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妓女问题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57 次 更新时间:2004-12-08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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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玉  

「作者简介」李良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南京210093)。本文获江苏省社科联重点科研项目资助。

「内容提要」七十年代末以来,妓女问题迅速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妓女的特征有三点,即不分对象地卖淫;收取报酬;养成与卖淫活动相应的生活态度和习惯。

政治环境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和性意识的变化是研究妓女问题应关注的三个社会因素,而受教育不足、卖淫的高收入和流氓恶势力的操纵则是妓女问题泛滥不止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社会问题妓女社会因素

七十年代末以来,卖淫嫖娼活动迅速发展,很快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9年,广州开展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当年抓获暗娼、嫖客、鸨婆、皮条客只有49人,

1985年达2000人。(注:林晚秀:《论妓女》,《社会》1989年第6期。)

据报导,1985年至1988年,贵州全省抓获卖淫嫖娼人员4211人。

(注:朱再江、李青:《对贵州\"卖淫问题\"的初步调查分析报告》,《社会》1989年第7期。)

据统计,1993年南京市警方查获卖淫嫖娼案517起,查处918人;1994年查获卖淫嫖娼案537起,查处872人。

1994年初至1995年4月,江苏省全省警方共查获卖淫嫖娼案5590起,查处9235人。其中1995年1至4月的四个月中,警方查获卖淫嫖娼案1429起,查处2440人。1995年7月,江苏警方发动禁毒禁娼专项斗争,由于措施得力,成效比较大。7至9月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4970人,处理色情活动、异性按摩人员2936人。1996年5月,警方开展严打斗争。仅5月,全省警方就查获卖淫嫖娼案1767起,查处3305人。据警方提供的数字,1984年全国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只有12201人,但此后即逐年上升,增长之快令人吃惊。

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1992年达到24万之多,合计8年共查处86万多人。1992年以来,发展势头更大。

据报道,1995年头五个月,全国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5.8万起,查处11.3万人。

1984年10月,上海市率先建立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至今全国已建立111所,收容量2.8万人。

截止1992年,全国已累计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10多万人次。

(注:徐沪:《中国卖淫嫖娼的现状与对策》,《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3期。)

需要指出的是,卖淫嫖娼问题同刑事犯罪问题有所不同。刑事犯罪,如抢劫、杀人、盗窃等,以是否侵害对象、实现犯罪动机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事实。因此,这类犯罪的后果具有不可隐蔽性。

而卖淫嫖娼则相反。它是男女双方自愿的金钱与肉体对应交换,是一种地下的、不正当的、临时的性宣泄,通常情况下不发生暴力侵害。因此,在当局屡次发动\"禁毒\"、\"禁娼\"的专项斗争之后,这类活动将进一步隐蔽化,查处越来越难。所以,今后警方查获的案件数和人员数可能下降,但仅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证明这类活动的减少。以上全国或部分省市地方查获的卖淫嫖娼案及其涉案人员,当然包括男女双方。因此,各年份查处人员数,并不就是被查获的妓女数。简单的办法是以一半计算,因为查获妓女之时必有嫖客在场。不过这样统计准确性可能有问题,因为一个妓女往往会应召与两个以上嫖客一起淫乱,如果这时候被查获,自然只有一个妓女而有两个以上嫖客在场。

有四个数据可以帮助我们进行测算。一是按照冷毓先生提供的数字计算比例。他的调查透露,某市市中区1988年后几年内共计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87名,其中男103名,女84名。(注:冷毓:《对187个卖淫嫖宿者的剖析》,《社会》1989年第10期。)按此计算,妓女占45%.

第二个数字是朱再江、李青先生提供的。他们的调查显示,1988年1月至8月,贵州省全省共抓获卖淫嫖娼人员4211人,其中妓女近2000人,(注:朱再江、李青:《对贵州\"卖淫问题\"的初步调查分析报告》,《社会》1989年第7期。)约占47.5%.

第三个数字是扬州市警方提供的。该市1995年7月至8月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36名,其中男435名,女201名,妓女占32%.

第四组数字是南京市警方提供的信息。该市1993年查处918人,其中男563人,女355人,妓女占39%;1994年查处872人,其中男505人,女367人,妓女占42%.以上几个百分数的平均值是41.5%.我们在分析有关问题时上述平均值可作参考,但应注意一般估计警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仅占实有人数的25-30%.

当我们把妓女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研究之前,似乎有必要界定一下妓女的含义,因为确定了妓女的身份含义,有利于提高研究的准确性,也是正确地制定治理对策的依据。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辞海》对\"妓女\"的释义有二条,第一,\"古代歌舞的女子\";第二,\"旧社会被迫卖淫的女子\".该书1989年版改为\"卖淫的女子\".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旧社会被迫卖淫的女子\".该书1997年修订本改为\"以卖淫为业的女人\".林晚秀先生综合了中外学者的看法,认为妓女就是\"从事收费的性服务的女人\".(注:林晚秀:《论妓女》,《社会》1989年第6期。)

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认为,妓女就是\"为了谋生一般不动感情地、有报酬——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无选择地与许多嫖客——大多是不相识的男人,性交或发生其他性行为\"的女人。(注:《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5页。)

以上几种说法都有不妥之处。首先,并不只是\"旧社会\"才有妓女。其次,\"卖淫\"是妓女的重要行为特征,但是用来定义妓女又不太科学,因为普通民众也把生活不检点的有夫之妇称为\"淫妇\",把她们的放荡行为称为卖淫,例如《水浒》中的潘金莲,可是这类人并非妓女。再其次,强调\"为了谋生\"似乎也不太确切。也许在传统社会和当代西方社会,妓女确为\"谋生\",然而当代中国的妓女,不少人为生活所迫,也有不少人并非迫于生活压力。

笔者认为,所谓妓女,就是通过与嫖客的性交或其他色情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的女人。这个定义有三点需要加以说明。

第一,判断一个女子是否是妓女,不能仅仅看她能否提供性服务,必须看她是否亲自提供性服务。有些不良女子充当鸨头,她自己并不侍候嫖客(兼任妓女者除外)。也许这样的鸨头曾经当过妓女,但一经成为鸨头,她就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从重惩处。

第二,不能把发生非法的事实婚姻的女人都看成妓女。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举出两种例子。

一种是某些腐败官员和犯罪分子所养的情妇。例如,北京市前副市长王宝森、长城诈骗案罪犯沈太福都有情妇。沈太福有一回居然一次就送给情妇人民币30多万元。原湖南省供销社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段某某包养情妇,索要下属单位12.3万多元的住房一套送其居住。他们和情妇的关系,构成事实上的婚姻,故已构成重婚罪。但是不能说这些情妇是妓女,除非她们同时还另外卖淫挣钱。

另一种是某些大款的\"包二奶\".1995年5月,广东惠州12位妇女曾经投书《羊城晚报》,强烈要求政府挽救她们的家庭,制止她们的丈夫\"包娼\"、\"包情人\".

1996年7月,佛山市某镇云良村发生特大杀人案。该村叶某1994年到佛山某工地当施工员,看上女青年许某,后购买商品房一套同居,1995年2月生下一男孩。叶妻与之大吵,夫妻关系不断恶化。

1996年7月30日凌晨,叶妻趁全家熟睡之际,杀死叶某及三个小孩,然后自杀身亡。这是一起因\"包二奶\"而引发的恶性案件。

许某与叶某的关系,同样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但不能说她是妓女。有些人出于义愤,常常把这些\"情妇\"或\"二奶\"称为\"包娼\",这是不正确的。

第三,不能把发生婚外性关系的女人看成妓女。现实生活中,除了构成重婚罪的违法的性关系外,还有不构成重婚罪的婚外性关系,或者叫婚外恋性伙伴,其中女方往往也会接受对方的经济资助。不能把她们看作妓女。

还有这样的情况,有些同事、朋友趁旅游、出差等机会,在旅途中(一般在宾馆、旅社)发生越轨性行为。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但与妓女卖淫有区别。这类行为被查获后,常常被混称为\"卖淫嫖娼\",这是不准确的。当事人应该受到教育,不过似乎不宜由警方出面查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妓女的主要特征有三点:

(一)不分对象地卖淫(与嫖客的性交或其他色情活动);(二)卖淫活动收取报酬;(三)有不良女子特有的生活态度和习惯,例如,漠视家庭伦理、善于性挑逗、承受男人性宣泄的能力、便于卖淫的作息规律、日常消费的挥霍性等等。

关于当前妓女的来源问题,有关权威部门从未公布过详细的统计数字,但仍可以通过不同时期专家们的个别调查进行分析。

1989年,有人对贵州省某地300名妓女进行了调查,其中25岁以下者占80%,198人来自于农村。其余来自城市的102人中,84人无业,占82%.(注:朱再江、李青:《对贵州\"卖淫问题\"的初步调查分析报告》,《社会》1989年第7期。)

1991年,有人对广州市收容的500名卖淫妇女进行了问卷和个别访问(其中25岁以下者占77.6%,来自广东省内占10%,广州市占10%,外省占80%),其中483人的职业分布如下:(注:张俊英:《广州市嫖娼卖淫的调查》,《社会》1991年第10期。)附图{图}

1990年,有人对浙江省某劳教单位收容的452名妓女进行了调查(其中25岁以下者248人,约占64%),其中389人的职业分布如下:(注:王金铃、徐嗣荪:《新生卖淫女性构成、身心特征与行为之缘起》,《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2期。)附图{图}

1996年3月,笔者在江苏某妇女收容劳教所就妓女问题进行调查。

截止该年2月,该所共收容妇女507人,其中性流氓罪错者320人,占63%,年龄在36岁以下者占88%,25岁以下者占43%.笔者对该所200名妓女进行了问卷(其中年龄在25岁以下者占50.75%),

劳教前的职业分布如下:附图{图}

笔者还对1992-1994年间南京市法院判刑的53起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案进行了统计,其中32起有妓女情况的完整记录,涉案妓女51人。

她们的年龄大部分在25岁以下。15-25岁者29人,26-30岁者9人。

42人有籍贯记录,其中南京市(不含郊县)10人,省内9人,外省23人。34人有职业记录,其分布如下:附图{图}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无业人员5人为南京市人,4人为外地外省人,6名服务员和1名模特均为外地人,加上农民15人,合计外地人共26人,占76%.

1998年初,南京市妇联对240名收容教养的妓女进行了调查,其职业分布如下:(注:《扬子晚报》1998年2月9日。)附图{图}

以上六种调查统计告诉我们以下两点事实。

第一,妓女的年龄大多数在25岁以下;

第二,以外来农民、城镇无业待业人员为主。妓女的上述社会构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以来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环境和性意识的巨大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表现在:

第一,个体工商和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第二,国营经济处在改组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国营经济仍发挥重要作用,由国家投资的一些新兴产业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支柱产业。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旧体制所遗留的问题以及市场的冲击,国营企业包袱重,效益差,面向市场的能力弱,相当一批企业处于亏损半亏损甚至负债经营和破产的境地;

第三,三资企业发展迅速;

第四,由于国家的政策倾斜,特区、东部沿海开放城市的发展速度较快。以上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加剧了社会成员经济收入的分层。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官员透露,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的趋势。

1996年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人均基尼系数为0.3左右,比1995年的0.16上升了近一倍。这一差距总体上仍属正常范围,但已明显接近警戒线。

群众收入差距还表现为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国家对此问题早有注意,也加快了中西部开发的速度,特别是加强了对贫困地区的支持。

1978年至1995年全国贫困人口已由2.5亿下降到目前的大约6500万,(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光明日报》1996年9月24日。)但地区间的不平衡性仍然比较大。这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四个指标可以集中反映出来。

1995年上述四种指标的比较如下:(注:朱庆芳:《我国各省市社会发展水平最新评价》,《开放时代》1997年3、4月号。)附图{图}

地区经济的不平衡不仅体现在东西部之间,西部地区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而东部地区的城乡之间、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乃至贫困区域之间同样有相当的差别。

地区经济悬殊的突出后果是形成庞大的民工潮。据统计,八十年代初,农村外出打工者不过几百万人,至1988年已超过2500万人,目前已达到8000余万人,由于统计不全,实际数字可能超过1亿。

估计今后民工潮还有扩大的可能,因为农村仍有相当富余的劳力,目前约1.2亿,到本世纪末,将达到2亿。这是一个庞大的打工族后备军。

此外,从城市国营企业中分流出一个庞大的下岗者群体。据1996年7月统计,全国各大城市的下岗人员约750万人。(注:张俊英:《广州市嫖娼卖淫的调查》,《社会》1991年第10期。)

目前大约1500万人。这些人收入较低,生活有一定困难,各方面均在千方百计地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1995年约有140万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长期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富余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和分流安置。

1996年和1997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分别为150万人和400多万人。

但是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今后也不可能由政府统包就业问题,经常性地有部分失业或待业是不可避免的。

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环境也有了巨大变化。

第一,由于\"文革\"的结束,党的工作中心转移,经济建设成了全社会运作的重心。

第二,由于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群众的自主性提高。

第三,由于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中外交流的规模日益扩大,国内的出国留学、探亲、观光、旅游、商务出访、学术交流,国外的来华投资、商贸洽谈、旅游、留学和华侨的归国探亲等日渐频繁。

第四,由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经济方式日益向市场经济体制靠拢。比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实际上已经回复到独户经营;城市推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过去农村通过人民公社组织系统对农民的集中管理,城市企业职工脱离生产指标的政治考核,都不复存在。群众的身份依附已经大大降低。

以上政治环境的变化带来的影响包括:

第一,由于对极左思潮的批判,以往通过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通过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实行对社会\"高压控制\"的做法,已经彻底纠正。现在没有人担心因为什么小错而被扣上政治帽子。

对群众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管辖范围以外的纠纷和是非,不仅不再实行司法干涉,所在单位部门甚至不再加以行政干涉。

社会政治控制的放松具有双重的意义:

一方面,它保障公民的基本的人身自由,必要的民主权利和适当的自由度,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政治控制放松之后,建立完备的法律控制有一个过程,可能衔接不好导致某些方面某种程度的失控。

第二,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社会流动的扩大,中外交流的扩大,人们可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个人空间,现实生活会提供更多新观念,也会滋生生活毒素。为了获得更大发展,人们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其结果则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具有充分发挥个体积极性的有益作用;

另一方面,又可能导致过分背离社会常规。

人是环境的产物,人会改变环境,环境也会改变人。人们处于大致相同的社会环境之中,但其社会角色会有很大差异,这说明社会环境并非某人之所以如此的唯一原因。

不过,七十年代以来社会环境的变化,的确是妓女问题日趋严重的基本条件。

首先,由于经济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已经出现了一个以私营业主、个体户、营销人员、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白领阶层、国有或集体与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者、部分演艺科技人员、部分收入较丰的新兴企业职工为主体的富裕阶层。这个阶层是嫖客群的基本来源。

其次,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平均主义的打破,地区差别的扩大,贫富差距的拉开,人们开始强烈地追求财富,贫穷受到鄙视,享乐主义抬头,于是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在性控制方面由禁锢型向宽松型变化。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会注意对社会实行不同程度的性控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性控制是一种严厉的性禁锢,电影中绝无搂抱接吻镜头,三角恋爱受舆论谴责,未婚先孕是一种耻辱,通奸必受行政处分,生活作风是衡量干部政治品质的一项重要标准。根据作家张弦的小说改编的电影《被爱情遗忘的角落》,描写了一对青年男女的正当恋爱及其婚前性行为为乡村社会不容的故事,十分真实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群众在性伦理方面严肃但过于古板的事实。今天,已经很难找到那样一种\"角落\".

当代社会性控制的弱化,是以性意识的变化为背景的。它表现在:

第一,性心理由性平等向性占有变化。改革开放以前,由于长期宣传\"妇女解放\",农村集体生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城市实行妇女保障就业和男女相同的八级工资制,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一定保障。再加上阻止和不赞成离婚,因此,离婚率低,家庭比较稳定。社会舆论对婚外恋、通奸持严厉指责态度。干部职工一旦被揭发有\"生活作风问题\",会有相当的麻烦,甚至会断送政治前途。

改革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一批富有者冒尖出来,他们凭借雄厚的财富倍受社会青睐。其中不少人把讨妾、养情人、\"包二奶\"作为自己的生活追求,甚至用来作为营销手段和生财之道。

第二,性观念由封闭向开放变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基本上处于性封闭状态。尽管周恩来总理很早就提出要对青年人进行性教育,但人们对性讳莫如深。

改革开放以来,性问题受到社会重视,科研人员组织的性调查不仅得到认可,而且得到群众的积极参与;女子健美比赛有序进行;一些大中城市的选美活动热火朝天;商品包装、期刊封面美女如云;妇科用品、妇女用品的广告随处可见;影视作品中三角恋、婚外恋、床上戏比比皆是;避孕用品、用具免费提供;医院施行人流手术不再作任何背景查询;人体展览成为一种商业活动。性观念的开放,淡化了人们的性神秘感和性罪恶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黄色下流的东西泛滥。

例如,不法分子经常制造或走私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甚至黄色玩具,污染社会风气,带来负面作用。

第三,性伦理由重义务向重自我变化。在性意识中,性伦理意识是性的社会属性的集中表现。可以说,性意识如果没有伦理的规定,那么人类和自然界一般动物也就没有太大区别。但除去这一点而外,性伦理意识还有重义务和重自我的区别。在目前社会转型期,这种变化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性伦理,或者说改革开放以前还大致维持着的性伦理,属于重义务型。它包括男女青春期异性回避,一见定终身式的婚恋方式,以离婚为不体面,尽责于子女长辈的养育等项内容。由于多种原因,这些内容已经淡化,人们更为重视自身的幸福。这表现在:

(一)早恋。现在中学生谈恋爱已经不是新闻。1995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部分学者选取北京、上海、郑州、西安、沈阳五市15所普通中学和职业高中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204份。其中,有7.5%的男生和5.6%的女生回答自己有恋人。(注:《海峡两岸高中生比较研究》,《中国青年报》1996年6月22日。)

(二)以婚姻为生活手段。为了出国,许多男青年的征婚广告都明确要求应征者必须有海外关系。女青年出国,嫁给\"老外\"是最便当的途径。

据报道,八十年代以来,上海市的涉外婚姻每年在一二百对左右,1992年至1994年上升至平均每年2500对,1995年达到3000对。

1996年1至8月中旬已达到近2200对。这些跨国缔姻者中,女性占90%.

据对成都市1995年1月至10月离婚的案件分析,有42对夫妻是为了分得单位住房而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告离婚。据介绍,其中交友时间最长不到半年,最短仅一个多月。

(三)离婚率上升。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人口的离婚率(年离婚人口数与年总人口数的比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从1990年的1.38%上升至1996年的1.85%,离婚人数从1990年的80万对增至1996年的110万对。

1990-1996年,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由484万人增至697万人,1996年比1990年增加了200万人。

(注:《新华日报》1998年2月9日。)

(四)婚外恋。据报道,1995年上海市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夫妻计9740对,其中一半左右是由于婚外恋导致家庭解体。报道称:婚外恋不再与先富起来有密切关系,从私营企业主到下岗人员,各个收入层次都有,玩火者也不再限于男性,男女比例大致对半开,不少人还以为时髦。

从女性重婚犯罪这个指标也可以窥见当代婚外恋的状况。据研究,1986年女性重婚犯罪占女性犯罪总数的36%,1992年已上升至40.06%.(注:佟新:《女性违法犯罪问题初探》,《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5期。)

(五)关于父母子女的养育纠纷。这类纠纷多数因为不愿履行养育义务而起。据报道,1995年上半年江苏省各法院受理子女抚育纠纷案1831起,比1994年同期上升58.39%.导致这类纠纷的原因有多项,也有现实的具体问题,但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感的淡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六)完全丧尽道德意识,靠卖淫致富。1996年4月,丹阳吴某、庄某因缺钱盖房,夫妻合谋以妻子庄某勾引某物资公司张某,由丈夫吴某出面捉奸,逼张写下8万元的\"欠条\".1995年11月,徐州也发生一起夫妻合伙敲诈案。丈夫廖某胁迫被诈对象交了3万元作为与其妻通奸的\"补偿费\".

1992年4月,广东中山市打击卖淫嫖娼,一次性抓获来自湖南某县的妓女63人,其中11人有丈夫相陪。

一些贫困地区的女青年入城打工,对出卖肉体挣钱脱贫毫无顾忌。

湖南某县一女子赴广东卖淫挣了6万元钱回家盖房,在当地引起示范作用,所在村50余名青年妇女除两名相貌较丑外,其余全部南下当妓女。此类事各地都有,屡见不鲜。

上述性伦理变化的六个方面中,第六个方面是妓女性意识的基本特征。

当代妓女何以完全丧失伦理意识而走上卖淫的道路的呢?原因肯定十分复杂而且因人而异。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认真注意:

第一,受教育的程度。从各地对妓女的调查分析看,她们受教育不足几乎完全一致。现将贵州、广州、浙江、南京等地的四种统计数字列表如下:附图{图}

表中江苏某劳教所初中程度49.25%含未毕业者;南京市初中程度241人含初中以下程度。由上表可知,受教育程度低是当前妓女的一个重要文化特征。这里所统计的教育还只是正规学历教育,不包括负面教育,即她们所受到的家庭消极因素和社会上黄色书刊、黄色影视、各式流氓势力与腐朽风气的影响。

第二,卖淫的高额收入。关于妓女的经济收入极不容易搞清楚,故很少有详细的材料。笔者综合各种资料,大约可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大中城市的豪华宾馆、娱乐场所,

二是一般宾馆娱乐场所,

三是普通饭店、咖啡屋、舞厅、发廊,

四是城郊结合部及公路干道边的路边店(饭店、旅店等)。

当然也有因人因地而异的问题。北京某学院的一个女研究生,曾有在深圳一夜得款10万港币的记录。笔者面访时,也曾了解到某妓女一夜得外商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据我们对江苏某劳教所200名妓女的问卷调查,其经济收入如下:附图{图}

这里提出了要注意对宾馆娱乐业加强管理的问题。这些单位为了争取客源,经常不择手段,容留甚至教唆、安排女服务员从事卖淫。因此,管理方法需要不断改进。

第三,妓女与各种流氓恶势力的关系。一般说来,妓女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当代妓女不乏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者,但也有人迫于经济压力或由于婚姻家庭等种种情感问题而误入歧途。除此而外,还有不少人受各种社会恶势力的胁迫而失足。据笔者调查,有三种情况特别要注意。

一是外来农村女青年乍到一处,举目无亲,无依无靠,某些饭店、旅馆老板常常乘人之危,迫使其卖淫并从中提成。此种业主逼良为娼,令人发指。最近江苏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非法组织卖淫160多次的郭某死刑,是完全正确的。

二是某些犯罪分子组织卖淫团伙。他们往往用暴力手段控制胁迫女青年卖淫,霸占她们的收入,甚至诱骗绑架女青年异地卖淫。

三是某些犯罪分子贩黄贩毒,先以黄毒引诱女青年下水,再以黄毒使其无法脱身。

此三种犯罪,均应从重打击。

我们对日益严重的妓女问题,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当前要反对两种不正确的态度。

第一,脱离历史实际,仅仅把妓女问题看作道德问题而加以单纯道德批判。许多人痛恨卖淫嫖娼活动,痛恨妓女,责骂她们丧尽廉耻,甚至由此而惊呼世风日下。这种态度当然有其正当的一面,但又有一定的片面性。持这种态度的人,常常以建国初期人民政府肃清娼妓的种种成就为例,恨不得立竿见影地彻底消灭此种消极现象。这是不现实的。

建国初期,在人民群众革命热情和政治积极性空前高涨的条件下,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关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妓院,对妓女实行强迫改造,这是不难做到的。

假如五十年代以后,始终坚持发展经济,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有较大提高,那么,六七十年代重新出现卖淫并非不可能。事实是,五十年代后期大跃进,六十年代初三年困难,接着十年动乱,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不时遭受到严重破坏,群众生活并不富裕。不少地区群众非常贫困,一般仅能维持人口再生产水平。这就严重制约了性需求。加上长期的过火政治运动,嫖客市场绝不可能产生。但即使如此,也绝不等于改革开放以前没有卖淫行为。在一个经济落后、政治封闭和性禁锢的社会中,性宣泄的渠道不畅,就会集中转化为通奸和强奸。那时候干部队伍中不少人生活腐化,\"文革\"期间\"造反派\"中的性混乱,\"上山下乡\"时期农村干部强奸女知青及少数女知青以失贞换取入党、提干、返城机会等,都可视为淫乱现象与变相的卖淫表现。由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妓女问题说到底是个社会问题,也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真正根绝的问题。

第二,麻木不仁,错误地把容娼看成发展经济的润滑剂。不少人认为容娼有利于招商引资、搞活经济。也有人认为,城市总归是有污水的,与其让污水到处流淌,污染市容,不如修下水道,集中排污;既然妓女卖淫不能根绝,那也可以考虑建立红灯区,以便对妓女集中管理,政府还可以课以高额税收。此种看法显然与我国政情不符,暂时很难被认可和接受。

我们应当站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上来认识禁娼问题。禁止嫖娼,尤其是禁止干部嫖娼,是关系到国家政权建设的重大政治问题。

在西方国家,政府官员嫖娼也是受社会舆论谴责的。只要揭出他们与妓女有染,无不以辞职下台为结果,甚至国家元首的\"性骚扰\"问题也会在政界闹出轩然大波。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官员的个人私生活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政治规范。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官员利用权力甚至用公款嫖娼,是一种绝对不能容忍的腐败。所以,禁止嫖娼,尤其是禁止党政官员嫖娼,事关党风政纪和人心向背,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另外,性泛滥败坏道德民风不说,其直接后果必然导致性病、爱滋病的蔓延。目前,在非洲,一些国家或地区爱滋病已经造成了毁灭性影响。亚洲一些国家,由于性失控,爱滋病正对社会产生心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沉重的压力,并且最终必将无情地大量消耗现代化的成果。因此,中国决不能以性泛滥换取现代化。

妓女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加大反腐败力度,推行综合治理,加强伦理道德建设,使之得到有效遏制。

总之,只要我们对此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有实事求是的精神,一定可以把它的危害局限于最小的范围而无碍于我们的现代化事业。

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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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19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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