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47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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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一个时期以来,在网上不断读到一些基督教徒因为家庭聚会做礼拜而被拘留、追捕甚至判刑的消息,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人生在世,承受着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压迫。很多人由于无力支配自然、社会和个人命运,不能抗拒外在于他们的各种力量的打击和侵害,因而自觉不自觉地乞求神灵保佑,甚至把希望寄托于渺茫的来世。宗教反映了人们对外力的无奈和屈从,对现实的消极的抗议,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它“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

宗教也是一种精神现象。人都是有精神的,而精神需要寄托。一个人的理念、希望、信仰、人生观、价值观,都是精神寄托的载体,当人们对世俗理念的追求丧失信心的时候,便很容易转向精神世界去探寻人生真谛,求得心灵的满足。宗教便是人们可以寄托精神的世外王国。

宗教还是人的意志的自由选择。任何一种宗教都有自己的观念体系和意识形态。一个宗教徒选择某种宗教,固然有一定的外在机缘,如听了别人的宣传,读了某些文字材料,或是受了某个意外事件的刺激,等等。但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内心的感悟。对于皈依它的信徒,宗教所给予的是包涵着平等、宽容的胸怀。信徒们在自己所选择的宗教里找到了人生的价值和心灵的归宿。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同宗教的这些特质分不开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各种宗教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不但基督教、天主教广为传播,回维两族的伊斯兰教和广大农村的佛教也呈现泛滥的势头。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世俗社会的失望和理念的迷误。改革开放以前,由于个人崇拜盛行,人们无条件地信赖共产党和毛泽东,信仰马列主义,实际上带有宗教的色彩。到了文化大革命,更出现了宗教式的狂热。物极必反,粉碎四人帮和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使人们从迷信的狂热中清醒过来,一个思想解放运动应运而生。这个运动本来应当是一个有破有立的完整过程,破迷信,立真理,肃清个人崇拜的制度性根源,即封建专制主义及其衍生物奴隶主义,把马克思主义从为专制主义服务的异化状态下解放出来,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貌,探索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途径。但由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阻碍了思想解放运动的进程,结果该破的没有彻底破,该立的也没有很好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经济上破了计划经济,立了市场经济,但在政治文化领域,破的不彻底性却导致专制主义回潮,个人崇拜、家长制盛行。在权力垄断和思想禁锢的双重笼罩下,从官方来说,文革前的政治思想观念死灰复燃,通过“清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舆论导向,禁绝一切超越传统观念的新思想新观点;从民间来说,思想从僵化的教条中得到解放,就再也不能纳入旧有的框架了。舆论导向既堵塞了探索真理的渠道,执政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又只能提供已经破产的旧观念旧理论。理想的破灭,理念的消失,加上官场的腐败盛行,社会的道德沦丧,使很多人对现实社会失却希望,无奈只好转向宗教来寻求思想的慰藉和精神的寄托。

宗教的发展既然有它的社会历史背景,就必然有它的时代合理性。在现阶段,它不仅填充了一些人思想理念的精神空虚,也为社会提供了安全稳定的杠杆。对宗教的笃信和虔诚,培养了人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宗教伦理内在的平等、博爱、自律、奉献精神,弥补了道德欠缺的社会遗憾;宗教信徒的自尊和对于侵害他人的罪恶感和恐惧感(如末日审判、阿鼻地狱),促使他们成为世俗社会的守法公民。在铜臭洋溢、腐败遍地、思想意识形态十分混乱、信仰危机既深且重的现阶段,宗教是维持稳定、推动发展的积极因素。由于长期以来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缺乏关心他人的友爱精神和利国利民的奉献精神,宗教正是可以纠正这个缺陷的精神力量。政策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要顺其自然,听其发展。目前它之所以能迅速发展,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当生产力和社会文明达到高度发展,人们昂首阔步地向“自由王国”迈进的时候,宗教便会自然衰落。

从各种宗教的处境来看,我国几十年来的政策是对伊斯兰教、佛教比较宽松,对基督教、天主教则抓得很紧。只承认三自爱国教会,不承认自发的宗教活动。这种政策本质上反映了两种极端错误的思维方式:一是“反帝思维”,认为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是帝国主义侵略的工具,必须纳入严密的监控之下;一是“专制思维”,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把民间的一切活动,都掌控在自己的手中。这两种思维方式,前者违反历史事实,后者违背事物发展规律。几百年来,来华的传教士中,固然有为外国侵略势力服务的野心家和不肖之徒,但大多数是怀着拯救灵魂的宗教情结和传播文明的责任感来到中国的。他们不远千里、不惮艰辛,在传教的同时,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可贵的贡献。基督教会和天主教会所办的学校和医院,大部分是当时当地办得最好的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也是首先由传教士在清朝末年创办起来,带动起来的。他们的贡献是不应当抹杀,更是不应当歪曲的。今天,当“和平崛起”的高调响彻全世界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实践宪法的许诺,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还给每一个信教的群众?

也许有人会辩解:抓起来的只是少数违法的教徒,我们是依法办事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少数多数的问题,一是依法办事问题。所谓依靠大多数、打击极少数,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运动的常规。反右运动之初的估计是右派分子约占百分之一二三,后来又说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结果划出55万右派分子。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一次又一次的百分之五,不知道戕害了多少无辜的知识分子。这种依靠多数打击少数的思维方式,就思想方法来说是唯心主义的,就统治方法来说是专制主义的,总之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所主张的解放全人类,意味着使每个人都能得到解放,绝非解放多数人来压迫少数人。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都是涵盖全体公民的自由,并不是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他要信仰什么教,怎样表现他的信仰,做礼拜是到三自爱国教会的礼拜堂去做,还是在自己家里做,都是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不应该受到压制迫害。当然,公民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徒也不例外。问题在于政权机关是怎样“依法”的。孙大午案,《南方都市报》案,周正毅案中的郑恩宠案,都是“依法”的,依法拘捕,依法判刑,更不要说刘荻、杜导斌等人了。他们的罪名是“企图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受贿行贿”等等,因此,拘捕判刑都于法有据。必要时甚至可以设局制造“嫖娼”“贩毒”的罪证,总之是要把法网罩到你头上为止。欲加之罪,何患无“法”。香港市民看透了这一点,所以在去年七一举行了五十万人的大游行,坚决反对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处在一国两制的此制之内的人,便只好束手伏“法”了。因此,当我读到新华社9月16日报道,外交部发言人反驳美国国务院发表的《2004年度国际宗教报告》中的涉华内容时,我并没有产生异样的感觉,倒觉得这是势在必然,不足为怪。发言人声称: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各民族、各地区人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有目共睹的。这段话的玄机就在两个“依法”里面。在一些教徒看来,在老百姓家里聚会做礼拜,是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合法的;而在那些专政机构的眼光里,这就是非法集会,是“扰乱社会秩序”,就要绳之以“法”,抓你没商量。可见,所谓“依法”,依的是违反宪法之“法”,侵犯人民权利之“法”。法律本为维护人民权利而设,而在很多地方的很多情况下,却成了镇压人民、剥夺公民权利的依据,这是多么大的讽刺!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履行宪法的规定,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希望指导思想和政法机关能从“反帝思维”和“专制思维”中解放出来,认清宗教在现阶段对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积极意义,把被捕的信教人士从拘留所、劳教营及监狱里释放出来,还他们以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既是“和平崛起”的需要,也是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节点,绝不能等闲视之。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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