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突破垄断和三个理论谬误

——阅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札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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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回顾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可以归结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文革后安徽、四川等地农民私自推行包产到户,发展了生产,有了富余的劳力和少量的资金。于是,各地城镇就涌现了肩挑手提、走街串巷、摆摊设点等形形色色的个体工商户,接着是由小到大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执政当局从不许包产到户,到承认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到主导经济体制改革,绘出了一幅绮丽多彩的历史画卷。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这幅画卷添上了一页浓墨重彩的佳作。

《决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并且认为“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是顺理成章的。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既是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突破国家权力对经济垄断的过程。从所谓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到民营经济奄有半壁江山,市场经济从无到有,发育壮大,都是一步步地突破垄断的结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意义,就在于进一步地、而且是大幅度地突破国家权力对经济的垄断。所谓“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政府放弃一部分垄断权力,让市场有更多的活动余地。在一系列深化改革的经济措施里,最明显的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承认民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它意味着国家权力对经济的垄断又后退了一大步。其他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清除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废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界定国有企业功能,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等等,都体现着削弱国家权力对经济的垄断,扩大市场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积极作用。这些设想的逐步实现,无疑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但是,指导思想在理论上的谬误,却使这些美好图景是否能够实现,成了很大的疑问。经济领域的理论谬误,主要表现在三个问题上。

第一个理论谬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在2004年8月所写的六篇《重读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札记》中,有一篇题为《一个不科学的命题》,就是专门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在那篇文章里指出:市场经济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它存在于文明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生产以交换为目的。它起初是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存在的,如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有“日中为市”的记载。当社会分工和生产、交换的发展使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的时候,市场经济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市场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生产的发展又强化了市场的作用。正是在市场经济的母胎里,孕育了最初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得到发展,日益健全。未来的社会主义是生产力高度发展、以劳动者产权本位为基础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的将是更健全、更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刚刚建立一些基本框架的原始阶段,既不完善,也不健全,相当于初期资本主义阶段的市场经济,怎么能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我在那篇文章里还说: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的三中全会进一步作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恐资病,为了排除阻力,推进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样设计还是必要的,它反映了人们当时的认识所能达到的高度。经过十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对市场经济应该有进一步的认识,就不需要继续戴这顶帽子了。

这些话是我在2004年说的。现在又过了将近十年,《决定》还继续给市场经济戴上社会主义的帽子,就更加有弊无利了。我在过去写的文章里多次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封建专制主义。把市场经济加上社会主义的名号,就必然会给它带来许多具有专制性的束缚。因此,《决定》提出的有些美好设想,就很有可能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名义下难以切实贯彻。

第二个理论谬误是“公有制为主体”。它来源于苏联。列宁首先提出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后来斯大林进一步提出国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这是同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相悖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曾对未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由来有所描述。它认为私有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一种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前者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但小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为大生产所取代;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还把它称为个人所有制,以区别于资本家所有制),必然为以剥削劳动者为基础的所有制所否定。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为资本家个人所占有,但使用生产资料的却是劳动者;生产劳动的产品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供应社会。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内在矛盾——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必然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的思考,是建立在对两种私有制的深刻分析基础上的。在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由于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而具有自由个性,但小生产的形式限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资本家所有制条件下,生产力得以持续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劳动者由于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丧失了自由个性,由自由劳动者转变为雇佣劳动者。在未来的社会里,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将是两种私有制的优越性的融合。这就是他说的“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就生产力来说,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的”;就生产关系来说,它的生产资料既为劳动者所共同占有,同时又为劳动者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劳动者由于获得了企业的一份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也就成为企业主人,获得了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权利,具备了成为国家主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对照我们现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哪里有一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影子?

明明不是公有制,却偏偏要把它说成是公有制,而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要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而且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就必然导致改革的不彻底性。

第三个理论谬误是“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政治角度来说是要政企分开,从经济角度来说是要突破垄断。长期以来,在一党专政、党管干部、政企不分等意识形态和政策取向的支配下,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权贵资产阶级的领地。特别是在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石油、金融、电力、电信等国有企业,在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交互作用下,肆无忌惮地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垄断进出口,严重地阻碍着、破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如此这般的国有经济,根本不是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是地地道道的权贵资本主义经济,是比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要落后的私有制形式,市场经济怎么能让它发挥主导作用呢?它会把市场经济“主导”到哪里去呢?《决定》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在自然垄断企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这些当然都是必要的,有助于促使国有经济融入市场。但是,《决定》又说:“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把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垄断企业,说成是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这个判断令人大跌眼镜。国有企业既然在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就不存在垄断问题了。指导思想上的这一倾向,甚至还比不上胡温时代的两个“36条”,那两个文件基本上是在承认垄断并且要突破垄断的基础上制定的。《决定》对垄断问题的回避,预示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容乐观。为了突破垄断,今后除了开放垄断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外,还应该加强政企分开的力度,限制政治权力对国有经济的干预,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把企业经营的决定权、主动权还给企业,交给市场,推向社会,让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社会的自由选择,来支配国有企业的成败利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同市场经济相融合”。

《决定》所绘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对经济发展前景所作的描画,确有许多令人感奋的奇思妙招,但由于存在着以上三个理论谬误,不但限制了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略,而且是否能够如实贯彻,也使人心存疑虑。这些理论谬误在社会上浸染已久,朝野习以为常,积重难易。我的这些观点,很可能被认为是奇谈怪论。但我还是认为这些理论问题事关民族前途、国家盛衰和共产党的存亡,希望能引起更多朋友的思考、评说、讨论。通过争辩切磋,取得对真理的共识。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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