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军:推进国家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则的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2 次 更新时间:2013-12-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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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表述,反映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对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则的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

“治理”是对“管理”的扬弃。在国家治理体系下,治理国家不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事情,各个社会主体都应当担负起相应责任,做到各尽所能、各尽其责。

在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方面,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向市场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把市场问题更多地交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解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其成为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方面的有力助手。

在国家机关内部,要通过科学配置权力,更好地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责,既不失责又不越权、滥权。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做到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必须更加重视对人的教育。要实施公民教育国家战略,强化全体公民的国家认同感、道德素养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切实提高全民素质,努力使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有效力量。

推进国家治理方式民主化

在国家治理体系下,政府要减少命令、强制等单向管理方式的运用,更多地选择间接、协商、合作的方式,更加公开透明地运行,加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协同共治,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

一要更多地运用间接方式。通过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式,对企业、个人进行教育引导;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更多运用财政、税收、货币等经济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健康运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自律功能。

二要更多运用协商方式。立法是民意的充分表达过程,要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目前,公众参与立法主要集中在审议阶段,要逐渐扩展至动议、草拟、修改等立法全过程。作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也要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数人不同意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要慎重决策。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三要更多运用合作方式。改变过去政府办事业、办企业的做法,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加强与企业、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协作配合。

推进国家治理方式民主化,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政机关的运行程序,以更加有效地参与行政过程。

推进国家治理规则法治化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个国家实现良好治理,关键是要逐步形成一套符合规律、有效管用的法律体系,并保证这些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一要依法深化重大改革。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从法制的角度看,我国的改革事业已经从“边改革边完善制度”的阶段进入了“依法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改革创新事项涉及法律制度调整的,要通过立法机关授权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先行先试,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要健全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人民陪审员等制度,明确公众参与国家治理过程的具体权利和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有据、参与有序、参与有效。

三要加强法制统一。法律制度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统筹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全社会的行动规则。对以“土政策”突破法律、以文件虚置法律等情形,要坚决纠正,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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