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立:农村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三大突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7 次 更新时间:2013-12-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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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立 (进入专栏)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工业化需要从农村不断输送出高素质的劳动力,但是,农民在向二三产业进行身份转换的过程中,承包地如何处理?城市化需要为他们提供住房和公共服务,如何将其在农村的住房置换为城镇的住房,把减少的农村宅基地变为城市新增的建设用地?农业现代化需要发展社会化大农业,如何把家庭小规模土地经营转变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于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有了三大突破。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坚决落实《决定》的有关部署,将为三化同步推进提供强大动力,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贡献。

(一)允许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流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开土地的农民工已达纠乙多人。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大部分依靠农忙季节回乡耕种或交给亲友代耕。这种状况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粗放型耕作降低了土地产出率,许多地方出现土地撂荒现象:二是在城市丁作不稳定难以形成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制约着工业升级的进程。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鼓励外m农民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出去,使土地向规模化经营主体集中。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已经这样做,只是在国家政策上尚未得到足够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农业现代化必将产生强有力地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一是农业劳动力转移有出路:二是大量社会资金急于寻找投资途径:三是市场对优质绿色农产品需求旺盛:四是农用工业能够满足农业现代化对技术装备的需求。这四个条件同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将大大加快。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将使农民获得一笔财产性收入。按照目前每亩转包费大体700元来计算,一户10亩地每年可收入7000元。夫妻双方外出打后,年收入6万元左右,加上土地转包费收入,家庭年收入即可进入中等收入家庭行列。种地的农民由于扩大了经营规模,收入也可以大幅度增加。按照现在的机械化条件,在北方平原粮食产区,一个农民能种几千亩甚至上万亩地。在南方水稻产区,一个农民能种几百亩水田。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收入将超过外出打工的收入,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为推广良种、规范化栽培、提高土地产出率提供了条件。我国农业将会由一个弱质产业转变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逐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市民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是在城里有住房。如果单靠打工收入买房,那将遥遥无期。如果把在农村的房子卖掉,就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在城里买房或租房就有了可能。《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为实现农村住房的商品化提供了政策保障,是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按照《决定》的要求推进改革,既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又有利于减少农村住房占地,满足城市化对增加建设用地的需求:还能够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使几千万留守儿童早日与父母团聚。像这样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善事,应当抓紧来做。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建设用地是减少的,耕地是增加的。因为城市化提高了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人均占有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全国城乡建设用地22万平方公里,其中,村庄建设用地达17万平方公里即2.55亿亩。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潜力在农村的宅基地上。承认农村包括宅基地在内的住房的商品性质,允许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客观要求。推进这项改革,不仅不会冲击18亿亩耕地的红线,相反可以增加耕地。由于宅基地所占用的一般都是好地,复垦之后,其单产水平必将高于普通耕地。

承认农民住宅的商品属性,是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的客观需要,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客观需要。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20多年了,至今仍没有承认农民的住房是商品,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成为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原因。因为城市居民80%以上都有自己的私有住房,随着住房价格的上涨,城镇居民的财产不断增加:农民的住房则由于不能商品化而失去了的财富升值的机会。限制农民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等于剥夺了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机会。这是城乡居民之间最大的不平等。《决定》提出允许农民包括住房在内的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是对农村房地产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体现。粗略估算,按每亩地20万元计,全国农村17万平方公里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可达51万亿元以上。这笔巨大财富赋予农民,是《决定》送给农民的“大红包”,可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将成为农村实行全面小康和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支撑。当然,农民能不能将这笔财富变现,还要看具体情况。只有在将住房和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情况下,其交换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人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长期以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都是由政府从农民手里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在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建设后,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落入政府手中,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按照《决定》精神,农民将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中获得较高的补偿,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和住房,都将得到较好的安置。这是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对征地制度的重要改革。《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重视。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如,在改革之后,原来属于政府所得的部分将转移到农民手中,还利于民,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公益性建设用地,还是需要由政府征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快速建设阶段,特别是铁路、公路、管道、机场建设,必将占用部分耕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做好群众工作,教育群众顾全大局,使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建设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制度的三大突破性改革,将使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效融合。过去,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曾成功地通过两权分离,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现在是把这一成功经验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加以复制,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都是可行的,不应该存在太大障碍。略有区别的是,农村土地有一个用途管制问题,即耕地的流转必须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如果需要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决定》还明确,土地的占补平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进行。这就可以把农村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资源加以复垦,通过规划部门的调节,满足投资者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重庆市通过地票市场,挖掘农村分散的建设用地资源,既满足了工业化、城市化对建设用地需求,又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农民收入,起到了一箭三雕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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