择的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性小农主张的着重点也在于小农对于风险的反应。笔者认为,“经济理性”与“生存安全”本质上并不矛盾,两者实际上不在同一层次上,道义小农的隐含假设在于农民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而理性小农对农民经济境况的假设则好许多,至少农民已具备有限的经济选择权;在保证生存安全的情况下,有限的带有风险的利益最大化选择是存在的。在社会抗争中,村民的行为取向也是如此,行动往往带有生存道义的寓意,如抗争中对社会“正义”的呼吁。但一旦行动受到社会尤其是政府的重视,在很多情况下,村民的索要会变得没有边界。佛山市禅城区就曾发生一起尘肺工人“天价”索赔案,要求赔偿各种补助津贴等共计300多万元 。农民的行为理性决定了在多数情况下,在受到重视及获得政治谈判资格时,生存道义的需求会很容易转变为无条件的利益最大化取向。


三、权变的起源: 一种情境论视角下的分析

农民维权的政治情境不容乐观,企业理应是维权的原始对象,政府理应发挥公正的仲裁者角色,但企业与政府基于相互需要而形成的利益共谋使农民维权变艰难。其弱势地位驱使行动者不得不开发更加潜在的政治资源。另一方面,当下实用主义的小农心理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生态危机频发和农民利益受损,农民在维权的同时,传统的行动逻辑也被援引进来。在“生存伦理”和“小农理性”的交叉驱动下,农民表现出了促使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权变” 行动观。

1. 走向维权: 对生存环境风险化的本能回应

在迅速扩张的工业生产中,财富的增加往往伴随着风险的扩大进行。以科技为核心的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自然以及社会风险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工业化的推进使我们有意或无意地进入了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但风险社会的风险分配却并不循公平逻辑进行。相反,“风险社会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这就意味着“贫穷招致不幸的大量风险”,而弱势农民由于自身的经济局限,往往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当然也就处于风险聚集地。同时,中国农民数量十分庞大,在短期内城镇难以全部吸纳并予以市民化,大量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迁徙能力而不得不依旧被束缚在土地上,时刻与环境污染为伍。这也正是现实中许多农民继续生活在“癌症村”等不宜居村庄的原因所在。

斯科特认为,“不论穷人的公民能力和政治能力如何,他们都有生存的社会权利。因此,精英阶层或国家……一旦侵害了农民的基本需要,便毫无公正可言了”。而在村民眼里,最基本的公正在于“总要让我们活命吧”。但是,国家工业化所要索取的将远不只是斯科特笔下的一些农民收入,而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这样的索取将更具有威胁性,因为农民缺乏选择栖息地的能力,使包括土地、水和空气在内的生态因素都成为农民最为基本和无可更替的“生存资料”。当这些生存资料受到严重威胁时,国家或精英的行为将因缺乏社会公正而丧失合法性,届时,农民群体的生存“压迫性反应” 也会随着风险的累积而产生,进而获得基于生存压力的维权行动原动力,该原动力将伴随着农民权利在法律文本意义上的合法化而最终演化为农民的维权行动。

2. 权变行动观: 政治机会结构的型塑

生态危机背景下的农民维权,不同于历史上的任何一次农民抗争,其关涉面不再局限于基层政府和农民二元主体。工业理性的扩张和生存环境的恶化使更多的利益主体卷入到了农民维权环境中去,早期的基层政府和农民的二元主体也异化为农民、政府和企业的三元主体。政府掌握权力资本,具有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能力;企业作为工业理性乃至现代化的典型表征拥有经济资本;在三方纠纷中,经济资本迅速转化为活动能力的潜质也使得企业居于强势地位。而在农民方面,因社会最为重要的三大资源———权力、财富和知识的匮乏,农民居于确定的弱势地位;另外,近年来中国政治、财富和知识资源的相互靠拢乃至重叠趋向使农民更趋弱势。客观而言,弱势群体古今皆有,但弱势群体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直接的线性关系,关键还是在于弱势下的农民行为方式。

波普金认为,农民作为理性问题解决者的决定因素在于: 一方面是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是他需要与其他人讨价还价以达到相互可接受的结果( Popkin,1979)。那么在生态危机语境下的农民为了自身利益会做出什么样的“讨价还价”选择呢?历史证明,“农民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生存境遇和制度性安排”,所以“对农民行为的分析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进行”,而就农民的政治行为取向而言,受制因素可以概括为政治机会结构。西德尼·塔罗在研究苏联政治时曾将政治机会结构分为五类: ( 1) 行动者政治参与的通道,( 2)政体内政治重新调整的迹象,( 3) 有影响力的盟友出现,( 4) 精英高层内部的分裂,( 5) 国家镇压力减弱或镇压意志的不一致。对于利益受损的农民群体而言,理论上的常态化政治表达渠道包括司法、信访以及环保等部门,但司法及信访部门的工具化倾向导致其“主持正义”效能大大减弱,加之前文述及的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也令农民群体变得相当孤立,更何况群体行动容易触及政府的“稳定”神经而面临政治风险。综合来讲,农民所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实际上很难保证他们可以通过法治或其它单一手段实现维权目标,因此不得不依赖自身的政治智慧来开发更多的体制与非体制资源,权变应对政治情境的变化。


四、法、势、理: 权变抗争的政治空间拓展与行动策略适用

既然是权变维权,行动者的关注核心当然不是采取何种抗争手段,而是行动效果。在目的主义的指导下,行动策略的价值并不在于自身,而在于其对实现利益诉求的贡献程度。对当下农民的抗争策略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三种:

国家维度下“法”  的路径,社会维度下“理”  的路径和群体维度下“势” 的路径。

1. 国家之“法”: “两个不一致”基础上的“依法抗争”

中国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虽然属于典型单一制结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在决策与行动上没有自主权。相反,地方完全有动力而且也有渠道通过“土政策”来突破中央设置的制度边界。从根源上讲,这源自于关注国家层面的中央与着眼于区域状况的地方在视界上的差异,背后依然是不同层次的利益考量,这种变通执行政策的情况不仅出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同样也出现在官僚体系中的其他上下级之间,比如省与地级市之间,县乡与市政府之间等,甚至出现下级联合对付上级的情况。非一致化的政策执行促使地方越来越异于中央意旨,同时也使地方在辖区内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影响。由于官僚体系的封闭性,上级政府相对容易受到“蒙蔽”,或为了工作开展而“主动”被蒙蔽。但就作为政策受众的村民而言,“蒙蔽”是不可能的,加之信息技术的普及,村民有了更多机会知晓原政策,该过程也就是村民掌握基层政府及企业违背上级政策的过程,也就是了解“第一个不一致”———中央(上级) 与地方( 下级) 不一致的过程。

戈夫曼曾将社会比喻成一个大舞台,生活其间的人不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演员不能随意扮演角色,需要经过导演确定并在特定情境中表演,把观众带入戏中,试图让观众信以为真。实际上,政治场因为其所具有的公共性和表演性特征,更容易形成剧场政治。在剧场中,“一如其他任何一种政治,包括我们自己的政治,更多的是象征行动”,无论是个体性还是组织性政治表演,并不意味着会采取与之相符的行动,表演是一种政治策略。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剧场特征也十分明显,其中之一即是官方一方面不断发布文件、政策甚至法律及其他类似价值观,但另一方面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往往被束之高阁。就其社会影响来看,这很容易给社会留下政治场中形式与实质相分离的印象。一方面,政府部门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价值观,以至于在相当数量的村民心里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行为却又循另一套实用逻辑进行,且往往又是以一个与宣传内容差别甚大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这不能不在村民心里形成预期落差。落差是不满的前提,而政府的“言行不一致”(“第二个不一致”) 就是村民走向抗争的现实依据。

上述两个“不一致”直接地说明了体制的内在张力。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村民对这种“不一致”相当熟悉,并且可以熟练地开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式的抗争行动。污染企业在触怒村民之后,首先出面处理事态的必然是基层政府;而基层政府由于处于科层末端,所以往往与中央行为以及公开宣传的价值观不一致的幅度也会最大。不一致的幅度固然说明了政府“自由裁量”的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为抗争者提供了政治空间与行动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一致的幅度越大,基层政府的行为合法性程度越低,而抗争者的行动与诉求就愈加“有理有据”,在“依法”的名义之下就更能够产生出充足的抗争空间。从类型上看,在“两个不一致”基础上的村民抗争主要体现为以中央驳地方、以其言驳其行两类,这在相当程度上由于中央在民众心里的高信任度所导致,同时对中央的高信任度又反过来给予村民寻求“青天正义”的希望,此过程即一些学者所称的“依法抗争”。从内容上看,“依法抗争所依的法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抗争的目标则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法律、政策或‘中央精神’的种种‘土政策’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环境领域体现为: 抵制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建设、向上级或中央举报基层政府。在2005 年,全国的环境信访已经突破60 万封,甚至早在1996年后,环境信访就已经被江苏等大省纳入“大信访”之列 。

综上所述,“依法抗争”的潜在假设在于“错在政府,对在农民”,抗争过程即“伸张正义”过程,因此,“法”的运用也只有在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才会被抗争者运用到行动中去。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此假设相当的真实性,但其中情感因素也很难避免,“弱者并不等于有理者”,当“法”并不支持农民诉求的情况时,为实现利益目标,抗争者则不得不权变考虑法外路径。

2. 群体之“势”: 集体行动的问题化进路

如前所述,“法”的基础上的农民维权依赖于农民对作为规则的“法”的信任,但这一点并不能得到保证。张静在对农地使用规则研究中发现,用地循多种规则(国家政策、村干部决定、集体意愿和当事人约定) 进行,对包括土地法规在内的规则的选择本身即是利益攸关方的政治博弈 。此外,调查也显示,在同政府机关( 村组织) 发生纠纷时,村民选择“法律途径”的频度仅为27. 6%。这样就会产生一个新的疑问,农民在“法”的路径之外还有什么其他路径,依赖自身(“势”的路径) 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对于社会稳定的强调几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于认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在此论断的引导下,“稳定”逐步成为衡量地方官员的“一票否决”指标,甚至具备了某种意识形态式的政治正确性,相对于GDP来讲,对官员晋升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在稳定高压之下的地方各级官员无不致力于“维稳”,而维稳不力者则会丢官。如2012年因污水排海工程而引发的启东事件中被免职的市委书记孙建华,什邡钼铜事件中被免职的市委书记李成金等等。与之相反,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比较及时得当的官员则会晋升。可见“维稳”与稳定对于官员仕途的重要性。从另一方面看,官员对于稳定的高度敏感实际上给农民提供了充足的政治空间以实施政治反制,利益受损的农民一旦形成群体行动,“稳定”将不复存在。正是这一点客观上为农民提供了另一种维权路径,即依靠自身力量以稳定为切入点,通过问题化的策略向政府施压,在此基础上实现诉求。这个过程中的关键变量是规模,只有形成群体之“势”后,维权才有可能。

“依势”路径也存在政治风险,它介于“伸张正义”与“破坏稳定”之间; 不加注意的话,部分抗争积极分子即会被政府以破坏社会治安为名逮捕。因此一方面需要实现“依势”路径下的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又要规避群体行动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对“度”的把握十分关键,即通常所说的达到“踩线而不越线”的效果。理想的“依势”行动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造势”阶段。前文阐述依势维权的关键在于群体的规模,形成规模才可能对政府十分关注的“稳定”产生威胁态势,所以造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动员的过程。参与者会联系自己的关系网络、求助包括国际媒体在内的新闻界,层层上访,甚至采取极端的“以死抗争” 、“以民间信仰抗争” 等手段。凡此种种手段目的在于使参与者的诉求“问题化”,凸显出其正当性和紧迫性,借以推动诉求获得更大影响。这一过程如果顺利,参与者诉求即可纳入政府决策议程。第二,“控势”阶段。实践显示,造势的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因为一旦成势,聚集群体的破坏性倾向就会增强,并因此可能遭到政府打击。所以当群体行动组织起来后,如何控制和引导行动的发展就成为重点,这更依赖于行动领袖个人的能力与魅力。在这个问题上,乌坎事件中的维权领袖林祖銮就处理得较为得当,经历过文革等多次运动的老支书林祖銮在运动兴盛时依然保持冷静,耐心地将围绕在他身边的狂热记者劝走,进而与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进行了一对一的谈判,而这次谈判也成为整个运动的关键转折点。将记者隔离,既表现自己作为老党员对于上级党委的绝对信任,也表现出了真心解决问题的诚意,避免因过度引入媒体而触及政府底限。将传媒记者等被省委视作“异端”的人员隔离出谈判,顾及了政府颜面,这样就在运动发展过程中保证“控势”,将运动的指向始终控制在利益表达上,而不是挑战政府权威上。

综上所述,“依势”路径的前提在于规模,因其带有些暴力和政治色彩而有失败风险,所以并不是维权者首先考虑的方式。合法性的困境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草根行动者不得不去面对的,所以往往在维权群体“依法”表达利益的途径并不奏效时,或者村民诉求的利益本身并不受法律支持,同时又有相当的群体规模支持时,农民权变采取“依势”路径的可能性才会较大。

3. 社会之“理”: 伦理道义引导下的第三方介入

在当下社会氛围中,在关于是非问题的社会评价上,两个倾向是比较明显的,其一是整体性的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其二是社会性的对对抗政府行为的一边倒赞同。暂不讨论这两种倾向的成因,单就其社会影响来看,这会对社会舆论产生导向作用。社会舆论也可以被视为一个言论交易市场,新闻媒介是主要的供给方,消费者则是普罗大众,消费者以“眼球投票”的方式引导着传媒的报道倾向,而对于视关注度为生命的媒体而言,必然会不断地迎合民众的新闻偏好。因此,平民心理中的仇官及仇警心理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各类媒体报道的价值导向,仇富以及淳朴的对弱者的同情也肯定成为媒介的创作灵感之源;而经过媒体之间的竞争,又会进一步使其“新闻产品”在两个倾向上表现得更加明显,由此进一步刺激和推动消费者的新闻口味。这实际上是基于相互需要而形成的“媒体—民众”新闻产销循环。可以看出,这个循环基本上将政府排斥在外,甚至政府与污染企业会成为报道批评的“政治正确”对象,而平民的不满也主要是针对二者,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循环实际上是媒介与民众“共谋”的一个结果。

如果将新闻产销链向上游延伸,农民也可以理解为新闻的原初供给者,而媒体不过是对素材进行选择性加工然后推向市场而已。从这个角度讲,作为素材供给者的农民必然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将自己的诉求通过媒体纳入公共议程,农民必然会考虑如何才能更好地让媒介接受自己的素材。一般常用的策略有两个,其一是主动和媒介、社会组织联系,或者邀请媒体、社会组织到访,甚至找国外非政府组织或国际媒体;其二是突出自己素材的特色,比如环境危害之重,政府处置之不公,农民受害之深,等等,关键在于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生存权和健康权也受到巨大威胁,尽力示弱,打出悲情牌。在这个问题上,“弱者身份”是一件非常有利的武器。而在媒介一方,选择报道与支持的标准是能否赢得社会范围的关注,能否引发全社会的同情。按照中国社会的逻辑,社会范围的同情往往象征着社会道义( “理”)。一旦农民所受到的环境危害,尤其是农民的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情况受到社会关注,并上升到社会道义的层面,即会对以民生为己任的政府部门形成强大压力,甚至国家也将面临公正性挑战。在此驱动下,环境维权事件就有可能由公共议程进入政府决策议程。

在此过程中,农民得以解决问题,而媒介则通过报道事件扩大影响,可以说这是一个共赢的过程。不断的共赢不断地强化着“媒体—民众”新闻产销循环,也刺激着农民环境维权采取社会视角下的“理”的途径。但这一路径也有着明显局限,在社会道义的引导下,第三方的介入实际上也属于一种“造势”,只是这种造势主要借助于舆论而非行动者进行。有一点需要指出,西方媒体之所以有“第四权力”的称号,源于其较为完备的代议制度,代议制可以有效地将社会议程制度化地转为政府决策议程。在此过程中,媒介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我国至今没有有效的代议制度,媒介、社会组织的造势只能给政府形成外围压力,至于压力是否有机会转化为相关决策的直接动力就不确定了。诚如胡伟教授所言,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要求不是由政治体系外部的社会结构输入政治体系的,而是由权力精英自身进行利益要求的输入,这就意味着公共议程的进阶还需要进一步征得核心决策者的认可,由其推动才可能形成决策。所以在我国的政社关系中,政府始终掌握主动权,社会关注只有在和政府关注产生共振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否则就只有社会关注的强度,而难以产生效度。因此,农民环境抗争的“理”的路径难以独立成为一项有力的依据,而往往需要配合“法”或“势”的路径。


五、从解决问题到制造问题: 权变抗争的局限与矫治

权变抗争的要旨在于根据政治情境的变化,权变采取“法”、“势”或“理”的策略来予以有效应对,以没有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利益的获取( 尤其是有形的物质利益 )为基本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变抗争也是目的证明手段的过程。从抗争的效益来看,权变抗争使用多种抗争手段,一般要比单一手段,尤其是单一“法”的策略更易于实现行动目标,从而更有利于作为弱势行动者的诉求伸张。但简单的不讲规则的目的主义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问题,诸如侵犯公共利益,维权活动政治化,以及维权成果不稳定等问题。其原因在于:

第一,私权意识觉醒容易诱发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农民维权的起因在于生态危机对于生存权益的侵犯,具有充足的“正当性”基础。某种意义上,维权行动可以理解为农民私权意识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利益诉求的基本形式。但客观而言,我们需要认清,在农民权变维权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或者说是否有安放公共利益的空间。必须承认农民维权断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主观故意,因为他们的要求本身就整体而言较为有限;但在某些农民维权行动中,其对于地方乃至国家公共利益的相对漠视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权变维权的基本特征就是利益最大化指导下的无原则性,政治情境和自身状况对比的变化都将成为农民进一步行动的依据,从而使农民在上访与谈判、对话与对抗甚至破坏、合理索赔与漫天要价之间摇摆,这导致农民的行为预期具有某种不可预测性。这无疑会损害谈判对手谈判与妥协的积极性,增加达成共识的成本,不利于纠纷的快速合理解决,并最终影响社会发展乃至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第二,抗争工具主义的张扬导致维权活动的政治化。理想条件下的维权应该是完整的法律范畴内的事情,农民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向管辖部门表达诉求,而后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回应。但对于权变抗争而言,法律文件仅仅作为一种抗争手段被应用,而不是作为一种规则来遵守。所有的政治情境内涵均会被纳入策略的范畴来考量,与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维权互动会演化为一场多边的政治博弈。在这场博弈中,任何一方的行动均会成为其他棋手进一步动作的根据。同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和企业,在遭遇农民权变维权的情况下,其最优回应策略将同样是权变式的,依据社会环境尤其是农民权变的动向来调动各种资源以应对,相互之间都掌握着对方的软肋并总会据此采取针对性对策。最后的维权结果并不取决于公认的规则,而取决于多方博弈的结果。

第三,法治手段的不足诱发维权成果的反复。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规则的重要功能,就是“将政治集团利益合法化为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稳定政治行动提出的规则构想,从而使社会关系和行动带有某种确定性”。法治手段的缺失使达成的维权协议高度依赖于博弈各方的政治平衡,任何一方变动均有可能对之形成威胁,尤其是官员任期制所带来的政府短视更容易激发政治机会主义的产生,使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可能意味着新一届政府将以往经过多方反复博弈所确定的协议瞬间推翻。就农民而言,也并不总是具有执行协议的动力。在唐山甘雨沟村粉煤灰场环境维权案例中,引发污染的电厂的投保单位中保唐山公司陆续向甘雨沟村民赔偿31万元,虽然村民们全都签了协议并拿了赔偿,但村民们仍继续上访 。

权变抗争的出现固然有农民实用主义取向的原因,但制度环境因素更大。一方面,政府缺乏制度救济渠道,另一方面,在三方博弈中存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共谋现象,这些因素致使弱势群体在维权道路上更加艰难,不得已只能努力开发多类型资源。所以对权变抗争所引发问题的治理应专注于两个向度,在关注政治生态改造的同时,也需注意公共精神培养以及社会组织建设。需要强调的是,权变抗争并非作为一种问题(problem) 存在,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抗争形式,所以,所谓矫治也是针对权变抗争所带来的问题而言的。

首先,改造农民维权的制度生态,以推动农民的依法维权。工业化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身并不会导致大量群体性事件,但它却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变化,诸如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而政府执政能力的增强则取决于“是否能将新的集团吸收进这个政治体系之中”。所以农村稳定很大程度上需要对维权行动进行制度化解决,将农村污染受害群体重新纳入到体制中,为此需要做出以下改进。一是环保执法部门的垂直化,将环保行政从地方行政体系中划出,改变环保机构的工具性角色,在机构设置上,部门的存废增减均由上级环保部门在考虑地方实际需要的基础上核定;在人事安排上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调配;在财政管理上,实行预算单列并由环保系统内部统一分配,避免地方政府借助财政、人事等手段对环保部门进行变相控制。二是简化和畅通农民环境维权的司法路径,保证司法与地方行政的分离,提高司法维权的效益。一方面简化农民维权诉讼程序、降低或免除诉讼费用,借以降低维权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强化地方司法的权威性,克服“治理化工具”的角色错位,以实现其价值定位的回归。

其次,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以第三方姿态调解冲突。在全能型国家中,国家对社会的全面管辖常常使国家与公民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空间,社会上的任何风吹草动很快传递到体制中去,哪怕完全是经济或法律上的问题也可能被政治化,因此常常使国家纠缠于非政治性的公民事务,如处理不当还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冲击。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可行办法是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来分担政府在日常工作中的职责,构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缓冲带。中国的实践证明,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不必然对政府形成压力,无论是政府型社会组织,如新泰市平安协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还是草根民间组织,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形成协商合作关系 。借助于中介组织,政府既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可保证自身的权威性。

再次,强化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构建农民维权的主体资格。白思鼎( Thomas P.Bernstein) 教授和苏黛瑞( Dorothy Solinger)教授认为,随着农民发出政治声音,中国农村正在出现一个亨廷顿所讲的“参与危机”。要化解这个危机,较有效的做法是农民群体的组织化,使农民得以作为一个利益团体表达自身的政治要求。这一点在官方宣传口号中表达十分清楚,“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让农民富裕起来”,等等,农民始终是口号的被动项,主动项依然是政府和强势的涉农产业。这就意味着农民获取利益的渠道依然由他人掌握,自身缺乏参加全国性利益博弈的资格。既然如此,农民必然会将渠道掌握者视为抗争的当然对象。尤其在缺乏制度化救济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群体性事件来维权。据佛山总工会调查,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维权的人高达45.43%,认为“事情闹大了就会解决”的人有16. 34%,同时为了造成更大的群体之“势”,自组织的同乡会甚至一些农民工帮会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为避免群体性事件蔓延,可取的办法是推动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组织机制,过滤维权中的非理性因素,同时也可强化农民团体力量,形成参加全国利益分配博弈的资格,以此抑制作为一种矛盾表达方式的组织性差、破坏性大的骚乱的蔓延。

最后,培养社会范围的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权变的核心在于没有规则的实用主义,完全以赢得博弈为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权变群体不仅包括农民,也包括地方政府和企业。既然所有的政治生态均被纳入策略的分析范畴之内,那么自然没有法律和道义的应有地位,未来的法治化也更不可能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得到体现。所以从文化角度看,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精神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培养各方的底限意识,保证利益竞争始终被制约在公共规则的框架之内。


六、结语与讨论

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社会中,农民群体之庞大、区域差异之罕见,足以容纳我们想象得到的任何抗争方式,上访、请愿、绝食、罢工、示威、扣留甚至伤害国家干部、小规模骚乱,应有尽有,而不仅局限于某一类型的“依法抗争”、“以理抗争”或“依势抗争”。经过与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频繁互动,农民抗争群体的政治学习能力和经验累积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在某些情况下,有些群体对弱势条件下的多种类型资源的动员水平甚至超出研究者的想象。为更实际地展现农民的抗争行动逻辑,着眼于行动者对资源的权变式动员是可取的,而不仅是专注于对某一类型资源的开发。所以本文借用并不完全准确的“权变”一词来概括该行动过程。此概念的基本价值在于将关注点放在了农民诉求的标的上,而不是抗争手段上。由此,我们就有足够理由相信,作为主要甚至唯一行动目的的经济诉求完全有可能会倒逼抗争者动员更大范围的包括“法”、“势”和“理”在内的资源。乌坎村的事实就说明,村民的抗争行动不大可能局限于某一场域,当选举等法治手段并没有实现村民的利益预期的情况下,即使是村民自己选出的领导集体也很难再赢得村民的支持;即使阵营中曾经出现过团结也顶多是实用主义的。当政治情境发生变化以后,以团结为基础的领导甚至有被村民以群体行动的形式再推翻的可能。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是试图以“权变”的概念来统合既有的研究解释,整合国家场域、社会场域和行动者场域各自领域内的解释框架(如图1) ,以更加真切地描述农民的社会抗争。

对于这样一个研究愿景而言,本文更像是一篇研究提纲。因为关于权变背后的复杂逻辑,尤其是多样化的政治情境与三种类型的抗争资源动员之间的链接,本文的涉及实际上还相当有限,至多是简介了权变作为一种抗争形式所赖以存在的政治空间。诸如权变抗争的区域比较问题,作为次国家单位的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差异对不同地方的权变抗争的影响,还有随着我国总体上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权变抗争在未来的走向如何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基于大量案例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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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2013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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