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发育公民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38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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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最近连续看到几则令人高兴的消息:(1)《中国青年报》4月5日报道,4月1日上午,63岁的北京市民黄振云面临强制拆迁的人员,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张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标语,坚决抵制了野蛮拆迁的非法行为。接着,北京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补充通知,详细规定了房屋拆迁听证的九项程序。(2)《北京晚报》4月29日报道,北京东华门街道台基厂社区的26名来自安徽、四川等地的小保姆,于3月24日成立了“社区家政服务员工会”。这是北京市第一个外来零散务工人员的工会组织。(3)《参考消息》5月4日刊载外电报道,北京谢女士在1996年4月创办“打工妹之家”,为打工妹提供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技能学习等机会。她去年支持山东籍打工妹小刘打赢工伤事故官司,从雇用她的企业那里获得3。6万元赔偿金。(4)一位老同学通过电子邮件发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徐永光的文章《非公募基金:背负中国第三部门的希望》,其中谈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于3月8日公布,将于6月1日施行。条例除对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自律机制、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外,还对“非公募基金会”(原称“私立基金会”)作出法律规范。(5)从网上获悉,秦皇岛、唐山和福建的福安市、闽侯县、福州市,最近先后发生数万失地农民、市民要求依法罢免当地党政领导的行政职务或人大代表资格,他们的代表遭到追捕、软禁、殴打。为了支持公民的维权行动,民间组织北京启民研究中心4月16日下午在北京大学东门外万圣书园举行公民罢免活动研讨会,声讨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

透过这些零散的信息,我看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团体的兴起,看到了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的互动,从中感知了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

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告诉我们,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导致经济基础的更新,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后者随着前者的转变而转变。社会就这样展现出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这是就历史的纵剖面来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如果我们从社会的横切面来考察,便可以发现,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社会是在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力量交错互动中前进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经济和政治的互动。而在进入近代社会之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社会的力量——公民社会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社会发展进程。在这三种力量的交错互动中,经济固然是决定性的力量,但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取决于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两者形成正比例的发展关系。至于第四种力量——文化的、传统的力量,则渗透于这三种力量之中,分别对它们起着不同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三种力量中,政治力量——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它统治一切,管理一。经济力量——市场和资本(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载体)虽然受制于国家权力,但由于它自身有着特殊的运行规律,对社会发展依然产生不可抗拒的作用。三种力量中最薄弱的是社会力量——公民社会,它在建国后的三十多年里完全被国家权力挤压,没有任何发展的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民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的兴起,为公民社会的诞育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极权性质,公民社会的发展仍然遭到压制。有关部门通过挂靠、登记等制度,对社会团体进行严密的控制。许多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活动,受到执法部门的的无情镇压。许多渴望建立自己的团体的公民,由于挂靠无门而无法成立。据徐永光在上述文章里介绍,目前我国已有13万个社会团体,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00个基金会。从这个数字看,公民社会似乎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但实际上,相当多的社会团体已经异化成为官僚机构,成为国家机构的附属物。如数以万计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文联甚至包括工商联,都是由官方推动组织的,经费依赖政府供给,领导成员由政府委派,各种活动听命于党政机关。这些组织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公民社会,投入了国家权力的怀抱,从本应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民间力量,异化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即使是尚未异化的社会团体,也只能在救治社会弊病方面起一些小修小补的作用,未能成为公民社会的构成力量,来制约由共产党代表的过度膨胀的国家权力。

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国家权力、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者的互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鉴于我国的公民社会虽然已经具备发育成长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但在国家权力的强力挤压下未能健康生长,因而,目前急需改变国家权力独大而公民社会过于幼弱的状态。应当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适当限制国家权力(首先是共产党的权力),放松对社会团体的控制,消除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创造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育和稳步成长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条件,使之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要使公民社会从国家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就必须实行“四自”,包括:(1)章程自定。一个社会团体的建立目的、行动纲领、运作规程等都包括在它的章程里,这些都应当由社团成员自行商定,官方不应插手。现行制度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采用官方的章程格式,实际上限制了社团的活动自由。如北京大学校友会过去负责日常会务的是总干事、副总干事,前几年登记时一定要按照官方的章程格式,改为秘书长、副秘书长。一个社团连工作人员的称呼都要遵从官方的规定,这不是对结社自由的极大讽刺吗?(2)经费自筹。社会组织在筹建时就应当首先解决经费来源问题,不要依靠官方。独立的经费来源是独立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一旦经费依赖政府,社会团体的独立性自主性也就没有了。“端人家的碗,就要服人家管”,这是最明白不过的道理。(3)领导人自选。很多官方、半官方的社团领导人都是由党委组织部委派的,这就是所谓的“党管干部的原则“,它从组织上保证社团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必须坚决纠正。被选为社团领导人的共产党员,在社团工作中必须服从社团的章程,代表社团的利益,党组织无权对社团发号施令。(4)活动自主。这是“四自”中最重要的一条。上述三条是活动自主的保证。有了章程自定、经费自筹、领导人自选,就使社团获得了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前提。当然,社团不论是维护自身或成员的权益,还是介入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是议政参政,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法律是规范社团活动的唯一权威。

实现以上“四自”,可使社会团体作为有组织的力量体现公民社会的作用。国家应该按照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制定《结社法》,赋予社会团体以“四自”的权利。鼓励民间成立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例如,目前农民、出租车司机、进城务工劳动者都没有自己的组织,个人势单力薄,无法与侵害他们权益的国家机器和强势群体抗争,也难以表述自己的政见。应当鼓励他们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社会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在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现代社会里,它的发育健全,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有助于政治民主化,有利于市场完善化,有益于文化的繁荣,总之是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持续均衡的发展。它发挥作用的结果,固然会限制、削弱政府的某些权力,但这些被限制、被削弱的权力,一般说来都是政府不应有的,属于国家权力的滥用。即使有些正当的权力,也应当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转移给公民社会。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公民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权利有责任加强公民意识,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只有公民社会发育到能与国家权力、市场经济分庭抗礼,鼎足而三,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我们的社会才能够进入最佳状态,飞速发展。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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