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之道

——读周大伟先生《法治的细节》一书有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7 次 更新时间:2013-12-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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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进入专栏)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将现代法治这块巨石不停地向前推动,无论千难万难,总有一天会抵达梦中期待的法治社会的顶峰。

——周大伟

引言

2013年年初的时候,从南宁赴上海告别邓正来教授,之后径直回湖北老家仙桃市过大年,闲来无事,上网随意浏览,一日在网上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序言,获知周大伟兄长继《北京往事》一书后推出新著《法治的细节》,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心甚欢喜。随即发信息给大伟兄长表示祝贺。大伟兄来信说不久就将新著寄给我。但是我等了好久没见新书来,原来大伟兄长年后赴美了,不方便寄书来。我一次去广西高级法院开会,会议结束后顺便到附近一家书店逛逛,在一法律书架下一眼就看到了周大伟兄长的《法治的细节》一书,装帧极精美,爱不释手,连忙买下,反复阅读数遍,收益良多。深感大伟兄长此书,虽然不是系统论著,但实为沉潜力作。

不久大伟兄长告诉我,该书很快脱销,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再版此书,并作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十本法律书在九月份新学年开始时面向全国新入学的法学院学生集中推出。大伟兄长同时告诉我北大出版社将邀请相关学人略作评点,以为介绍,我是大伟兄长向北京大学出版社推荐的评点人之一。我深感荣幸,又重新阅读一过,写出“对周大伟《法治的细节》的简短评论”如下:

“《法治的细节》一书的作者周大伟先生,早年游学于中国著名的法学学府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后留学美国,长期奔走于中美之间,亲身见证并参与了中国最近三十多年的中国社会法治大转型。《法治的细节》一书,正是周大伟先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背景,以美国法治为参照,从整体出发,从细部入手,极其深刻地反思了法治中国的艰难,同时也高瞻远瞩地眺望了中国法治的前景,展示出一个当代中国法律人十分难得的忧患意识与前瞻意识。《法治的细节》一书一扫同类著作的枯燥乏味,融理论性、趣味性、可读性于一炉,是当下中国法律人写出的最美的文字。”

大伟兄长极谦虚,认为我的评论过于溢美,然而在我看来,我的上述评论完全出于我对《法治的细节》一节反复阅读之后的体会,并无一丝一毫的过誉之处。今日得暇,试将其中意思写出,以证我言不虚。

一、法治中国为何艰难?

人们可能会从大伟兄长这部名为《法治的细节》的书名上想当然地以为大伟这部书大约讨论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法治的细节吧,并无关法治中国的基本问题,如果这样想,那么真是辜负大伟兄长这部书的微言大义了。的确,大伟兄长这部书里面讨论了大量的法治的细节方面的问题,但更重要的还是大伟要从这些细节中看出蕴含其中的核心问题的症结之所在。诚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伟这部书在重视法治的细节建构的同时,“不仅指向制度,更是改造文化。”因为“在挖掘和培育细节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在每一个细节里渗透普遍的价值,努力造就一个局部与整体相和谐的体系。”(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贺卫方“序言”,第4页)

因此,看起来是一个一个法律细节的描述,而实际上有许多关乎法治中国的重大问题蕴含其中。在我看来,蕴含在大伟兄长这部书中的首要的问题是他对“法治中国为何艰难”的深刻思考。这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当然很多,比如,中国为什么需要法治,何谓法治,以及,在中国推进法治何以十分艰难。在今天,中国为什么需要法治这个问题似乎已经是一个不用深思的问题了,其实并不如此。法治对于中国来说,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乃是一种全新的现象,可以说,法治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人性成长的产物,是与中国的现代转型相伴而生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法治转折是一个现代社会建构的内在需要。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黄仁宇在《中国大历史》的结尾处所作出的预言就是对未来中国社会一个很好的展望:“中国缺乏西方式法治,西方人士经常提及的一个印象是,内中有多数安分守己的善良中国人民,又有一群贪污枉法之官吏,……这是一个不合时代的体制。因为它的缘故,中国上下在过去100年内外蒙受重大牺牲。今日它被铲除,只有极少的人为它流泪。这样的背景使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治生涯人士的黄金时代。”(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28页)

大伟兄长在引用了黄仁宇先生这段可能会使当下中国法律人热血沸腾的话后,并没有跟着人们一起热血沸腾,而是颇带忧思地问道:“中国法律人士的黄金时代真的到来了吗?”(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28页)此一诘问看似突兀,实则对我们理性地看待法治意义重大。那么何谓法治?法治中国又为何十分艰难呢?大伟兄长说:“所谓法治,归根结底是与人性世故难以兼容的规则之治。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只要中国人在对待法律规则上总是保持着‘人情世故的姿态’,将不难断言,现代法治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就永远是一个疑问。”(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8页)又说:“在我们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君主皇权传统的国度,现代法治精神从来没有进入过我们的政治传统,也没有进入过我们的职业伦理。如果说,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法治建设还面临着难以逾越的‘特殊国情’的话,我们也毋庸讳言,中国几千年世代流传的政治传统和社会伦理,正是中国当前法制建设遇到的两大障碍。”(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1页)

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虽然是建设现代中国社会之必需,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背景之下却的确举步维艰。一方面,从政治层面来看,中国可以称之为一个权力社会,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反法治的本性,而中国传统提供给我们的遗产正是权力的无比傲慢,因此权力成为法治中国的大敌。关于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在近三十年的法学界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认识,最初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论争实际上已经触及到这一问题,不过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最深的也许是季卫东教授。季卫东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问题是通过“交涉”的媒介,“很容易流于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的事态,使原则和规范名存实亡,失去意义。”(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95页。)我曾将此种现象命名为法治中国之路上的“季卫东陷阱”。(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1页。)我认为中国人走不出“季卫东陷阱”,法治中国则永远不可能成功。的确,如季卫东教授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多元的,而权力是一元的。但在现代中国社会,必须进行内在的转换,逐步形成法律的一元化与权力的多元化格局,法治中国的大业方有成功之希望,实为真知卓见。可以说,法治中国是一个十分艰难而且漫长的社会转化过程。大伟兄长提供的大量的细节,从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季卫东教授的上述论断。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的确是值得我们反复思考的重大的法哲学难题,没有对这一难题的通透的认知,我们不可能从权力社会走向法治社会。

另一方面,就社会伦理而言,中国社会可以称之为一个关系社会,而关系社会在根本上说与权力社会一样也是内在地反法治的。大伟兄长说:“几千年的中国文明史给我们培育并留下了一个近乎难以放弃的遗产:一个超级人情世故的关系社会。”(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4页)大伟进而认为这是法治中国的一个难以逾越的“中国式陷阱”。(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4页)的确,也许表面上看起来经过百多年的社会变革中国已经有了法治的“行头”,然而骨子里依然故我,诸如大伟列举的形形色色“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就是关系社会对法治社会的解构的种种表现。关系的表现方式极其复杂,最初的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今天我们会发现关系除了血缘之外,更多地是建立在学缘、官缘、商缘等基础之上,从而表现为一种“泛血缘化”的人际网络,人们在这个关系网络上失去自我的独立与尊严,心甘情愿地屈从于这种类似于一种等级制度的人际结构。这真是中国文化的悲哀!这同样意味着,我们走不出关系社会,中国就不可能进入现代法治社会。

大伟兄长深刻认识到了法治中国的两大障碍是权力社会与关系社会,同时也认识到了两者的叠加效应将会对法治中国产生更加强大的破坏力。大伟说:“当今中国,离现代社会还有点远,还基本上是个乡村社会、熟人社会,政治权力在整个社会关系中还处在量重要的位置。因此,关系网实质上就是‘官’系网。在这个一个乡村社会、熟人社会,要建立、维护和发展好这个‘官’系网,就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传销’。传销中各方都要双赢和多赢,把事情办成,利益均沾。通过这种‘传销关系网’,人们把吸管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 (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4页)这意味着,当权力与关系联手来对付法治的时候,法治很难有喘息的空间。因此,权力与关系就成为障碍法治中国的两块巨石,而致力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则首先要求我们自觉地将这两块巨石搬开。

二、中国法治的前景如何?

法治中国既如此艰难,法治中国还有可能性吗?如果法治中国有可能性,那么,中国法治未来的前景如何呢?

对第一个问题,虽然大伟认识到了法治中国的重重困难,但大伟对法治中国并不感到悲观失望。大伟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上了‘不归路’,试想一下,我们今天还有可能‘砸烂’或撤消成千上万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吗?我们有可能关闭千所大学里的法学院吗?我们有可能视三十年里毕业的近百万法律专业学生为无物吗?我们有可能废止过去三十年中借鉴发达国家现成经验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吗?还有,我们仍然有可能重新回到孔夫子的春秋战国年代或马锡五的前工业化年代去吗?”(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4页)也许有人会说,民国时代不是建立起了那么多的法学院,有那么多的法学教授,有那么多的法科毕业生,而且也建立起了系统的法院制度,还不是一夜之间化为虚无了吗?也许我们今天会再出现一个象毛泽东那样伟大强而有力的领袖,宣布彻底取消已经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呢。这种可能性有没有呢?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障碍法治中国的两大巨石依然存在着,而且从中国法治进一步退两步的现实来看,应该说也的确存在着法治完全被取消的可能性。不过如果我们是一个历史主义者,那么我们就应该分析社会的进步,今非昔比了。一方面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给现代中国人提供了比以前广阔得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今日之中国人已经不是过去的中国人了,自由与平等的观念经过百多年的文化传播,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人的基本观念了,因此虽然权力与关系对现代中国人依然还有很强的支配力,但我们完全可以有把握地说,现代中国人正在从权力与关系中走出来成为一个自由的中国人,而这是法治中国的根本保障。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说法治是依规则而治,但是规则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别处,既不是来自于神(象基督教那样),也不是来自于祖先(象传统中国社会那样),更不是来自于领袖的意志(象近代世界那样),而是来自于我们当下每一个现代中国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正是现代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中国人的形成为法治中国提供了可能性。

但是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并不等于法治中国的现实性。要将法治中国的可能性转化成法治中国的现实性还需要走漫长的道路。如何走出一条中国的法治之路,这是对现代中国人的一个考验。我想大伟兄长可能多少对政治家们的宏大叙事抱着几分怀疑,因为我们不可能天真地以为在一个早晨醒来政治家们告诉我们中国已经实现法治国家了就真的以为中国已经实现法治国家了。当然,如前所说,这并不意味着大伟兄长心中没有一个法治中国的理想,但是大伟更强调法治中国需要的是点滴努力,因此大伟兄长更强调从法治的细节处来实现法治的精神,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法治文化及法治制度。大伟兄长在书中讲述了许许多多的引人入胜的细节,几乎涉及到现代中国法治的所有层面。第一,物质建设层面。大伟认为认识现代城市要从下水道开始,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现代都市建筑的图景,这是我们的传统的建筑所无法比拟的。中国人虽然自诩有卓越的建筑理念,但从大伟兄长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的建筑总体上看不过是围绕皇帝的享乐而建成的,而现代建筑则必须考虑大众的卫生。大伟兄长的此一论述别开生面,令人印象极深刻。第二,社会层面。大伟在这方面讲的更多,比如强制拆迁如何从行政转向司法,比如家具广告的规范性问题,比如中医民事侵权的问题,无不令人思路大开。第三,司法层面。比如大伟兄长谈到了证人出庭的意义,比如大伟提出了如果判决是电灯,调解就是蜡烛的论断,认为不能过分强调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如此等等,令人耳目一新。第四,观念层面。比如大伟兄长对周立波的善意批评,以及写给“李刚门”受害者的一封信,向我们强调了树立现代法治观念重要性。

读着大伟兄长这些话语,令人如沐和风细雨,颇感沁人心脾。大伟兄长正是通过这诸多层面的法治的细节向我们展示了中国法治如何克服权力的宰制以及如何超越关系的藩蓠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治是有着光辉的前景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伟兄长满怀信心地说:“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将现代法治这块巨石不停地向前推动,无论千难万难,总有一天会抵达梦中期待的法治社会的顶峰。”(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355页)

三、一个当代中国法律人的忧患意识与前瞻意识

读大伟兄长这部新著,总想到大伟兄长之为人。说起来也有趣,我与大伟兄长天南地北,本不搭界,却因缘凑巧,今生竟有相识相见相知之缘,不能不感谢冥冥中一种神奇的命运。大约2005年前后,我在网上偶然读到一篇文章《谁是佟柔?》,惊讶于何等人竟能写出如此至真至诚至善至美的文字,连忙查找作者周大伟的来历,竟来过我所在的广西大学法学院讲过学,但我不知道,更亲切的是大伟还到过我的母校北京师范大学讲过学,倍感亲切,情不自禁循着网上的邮址给周大伟先生写了一封信,以表敬重之意。次日即收到大伟来信,益加亲密。此后通信来回多次。不过毕竟没有当面接触,时过境迁,周大伟之名便慢慢地沉入心底了。也真是与大伟兄长有缘,2008年10月间,我赴重庆参加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年会,会议间歇期间,我在走廊里随意散步,突然一伟岸男子过来问我“你是魏敦友吧?”,我看那人胸牌,竟是周大伟!我突然感到天辽地阔,不禁欢喜异常。如此结识周大伟兄长亦人生中之一奇事也。次日会议结束,早餐人极稀少,我在餐厅里又碰到大伟兄长,于是我们俩人利用早餐时间聊起法治中国之诸问题来。印象极深者是大伟兄长讲到除非中国人是一种别样的人种,法治的原则因此不适应于中国人。当时心中颇感大伟兄长为法治中国而忧心如焚,同时也能见其从普遍人性的立场出发,对于中国法治前景的大尺度眺望,深感其所思所想为时下一般中国学人所不及,因此心中益加敬重,从此呼为大伟兄长。分别后,大伟兄长返北京,我则回南宁。途中得大伟兄长短信,其中说到“我俩似有不解之缘。”一路之上,想念大伟兄长不已。不久又收到大伟兄长寄来的《北京往事》一书,十分喜爱,当时本想写一篇读后感,可惜终未成功,遗憾至今。

从重庆见面我就深刻地感觉到大伟兄长是一个深具忧患意识的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具有深刻洞察力的法律人,以前读他的《北京往事》感觉如此,现在读他的《法治的细节》更是有如此感觉。大伟之所以具有大大超出当下中国法律人之处,也许与大伟兄长的个人经历有关。大伟兄长出生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早年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年轻时当兵,对中国基层人民的疾苦有深入的理解,尔后潜心研习法律三十多年,从重庆到北京,从北京到美国,又辗转世界各地,眼界开阔,心胸深沉,既有历史的深度,又有现实的厚度,因此所发之论,虽诙谐而深刻,纵俏皮而细腻,每每令我把玩不止。曾有意将大伟兄长文与时下某些“著名法学家”文两相比较,高低优劣立现,后者文多浅陋粗鄙,充满戾气,而大伟兄长文其理性何其清明,精神何其博大,窃思之,实乃自晚清沈家本变法以来我中华学子所作之最优美文字,故而我说“《法治的细节》一书一扫同类著作的枯燥乏味,融理论性、趣味性、可读性于一炉,是当下中国法律人写出的最美的文字”,谅非虚言也。

大伟兄长虽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法律人,不是一个以法律理论为业的人,但是因为他有着广博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不忘思考基础法律理论问题,因此,他对于法律理论的思考也许比我们这样一些所谓的理论法律人来更深刻。比如大伟兄长说:“直到今天,我们有很多学者并不愿意正视,也不愿意叙述甚至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所谓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所谓传统,是本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到现在还在承继和习用的东西。但是,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这些东西,在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五千多年的文化里(确切地讲,有考古证据的是三千多年)并不存在。”(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6-17页)又说:“在我们中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五千多年的文化里,大家实在无法寻觅到近现代法律制度这套东西。”(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50页)大伟兄长此两段论述乃一深刻洞见,而对于那些从事所谓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人来说真可以说是振聋发聩!对于那些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的人们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这意味着,法治中国对现代中国人来说,是一项全新的现代性事业,法治中国将与中国人之成为现代人一样成长。而与法治事业相伴而生的则是现代中国法学的建构。不管是作为制度的法治还是作为学术的法学,对中国人来说,都是历史上所没有的事情。因为只有中国人在成为现代人的历史性时刻才有所谓的“法治”与“法学”。这使我想到总有一些人试图用“法学”这一概念去建构“中国法学史”之虚妄(如何勤华先生煌煌三大卷《中国法学史》),正如用“法治”这一概念去构造“中国法治史”一样荒谬(如最近出版的李贵连先生的《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今天我们特别要虚心向西方现代法治发达的国家学习,这其实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相反,恰恰是中国人从古延绵至今的优良传统,须知虚心才是中国文化最内在的本色,因为惟虚心才能纳万物,惟虚心才能成大道。而那些抱残守缺的人,以为中国自古就有法治文明与法学思想的人,看起来他们固守着中国文化已有的成就,然而在我看来,他们恰恰正在丢失中国文化最内在的本色。所以大伟兄长此一提醒,真可谓醍醐灌顶,足以让我们时下许多人从睡梦中醒来。

另外,大伟兄长又指出,常常听到有人十分轻率地断言,现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不适用于中国国情,其中有人自信满满地要描绘一幅“中国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或者寻找一条“中国自主型法治进路”。大伟兄长因此认为:“其中的逻辑判断似乎是:现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是错的,而我们中国的国情是对的;需要改造和修理的是别人成功的经验,而不是我们不成功的国情。如果这些断言可以成立的话,我们大致需要耐心地期待未来的人类学、生物学和医学向世人证实: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中国人群(台湾、香港等境外国人不包括在内)与这个地球上的其他人类具有本质的不同,而且这种差别在未来不可能出现任何改变。”(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65页)“到目前为止,在人类学、生物学、医学等方面都无法证明:中国大陆的人们与这个地球上的其他人类具有本质的不同。但吊诡的是,现代法治文明在欧美国家可以行得通,亚洲很多国家也可以行得通,同样是中国人的香港、台湾可以行得通,为什么我们中国大陆就行不通呢?再退一步说,我们今天或许行不通,是不是明天也行不通呢?或者说永远都有行不通呢?” (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34页)大伟兄长此一论说,则从一般人性的角度,批判了那种以为中国人之不同于西方人的论调,从而不仅为中国法治而且也为人类普遍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从根本说,中国法治只有从人类普遍法治的视角出来才是有意义的。

结语

我将本文的题目拟定为“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之道”,意在从法律视角探讨百多年中西之争的一种可能性。今年九月间,我去北京短暂学习期间见到大伟兄长,曾与大伟兄长谈及于此,大伟兄长颇首肯,认为此一标示庶几能表达《法治的细节》一书的主旨之所在。

“西体中用”之说我取之于著名哲学家李泽厚先生。李泽厚针对晚清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论”提出了他的“西体中用”之说。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论”试图在保持传统社会格局的前提之下对西方的技术有所吸纳,此一主张没能领悟到中国正在走向一个现代社会的进程中,因此显得气量极狭小。李泽厚看到了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大格局,于是将百多年的中西之争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李泽厚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现代的‘西学’亦然。因此,在全面了解、介绍、输入、引进过程中,自然会发生一个判断、选择、修正、改造的问题。在这判断、选择、、修正、改造中便产生了‘中用’——即如何适应、运用在中国的各种实际情况和实践活动中。……如何把‘西体’‘用’到中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创造性的历史进程。”(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首先不要使‘西学’被中国本有的顽强的‘体’和‘学’——从封建小生产方式、农民革命战争到上层孔孟之道和种种国粹所俘虏、改造或同化掉。相反,要用现代化的‘西体’——从科技、生产力、经营管理体制到本体意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和各种其他重要思想、理论、学说、观念)来努力改造‘中学’,转换中国传统的文化心理结构,有意识地改变这个积淀。”(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页。)李泽厚正是在这种所谓“西体中用论”的基础之上,将林毓生的“创造性转化说”改写为“转换性创造论”,其根本主旨在于,一方面,中国必须充分重视西方文明的现代性,但并不必将西方文明作为中国的理想图景,另一方面,将中国现代文明看成是一个生成性的存在物,并寄希望于现代中国人在充分吸取西方文明的同时脱胎换骨,从传统中国文明中走出来,创造出现代中国文明来。

我想大伟兄长是会同意李泽厚的上述论述的。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大伟兄长在《法治的细节》一书中从一个法律人的立场表明了一种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论”。是的,现代中国人必须适应现代社会的秩序原理建构自己的生存秩序,而此一任务之完成,充分吸取、消化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之上的西方法律制度(西体)则是一重要步骤,但现代中国人不必以之为法律理想图景,更不必受限于它,而是吸取、消化的同时创造性地转换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原理,并建构起一种全新的中国人的现代法律秩序(中用)。这就是我研读大伟兄长《法治的细节》一书的最后结论。但不知大伟兄长以为然否?

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13-09-20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13-12-07

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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