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谈谈民有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09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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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一)为民有经济正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民有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报刊上却往往把民有经济说成为个体、私有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私营经济混用的现象更是普遍。在观念上的这种混乱状态,不仅不利于民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民有经济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它既包括个体、私有经济或非公经济,也包括相当大量的公有经济(更准确的说法是社会所有制经济,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仍同时沿用公有制这个概念),还有一部分正处于从私有向公有、即社会所有制转化的过渡性经济。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对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做一些剖析。

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1863—1865年经济学手稿》`《法兰西内战•初稿》`《剩余价值学说史》等著作中的论述,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应当把生产资料变成自由集体的劳动工具,“实现个人所有权”,恢复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统一。归纳这些论述,可以把社会所有制即传统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集中为四点:① 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②占有的形式是共同占有、联合占有、集体占有;③ 劳动已经摆脱原有的雇佣性质,成为自由劳动;④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劳动者享有一分属于个人的所有权。总之,这种所有制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生产资料的物质形态、使用价值形态由劳动者共同占有、集体占有,它的抽象形态、价值形态则分别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检验我国的国有经济,我们便可以发现,过去把国有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实在是一个很大的理论误会。它从苏联开始,直到今天仍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当然,国有经济已经摆脱了占有的私人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具有一定的公有性。但是它的占有主体不是劳动者而是国家,而且具有垄断性;劳动者既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剩余价值分配权;他们的劳动仍然是雇佣劳动而不是自由劳动。国有经济只有改革这种状况,进一步公有化,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否则,就必然会由于它的垄断性及对于国家机器的依赖性而丧失其公有性,蜕化成为官僚所有制经济。这是一种比资本主义还要落后的私有制,因为它没有利益的驱动,缺乏竞争的动力。

民有经济即非国有经济,她目前大体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已经上了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的轨道的民有企业。当人们论述民有经济的欣欣向荣的发展势头时,多谈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生产总值的增长,它对国家经济建设所做的越来越大的贡献,却很少有人注意到民有经济中的先进企业,已经成为向社会主义迈进的排头兵。有不少民有企业(如深圳华为技术公司)的股权,主要为本企业的劳动者(经营者和普通职工)所持有。从占有的主体、占有的形式、劳动的性质及劳动者参与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来考虑,它们都比国有经济更符合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尽管在占有、管理和分配等环节上还有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但就它们的基本性质来说,已经是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了。怎么能把它们归入私营经济一类中呢?

第二种类型是正在由私有向社会所有即公有过渡的民有企业,主要是相当多的已经采取股份公司形式或实行职工持股的民有企业。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点”、“过渡形式”。它的资本已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它的企业也已由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这种处在由私有向社会所有即公有过渡过程中的经济形式,称之为私有企业或私营企业都已不再适宜了,合理的称谓是民有企业或民营企业。

民有经济中还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户,即个人所有制经济形式。个体经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因为它为人民生活所必需,在任何时代都成为主体经济的有益补充而存在,千百年来此起彼落,生生不息。在上个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它曾被视为资本主义而遭到全面的扫荡,到了文化大革命更遭遇灭顶之灾。但在改革春风的吹拂下,个体经济犹如雨后春笋,沛然丛生。目前,它们虽然受到大工业、大商业的排挤和基层政权机构的干预打击,但它能够提供大工业大商业所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种不同的需要,并且为大量劳动者创造就业的机会。这些功能使它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部分。

民有经济的第四种类型是真正的私有经济,这就是由企业家投资建立,没有实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制,仍保留资本主义私有制特点的私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还存在剥削,但是作为资本主义性的经济实体,私营企业有两个值得称道的特点:一是它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所必需,能为社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因而有着存在与发展的宽广条件;二是由于当代世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因素,这些因素不能不对我国的私有经济产生影响,促使他们走上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轨道。

在私有经济中还可以包括那些通过官商勾结、走私制假、化公为私等非法途径而建立起来的企业。但这已经不属于民有经济的范围了。它只能被称为“黑道经济”。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化,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黑道经济必将陆续遭到取缔或落入法网,或为市场排挤出局。

从以上对民有经济四种类型的大体划分可以看出,把民有经济笼统地说成是个体、私营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是多么的不恰当。从进一步的分析中,我们还不难发现民有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总体发展趋势是逐步向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前进。了解这一点,对于制定和执行正确的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有经济的发展方向

民有经济的发展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共同富裕,这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这是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预测相一致的。在马克思看来,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生产方式,就是每个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分别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它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这是民有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民有经济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不仅因为我们的国家以社会主义为建设目标,更重要的,是因为社会主义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当代资本主义世界正在不由自主地朝着社会主义前进。我国现有的民有经济诞育于改革开放的年代,这也正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由于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和新技术的层出不穷而孕育着社会主义因素的时代。主要表现为:首先,众多公民和基金会、信托公司投资企业,使由信用制度和股份制开始的资本的自我扬弃,达到资本空前社会化的程度,社会公众的资本已经逐渐取代私人资本;其次,职工持股的兴起,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使劳动者由无产向有产转化,并且开始了由雇佣劳动向自由劳动转化的进程;第三,普通职工参与企业基层的经营管理,标志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结合;第四,剩余价值不再由资本家独占而是与持股者分享,职工除按股分红外,还可通过超产奖金、利润分成、期权制等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些发展趋势都是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相符合的,它们突破了资本家垄断资本和独占剩余价值等基本特征,从资本、劳动、工人有产化、分配等角度来看,倒是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当然,这个趋势还刚刚开始,资本主义世界还要经过漫长的进一步深化转变的过程,特别是要推动上层建筑进行彻底的改造,才能实现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但这个过渡过程无疑已经开始。我国的民有经济有幸出现于资本主义已经十分成熟并开始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新时期,可以超越资本原始积累和垄断等的痛苦的发展过程,而直接进入可以叩击社会主义之门的阶段。我们只用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就经历了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才走完的发展道路,在起步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就能吸取资本主义积累了几百年的经验和成果,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的社会主义因素,从而得以快捷地走上向社会主义迈进的道路。

民有经济的这个发展趋势将会把我国引进一个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民有社会。用黑龙江大学已故教授熊映梧的说法,就是一个“公民产权本位”的社会,每个公民都是拥有一定产权的有产者。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里获得一定的个人所有权,他们的个人利益就自然而然地同企业的整体利益联结在一起了。他们由此会关心企业的盈亏盛衰,克服雇佣心理,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劳动,并且关切与企业发展有关的政府法令和社会动态。这就使他们不仅成为企业的主人,同时也为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铺平道路。

民有经济向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也是一个自由民主独立平等的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毛泽东曾在1945年指出:“独立性、个性、人格是一个意义的东西,这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广大人民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就没有了个性、独立性、自由,或者是削弱了”。他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颇有理论意义的论点:财产所有权是个性、人格的经济基础,也是自由民主独立的前提。我认为,它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前提。民有经济为劳动者取得财产所有权提供了一个起步的平台,一个从无产到有产的基地。因为劳动者只有凭藉民有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民有经济本身也有一个进一步民有化的问题。从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趋势看来,社会主义因素的出现主要在生产关系领域,而生产关系的改变无不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最初是个别资本家难以适应需要更多投资才能解决的工程,于是出现了早期的股份公司;接着,社会公众的参与投资和股票市场的出现,满足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对扩大资本的需求;职工持股则使职工由单纯的劳动者兼具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这是对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这些转化反映在分配方式上则是剩余价值由资本家独占转变为资本家与劳动者共享。资本主义世界这个从少数人有产到多数人有产的发展过程,正是我国的民有经济将要经历的过程(像深圳华为这样的民有企业则是正在经历这一过程)。生产力的发展,扩大生产的需求,将使所有民有企业都走上股份制和职工持股的道路。在股份制和职工持股的企业里,民有的涵义就不仅是指民间的资本家所有,而且是为更多人民——职工和其他持股人所有。就全社会来说,民有则不是少数人占有财富,而是多数人甚至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有产者。劳动者使用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来进行联合的自由的劳动。这正是我国民有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实现进一步的民有化方面,民有经济较之国有经济有着更为优越的条件和更为光明的前景。国有经济由于生产资料为国家独占,没有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劳动者也没有参与利润的分配,所以它的社会主义因素是非常有限的。国有企业要实现社会主义化就必须让职工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参与利润的分配。可是,国有企业的局限性使它很难迈开这决定性的步伐——它在体制上不能摆脱有待改革的政治体制的束缚和干扰,观念上不能解除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的误解,因而采取任何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符合于传统的理论观念,并且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都会在“私有化”“走资本主义道路”等等藉口下遭到拒绝、压制。因此,劳动者的有产化,企业的社会主义化,国有企业比民有企业更为艰巨。

总而言之,民有经济的进一步民有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它意味着民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化。民有化正在构筑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它反映着劳动者由无产到有产、由有产到富裕的历程;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是社会主义的希望所在。

(三)澄清公有私有的概念

讨论民有经济时,必然要联系到公有制、公有化、私有制、私有化等概念。长期以来,这些概念的混乱一直困扰着我们,妨碍我们正确认识民有经济,干扰着改革进程。因此,在探讨民有经济的同时,有必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这些概念做一些剖析,把它们从错误的传统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过去我们把国有企业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个观念是从斯大林那里来的。斯大林在1936年曾对一个美国人说:苏联是社会主义社会,它的社会基础是公有制,包括“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后来他又谈到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国家所有制。我国在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曾把入社农民仍保留土地分红的初级合作社称为半社会主义公有制;后来的土地归公、农民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高级合作社才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也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需要提高,如后来的公社化。在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许多小商业、小手工业被改造成为合作商店、合作社,许多小业主(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所有权,成为纯粹的劳动者。这种合作企业被称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直到八十年代,还有正式文件规定集资创办的企业,只有在放弃了个人所有权之后,才能成为集体企业,即被承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可见,在已经成为传统的观念中,公有制一直被认为是同个人所有权不相容的。但是,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恰恰相反,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却必须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结合。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所有权。两相对比,差异十分明显。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原来,我们通常把公有制里的“公”等同于国家、政府、官方,即公家,所谓公有制,就是公家所有制,企业为公家所有,官方所有,国家所有。而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特征的社会所有制,则是公共所有制,企业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它可以是大社会的公共所有,为成千上万劳动者所共有,也可以是小社会的公共所有,为小至几人十几人所共有。这个“社会”指的就是“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所谓公有,就是为联合体的每个成员所共有。

出现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还不是对概念的理解不同,而在于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别。我们是以东方世界的传统观念,接受理解在西方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就很难避免使马克思主义扭曲变形。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分别始于意大利、德国、法国,但都是以人的解放为核心,目的在于把人从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的禁锢下解放出来,三大思想解放运动所提倡的自由、平等、理性、个性、个人权利、人的尊严等等,汇聚成为强大的西方文化传统,马克思主义就是在继承这些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几乎随处都可以看到西方文化传统对他们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而且是每个人的解放,并不是多数人或某个阶级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在他的很多论述中,都贯彻着“个人”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点。如他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集体里,“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可是,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公”等同于国家、官府,个人、家庭则归入“私”的范畴,两者是绝对对立的。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都是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的田称为“私田”。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把国家所有的工商业称为“公工”、“公商”。孙中山更是明确地声言:“公有即为国有,国为民国,国有何异于民有”。他们都把“公”理解为国家和代表国家的君主,却与老百姓无缘。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以这样的思维方式,自然不容易正确理解和接受强调个人和自由的马克思主义。

由此可见,我们传统所理解的公有,不符合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所有和公有的概念。它妨碍我们对我国现有经济结构的正确认识,尤其是不能正确理解国有经济的性质。以前往往有人把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说成是“资本主义化”,“私有化”,其认识根源就在这里。

对公有制的错误认识必然伴随着对私有制的误解。曾经有这么几年,“反对私有化”的呼声相当高。有些人把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股份制、职工持股等,统统斥为“私有化”。在推行“抓大放小”的方针时,有人还高呼“坚持公有制”。《中国改革》1999年第7期发表评论员文章《非国有化: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不但遭到左派杂志的抨击,而且还受到有关当局的惩处。应该指出:《中国改革》评论员的文章是有道理的,问题是那些自命正确的批判者顽固地站在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高级形式的错误立场上。他们的公式是国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非国有化=非公有化=私有化。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审视,国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国有化当然就不等于非公有化,不等于私有化、资本主义化了。非国有化的涵义,主要是进一步公有化,如股份制改造、职工持股、由民营企业兼并等,都是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非国有化也包括了私有化,它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资产被贪官污吏掏空或转移,企业性质早已不是国有制而是官僚所有制了,这是一种私有化;另一种是中外资本家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这对于那些濒临破产,即将蜕化为官有制的国有企业来说,未尝不是一种进步,因为私有化可以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注入来自利润动机和竞争动机的活力,以及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自我调节功能。所以,我们应当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化公为私的私有化,支持资本主义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因为前者意味着倒退,后者意味着进步。

在反对私有化的呼声中,还有一个理论性的混淆,就是把个人所有制同私有制混为一谈。作为私有制社会的占有制度,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都意味着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但私有制指的是剥削者(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等)凭藉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他人劳动,以剥削其剩余劳动;个人所有制则是劳动者(小商贩、小手工业者、自耕农等)依靠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来进行劳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他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所谓“消灭私有制”,指的就是对后一种占有的剥夺;对前一种占有,包括对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即个人所有制,根本不存在剥夺问题。相反,在它被资本主义排挤以致消灭之后,当生产力发展到相当程度时,还要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和原来的个人所有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原来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个人各自占有生产资料,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澄清关于公有私有的糊涂观念,对于正确认识民有经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我们自以为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接受了曲解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每一步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改革都会遭遇到强大的阻力,这些阻力不仅来自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也来自范围更为宽广、影响更为深刻的传统观念。在社会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在“以俄为师”的思想指导下,无条件地接受了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观。这种同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模式,曾经并且继续给我们带来观念的混乱和实践的迷茫。现在,应该是彻底摆脱斯大林模式、回归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了。我们要运用马克思的基本观点,考察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得出新的结论。这是当代理论工作者的不可推诿的历史责任。

(四)对剥削的再认识

在讨论民有经济的时候,剥削是一个绕不开的论题。虽然近来报刊上很少提及这个问题,但它始终是潜伏在人们心头的一个阴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有经济的发展。只有从理论上解开这个扣子,取得正确的认识,才能坦然地正确对待。

剥削是私有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所谓私有制,就是一部分人可以凭藉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别人劳动,并剥夺他们的剩余劳动。剥削是私有制的本质所在,私有制则是剥削藉以进行的制度基础。如果从纯道德的观点出发来考察,以剥削为核心的私有制当然是不人道的。所谓“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也有它的一定道理。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来,私有制和剥削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是伴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来到人间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它们本身就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表现。在原始社会里,人们没有什么剩余产品,也不可能有剥削和私有制;人类社会有了剩余产品,才为剥削提供可能,同时也有了把剩余产品据为己有的私有制。生产的发展历史地改变着私有制的具体形式,从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同时也不断地改变着剥削的具体形式。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前提下,剥削才能趋于消亡。所以,剥削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历史现象,它存在的历史理由,就在于它对于历史的进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我们过去在感情上对剥削满怀厌恶,没有注意到它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所必需的积极的一面。这种对剥削的片面理解,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是十分有害的。

资本主义剥削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也是最后的剥削形式。比起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它是与较高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文明的剥削形式。当然,在资本主义产生的初期,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剥削也是十分野蛮的。劳动者包括女工童工,都必须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为资本家劳动十三、四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仅够糊口的工资。但即使是这样残酷的剥削,也有推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一面。正是过度的剥削,使资本主义生产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把世界带入空前的文明,并最终使消灭剥削成为可能。马克思以前的许多思想家都只看到私有制和剥削的罪恶,不理解它的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也找不出消灭剥削的正确途径,只有马克思才第一次指出: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剥削的前提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资本主义剥削正是促使生产力持续发展,为消灭剥削创造前提条件的动力。资本主义世界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表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剥削的具体形式也愈来愈文明,不但劳动时间普遍降低到每天八小时,而且工人的劳动报酬也已超过衣食所需,还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工人的精神需求。剥削愈是文明,它就愈接近消灭。

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没有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建国前后,刘少奇在天津等地讲话宣传“剥削有理”、“剥削有功”是完全符合于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但是,我们建国不过几年之后,便超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阶段,把发育不全的资本主义统统消灭掉,这种倒行逆施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开国门,欢迎境外资源,就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欢迎境外资本家来剥削我们的工人,因为这种剥削为我国社会发展所必需。现在欢迎剥削、允许剥削,正是为未来消灭剥削准备条件。只有生产高度发展了,剥削才能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探测剥削趋于消灭的前提。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先对剥削本身做一些理论剖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之比确定为剩余价值率,认为“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的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这就是说,资本家所取得的剩余价值,全部都是剥削,剥削率等于剩余价值率。这个论断在一百多年前也许是有道理的,但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看起来,在剥削程度即剥削率问题上,还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资本对生产所做贡献的合理报酬;二是资本家本人经营管理的报酬。无视这两个因素而把资本家获得的全部剩余价值都说成是剥削所得,显然是不合理的。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告诉我们: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是工人的活劳动。但工人不是赤手空拳就能从事劳动的,他必须使用机器、工具、原料、辅助材料等等生产资料,才能进行劳动。活劳动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并作用于生产资料的运动过程。作为劳动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资本的转化形式,前者是可变资本,后者是不变资本。任何生产要素都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却都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创造过程。活劳动虽然创造了剩余价值,但它只是一个运动过程,是生产诸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不能成为分配剩余价值的主体。剩余价值的分配只能在构成活劳动的诸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某个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创造作出多大的贡献,它的所有者也就获得多大份额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即资本的所有者有权在剩余价值中取得与资本所做贡献相当的一份;如果他参与经营管理,还应当取得与其脑力劳动所做贡献相当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取得这两部分剩余价值都是合理的收入,不是剥削。这两部分以外的剩余价值,本应分配给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如技术人员、一般经营管理者、工人等,这部分剩余价值如果也归资本家所有,那是真正的剥削所得。所以剥削率应当是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减去合理收入之后的余值相比,即(剩余价值-合理收入)/可变资本,而不应是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之比,即剩余价值/可变资本。

但是,剥削率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它呈现着逐渐下降的趋势。造成下降趋势的因素有四:首先,由于新技术的出现,机器不断更新,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因而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它在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中所做的贡献也愈加显著,这就增加了资本家的合理收入,剥削比例相应减少;其次,生产的发展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日趋复杂,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资本家的贡献和合理报酬也随之增大,从而降低剥削率;第三,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大了社会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私人资本相对减少,剩余价值中有一部分要分给社会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便随之减少。第四,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以各种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如奖金、利润提成、劳动分红等,也减少了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上述四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况可相对地降低剥削率,后两种情况则是绝对地降低剥削程度。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趋势告诉我们,剥削率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降低的。生产发展促使生产关系发生调整和变革,使剩余价值的分配更加合理,资本家收入中的合理成分不断增加,剥削成分则不断减少。随着社会公众普遍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特别是职工占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之后,剥削现象必然会逐步为合理收入所代替。它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而自行消亡。就象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将通过和平过渡的方式一样,剥削的消失也将以和平的方式实现,而不需要“剥夺剥夺者”的暴力革命。

我国民有经济的四种经济形式里,还存在剥削现象的主要是私有经济和股份制企业中的大股持有者。如前所述,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并不都是剥削,其中既有投资的合理报酬,即与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所做贡献相应的那部分利润,还有他作为经营管理的脑力劳动者所做贡献的合理报酬。只要是已经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私营企业,剥削收入的比例就不会很高。当然,也有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至今仍在沿用资本原始积累的方法,进行残酷剥削,工人劳动时间长、条件差、工资低,甚至工人的必要劳动也遭到剥削。对于这些落后的资本主义企业,需要严格执行《劳动法》,把他们的剥削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律许可的剥削是现阶段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它有利于提高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消灭剥削的程度,剥削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目前在经济领域存在的剥削现象,既不可视而不见,也不可过度关注。需要的是保持一种平常心态,从历史的高度来看待它的存在和发展趋势。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一些还存在剥削现象的企业,必将吸取先进企业的社会主义因素,改革自身的生产关系,以适应市场竞争和生产发展的要求,从而降低剥削率,最终使剥削趋于消失。这虽然将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进程,但它的趋势是确定无疑的

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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