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中国的腐败治理体系及其法治化发展趋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8 次 更新时间:2013-12-08 20:41

进入专题: 腐败治理   审计制度  

刘辉  

 

摘要: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确实是在发挥作用的,但是很多反腐败行动还带有“运动式”的特征,其效度非常有限。反腐败一定要逐渐走向法治化,但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就对证据的获娶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案件情节的认定和定罪量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今后的反腐败斗争中,还要不断加强司法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要想较为彻底地解决(完全解决几乎不可能)腐败问题,一定要发挥和利用社会的力量,迈向一种“社会中心主义”的反腐败路径。这一路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整个社会在道德风气上拥有抵制腐败行为的文化和观念;二是普通民众拥有参与反腐败的合理途径。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制度;司法机关;预防腐败

引言:直面嵌入式腐败的治理问题

制度主义者通过制度设计是解决不了为什么同一种制度在不同国家发挥的作用不同这样一个问题的。因为问题的根源不在制度本身,而是其运行的文化环境和背景。[1]在腐败研究领域中,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对腐败的认识又更进了一步,不再把腐败归为简单的不道德的违法行为,或者非正常的行为,而是开始用更加价值中立的眼光来看待腐败问题。研究腐败的范式也开始从道德沦与功能论向嵌入论转变。[2]嵌入性的腐败与非嵌入性的腐败,区别在于腐败所形成和赖以生存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是否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共生关系,如果形成了这种共生关系,那么就是嵌入性腐败,反之则是非嵌入性腐败。嵌入性的腐败通过强制的手段是无法有效治理的,因为强制治理策略既无法改变正式制度,更不用说改变非正式制度了。只有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改变正式制度,同时改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解决腐败问题。[3]

在公婷与其合作者所做的一项关于腐败容忍度的研究中就发现,一旦具体到一定情境下,中国内地大学生的腐败容忍度要显著高于香港大学生。[4]康明奈认为在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社会,关系性的社会交往方式在官员群体之间大量存在。而1978年之后的市场改革不仅没有进一步打破这种关系交往,反而释放出了大量以这种交往为基础的掠夺资源的方式。同时,由于这种掠夺方式与混合市场的结合,反过来更加强了关系交往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性,这种特殊主义的资源分配方式的正义性与公平性非常之低,以至于资源越来越循着关系网络流入少数人的手中,最终会导致社会的分裂。[5]对于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基本上可以做出两个相互关联的判断:一是中国确实为治理腐败付出了很多实际上的努力,这与做表面文章的反腐败行动有根本的不同;二是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种种评价来看,这些成效并不和努力的程度成正比。因此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遇到了一个治理“瓶颈”,而不是“天花板”,即这个瓶颈是有突破的可能的。[6]

一、新加坡、香港反腐败的经验

在大多数反腐败的研究中,对于所谓“成功”的定义,指的是拥有一个腐败问题从强到弱的转变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可以说是“成功”的典型案例,因为它们都有可以清晰辨别的从腐败问题猖獗到十分清廉的一个转变过程。[7]

(一)新加坡的《腐败防治法》与贪污调查局

新加坡位于东南亚,总国土面积只有682.3平方千米,包括一块主岛和63个卫星岛。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2010年新加坡总人口数为5076700人,大致和中国的一个中小城市相当。[8]虽然新加坡有63个小岛,但是主要人口都在主岛上,因此治理单位是小而集中的,这和菲律宾不同,后者的人口相对均匀地分布在不同岛屿上。[9]新加坡法律执行的严苛是在全世界都得到公认的,在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治理指数中,在法治指数一栏中,新加坡的得分一直都很好,2010年最新的数据为1.69[得分范围为-2.5(弱)到2.5(强)],在全部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得分为93.36(排名最高得分为100)。[10]新加坡腐败情况真正得到改变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于1952年正式建立,负责调查和预防腐败行为,但是腐败情况并没有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略微了解一下新加坡的历史就可以知道,1959年的选举,也是新加坡第二次选举,李光耀和他的人民行动党以绝对多数当选,随后于1960年颁布了《腐败防治法》,腐败防治法的颁布赋予了贪污调查局更多的权力,从此新加坡的腐败情况得到了控制,并且开始逐渐成为亚洲反腐败的佼佼者。[11]

(二)香港的廉政公署与民众持续参与

在规模上,中国香港略大于新加坡,但依然非常小,总面积只有1103平方公里,2010年的总人口约为706万人,小规模依然有利于香港的反腐败机构执行反腐败的相关政策和法律。[12]在20世纪70年代廉政公署成立之前,中国香港的腐败已经高度深入到社会之中,而且是被社会容忍的,拥有很高组织程度的腐败。德·施百伟认为,香港当时腐败高速滋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口的高速增长,香港的人口从1945年的60万增长到1974年的430万;其次,香港当时有大量的中国内地移民涌入,把内地借助关系和行贿的文化带入了香港;第三,香港殖民当局垄断了大量的市场监管权力,这些权力下的自由裁量权为腐败提供了大量机会;最后,香港腐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警察腐败,其实读者可以从一部著名的电影《雷洛传》中发现香港当时腐败的猖獗程度。[13]

中国香港的廉政公署,自1974年成立以来,一直拥有高度的组织独立性和制度上的统一性,这为其高效率地打击腐败奠定了强有力的制度基础。[14]从独立性上来说,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绝佳的例证。在与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经常会强调这一机构的成功来自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地位,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和阻挠。香港廉政公署是依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而成立。《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1)总督可委任一位廉政专员,廉政专员在符合总督命令及受总督管辖下,负责廉政公署的指导及行政事务;(2)除总督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恶管辖;(3)廉政专员须按总督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获委任;(4)廉政专员在其任期内不得供职于香港政府内其他受薪机构。”[15]

民众的推动在廉政公署早期打击腐败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廉政公署办理的港英总督葛柏贪污一案中,在葛柏出逃之后,香港社会掀起了一场激烈的反贪运动,给予了廉政公署办案和发挥打击腐败职能有力的民意支持。[16]廉政公署内部的工作人员非常认同这样的观点,即廉政公署对腐败的成功治理其实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治理的共同结果。[17]实际上,当向廉政公署的官员问到目前检举揭发的数量问题时,他们回答说:“其实今天廉政举报的数量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在于,原来民众不敢检举,那么有十例腐败行为,可能只有一个人敢来检举;但是今天不同,有一例腐败行为,可能会有十个人前来检举揭发。”而且香港普通民众的实名举报率达到70%以上,这在其他地方也不多见,这反映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腐败行为的行动中去,同时也说明民众对反腐败机构的信任和信心。[18]

二、中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构成

拉尔森提出,由于中国在经济发展模式上的选择较俄罗斯有相对比较优势,而腐败的组织性没有俄罗斯那么强,在租金的性质上中国较多的是有益租金而俄罗斯较多的是有害租金,因此俄罗斯的经济受到腐败问题的“惩罚”更为严重。[19]在怀特看来,中国与苏东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转型模式:后者是一种伴随着政治民主而来的市场经济模式;而中国与越南则是一种在基本的权威国家社会的政治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自由化模式。[20]孙燕在比较了中国与俄罗斯的改革、国家和腐败之后得出结论,中国的改革模式之所以到目前为止都是成功的,主要是由于在进行渐进式的经济改革的同时维持了一个相对稳定和有一定权威性的政党和国家建构,这一点是俄罗斯所没有的。同时,并不是说中国的经济改革没有带来问题,其实这一点有目共睹,经济改革给中国政党和国家所带来的挑战也十分严峻,首当其冲的就是腐败行为,但是与俄罗斯不同的是,“中国不仅维持了许多老的反腐败机制,而且还创立了许多新的机制来预防、揭露和控制腐败”。[21]

(一)以纪检监察机构为领导机构

今天中国的反腐败制度是由几个关键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办案”过程中。[22]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在组织和机构上主要表现为不同监督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在预防、审查和处理腐败问题上形成了一股一体化的合力。中国目前的反腐败组织和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大系统:党的纪律检查系统;行政序列的监察和审计系统;司法检察系统。在这三大监督系统下又可以具体区分为五个部门:一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派驻的纪检组;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部门;三是审计部门;四是目前在摸索中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五是检察院下辖的反贪污贿赂局。[23]1993年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之后,纪委可以说将政府机关的监督职能完全纳入到自己手中。因为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局长,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室与纪委原有的纪检监察室在处理案件上,基本上是一体化的,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的分工,至少没有按照党和政府二分的逻辑进行分工。由于中国的公职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拥有党员身份,因此拥有两种身份和权限范围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同时对两种监督对象履行监督权力。[24]

中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是由党来领导的,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后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同时查办党员和非党公职人员的腐败案件。由于腐败案件数量巨大,绝非纪检监察机关一己之力可以完成,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抽调大量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案组来协同办案,在这个过程中,其实纪检监察机构逐渐成为了领导机构。[25]纪检监察机构在地方打击腐败活动中逐渐成为领导机构,在案件审查中采取了专案组的形式,这一形式被证明有效地提升了打击腐败案件检查的力度。同时,这也是由于部门专业化和分工逐渐细化,腐败的形式与手法也越来越隐蔽,越来越专业,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如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部门的专门人员来介入调查过程。因此,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不同部门合作打击腐败,是提升反腐败绩效的最有力手段,而目前具备这一条件的机构只有纪检监察机构。[26]作为中国反腐败制度的核心力量的纪检监察机构,其实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主要的几个内容包括: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协调问题上,则试行成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制度。[27]自2010年开始,各地方纪检监察系统都已经开始建立自己的反腐败协调小组了。[28]

(二)国家预防腐败局与《廉政准则》

200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通知》,决定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29]继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上海、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四川、宁夏等省区市陆续成立预防腐败局,但是其具体的职能能够发挥到什么程度,制度设计在中国的腐败治理中能否得到实际的推行,还要拭目以待。[30]我们在预防腐败局的职责设定中可以看到,类似“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腐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有关政策”等,其实都是与制度设计有关的职能。这和香港廉政公署中预防腐败处的职责非常相似,其也是采用聘请各行业专家的形式,为不同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预防腐败制度。因此,预防腐败局与纪检监察、审计局、反贪局的职责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纪检、监察和反贪机构主要是办理案件和执法,审计主要是从专业角度审查财政账务问题,而预防腐败局则被打造为收集信息和制度设计的专门部门。[31]

2010年2月,中国共产党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在此之前,1997年曾经发布了此准则的试行版,在正式版发布之后,试行版宣告被废止。《廉政准则》虽然属于纪律规定的范畴,但是其中的各项条款更接近于我们对于反腐败的理解,而且基本反映了这30年来中共从腐败治理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即最容易出现腐败的行为和方式,这些规定被称为“52个不准”。[32]整个《廉政准则》其实是目前中国对腐败行为最详细的规定,具备了《反腐败法》的雏形,只是以纪律规定的方式来实现的。[33]

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由党和国家来主导的,但这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国家中心主义”的反腐败在很多国家都被奉为圭臬,在反腐败理论中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理论认为,腐败作为一种“疾病”,或者说得更学术一些,作为一种“症候群”(一簇疾病),是可以被治理好的。在这一研究路径的指引下,学者们普遍强调三个因素对于反腐败的重要作用,领导者的政治意志;独立且有强制能力的反腐败机构:制度设计。[34]无论是强调领导者的政治意志(反腐败的承诺和决心),抑或是独立且有强制能力的反腐败机构和制度设计,这些都依然是在强调国家在腐败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忽视了社会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35]仅仅作为公共产品而存在的反腐败是远远不够的,腐败问题要想较为彻底地解决(完全解决几乎不可能),一定要发挥和利用社会的力量,迈向一种“社会中心主义”的反腐败路径。这一路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整个社会在道德风气上拥有抵制腐败行为的文化和观念;二是普通民众拥有参与反腐败的合理途径。[36]

三、中国腐败治理的法治化趋势

中国内地目前很多反腐败行动还多多少少带有一些“运动式”的特征,虽然这已经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各种高度动员式的反腐败运动有着本质区别,但在常规化这一点上做得依然不够。[37]一个现代国家,或者像中国这样正在不断进行现代国家建设的国家,要想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将会不可避免地提升腐败治理的法治化程度,新加坡就是绝好的例证,因此以预防职务犯罪为核心的腐败治理法治化进程,今后也将是一个不断需要推进的方向。[38]印度的腐败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原因在于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没有得到执行。换句话说,印度的腐败治理主要原因是法治化程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些法律关注的主要是腐败的后果,而不是腐败产生的原因;二是领导者的能力低下,无论在政治还是行政层面都没有扮演好反腐败的角色;三是虽然有民主制度,但政治领导人和公务员之间存在共谋;四是反腐败的工具没有被很好地执行和利用。[39]印度目前最重要的政治特征就是极端的多元化,语言、宗教和族群形成的政治多样性使其无法形成盖伦等人提出的所谓向心模型的治理形态,这可能是其无法进行有效的腐败治理的合理解释。[40]

(一)反腐败制度实施中的瓶颈问题

在今天的纪检监察机构中,实行的是一种双重领导的制度,即地方一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受同级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41]朱春林认为,中国纪检监察目前的领导体制有两个弊端:“一是对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二是对其他党员干部能否实施有效监督,主要取决于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42]反腐败机构一旦缺少独立性,就会过多地卷入到地方政治的漩涡中去,不仅起不到有效打击腐败的作用,反而有可能把自身也牵扯到腐败问题中去。在2006年揭露出来的中国至今最大的窝案——郴州腐败窝案中,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就利用纪委的“双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43]

目前中国反腐败制度存在的另外一个弱点就是对腐败现象的打击比较被动,存在一定的“选择性惩罚”的问题。中国反腐败机构的选择性惩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个腐败现象已经快速蔓延的社会里,对许多已经存在的腐败现象无能为力,只有当问题被揭发出来的时候才能进入程序进行打击,而更多的隐藏在表面之下的腐败现象则安然无恙。[44]双重领导体制问题、案件查处中的选择性惩罚问题、软弱的纪检监察网络问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以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证据确认和转换问题等,依然是困扰中国反腐败制度的重要问题。[45]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第一个制度性的弊端就是其归属问题,就世界范围而言,审计机关的归属主要有四种模式:立法主导模式、司法主导模式、行政主导模式、独立模式。但是无论哪种模式下,审计的独立性都是一个有效审计制度的保证,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审计制度中,审计过程和结果受到各方面尤其是党政领导的干预过多,无法真正有效地形成监督。[46]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往来非常密切,尤其是在案件的调查和移交环节上。早在1988年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47]紧接着,在1989年又出台了《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查处案件过程中相互提供有关材料的通知》。[48]在中国,从司法的角度对腐败案件进行侦查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开展的。为此,检察机关内部专门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来对腐败行为进行侦查。因此,除了审计制度外,与腐败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刑事检察制度中的反贪污贿赂侦查制度,以及其核心职能——职务犯罪预防制度。[49]针对腐败案件的刑事侦查可以说是反贪局的核心职能。根据中国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文件,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发现和收集证据,揭露和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并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的活动”[50]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贪局系统在对腐败案件的侦查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正规化的流程。[51]

从具体情况来看,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制度层面正式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通常表现为“签订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意见”、“建立协调工作组织机构”、“设立联席会议”、“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实行移送案件线索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等多种形式。另一种是没有在制度层面建立正式的工作机制。必要时,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延伸,或者采取由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后视情况再移交检察机关的形式。[52]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往往存在管理体制上的障碍。一般说来,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中存在互补功能,但检察机关更为积极主动,往往希望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和手段,更好地发现案件线索。然而,就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其查办的案件大多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特别是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在相关领导未做出明确指示前,不可能将案件线索直接向检察机关反馈移送的。[53]

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确实是在发挥作用的,但是其效度非常有限,必须转向制度化,从粗放式的局部性治理转向集约式的整体式治理,从运动式强制转向法理性强制,从打击转向预防,才能有效遏制的蔓延。正如公婷和曼宁所主张的,中国的腐败治理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以制度的方式来对抗腐败规避制度的行为。[54]纪检监察机构对于腐败分子的最高处罚也只能是“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它没有司法处罚的权限,这对于腐败分子的惩处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中国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一定要逐渐走向制度化和法治化,但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就对证据的获取、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案件情节的认定和定罪量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一过程,一定要逐渐由司法机构来参与和完成,因此在今后的反腐败斗争中,还要不断加强司法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用。[55]

结语:积极营造反腐败的社会环境

一些学者把中国的腐败问题归因于市场转型带来的巨大诱惑,但是更为中肯的分析是同时强调市场的诱惑和国家的制度缝隙提供的机会。如华尔德就认为,要从“政体变迁幅度”和“资产攫取的约束程度”两个角度来分析市场转型过程中的腐败问题。[56]在中国地方政治与社会中,腐败活动中的交易与契约执行,是嵌入在种种非契约性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57]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给治理腐败开出的药方中,强调腐败问题的治理主要依赖三种途径:建立有效的透明化的政治系统;强化打击腐败的行动;支持积极的公众参与。[58]其实,腐败的治理确实无非为上述三种途径:一个是从整体上来改善整个政治制度和系统的环境,如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各种“公开化”运动,包括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第二个途径就是从反腐败机构入手,如何强化反腐败机构的职能,使其最大化地输出打击腐败的功能,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纪检监察机构做的各项改革;第三个途径就是自由主义式的市民社会的路径,即强化社会从外部监督和制约政治权力行使的能力。[59]

从20世纪80年代初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开始,可以说很长时间内中国反腐败的策略都仅仅停留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层面上,但事实证明,仅仅在力度上下功夫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效度”上有所作为。[60]中国目前的反腐败本质上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由党和国家统一向社会提供,这其实是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的反腐败战略。……只有所有人都从内心中抵制腐败行为,所有人都能够用自己的眼睛来帮助国家监督腐败行为,并且国家承担反腐败功能的机构不再进行“运动式”和“选择性”的腐败治理,中国的腐败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61]香港在廉政教育上做了很大的投入,在地铁和电视上随处可见廉政教育的公益广告,而在往日腐败程度最严重的警察部门,也一直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项目。廉政教育这一做法往往为民众所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会像惩罚手段那样立竿见影,效果也不容易被评估。但是,如果廉政教育采取的手段是正确而有效的,那么其将发挥预防腐败的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惩处。[62]只有社会参与到反腐败中去,才会不断推动政府进行持续的反腐败改革,否则反腐败就会变成领导者的“个人表演”。[63]

参考文献:

[1]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页。

[2]参见李辉:《道德沦、功能论与嵌入论——西方腐败研究范式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5期,第85-90页。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3]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4]公婷、王世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以香港为例》,载《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9辑,第169-186页。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236页。

[5]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

[6]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9页。

[7]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7页。

[8]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9]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0]WGI中的“Rank”指的不是排名,而是排名得分,因为每次统计的国家数量不同,单纯使用排名并不准确,比如同样排20名,在只统计50个国家和地区与统计100个国家和地区时,这个20名的意义显然不一样,排名得分是将将排名标准化之后得到的分数,更准确地反映此国家和地区的相对位次。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1]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12]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6-47页。

[13]De Speville,Bertrand,Hong Kong:Policy Initiatives Against Corruption,Paris: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1997,p.14.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

[14]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

[15]段龙飞、任建明编著:《香港反腐败制度体系研究》,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4页。

[16]何亮亮:《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7]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页。

[18]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页。

[19]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3-54页。

[20]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21]Sun Yan,“Reform,State and Corruption:Is Corruption Less Destructive in China than in Russia?”,Comparative Politics,Vol.32,No.1,1999,pp.1-20.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

[22]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页。

[23]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24]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1-232页。

[25]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4页。

[26]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3页。

[27]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1页。

[28]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8页。

[29]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6页。

[30]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8页。

[31]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7-228页。

[32]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

[33]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页。

[34]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233页。

[35]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页。

[36]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页。

[37]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4页。

[38]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页。

[39]Tummala,Krishna K.,“Corruption in India:Control Measures And Consequences”,As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0:2,2002,p.63.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40]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41]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

[42]朱春林:《深化纪检领导体制改革》,载《学习时报》2010年11月15日。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

[43]邓飞:《曾锦春制造的郴州“双规”噩梦》,载凤凰周刊编《中国贪官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版。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

[44]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2页。

[45]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46]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7页。

[47]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48]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页。

[49]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50]参见梁国庆主编:《中外反腐败实用全书》,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51]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页。

[52]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9页。

[53]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9-220页。

[54]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7页。

[55]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4页。

[56]Walder,Andrew G.,“Elite Opportunity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68,No.6,2003,pp.899-916.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

[57]李辉:《贿赂中的自我道德化与嵌入性腐败——基于H市纪检监察档案的一项文本研究》,载《社会》2009年第6期,第85-106页。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

[58]Bbargava,V.Bolongaita,E.P.,“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corruption Policies and Programmes”in World Bank(ed.)Challenging Corruption in Asia:Case Studies and a Framework for Action,Washington,DC:World Bank,2004.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231页。

[59]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1页。

[60]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页。

[61]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62]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页。

[63]Civil Society and Corruption:Mobilizing for Reform,edited by Michael Johnston,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2005.转引自李辉著:《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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