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路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0 次 更新时间:2013-11-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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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已逐渐成为当代民主政治理论研究中备受关注的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任务。为了推进协商民主研究的发展,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于2013年11月9日至10日在天津主办了“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来自国内外的5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集聚一堂,就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及其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以下摘录部分学者的理论观点。(本版内容由本报记者陈建强整理)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俞可平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肯定了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且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所以,协商民主已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在中国引起了政府与专家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原因在于推进协商民主与中国国情是相符合的。第一,民主的要义即是通过对话、磋商、讨论、审议等各种协商的形式,实现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以及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第二,作为近代民主的基本形式的选举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本身存在着内在的不足,这就促使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第三,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商议、讨论、对话、咨询元素与协商民主精神是契合的。第四,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坚定地推进民主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发展的紧迫任务,这也成为推进协商民主的动力之源。

中国的协商民主不同于西方的协商民主,它是中国特色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首先,中国的协商民主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是我国政策框架的一个前提。其次,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排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国家层面上实现选举民主的重要场所,而各级政协是实现协商民主的主要场所。因而,应当从国家的层面上,从制度和法律的角度上,对政协承担或推动协商民主的责任给予授权,充分发挥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也不同于咨询民主。协商民主的主体是多元的,而咨询民主主体只有掌权者;协商民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而咨询民主的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协商民主的议程实际上是法律和制度来确定的,而咨询民主的议程实际上只是由掌权人决定的。

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内生性的民主制度

复旦大学副校长 林尚立

就中国的协商民主而言,它是一种内生性的民主制度,与中国的政治协商传统有很深的渊源。中国的协商民主不仅关注民主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整个中国政治领域的问题,促进了我国体制的民主运行及系统整合,为中国政治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缓解了公民参与的压力,并且优化了整个政治决定的过程。这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截然不同。

中国的协商民主涉及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公民协商三个层面,目前对我国社会政治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是社会协商,它是政府与社会、党与群众之间关系的平衡点。这种平衡依靠双向的对话、沟通、参与,不仅仅是政府向社会、群众表达,群众也应走入政府的决策中去。这样一来,社会协商最终就能够达到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等目标。因此,社会协商在中国是民主实践与社会实践的统一。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社会协商转化为全体民众的诉求。

一个可能合理的答案是,在倡导社会管理的同时发展社会治理,放活社会力量,着力推进社会协商。将社会协商在政府和社会互动所形成的三个特殊界面中展开:其一是党和政府与基层社会互动形成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二是党和政府与人民团体互动形成的工青妇等组织;其三是党和政府与民众互动形成的各种民主恳谈会。社会自治是社会协商的前提,社会协商反过来也会促进社会的自治,二者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新境界。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从根本上讲要依靠党。因为党具有广泛的组织分布和协商的工作机制。

对政治行为作“社会化处理”

南开大学副校长、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协商民主研究课题组成员 朱光磊

传统的政治观念和相关思维方式在很多时候导致在日常行政中过度重视“权力归属”,轻视“权力运行”,即对程序、规则等“形式”上的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对政治行为作“社会化处理”,就是要求主政者尽量减少使用刚性的政治行为,充分发挥法律、规则、程序等“形式”的作用,善于使用管理和服务职能,努力体现政权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当前,调节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的主题。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大部分内容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协商民主是对政治行为作“社会化处理”的重要实践,它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作为“社会化”的治理方式,协商民主更加注重的是,参与者在进行思考和参与讨论后,理性地得出结论,这与单纯强调自由投票、多数决定的票决民主思路有所不同。

良好的顶层设计,需要相应的社会基础支撑,否则很难运转顺畅。民主只有真正地“社会化”“接地气”,才能使顶层设计的民主制度有意义。协商民主对于中国的意义在于,它以一种易于操作的、基础性的、稳妥的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时与中国整体现代化的方向和目标并行不悖。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破除了“选举等于民主”的教条化公式,有助于培育更加理性的民主观念,也有助于完善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加注重实效的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端,它有助于培育心态平和、容忍异见、善于妥协、尊重规则等精神,为民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文化——心理基础。在参与的过程中,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学会了利用合法的手段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习惯用遵照程序和协商妥协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一个“民主学校”。这对于拓展体制的开放性,优化执政过程都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健全人民政协制度的民主协商功能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陈剩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列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执政党对人民民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创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创立,深化了对民主政治内涵的认识,明确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同时,协商民主理论深化了我们对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角色、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为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经过改革开放35年的探索,尤其是随着“两会”制度的确立、发展和逐步完善,人民政协显然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统战组织”,也不仅仅是一种“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而是成为一个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立的、社会各阶层代表参与政府决策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推进人民政协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机制,要特别注重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的结构体系。要优化人民政协的界别结构,消除界别设置的交叉重叠现象,并把新的社会阶层纳入到政协组织中,扩大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参与。要改变由于界别主体性不足导致民主党派趋同化的倾向,改变各界别的委员数量及相应比例不尽合理等状况。要改进人民政协会议的程序,健全人民政协制度的民主协商功能,优化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制度结构中的角色、功能,明确人民政协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要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把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南开大学哲学院院长、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协商民主研究课题组成员 王新生

民主有其历史性的属性。在历史上,无论是民主的理念还是民主的制度,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其形式和内容的。因此,对于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根基和特定社会政治结构的国家来说,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根据自己的国情走出一条适合于自己的民主政治建设道路。

中国的民主政治之路依赖于既有的社会结构所提供的现实条件。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创新性地理解“人民民主”的内涵,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下开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意义重大而深远。

中国的政治文化具有深厚的协商传统,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利条件。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是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强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趋向于共存而非凸显竞争。在利益和价值观都日益分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和协商精神从其旧制度的基础上剥离出来,在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加以运用,一定会对建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提供重要的文化支持。

中国共产党长期的协商民主实践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协商民主主张通过不同民族、党派、界别、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达成政治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理论创新,指明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之路。虽然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需要更多制度设计的支持,还需要发展和完善,但它无疑是适合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协商民主也是一种实践方法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 费什金

在面对协商这一话题时,通常会面临两个问题:向谁协商以及寻求怎样的一种观点。就民主的语境而言,有四种不同价值的民主理论:竞争型民主、精英型民主、参与型民主、协商型民主。竞争性民主主要是指在各个国家中伴随着政党政治、党派竞争的民主;精英型民主,即民众选出他们的代表,让他们来代表人民的利益;参与型民主不包括党派竞争,也不包括代表选举的竞争;协商民主应当与精英协商区别开来。人民的协商民主是人民自己进行协商,而不是由代表进行协商。在当今世界,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能够找到一个人民自己进行协商的场所。正如之前提到的,政党竞争并不必然蕴含着协商民主,因为政党只是在竞争中想取得胜利,而并不必然地想让人民获得信息或对其理由进行思考。在我看来,西方民主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得人民自身能够进行协商。我相信,如果能够使得人民自身进行协商,那么就会增强人民进行协商的意愿。如果你想听取人民的意见,就必须告知人民问题是什么,并让其对问题进行思考。

协商民主不仅仅是理论,它也是一种实践方法。我们在实现民主协商的过程中有一种有效的办法,即协商民意调查方法,这种类似的办法早在2400年前的古代雅典就已经使用,目前已经在18个国家实行,包括欧盟也采用类似的方法。中国温岭进行了第一次尝试,具体环节为:将所有的选择写成文件,并针对每一项写出它的重要性分析,由咨询委员会确认这些分析是否正确,同时发出民意问卷及做一个人口的随机样本。通过协商得出结论,并将结论呈送给政府,政府接受建议并最终实行。

借助科学,协商民主能够被改进,并且评估和反映人们的真实需求。最高形式的民主便是人民的意志能够经过认真推敲的、真实的民主。结合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在国家层面是能够实现协商民主的。协商民主也应当作为西方民主方法的补充而得到实践。

协商民主有助于实现三类益处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马克·沃伦

协商民主的特质就在于它能产生某种协商影响力,恰恰是这种协商影响力为国家和政府的治理提供了一种内在合法性。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现代社会对协商影响力的需求日益增加。现代社会可以被区分为三种权力及其影响力:强制性权力、货币和团结,它们在西方社会的长期演化对西方社会的治理提出了结构性的挑战。而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三种权力及其影响力的相互作用也对中国社会提出了类似的挑战。国家不能再通过“命令与控制”而是需要通过说服的方式进行治理,从而也有着与西方近似的对于协商影响力的政治需求。

协商民主力图通过交往权力的影响力而不是通过货币或强制力量解决政治冲突,所以它能够有助于我们实现三类益处:

一、政治功能,有助于建构一个好的政府。例如,通过公共协商,政策才能更好地回应民众的要求,由此产生一种内在的合法性;协商理性还为承认和尊重差异提供了机会。即便政治冲突依然存在,当政策和决定通过协商的途径得以形成时,这些程序本身就获得了合法性保障,人们更能接受这种通过正确程序确立的决策。

二、伦理功能,意味着协商治理的道德合法性。民主的道德合法性来自它在程序上证明了参与者的平等道德地位,确保了进入集体决策的道德理性。因而协商民主在政治共同体中产生了一种伦理的团结。

三、认识论功能,协商民主力图在大众决策与专家决策之间确立恰当的平衡。协商民主通过建构正当的程序所做的决策比专家的决策更有效。协商民主是一种融合了真理、事实性和权利的,比任何其他方法更加理性的政治决策方式。

谋求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兼容互补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教授 何包钢

目前,关于诸多民主模式的比较性研究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两条路径:其一是在充分完善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基础上发展出协商民主;其二是在现有的政治条件下直接将协商民主作为基本的民主形式,从而规避选举民主的弊端。事实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非对立或者连续的形式。就中国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现状而言,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将是民主政治建设中极具意义的创举。

选举民主关注民主的程序,以选举出领导者为根本目的,在投票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协商民主秉承一种最优理论的观念,更加强调公民通过协商对话直接影响政治决策,凸显出公民出于共同福祉而进行思考的公共意识。以温岭为例,通过发展村镇中的协商制度,协商会议巩固了村镇选举,并且深化了村镇民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证明了,民主并非自由主义制度和选举的独特产物。公共参与协商非但不会改变党的领导,还会规范政党行使权力的过程,使政党的功能更加民主。

协商所主导的民主化路径拥有诸多优势:协商以其极强的包容性而涉及全部利益相关者,从而为政治决策提供合法性。公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会调整各自的偏好而最终形成有利于整体的决定。由于强调平等、公正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协商促使决策的形成过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协商论坛还赋予公民各种权利,例如商议权、监督权,特别是收回协商结果的权利。协商过程所要求的信息开放保证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就最终达成的决定而言,协商与选举二者可以同时在政治过程中发挥作用。这意味着,选举与协商都是民主化的途径,对它们的兼容性与互补性进行考量将是不同社会结构和历史背景的国家所共同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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