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8 次 更新时间:2013-11-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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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摘要:“大跃进”运动实际上是国家机器推动下的一场全民梦想秀。人民司法自始至终全程参与了这场梦想秀,且其参与是主动的而非被动的。人民司法开展梦想秀的内容可概括为在法院之间尤其是在法院内部展开各种评比与竞赛等六个方面。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很严重,它体现在大量司法人员离开法院投入到“大炼钢铁”等工农业生产中去,法官队伍遭受重创,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冲击等几个方面。人民司法“大跃进”留给我们的遗产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司法理应与政治保持适度的距离,只服从法律的审判独立无论如何不能动摇。

关键词:“大跃进”运动; 人民司法; 司法与政治; 审判独立

对于1958 - 1960 年的“大跃进”运动,史学界已然有相当广泛深入的研究。然而,在持续三年的“大跃进”中,我国的司法处于何种状态,其卷入或者说参与这场全国性政治运动的广度和深度如何,法学界却研究不多,基本上是语焉不详。其实,从文献资料上说出现此等研究空白现象是不应该的。因为1958 - 1960 年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编辑出版了半月刊《人民司法》。这三年中人民司法参与“大跃进”运动的真实情况《人民司法》上有全面而又丰富的介绍和评论。此外, 1958 年法律出版社还出版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办公厅合编的《人民司法工作在跃进》一书,对人民司法在“大跃进”运动早期的真实面貌作了系统的梳理和评议。本文尝试对“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运作状况予以概括性描述,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应然关系问题作番思考以就教于方家。

 

一、人民司法“大跃进”: 主动抑或被动

“大跃进”是以浓重的理想主义甚至乌托邦空想为目标,以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为基本运作形式,以不切实际的高速度为根本要求。美国汉学家利伯塔尔( Kenneth Lieberthal) 在分析“大跃进”时就认为,“大跃进”方案是建立在近于乌托邦的乐观主义基础之上,即认为党凭借其群众运动的方法能够达到一切目的; “大跃进”时期,技术专家在生产单位中被搁置一边,以善于激发工人热情的政治通才代替他们; 所有领域都把普及政治的需要抬高到了一个新水平,因为在政治热情的推动下进行超人的工作是成功实现这一新的发展方式之关键。把“大跃进”定性为一场梦想、空想秀显然与历史事实高度吻合、不丰不杀。不幸的是,这是一场彻底失败的梦想秀,是一场酿成饿殍遍野、满目疮痍的悲剧空想秀。

“大跃进”期间,我国各地各级法院不但未游离于这场政治运动之外,而且都深深地卷入到这场梦想秀当中。“大跃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发动是以1958 年5 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为标志[1]。尽管此前“大跃进”已然在各地农村开展起来且声势浩大,但作为一场全民参与的政治运动的“ 大跃进” 毕竟尚未完满开弓。那么,我国各级法院具体是什么时候卷入到这场政治运动中呢? 笔者以为,完全可以把《人民司法》1958 年第3 期( 1958 年3月15 日出版) 上发表的专论文章“司法工作者必须鼓起干劲,力争上游!”,作为全国司法开始“大跃进”的标志。这篇文章的核心要旨就是呼吁全国司法工作者“鼓起革命干劲,赶上全国形势,让人民司法工作也来一个大跃进”[2]。紧随这篇社论性文章的是“鼓起革命干劲,在司法战线上大跃进!”的专栏,里面选登了“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十一个城市兄弟法院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等三篇文章。其中河南许昌中院立誓“要当促进派,不再当促退派”: “所谓促进派就是要积极地及时地处理有关工、农业生产建设方面的重大案件,根据轻重缓急的情况,按‘先重先急、后轻后缓’的原则分别处理。必须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扫除暮气、提高朝气,在思想上、工作上要跟上形势的需要,不要老是当‘小脚女人’。”[3]此后直至1960 年第17 期( 1960 年9 月1 日出版) ,《人民司法》上时不时地开辟“司法大跃进”专栏,刊登有关人民司法“大跃进”的报道或评论文章。如此说来,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的时间应该比“大跃进”运动在全国的全面发动要早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1958 年1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958 年工作要点”中,并无“跃进”或“大跃进”二词,只提到“坚决镇压反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并通过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巩固人民内部团结,推动1958 年生产大发展”[4],而不是生产“大跃进”,更没说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开展“大跃进”运动。那为什么两个月后,《人民司法》就发表专论文章事实上宣告人民司法“大跃进”运动正式发动了呢? 具体内情我们不得而知。但确定无疑的是,人民司法“大跃进”是法院主动适应“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已经和正在形成”的新形势,希望“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更充分地发挥它保卫和促进生产力大发展的作用”而产生的。质言之,人民司法“大跃进”乃人民法院主动而为,而非被动应对。

当然,作出这种判断还有其他依据,如第四届和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一再对司法“大跃进”的肯定就是最好的明证之一。

1958 年6 月23 日至8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会期正当“大跃进”运动高潮之时。会议对1958 年司法工作“大跃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会议结束后,《人民司法》发表了社论“坚决贯彻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精神”。此篇社论最后说: “党的八大二次会议确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运用审判武器,贯彻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为保障工农业生产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我们司法工作者必须在总路线的灯塔照耀下跃进再跃进!”[5]

1960 年1 月,《人民司法》又发表社论“鼓足干劲,跃进再跃进”,指出: “1960 年是我国国民经济继续跃进的一年。我们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和全国人民一样,怀抱革命的雄心大志,更加鼓足干劲,在这新的一年里,实现司法工作的继续跃进,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高速度发展。为了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党委领导下,继续以保卫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为纲,大力开展人民司法工作。”[6]这篇社论奠定了一个月后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基调,会议提出审判工作要更好地保卫党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经过大会、小会的讨论,到会同志都认为方向明确了,思想提高了,对1960 年司法工作,持续大跃进,充满了信心和力量”[7]。在这次会议上,江苏省高院院长陈立平还作了“办案必须多快好省”的主题发言,他说: “我们的审批工作不仅需要而且完全可以持续跃进。司法工作如同工农业生产一样,同样可以搞‘大面积高产’,应该在贯彻更深入、更细致、更踏实、更准确、更加讲求质量精神的基础上,做到所谓‘举一反三’,使每一个案件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8]

总之,有足够的文献资料和历史事实证明,人民司法卷入“大跃进”运动,与其说是被动的,毋宁说是主动的,与其说是不自觉、无意识的,毋宁说是自觉而又有意识的。在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过程中,作为全国各级法院最高直接领导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扮演了关键性角色,堪称是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发动机和指挥者。正是它们通过各种大会小会和《人民司法》这个媒体平台进行持续的宣传和鼓动,才使得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全身心地投入“大跃进”这场政治化的梦想秀,并在其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认识到人民司法“大跃进”具有它内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我们才能更好地解读并理解后面的人民司法跃进梦想秀。

 

二、人民司法的跃进梦想秀

关于人民司法具体如何开展“大跃进”、展示司法梦想秀,引领人民司法全体步入“大跃进”轨道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鼓起干劲,力争上游!”这篇文章,提出了四个“必须”和四项“措施”。所谓四个“必须”是指: ( 1) 必须让司法工作者的思想时刻跟上客观形势的发展; ( 2) 必须用权力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保卫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 3) 必须注意对我国司法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工作,不断巩固和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 ( 4) 必须向着“又红又专”的红色司法工作专家这样一个目标去努力。所谓四项措施主要包括: ( 1) 要“做啥学啥”; ( 2) 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种“试验田”的精神,院长同志应亲自组织合议庭办案,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志还应分别亲自抓重点法院; ( 3) 单位和个人所订的计划必须定期检查,互相评比,比干劲,比先进,比质量,发动各级司法工作者提出条件进行革命的友谊竞赛; ( 4) 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争取大跃进的决定关键[2]。这四个“必须”和四项“措施”只是对人民司法“大跃进”的指导性意见,实践中的司法“大跃进”可谓热火朝天、高潮迭起,远比这个要丰富得多。概括而言,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在法院之间尤其是在法院内部开展各种评比和竞赛

人民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1958 年2 月,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十一个城市兄弟法院发出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北京市南苑区人民法院向各兄弟法院提出友谊竞赛,前者是“为了相互学习,相互鼓励、共同促进司法工作的大跃进”[9],后者希望借此“打破常规,比干劲,赶先进; 提高工作效率”等等[10]。也许是因为可操作性并不强,后来这种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竞赛就比较少见了。但这种竞赛的勇气和精神却在法院内部得到了延续,法院内部的各种竞赛评比算是司法“大跃进”的基本形式之一。

对于法院内部的竞赛评比,赞同者大有人在,如陕西省高院院长毛凤翔认为,为使先进带动落后,落后赶上先进,应在干部中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总评。评比的内容包括“比政治思想”、“比工作作风”、“比勤俭节约”、“比文化”、“比学习精神”等[11]。实践中,这种评比竞赛即便不是天天有,至少也是月月有,如山东泰安县人民法院于1958 年5 月召开了全院人员的检查评比会议,评比的内容有“每个法庭和个人对服从党的领导、服务中心、执行院内决议是否认真、坚决、积极”等十一项,评比的方法有听、看、评、学、表,最后“大家公认审判员陶友仁、书记员范茂忠两个同志值得大家学习”[12]。又如在“大跃进”中安徽省广大司法干部掀起了一个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竞赛热潮; 开始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废除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繁文缛节,改进了工作方法和作风,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安徽全省1958 年1 - 4 月份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办结了初审案件6 万1 千余件,超过1957年全省办案总数的3%强。安徽省高院副院长花锦城因此指出: “那种认为在司法工作中不能搞竞赛评比,搞竞赛评比有危险性的论点,是毫无根据的。”[13]复如河南信阳地区为进一步鼓足同志们的干劲,使该区司法工作沿着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跃进再跃进,一浪接一浪地不停息地前进,他们于1958 年7 - 9 月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参观、检查、评比运动”[14]。1959 年9 月,为提高审判效率天津市司法系统开展了“比思想、比干劲、比工作、比劳动、比协作、比学习、比团结、比节约”的“八比”竞赛[15]。有人认为哪里的检查、评比运动深入开展,哪里的红旗就成林,标兵就成队,工作就跃进得更好[16]。由此可知,评比和竞赛堪称是司法“大跃进”的常规性动作。

( 二) 清理积案和提高办案效率

“大跃进”运动开始时,全国各级法院都有一定数量的未及时审结的积案。司法“大跃进”号角吹响之后,各地法院迅速展开了清理积案运动,并把提高办案效率作为人民司法“大跃进”的重要目标。如常熟市法院在向无锡市法院的应战书中表示,要找窍门,挖潜力,大大提高办案效率,缩短结案时间。“每个合议庭( 一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 ,1个工作日办结公诉刑事案件1 件,2个工作日办结一般刑、民案件3 件。现有积案保证在3 月份清理完毕。”[17]鞍山市法院清理积案非常迅速。1958 年3 月17 - 23 日,全院干部共结刑事案件210 件,平均每人结案12. 3 件,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等于1957 年两个多月的工作量[18]。湖南桃源县法院审判员刘立坤1958 年1 - 11 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01 件、民事案件81 件,其中8 月份苦战20 天,领先实现了政法“三光”( 大小案、新老案破光,批捕起诉光,新老刑事案件一扫光) ,此后,“中小现行案件不过日,一般案件不出周”[19]。

在清理积案、提高效率方面可谓没有最快,只有更快。河南省高院院长王光力在总结1958 年工作时指出: “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公布以来,法院工作得到更大的鼓舞: 跃进指标一再突破,工作效率成倍的提高,大跃进中郑州二七区法院20 天清案285 件,等于过去半年结案的总和,在办案质量上也不断的得到加强。”[20]1959 年福建福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响应中共八届八中全会继续跃进的号召,奋战一个月,审结了所有刑、民案件,同时还审结了久悬未决的疑难、重大积案19 件,实现了无积案专区[21]。1959 年12 月,福建福清县法院办结新旧刑、民案件73 件,全部扫清了积案。“这73 起案件,有60% 是集中在年尾五天当中突击审结的。”[22]武汉市司法工作1959 年也实现了全面跃进,在清理积案方面表现尤为明显。1958 年和1959 年上半年期间,曾把月末的未结案件从过去的1 700 件以上减少到500 件左右,又压缩到200 余件; 1959 年11 月中旬再压缩到131 年,到12 月全市未结案仅剩75 件[23]。总之,凭着一腔要跃进的热血豪情苦干、大干几天、几周或几月,清理所有的积案并坚决提高司法效率,是各地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项基本内容。

( 三)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是人民司法“大跃进”时期一句非常流行的口号。它是“大跃进”中人民司法深入参与工农业生产等“中心工作”的最好写照,亦相当传神地概括了人民司法一边执法一边生产的双重特性。我国司法始终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此乃人民司法的一贯传统[24],“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只是此等传统在“大跃进”时期进一步的跃进和升华而已。

司法干部参加生产,才能保卫生产,审判工作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被认为是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条重要经验[25]。“大跃进”运动中,各级法院对此经验是躬行实践得至真至诚。为了摸索办案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有益经验,北京市高院院长林彤亲自到印刷厂当工人,共劳动了十八天,并结合劳动办了三件案子[26]。江西南昌地区中院审理案件时实行“两参一合”,“两参”是参加中心工作,参加劳动生产,就地调查,就地审理案件,“一合”是对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与就地审相结合”[27]。江西会昌县西江法庭,一边参加生产,一边办案,在一个月内清理了20 多件积案,还帮助农业社清理了账目,查出了一个贪污案件,做到了生产与业务相结合,群众高兴,党委满意[28]。湖南汝城县法院审判员朱义孝坚持“以中心带业务,以业务保中心”,在保卫钢铁生产中,他深入炉边,发现洪流铁厂的工人不纯,于是协助党委在该厂建立了党、团支部和治安保卫组织。他还通过大字报鸣放、辩论,澄清了一些错误思想,打击了歪风邪气,安定了职工的生产情绪[29]。北京平谷县法院安志昌法官把“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牢记在心,无论是搞中心工作还是下乡办案,总是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处处关心群众。在从事劳动时,他没有忘掉业务,在下乡搞农业试验田的过程中,他调查了两起反革命案件,调查调解了私分瞒产、打架等七起案件[30]。1959 年1 - 8 月,辽宁省全省共有1304 名司法干部以各种形式参加了工农业生产劳动27 650 天,平均每人参加22. 5 天( 其中有正副院长级领导干部106 人参加劳动1 628 天) ,结合生产劳动处理了大批刑、民案件,有效地保卫了党的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在去年“大跃进”已有经验基础上取得了新的经验[31]。1959 年,除个别年老体弱者外,山西省全省参加生产劳动的司法干部占实有干部总数的97. 8%,每人平均参加劳动49 天多[32]。总而言之,参加劳动生产成为各级法院和所有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责,其重要性不亚于审判职责。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在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中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1958 年1070 万吨钢的目标提出之后,“参加钢铁生产,保卫钢铁生产”就成了各级法院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绝大多数的法院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紧紧地围绕钢铁生产来安排自己的工作,组成工作组或临时法庭,深入钢铁工地,进行调查研究,搜索敌情,发现敌人破坏,就地审判”[33]。为参加和保卫钢铁生产,江西永新县法院组织法庭上山、上炉群,他们的口号是“钢铁生产到哪里,法庭干部和保卫干部就跟到哪里”。该县怀忠人民法庭庭长圣治华同志兼任营政委,带领八百余人参加建炉工作,一面生产,一面办案,一面搞保卫安全试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34]。浙江嵊县法院为给“高炉造盔披甲,确保钢帅安全升帐”,专门组织力量,深入工地炉群,建立保卫组织,开展法纪宣传,并建立“嵊县上东钢铁工业基地人民法庭”[35]。为了保卫钢铁生产,广西环江县法院院长亲自下厂直接领导钢铁生产,同时在平治总厂建立了一个钢铁法庭,在都川和下干厂建立法庭巡回审判站。在大炼钢铁高潮时,该县审结有关破坏钢铁生产案件21 件,在上朝、笃雅等10 个钢铁厂开庭16 次,参加旁听人数有45045 人次[36]。湖南湘潭县法院也在9 个钢铁生产指挥部分别成立了9 个钢铁人民法庭,配备了专职干部,全力保障钢铁元帅升帐[37]。为保卫钢铁生产,鞍山市中院抽出总够的审判力量,以重点厂矿为中心,并对此周围厂矿分片包干,深入了解掌握情况,追查犯罪,处理案件; 铁西、立山区等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组成检查组,深入与钢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工厂,通过调查情况发现犯罪,主动追查处理[38]。人民司法乃大炼钢铁运动中一支高度组织化的生力军,诚非虚言。

为保卫党的中心工作,陕西各级法院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和统一领导,全力以赴。参加保卫中心工作的政法干部,其口号是“参加炼钢炼铁,保卫炼钢炼铁; 参加生产,保卫生产”、“有案就地办,无案就生产”、“生产中办案,办案中生产”[39]。此种办案与生产高度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式,堪称是当时全国各级法院一边执法一边生产的典型样板。

( 四) 种“试验田”和分片包干

种“试验田”,是吹响人民司法“大跃进”号角的《人民司法》专论文章提出来的,它说: “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种‘试验田’的精神,院长同志应亲自组织合议庭办案,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志还应分别亲自抓重点法院。”[2]此后,各级法院领导纷纷开种“试验田”,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对案件审理采取分片包干的方法亦在法院中盛行起来。

如北京宣武区法院改善领导方法的主要措施就是种“试验田”,院长、副院长亲自审理一部分刑、民事案件。崇文区法院则实行“审判员分片包干制”,认为这样做有三点好处: 地熟、人熟、情况熟[40]。石家庄市中院打破常规改变工作方法实现“大跃进”的核心要义,就是“分片包干、片中设点,分别调查,集中合议”。下乡前,根据本地区分布情况,案件多少,将全区划分为三个片,每片七、八个县,每个合议庭负责一片[41]。广西容县地区中院根据下辖11 个县的工作和交通条件,按公路、铁路和西江沿岸共划分三片,各组组织合议庭并由副院长和两个庭长,分别担任组织领导,主要任务是审理就地收受的二审、一审和中院交付的民刑事案件,并具体指导当地的司法行政工作[42]。江西南昌中院司法“大跃进”的基本工作方法就是“分片包干,下乡办案”,并由此实现了“消灭错漏,不左不右,合法及时,不积不压”的审判目标[43]。“大跃进”中,辽宁锦州各级法院正副院长先后开展了种“试验田”活动,其内容有: “领导亲自办案,指导审判工作,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和生产; 审判与群众辩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开展调处工作; 法律宣传等方面。”[44]吉林四平地区中院开展司法大跃进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分片包干,全区划为三个片,每片包括若干市、县,派一名庭长或科长和三、四名审判员、检查员包干片内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45]。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此等情况说明,种“试验田”和划片包干乃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种重要方式。

( 五) 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在“大跃进”运动后期,为了实现更大的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全国各行各业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在这场技术革新与革命运动中,各级法院同样没有缺席,它们积极参与,创造了许多新技术、发明了不少新东西。

如1960 年3 - 4 月,江苏常州市法院共提出技术革新建议486 条,并从审判工作、法纪宣传、文印统计、资料档案、财务卫生等八个方面,完成各种革新项目92 项,前后两次被评为市级机关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红旗单位[46]。吉林永吉县法院试制成功刑期计算器、卷宗装订器等5 种新工具。黑龙江双城县法院制成了一个手提无线广播器,可在无电源地区实现审判、宣判电气广播化。1960 年4 月,四川省高院完成或基本完成切馒头机、洗菜机、擦地板机等12 种革新项目[47]。江西丰城县法院经过苦心钻研革新工具13 项,其中有“土扩音器( 利用旧自行车灯头、旧电话机送话器等制成) ”、“快速装订机”和“粘贴机”等,改进工作方法14 项[48]。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中,吉林全省司法干部发挥敢想、敢说、敢干的风格,共提出技术革新建议5 270 余项,同时还改造、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工具、图表336件[49]。有关各地法院参与技术革新和革命的事例及其成果当年的《人民司法》上所在多有,无需在此一一列举。仅由这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事案例就足以证明,当时的人民司法对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的参与是真诚投入、严肃认真,至于它们的技术革新和革命成果效益如何则是另一回事。

( 六) 强化党委对司法的领导和司法的群众路线

每一次政治运动来临,司法都不可幸免地卷入其中,而在司法深陷政治运动过程中,党委对司法的领导和司法的群众路线常常是一再地被强调与强化。在这方面,“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1958 年被认为是党管司法的制度全面确立之年。 翻开“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司法》,隔几期就能读到一两篇专门论述为何及该如何加强党委对司法的领导以及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的文章,而声称司法工作要“大跃进”就必须强化党委对司法的领导和坚持走司法的群众路线的评论更是无期不有、铺天盖地。正当“大跃进”进入高潮时,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 1958 年6 - 8 月) 召开。会后《人民司法》发表社论指出: “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人民法院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工具,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忽视党的领导的倾向,必然使法院工作失去统帅、迷失方向。人民法院能不能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审判工作的任务,首先决定于是否真正听从党委的话,是否真正按照党的意志办事,成为党的一个驯服的工具。法院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是要服从中央方针政策的领导,还必须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5]对于党的领导,一位基层法院副院长的体会是: “司法工作要跃进,就必须绝对服从党委的领导,反复地深入地批判和克服脱离政治,孤立审判和分散主义的倾向,树立为中心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服务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指示,经常向党委汇报各个时期的敌情、社情,提出开展业务工作的意见,加强请示汇报,在各乡巡回就审时,依靠乡支部,在支部统一指挥下开展业务工作。”[50]

“大跃进”中与党委的领导同时被强化的还有司法的群众路线。“司法工作大跃进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所取得的另一个主要经验是司法工作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绝大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与公、检部门相配合深入群众,对刑事案件实行就地调查,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理,就地宣判,就地组织群众讨论,进行法制宣传。对民事案件,大多数通过调处委员会或群众辩论会调解处理,很快地解决了群众的纠纷,赢得了群众的拥护。这里应该特别提到的是,法院审判与群众辩论相结合、审判工作群众性的法制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是组织广大群众参加人民司法工作的一种很好的形式,也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上的新发展。”[51]《人民司法》社论中的这段话堪称司法的群众路线的宣言书。走群众路线的最普遍的方式就是“三同”: “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52]。在“大跃进”中,全国各地法院都先后派出了一大批审判员下乡,参与各种工农业生产,与群众手挽手、心连心地打成一片。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几乎是人民司法实现“大跃进”的法宝,在“大跃进”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

总体上,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内容和形式不拘一格、应有尽有,要全面汇总和精准概括实属不易。以上六个方面的评介只能算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素描,并不足以包揽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全部内容与形式。不过,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和形式就足以证明,在“大跃进”这个全民激情豪迈的年代,人民司法是紧跟时代的万丈豪情节拍,不但提出了诸多与司法裁判有关或无关的梦想,而且为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然而,就像全民的“大跃进”梦想秀最终以失败告终一样,人民司法的跃进梦想秀亦基本未实现。不但没实现,而且其抛开既定法律和司法程序罔顾司法运作之基本规律,使我国的司法一度陷入混乱不堪之境,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三、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

1960 年冬中共中央提倡调查研究,开始纠正“大跃进”的错误,并随后终止了长达三年的“大跃进”运动。对于“大跃进”运动,当年参与决策的薄一波曾这样感叹: “‘大跃进’是一场实实在在的大灾难,亲身经历过‘大跃进’的人们,是永远也不会忘记的。”[53]( P. 719) 关于“大跃进”运动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很多文献有详细的概括整理[54]( P. 317 - 319) ,无需在此重述,下面重点记述各地法院开展司法“大跃进”的后果。

概括而言,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就是导致司法保障人权的天职和功能基本丧失,并走向其反面沦为危害乃至剥夺人权的组织性工具,结果使得我国陷于财产权、人身权、表达权等权利与自由基本不受保障的无法无天境地。具体来说,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大量司法人员离开法院投入到“大炼钢铁”等工农业生产中去,法官队伍遭受重创,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在1958 年大炼钢铁运动中,各级法院审判员纷纷放下手中的审判工作,在法院的前门后院架起了炼钢炼铁的高炉,“司法部门也要大放钢花”的荒诞性场面随处可见、见怪不怪[55]。在整个“大跃进”运动中,各级法院长年有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的审判人员背起行囊离开法院去参加各类工农业生产活动,法院人员流失情况相当严重。1956 年全国法院干部有41 483 人,到1958 年底只有32 058 人,减少了22.7%,到1959 年仍在继续调出,而且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审判业务骨干。据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从1957 年到1959 年,共调出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3 408 人,占1957 年同类干部的26. 6%,占1958 同类干部的30. 8%[56]( P. 91) 。这种法院审判员调出、流失现象后来愈演愈烈,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

各地法院的审判员大量外调和流失,而且多半是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精英,由此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裁判工作带来的打击可想而知。下面所论及的种种后果都与法院审判员大量调出及离岗有关,堪称是此等不良后果之必然结果。

( 二) 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过于简单,“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与此同时,全国法院的裁判案件数量直线下降。

1958 年从县级开始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组成公安政法部开展联合办案。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既定的司法程序,而是实行所谓的“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制度,即县( 市)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一个地区的案件全由一长负责主持定夺; 而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亦彼此代行职权,这就是“一员顶三员”。尽管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程序有较为明确之规定,但这种“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制度使得既定的司法程序规定形同虚设,沦为具文。对于这种罔顾裁判规则的司法判案乱象, 1961 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曾痛斥为“审判作风粗糙”,“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他说: “有些案件根本判得不对自然也就讲不出道理; 多数情况案件判得对,而在判决书上也不讲明道理。中级和高级法院驳回当事人上诉、申诉案件也往往只是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写着‘上诉无理,维持原判’8 个字。还有少数案件是各地的工作组判的。河南沈丘县从1958 年以来判了4 000 多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工作组、商业收购组判后,盖上法院的章子,而法院干部并不知道,据河南省院检查,大部分是判错了。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这几年也是破得多,立得少。”[57]

与这种抛开法律和程序、裁判案件不释法说理的审判形式相呼应的是,“大跃进”期间我国法院整体判案数量明显下降。据统计, 1958 - 1960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36. 65 万件,年均45. 55万件,较之1954 - 1957 年年均审结102. 22 万件,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58]( P. 488) 。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与社会经济不活跃固然关系较大,但也应该与法院人员流失严重、审判程序被抛弃以及“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司法运作模式有关。毕竟,在此等司法运作状况下,司法根本难以发挥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之救济功效,既然从司法那里看不到正义的希望,那人民当然就不会诉诸司法以求保障权利、维护正义了。

( 三) 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被当作敌我矛盾处理,量刑过重情形相当普遍。

1962 年5 月,在中央政法小组起草“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过程中,刘少奇曾同他们有过一次谈话,其中说道:

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就是说随随便便,马马虎虎,没有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清楚地、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开来……劳动教养本来是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结果用了同处理敌我问题一样的办法。行政拘留本来是有严格的时限的,结果长期拘留,不依法办事。行政拘留、集训、劳动教养,变成和逮捕一样。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搞劳改,这是非法的,不允许的。此外,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59]。

对于刘少奇此等打击面过宽、惩罚过严的判断,我们还可以拿谢觉哉的说法予以佐证。1961 年在谈到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时谢觉哉曾痛心地指出: “量刑过重,判长期徒刑的很多。据各省区汇报,许多县市统计: 判处5 年以上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判处徒刑罪犯总数50%、60%乃至80%。他们把少杀长判分为两件事,认为: 杀人可以少,但判长期的要多。我在西安、郑州抽查了一些重刑案子,不少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教育解决,或只须给以轻的处分的。”[60]( P. 1077)

鉴于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以来全国法院普遍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的现实,从1961 年开始,各级法院开展了一场复查案件运动。复查重点放在自1958 年“大跃进”运动以来审理的混淆两类矛盾,主要是混我为敌的刑事案件,“如一些‘破坏三面红旗’、‘破坏生产’、‘宰杀牲畜’、‘造谣破坏’、‘书写匿名信件’以及集团性的案件等”[60]。经过复查发现有些地方的冤假错案占复查案件的30% 以上,河南省101 个基层法院从1961 年9 月起,一年之内改判和作其他处理的刑事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 430人,其中: 宣告无罪1 423 人,减轻刑罚6 510 人,免予刑事处分1 106 人,撤销管制和解除管制2 024 人,提前释放1 753 人,取保释放70 人,改作其他处理的544 人[56]( P. 100 - 101) 。这些高达四位数甚至五位数的数字充分说明,当时的冤假错案比例是多么的高,而直接或间接卷入这些冤假错案的绝对人数更是多得可怕和惊人。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给人民带来的伤害之大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 四) 党的领导在人民司法“大跃进”过程中被空前强化,导致司法审判受同级及上级党政部门的干扰显著加大,党的领导事实上凌驾于审判独立之上,并形成一种新的司法传统,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独立至今难以真正施行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大跃进”运动前后,为强化党领导司法鼓与呼的文章俯拾皆是,不胜枚举。如黑龙江高院的三位法官就撰文说: “人民法院具体的任务,是审理刑民事案件,党委不领导审批工作,不过问具体审判工作,又如何贯彻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呢? 法院是统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只有党的领导才能使法院正确地保证法律、法令的彻底贯彻执行。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各级法院党组织进行的,党委过问具体审判工作是为了正确判案,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审判工作进行领导,它绝不是什么‘干涉’,如果这个和那个都不能过问,那么怎样体现党的领导呢?”[61]后来在检讨“大跃进”期间的司法工作时,刘少奇对这种鼓吹党直接领导司法裁判的论调予以了否定,他说: “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59]( P. 450 - 452) 但这种事后的批评已然于事无补,且随之而来的政治现实是,党对司法的领导不是越来越弱,而是愈来愈强。

著名史学家高华先生曾指出: “在‘大跃进’期间,国家权力借着这场运动的推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急速地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大跃进’运动使国家权威得以扩大和强化,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也大大加强了民众对国家权威的认知。”[62]( P. 231) 高教授所说的社会各个领域当然包括司法领域。国家权力在司法领域的扩张明显体现在司法不再服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而是服膺于时刻处于行动中的国家意志,具体而言就是绝对服从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所谓法律规定、司法程序、审判独立等应然的司法要素,在党的领导面前显得非常渺小,几乎丧失话语权,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存在。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在司法领域全面扩张的后果。以上四个层面的剖析仅仅是对这种后果的简要概括,而非面面俱到的深入详述,唯希望读者能更进一步地深刻认识“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

 

四、人民司法“大跃进”的遗产

人民司法全身心加入“大跃进”洪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跃进梦想秀,其后果不只是消极负面,简直是危害不浅、流毒甚远。“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基本未履行好其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应然职责。不宁唯是,为了实现“大跃进”中的一些梦想与目标,它不惜抛开既定的法律和程序来实施快速但粗糙违法的审判,有时干脆将手中的审判职责弃之不顾而醉心于与案件裁判毫不相干的非业务性活动。更有甚者,利用其执法权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予以限制或剥夺,保护人民的司法者转而落草为侵害人民的违法者。在21 世纪的今天,我们回首检讨这段人民司法史时该从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以使我国的司法尽快步入现代化轨道,如人民热切期盼的那样实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呢? 窃以为,人民司法“大跃进”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吾国吾民深思: 一是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二是审判独立问题。兹分述如下。

( 一)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乍一看,司法与政治之间好像是剪不断理还乱,实则没那么复杂。要言之,司法与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让司法的归司法,政治的归政治,这样司法与政治就不容易纠缠不清,其各自的职责亦随之分明,据此双方都能够获得足够的独立发展空间。在成熟的法治宪政国家,司法与政治犹如井水、河水,司法一般不会被动卷入各类政治活动,更不可能主动参与种种大小政治事务,始终站在政治的篱笆之外、不越司法雷池之半步乃司法之基本原则。

但我们的人民司法之所以长期与政治分不清你我,大小政治活动中无不有其来回穿梭的身影,根本原因就在于为政者和司法者皆无“距离意识”,以为司法需要且只能为当下政治服务,司法必须以服从政治为天职。殊不知,司法仅仅服从宪法和法律,仅仅服务于案件当事人,此外不应该服从和服务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否则,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就难受其保障,宪法和法律就有可能丧失权威、形同虚设,国家政治亦因此而陷于无法无天的专断甚至极权状态,最终的结果当然是与其最初的政治理想完全背道而驰。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人民司法“大跃进”运动就是一个显例。

试想,如果司法能与政治保持足够的距离,独立地置身于“大跃进”这场政治运动之外,那会有数不清的法官放下手中的案子去上山下乡、炼钢炼铁吗? 会有那么多家庭的私有财产被无偿地征收或征用吗? 整个国家会陷于不受任何宪法和法律规定约束的“大跃进”狂热状态吗? 司法,一方面是人民自由和权利的守护神,另一方面是国家和政府不能滥权和不得作恶的监管者。司法要扮演好这两种角色,就务必与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它非但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而且会自觉不自觉地与国家政府一道成为滥用权力、侵害权利的施恶者。

( 二) 审判独立问题。司法理应远离政治,强调的是司法不宜掺合政治事务,避免去种政治领域的“田”,而应该本本分分地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审判工作。审判独立问题强调的是,司法审判工作应该严格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承审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与干预,其审判工作只服从法律。司法只服从法律堪称是司法的命脉,少了这道命门司法迟早要失去其自身的特性,而沦为政治与权力的婢女。对于司法的此道命门,在“大跃进”运动中尚未失效的我国1954 年宪法予以了明文认可,其第78 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然而,在“大跃进”运动中“只服从法律”的宪法规定被抛到九霄云外,取而代之的是,只服从党的领导,具体是服从同级党委的绝对领导并接受上级党委的指导与监督。于是,审判独立没有了,法官和法院不再是纯粹的执法裁判机关,而成为党执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再拥有自己独立的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使命,相反,党的任务就是它的任务,党的使命就是它的使命。在裁判过程中,党委的指示、意见或决定往往直接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既定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承审法官的专业判断常常沦为无足轻重的存在。“大跃进”中大量的冤假错案和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的畸轻畸重( 以畸重为主) 判决,其主要根源就在于法律规定、司法程序以及法官的专业判断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基本成为点缀和摆设,决定裁判结果的不是它们而是“幕后”的各级党委,具体是党委主要领导人的意志和决定。服从党委领导必定意味着法治意义上的审判独立在形式上都难以保全,更遑论实现不受任何外在意志干扰的实质独立了。

翻阅那泛黄的半个多世纪前出版的一卷卷《人民司法》,它里面所宣传、主张和论证的都是司法要从属于政治、为政治服务,司法要服从党的领导、做党的驯服工具。一句话,“大跃进”时期关于司法与政治,其基本判断是司法与政治乃“水乳交融”,所谓彼此之间保持距离绝不可能亦决不允许; 关于审判独立,其基本判断是司法审判同样要服从党的领导,所谓司法审判要回避党的领导实属天方夜谭,最多也只能是党委领导下的审判独立。此等认知在实践中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结果是司法不像司法,政治不像政治,整个国家因此而陷于毫无法治秩序可言的混乱状态,社会经济及文化道德不是向前慢慢发展而是向后急速倒退。那造成此等认知的根源在哪里呢?

窃以为,此等认知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大跃进”何以发动的原因那里。为什么会出现“大跃进”这种在今天看来明显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荒唐政治运动呢? 答案或许纷繁复杂,但革命领袖的“不断革命论”或许能道破其中的天机。

1958 年1 月,毛泽东曾在一份党内文件中说: “我们的革命是一个接一个的……现在要来一个技术革命,以便在十五年或者更多一点的时间内赶上和超过英国……我们的革命和打仗一样,在打了一个胜仗之后,马上就要提出新任务。这样就可以使干部和群众保持经常饱满的革命热情,减少骄傲情绪,想骄傲也没有骄傲的时间。”[65]( P. 349 - 350)“大跃进”就是继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完成和1957 年整风运动结束之后的又一项新任务,又一场新的革命运动。在不断革命中最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呢? 毛泽东认为是“政治思想”。他说: “不注意思想和政治,成天忙于事务,那会成为迷失方向的经济家和技术家,很危险。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是完成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保证,它们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思想和政治又是统帅,是灵魂。只要我们的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稍为一放松,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就一定会走到邪路上去。”[63]所谓政治思想工作其实就是时刻领会和把握党的立场、态度、观点和方法,严格按照党的意志办事,对党的事业即“不断的革命运动”永远保持忠诚与忠贞。

因为始终处于热血沸腾的“革命”状态,所以,对于充满经济理性、斤斤计较于权利义务的法治缺乏本能的冲动与兴趣。既然总处于革命状态,那原本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当然也要顾大局,需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投入到革命运动的洪流中,并坚决服从运动的总指挥———党的领导,而对革命只能从一而终,决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游离于革命运动之外,此乃革命者尤其是革命领袖从未动摇过的基本立场。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革命的观念和革命的运动尚未彻底废除,那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执法部门都不可能成为一个纯粹的执法部门,更不可能只服从法律地开展其执法活动。

犹太哲学家阿伦特( Hannah Arendt) 曾在《论革命》中说: “大多数所谓的革命根本就没有构建自由,甚至也无法产生对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宪法保障这一‘有限政府’之福,这是一个千真万确而又令人悲哀的事实。”[64]( P. 203) 整个20 世纪,我国差不多都是在革命运动中度过,但自由权利、宪法保障和有限政府距离我们不是越来越近而是恰恰相反———愈来愈远。我们的革命经历和革命后的命运充分证实了阿伦特的这个判断。而我们如要真正继承人民司法“大跃进”的遗产,就只能重新反思革命本身,因为造成人民司法参与“大跃进”梦想秀的不是别的,正是法院和法官无法逃避的“革命”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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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法论坛》2013年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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