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裁判文书上网: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5 次 更新时间:2013-12-0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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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在信息自由的现代社会,公共信息应当最大限度的公开、应当以电子网络的形式公开,这是国际准则和域外立法所公认的公共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用中国式语言表述了这两个信息公开的重要国际规则,在提出司法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之后不久,又提出了"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是这两大规则的直接体现,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举措。

按照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强制要求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的做法,不仅是司法公开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将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将使中国司法公开走上新台阶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对主要诉讼流程和各个阶段程序性和实体性裁决的全面反映,也是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的理由的全面反映,展现了据以裁判的全部证据,也表达了法官的理性和道德,体现了司法所遵循的社会伦理和时代价值观。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每年审结1000多万件案件,除少数属于例外的情况,这些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绝大部分都要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而且要做到"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地公开,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这些数量巨大的裁判文书,将成为当事人息诉服判或者依法申诉,人民群众评价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依据。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我国司法工作任务艰巨、成绩巨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打破司法的神秘,让司法接近群众、群众了解司法,让司法接受群众监督,为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前提和条件,也将为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官的责任意识、增强法治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裁判文书上网实现司法信息最大程度的公开,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在现代社会,信息公开在范围上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仅有公开内容上的最大化,只是实现了全面公开,还不一定能及时、真正公开,要落实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

信息发达的年代,同时也是一个因为人口、地域、信息量过大等原因而导致信息难以接近的年代,如果公开的方式不当,名义上已经"公之于众"的信息实际上会被隐藏于表面上属于公开载体的障碍之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仅将裁判文书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对于绝大多数民众来说,就是将它"隐藏"于茫茫大地上某一个角落密密麻麻的纸片之中。

在没有互联网的年代,我们曾经创造性的以巨幅白纸黑字加盖法院大红公章的"布告"为载体,将重要案件的裁判文书摘要张贴于人群集中的街头巷尾、车站码头;也曾用专门的宣传车载着高音喇叭走街串巷宣读重要的裁判文书,这些做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将裁判文书的内容实现最大程度的"广而告之"。

在网络发达的年代,信息公开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公报、布告、宣传车、传统媒体等形式,用传播范围最广泛的网络形式公开信息,是不言而喻、天经地义的事情。通过网络公开,不仅可以将裁判文书传播于本地区、周知国人,甚至于可以周知天下。此外,还可以通过对司法流程信息实行与当事人在网络上点对点的公开,以实现公开方式上的最优化。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体现了司法公开的与时俱进,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裁判文书上网将推动数字化法院建设,为其他司法信息的上网公开提供经验

司法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务公开、听证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和司法机构信息的公开,这些内容大都可以用网络形式进行公开。目前,我国法院正在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网络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也在推广微博直播庭审和微博公开其他司法信息。司法信息上网公开,将是司法公开的最重要的形式。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之外,有的法院还要求,除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及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之外,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判决书及裁定书全部上网公开。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正在开展法庭记录电子化的转化,对法院案件强制实行电子归档,实行法庭记录和诉讼档案的公开,我国现在要求"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但并没有要求"庭审资料"上网。可以肯定的说,裁判文书上网只是司法信息网上公开的第一步,将来,其范围还将逐渐扩大。

司法公开的机制包括很多具体内容:何种司法信息由哪些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如何组织、上传司法信息;发现公布的司法信息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时如何处理;如何确定特定司法信息公开的对象、时间、程序和方式;司法信息如何制作索引才能便于民众查阅;对司法信息上网如何监督和考评;对公开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质疑如何处理,等等。

以上问题,都是司法信息网上公开必须要解决的课题,司法信息实现全面上网,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裁判文书上网将推动整个数字化法庭(E-court,电子法庭)建设,为其他司法信息上网准备条件、提供经验,为建设电子法院,实现所有司法信息"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的目标探索前路。

裁判文书上网将成为电子政务的试验田,为公共信息以网络形式公开提供样本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推行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信息公开,是对所有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而信息要实现真正公开,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网上公开是新时代信息公开的当然选择。

在国际文件中,信息公开必须采用电子形式已经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一项新的义务,也是公民知情权增加的新内容。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在传统"信息自由法"的基础上,又同时制订"电子信息自由法"或者"电子政府法"等法律,提出了"直接政府"、"电子政府"等概念。

用网络形式公开信息不仅是为了公共机构提高效率、便于管理,更重要的是,它是当代公权力的新义务,是人民知情权的新内容。现在我们有的公共信息名义上是公开的,但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持证件到特定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手续复杂,费时费力。而信息公开在将来的的发展趋势是:各类属于应当公开的公共信息,大都会要求及时在网络上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仅正面规定了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还对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程序限制,要求"对于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以此实现可以上网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为实现人民知情权提供了保障,为中国人权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裁判文书上网,开创了公共机构承担以网络形式公开信息义务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上网,不仅是司法公开的一场革命,也是我国信息公开机制创新的一次大胆探索。裁判文书上网,不仅将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将对公共机构信息在互联网公开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起到实验田和推动器的作用,将为我国"电子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历史将证明,裁判文书上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6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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