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我对《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第二十条的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68 次 更新时间:2013-11-20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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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们分析了《决定》第21条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规定对人的城镇化以及对培育和发展新市民的影响,下面我们想就《决定》第20条再分析一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民的促进作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第20条说,“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这一条的第一段谈到了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家庭经营仍是基础,但推进家庭、集体、合作和企业这四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可以预见,这四种农业经营方式的提出将大大丰富我国未来新农民的概念。比如,家庭经营主要是指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但并不排除他们参加购销型和公用型合作社以抵御市场风险;合作经营则应是指由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合作社及其社员土地资产的方式;集体经营我们的理解是指那些迄今还是以集体而不是合作社或企业名义经营农业资产的方式,如华西村、南街村和大寨村等。至于企业经营,我们认为应该是指那些到农村承包部分土地从事种养殖业的企业或公司的经营方式。不管是哪一种经营方式都将产生与以前的小农完全不同的新农民。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必将大量涌现具有崭新身份的新农民。这些新农民可能是家庭经营的种田大户或家庭农场主及其雇佣的农业工人,也可能是从事集体经营的村民或各种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当然,也有可能是各种农业企业的雇员。

第20条后一段主要是说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这表明,在上述四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中,中央更侧重于鼓励农民,无论是种田大户还是家庭农场主,去参与组建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这一条表示,发展合作经济将是我国农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经营”的主要途径。

为了表示对合作经济的支持,《决定》还告诉大家,国家将从三个方面给予合作社以财政金融支持。所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是指国家将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项目资金。第二个“允许”则是要将以前历年来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如水利设施、粮食仓储、农田灌溉系统等,转交由合作社经营管理。这样在合作社的股权结构上可能会形成部分国家股,但这是好事,股份制合作社嘛,只要国家采取措施不控股尊重农民的合作社经营自主权即可。

显然,《决定》中这些政策的提出比我们的那份政策建议报告对合作社提供财政与金融支持的建议还要更进一步。对农民发展合作社而言,实乃大利好也!至于最后一条,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就意味着农民可以在合作社或合作联社基础上兴办自己的信用合作社了。农民自己的信用合作社政策的开闸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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