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2 次 更新时间:2013-10-29 20:40

进入专题: 传媒监督权   宜黄事件  

陈柏峰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宜黄事件”是一起因传媒监督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对该起事件的调研及对相关新闻内容的梳理表明,其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存在瑕疵,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相关传媒也未能坚持中立的立场,报导中未能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未能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因此,该案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法治偏差。这与传媒介入的特性有关,更与传媒追求商业利益的倾向有关。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响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承担公共表达职能的传媒,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价值的维系纽带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约,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这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关键词: 宜黄事件;传媒监督权;法治:中立立场

 

一、研究思路与个案进程

最近十年来,中国传媒的发展,给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冲击和机遇。通过传媒监督寻求法律救济,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推进社会制度的革新,在过去十年表现得非常突出。尤其是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意见表达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使人们可以通过BBS、 QQ、博客、微博等技术手段,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地参与社会生活,表达政治意见。借助网络媒介,人们的互动关系超越了时空的限制。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而法治热点事件,彰显了当下传媒监督权在法治建设中的巨大力量。尽管如此,网络时代的传媒,对于法治建设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对其的制约则会造成负面影响,[2]成为私人和商业机构谋取私利的空间和手段,引发对国家和法律的怀疑、藐视和抗拒,消弭传媒监督权的公共性。

借助一个具体的法律事件—宜黄拆迁事件和围绕这一事件的传媒监督实践,本文试图梳理其中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及其对法治实践的影响。为此,2011年5月,笔者对“宜黄事件”的相关知情干部和群众进行了访谈。为了保持客观,本文尽量使用媒体上公开的材料,在必要且没有公开材料时才使用访谈材料。此外,本文之所以使用“传媒监督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更为常见的“舆论监督权”,是因为在宜黄事件中,传媒是舆论监督权行使的主要途径。

从事件进展来看,传媒对政府的监督对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传媒监督的发展脉络是:传统媒体报道→网络转载→宜黄官方回应→网络讨论一传统媒体报道→微博“直播”引发网络热议→传统媒体跟进→网络讨论达到舆论高峰→事件解决→传统媒体和网络继续讨论。在这个过程中,传媒监督有两大特点:一是如同在其它热点事情中一样,网络改变了意见表达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而可以通过网络迅速聚集意见,形成“民意”,进而最终强化传媒监督的力量;[3]二是微博的直播推动了事件的升级和发展,使舆论升温、白热化;三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互相设置议程,配合跟进,网络媒体使消息传播得更加快捷,传统媒体则增强了信息的公信力,最终强化了传媒监督权的力量。

 

二、“宜黄事件”中的传媒监督权行使

(一)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

新技术工具带来的对时空限制的突破,加强了传媒监督权的力量。这是网络时代的民主幸事。但是,它也对传媒提出了挑战。真实的信息是传媒监督的基础。在网络时代,事件一发生,传媒就可以迅速介入,不断报道并推动事件的进展。如果事件演变为受人关注的公共事件,报道就需要有后继消息和评论传出。而在更短的时间和不受限制的空间中,获取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难度就更大,对传媒的职业要求也更高。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如何呢?不妨仔细来看看:

1.政府到底有多少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南方都市报》记者引用当事人钟如翠的说法,政府“带着100多人的队伍”,并报道称一名路过的乡镇医生“除了看到近百人的拆迁队伍,还细心地发现在加油站旁有一辆消防车、一台黄色的挖掘机”。[4]而根据《潇湘晨报》报道,“钟如翠说,9月10日上午9点多,警察、城管大概40多人来到他们家,说有人举报钟家有汽油,要进屋检查汽油。”[5]从目前网络上可见的照片来看,现场最多也就30人左右,其中钟家就有13人,事发时还有亲戚前来助阵。到底是钟家在撒谎,还是媒体在不实报导?记者是否有编造现场工作人员数量的嫌疑?是否有制造政府“围攻”钟家的假象,以博取公众同情,从而误导舆论的嫌疑?

2.政府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救人?对此,《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起先并未提及。不少网络媒体报道说“副县长和警察叉腰阻救人”,称“在场的官员警察等人无一施救,甚至家属想去救人还被阻止,事后还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及向媒体透露此事”。[6]这与宜黄官方宣称的有很大出入。[7]此后,《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纠正说,“此前她(钟如翠)对记者说,无政府人员参与救人。昨天在与记者认真看了照片之后,她承认,政府确有工作人员参与了救人。”[8]即便如此,后来的网络媒体转载,仍然都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参与救人,而纠正的报道却石沉大海。无疑,钟家起先有所撒谎,后来虽有媒体纠正,大部分媒体仍然选择性地接受先前的“事实”。媒体为何故意忽略甚至歪曲某些事实?是否有制造工作人员不但不救人反而阻止钟家救人的假象,以获得公众对政府的恶感,从而误导舆论的嫌疑?

3.现场照片从哪里来?各种媒体刊用了十多张现场照片,却没有一家媒体说明其具体来源。这不符合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南方都市报》记者曾交代:“南都记者获得了事件现场目击者拍摄的一组照片,113张照片详细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相机的日期、时间设定有误,记者只能从照片记录瞬间的时间间隔来还原现场。”[9]《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年纪最小的女干部”说,“只有事先爬上对面的建筑工地,并架好三脚架,才能拍到如此清晰的自焚及跳楼照片。”“以我的(摄影)专业常识,我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他们(钟家)蓄意而为,早已准备好了汽油,准备好了拍照的。”[10]记者写到这里,仍然回避了这些照片的来源。现场照片的来源,直接牵涉到事件的性质。正像“年纪最小的女干部”所说:钟家对面没高楼,只有建筑工地,113张清晰整齐的照片是谁拍的?在笔者调查中,有人说:钟家联系了记者,准备了汽油,等着政府来就开始演戏!

4.钟家人直接往身上倒汽油了吗?《南方都市报》、《新世纪周刊》等报的记者引用几位证人的话说,罗志凤和叶忠诚“有拿着汽油壶从头上倒下来的动作”。[11]其后《三联生活周刊》的报道却只是说:“下面看热闹的人说,两位老人本来想在房檐上点火,没想到汽油威力大,很快烧到自己。”[12]一篇发在博客上的记者稿件提及,收治伤者的南昌医院的罗医生说,叶忠诚“意识清醒,烧伤面积比较大,虽然烧得不深,不过因为是老人家,现在仍然是最危险的一个。”[13]从新闻报道来看,三个人中燃烧时间最长的是叶忠诚,如果真是将汽油从头往下淋,会烧得不深?从前述网络照片来看,钟家并没有人直接往身上淋汽油。

5.照片中是着火的钟如琴吗?事发后的第二天,网络刊发了拆迁自焚现场的数幅照片及事件的大致报道。其中有一幅照片,被很多媒体说成钟如琴着火后跳下的情景,但事后确认并非如此。“之前报道最惊心的一幅照片是一团火球从二楼掉到一楼的瞬间,那团火被认为是着了火的钟如琴,但南都记者昨天经过认真判读系列照片,结合官方情况说明发现,那团火不是钟如琴,而是着了火的棉被。”[14]没有确凿根据,将揣测当作事实进行报道,事后被证伪,这是对传媒公信力和记者职业素养的一大损害。通过深人事件现场采访,这种报道失误本来可以避免。

6.钟家人在事件中做了什么?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读者很容易联想到钟家被逼以自焚来捍卫私有财产。但是,钟家并不一定是所谓“被逼自焚”。在笔者调研中,宜黄有群众说,钟家想比照旁边的加油站来置换商业用地,但是政府不答应,居住用地怎么可能置换成商业用地呢?于是,钟家就要抗争。从网络照片来看,钟家小女儿钟如九,在家人泼汽油纵火、自焚时,都在淡定、理智地摄像。这似乎不太符合常理。一个合理的猜测是,钟家早已做好准备,等政府前来拆迁时,就让老人和妇女以纵火、威胁自焚相抵制,并做了拍好照片诉诸传媒的准备。他们的行为试图达到的目标,大约是既不会真正伤害自己,又可以恐吓政府,还能博得公众的同情,从而迫使政府满足其补偿要求。事件结果却是始料未及的悲剧。

在记者谭人玮报道文章所附的照片中,可以清晰看见,钟如琴所谓的“自焚”,其实是她先扔点燃的被子攻击他人,然后向着火的衣物泼汽油的场景。[15]谭人玮也明确讲到了这一点。从这几张照片的顺序来看,钟如琴先是在室内用燃烧的被子攻击楼下的政府工作人员,接着又泼汽油到被子上,可能是发现被子已经熄灭,于是又在室内点火试图把楼下的汽油引燃,结果引火上身。她并非故意自焚,而是不小心着火。罗志凤则向房屋泼洒了汽油并纵火。此时,紧贴钟家房子正停放着一辆运输油品或液化气的槽罐车,邻近还有加油站,他们应该了解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媒体却对此都视而不见。

如此看来,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权的信息基础还真不太牢靠。当然,不可能要求传媒监督的所有细节都完全真实。“在报道任何事件的时候,如果传媒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订准确,那么就是以科学家的标准要求记者或传媒文章的作者,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16]倘若如此要求的话,传媒就只好缄口不言,传媒监督权的行使空间将会不存。早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判决认为,所有情节均须属实的要求,势必会导致自我审查的效果。[17]但是,即使以最宽松的标准进行要求,现场有多少人,政府人员有没有救人,关键事实都出错,新闻照片没有来源,这些似乎都是难以原谅的问题,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而且,新闻报道从一个网站被转载到另一个网站,报道内容也会出现关键性的差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没有真实可靠的信息基础,传媒监督如何让人信服?

(二)传媒监督权的中立立场

在热点事件中,当事人在面对政府时处于弱势的位置,因而寻求传媒支持,使“冲突社会化”,这是可以理解的选择,而网络传媒也为民众表达情绪和态度提供了一个理想渠道。媒体关注的是事件的新闻性,偏好讨论事实真相和行为的道德性。这种关注应该有恰当的度,否则,媒体就很容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给事件定性,传媒监督就变成了“传媒审判”。因此,传媒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保持其中立立场就很重要。其基本要求是,传媒报道的内容应当大体上平衡,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站在对立双方的立场上做辩证报道,对双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都应该得到陈述,给双方以相同的陈述版面或时段。这样,传媒才能既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又不容易遗漏重大信息,为事件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为民众看待事件提供全面思辨的视角,从而最终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宜黄拆迁事件中,我们很少看到客观公正的报道,传媒监督权行使未能表现出中立立场。

1.选择性地安排新闻报道版面。很多传媒在报道中故意删除接近真实情况的报道,而采用误导性语言来歪曲事实。谭人玮曾写了一篇较为接近事实的报道。[18]这篇报道纠正了之前的不实报道,但奇怪的是,没有一家门户网站转载这篇报道。在它出来以后,很多媒体仍然转载不实的报道。前已提及,从这篇报道所附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出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很多媒体在转载失实报道时,还专门选择了不能再现真实现场的模糊远景或黑白照片。是不是只有这样,才方便记者的想象和编造?才可以诱导大众顺着记者的思维去发挥?在《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一张引起广泛误解的照片继续被放在首页,仅在下面用很小的文字说明这是被子而不是人体。[19]

2.采用歪曲性标题和误导性按语。腾讯网在播报宜黄事件时,首页用的标题是“江西宜黄县拆迁冲突中3人着火疑为自焚”,但进入新闻页,标题就变成了“江西抚州强拆钉子户爆发冲突3人自焚”。[20]网易的报道则用“江西抚州强拆致3人自焚现场警察拒绝救援”这样与原文内容不同的标题,并删掉了宜黄官方的解释。[21]腾讯网在转载《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时,标题变成了“燃烧的真相: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都不知道”。[22]《中国经营报》的一篇报道中,编者加了这样的按语:“‘拆迁’这个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的问题,难道就没有一种缓和的解决方式吗?也许有,但强硬的拆迁方不屑寻找,脆弱的被拆迁方无力寻找。”[23]文章报道还没开始,就把政府定性为强硬,把钟家定性为软弱,编辑已经给事件定性了。

3.采用模糊的文学语言进行粉饰或污名。很多传媒报道都有粉饰钟家是“勤劳善良”的弱势群体的倾向。《中国经济周刊》的一篇报道,花了很长篇幅讲述了“自焚者的前半生”,讲述钟家如何从安徽流浪到宜黄,靠勤劳致富,终于有今日之小康生活。[24]这无疑有粉饰的成分,因为它对钟家连生9个子女的事实视而不见。在计划生育政策非常紧的时代,无数人为超生一个孩子而吃尽苦头,而钟家却可以连生9个,不知他们是如何与地方政府互动的?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的弱势吧。《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用很长篇幅的文学化语言来描述拆迁之前钟家的温馨生活:“9月10日,一个宁静的早晨,……儿女们欢快地围坐在桌子边吃着。”[25]这段温馨的文学化描写,其背后的潜台词是:宜黄县政府多么可恶,竟打破了钟家的温馨生活。

与尽力粉饰钟家不同,很多媒体对宜黄县政府则以文学语言进行污名化。上述《南方都市报》的这篇报道,专门介绍了“拆迁背景”,讲2009年宜黄经济总量小,财政压力大,而在2006年,“宜黄还被《小康》杂志爆出部分公务员被拖欠51个月工资,并称当地存在机关冗员严重、财务管理混乱、公务浪费无度的现象。”因此,在财政压力下,经济发展成了政府要务。[26]记者把相隔几年的资料放在一起,“轻而易举”地下了一个结论:宜黄发展经济是为了解决政府冗员带来的财政压力,与宜黄百姓没有什么关系。在记者的文学化表述下,宜黄县政府还“演绎”了一曲“抢尸体”的大戏。而笔者调研得知的事实是,叶忠诚死后,医院按照操作规程应当将遗体送到殡仪馆去,但遭到钟家的阻挠和取闹。于是,医院求助于县政府,县政府出面护送。

对宜黄政府最大的“污名”,莫过于无视县委书记的积极努力(亲赴机场安抚当事人,劝说其放弃越级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却把钟家姐妹的上洗手间的事,演绎成“厕所攻坚战”、“现实版保持通话”。[27]据知情人士揭露,记者文学化的表达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28]而且,如果真是“截访”,何须县委书记前去,直接派几个民警控制钟家姐妹,不就行了吗?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必须逐级进行。钟家两姐妹无论是去北京上访还是去找境外媒体,地方政府都有权且有职责“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否则,政府就是违法不作为。

 

三、传媒监督权行使的偏差及其原因

传媒出现信息失真,有时不可避免,但传媒监督权的立场不中立则是致命的伤害。它伤及传媒的信用度,损害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最终使传媒监督权行使出现偏差。其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事件目前并未得到较好解决,而以后解决起来更为棘手,难度更大;二是传媒监督并没有有效敦促冲突双方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问题,反而有损法治。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取得了胜利,因为涉案官员受到了严肃处理,宜黄县委书记、县长也被免职。但是,这不是传媒监督的最终目的。传媒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涉案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而这显然没有达到。自焚事件虽然得到了处置,但拆迁和补偿问题却没有有效解决,将来如何解决也似乎困难重重。按照目前的局势,不给钟家更多的补偿,钟家似乎不会罢休;然而,如下文所分析,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基本合理合法,如果转而给钟家更多的补偿,就会对已经接受补偿方案的其他拆迁户不公平,势必引起他们的反弹。因此,接下来如何对钟家进行拆迁补偿,将是件非常麻烦的事情。从笔者调研获悉的情况来看,目前宜黄政府官员并不想碰拆迁的事情,宜黄的发展和城市化因此受到阻滞。虽然拆迁事件已经过去一年多,但全县涉及拆迁的开发项目都已停滞不前。这是一个糟糕的结局。传媒监督没有促使问题在法治框架下得以解决,更没有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个案中的关键问题几乎都被回避了:

1.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理?根据宜黄县政府的通告,政府对钟家提出了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补偿钟家41.5万元,装修及安置补偿费另算;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在与钟家相隔60米的地段进行房屋置换,同时为钟家在凤岗镇农科所批三户宅基地,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并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但钟家没有接受,而是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在规划的商业街中置换四块总计48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准许他们自建店面房并办好相关手续,房屋价值及装修费用等按市场价格另行补偿;三是补偿300万元作为安置费。[29]在媒体报道中,甚至在省市专案组的追责中,对政府的具体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始终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媒体大多屏蔽了政府房屋置换的拆迁补偿方案,而去炒作政府的货币补偿如何不合理。“整栋楼将近400平方米,一共才评估41万多元,算下来每平方米只有1000多元。而周围的商品房已经是2700多元。”[30]“他们所处区域楼盘价格已达2500元每平方米左右,‘在恒昌买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毛坯都要35万元’,而官方的评估却是以2008年的价格为标准,显然令他们不能信服。对于所称房屋置换,他们更多是对官方的不信任。”[31]这给了公众一种强烈的暗示,政府的货币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钟家走投无路而被迫“自焚”。货币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往往不能体现房屋拆迁时真实的市场房价水平。媒体对安置房方案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以“不信任”一笔带过。钟家要求比照旁边的加油站,补偿同样面积的商业用地自建房屋,这种要求当然不合法、不合理,因为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没有一家媒体对此具体说明,似乎都忽略加油站的商业用地性质。一直到现在,很多人都在微博上追问钟如九,钟家的要求到底是什么?但钟如九从来没有正面回答。[32]

2.政府能否对钟家实施强制拆迁?从2007年开始,拆迁人与钟家展开了历时三年的协商,拆迁补偿协议始终未能达成。2009年10月18日,拆迁人向宜黄县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宜黄县房管局于11月3日出具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11月19日向宜黄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11月23日,县房管局将行政强制拆迁通告张贴在拆迁地点,要求钟家在2009年12月8日前将房屋搬迁完毕,但钟家拒绝搬走。依照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政府此时如果实施强制拆迁,完全符合程序。政府工作人员在三年内与钟家协商了50多次,但钟家多次洒泼汽油,阻挠协商。政府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后,又与钟家谈了9个月。难道这就是政府的“蛮横无理”?强拆决定是否合法,媒体记者完全可以查阅法律或咨询法律人士;强拆决定是否合理,媒体记者完全可以采访一下与拆迁利益无关的民众。

传媒有些评论根据“私有产权神圣”的观念认为,不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不能征地拆迁。这种观点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也缺乏理论基础。任何产权的保护都不是完全绝对的,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这是全世界的通例。否定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意味着每个产权人都可以为土地资源利用设置障碍,而这必然将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或使用不足,人为地降低资源利用效率。[33]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增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项目即可视为“公用事业”,可以强征私有土地,强拆私有住宅。判决的多数意见认为:“这项(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新伦敦)市政府整合各种居民和相关土地资源,就是因为作为整体发展(的收益)大于部分发展的总和”。[34]被征收土地开发后的利益,不能被该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全世界的通例。

本来,传媒应该是一个公共辩论的平台,但在这起事件中,所有记者和评论员几乎都回避了事件的关键问题,只是一边倒地指责宜黄政府,没有人愿意仔细听取、更没有人听懂后者的看法和意见。宜黄官员“慧昌”投书网络,[35]本来是一个展开公共辩论的良好契机。“慧昌”的文章虽可能有不妥之处,但主要还是在解释政府做事的逻辑。传媒和网友如果不同意,可以理智地与之展开辩论。但遗憾的是,“慧昌”的文章经过网络转载之后,就只剩下一句话:“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这样一来,“慧昌”完全变成了批判的靶子,变成了反衬传媒有多么“正义”的对立面。传媒如果有公共辩论的精神,就不该忽略“慧昌”在逆境中展开公共辩论的勇气,就可以读出“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在“慧昌”的文章中只是一句无关大局却多少有些道理的比喻。然而,媒体丧失了公共辩论平台的地位,我们看不到宜黄政府在媒体中的辩护声音,只听到被拆迁户一方的声音,最终传媒监督也不可能促成事件在法治框架下得到解决。

在调研中,宜黄有官员向笔者表示,将来也不可能给钟家更多的补偿,因为过去的补偿方案是合法的;但矛盾如此尖锐,回头可能会在医疗费用方面多给钟家一些补助。如果问题最终真是这样解决的,宜黄拆迁事件也就没有多少“法治标本”的意义。无论是从宜黄官员多次投书网络来看,还是从笔者调研获悉的情况来看,宜黄方面并没有从心理上接受“传媒审判”的结论。当地有很多民众也拒绝接受这种结论,[36]甚至有人宣称,宜黄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要回政府给付钟家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37]抚州市委的调查结论也认为,宜黄政府是依法拆迁,事件是“拆迁对象不慎烧伤”,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制造了一个双输的局面,政府和钟家都不是赢家—钟家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难以弥合,宜黄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受到了不应有的损伤。

1.传媒监督权的介入与偏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能不公正,给失地农民的补偿过低,农民不接受;但有时无论多高的补偿,也可能有少数人不接受,他们希望得到更多。不接受补偿方案的农民就成了“钉子户”,他们与基层政府会有一番较量。政府一般不会一开始就动用强制措施,而是与钉子户沟通,劝说其接受;劝说不成,可能会以一定的让步来换取钉子户的让步。这样一来,汲少数钉子户可能会意识到,政府并非想象得那么强大、也会妥协,他们的预期因此水涨船高,进而提高要价。当政府发现钉子户的要求远远超过了接受范围时,态度就可能突然强硬起来。到这时候,钉子户如果不肯妥协,就很容易发展为与政府对抗。为了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钉子户可能通过诉诸传媒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如果没有传媒监督权的介入和支持,农民与政府的力量不对称,很难与地方政府较量,更不用说获得政府的妥协。传媒监督权介入之后,会支持失地农民,后者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件好事,可以敦促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慎用强制措施,促使纠纷得以合理合法地解决。

但是,传媒监督权的介入也可能带来偏差,导致危害法治的局面。传媒监督权介入很容易造成强烈的“反弹效应”,即当事人的诉求水涨船高,越是传播规模和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要价就越高,越容易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其要价与诉求就越容易得到满足。这种“讨价还价”很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诉求扩大化,而放大的利益一旦得到满足,就意味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更能做钉子户,谁得到的更多,就会激励更多的人去找媒体。尤其是,如果媒体缺乏健康的话语环境,片面强调农民反抗征地拆迁的正义性,毫无原则地支持失地农民“维权”,就可能造成“只要强制拆迁都是违法”、“新闻披露就等于正义”的歪曲,钉子户因此可以将不合理的诉求包装成“维权”。[38]这样,本来是维护拆迁补偿正义性的强制拆迁,就可能在公众眼中丧失基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地方政府因此越来越不敢强制拆迁,越来越迁就钉子户的无理要求,拆迁补偿将丧失标准和正义性,拆迁将更加难以进行,相关纠纷也永无宁日。

这种传媒监督权介入所导致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产生偏差,偏离法治的轨道,直接影响到法治体系的正常运作,不利于法治的统一性与正当性的维护。在传媒监督中,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视听冲击胜于说理明辨,知识先占胜于法律灌输,形象塑造胜于规则论证,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叙事策略胜于理性诉求,符号建构大于法律信守。[39]传媒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是“感官正义”,而法治所一贯追求的是实质正义。目前,对于大多数热点事件,传媒都通过讲述当事人或受害人艰辛的生活磨难、忠厚的性格品质、令人愤慨的现场冲突、无法忍受的冤屈和不公等,加之生动的文学化语言修饰,强化对悲惨的描述,以此来博得民众的同情。[40]这样,经过传媒表达的案情,已经与真实的案件和生活有了距离,使民众脱离了对真相与法律的关注,塑造了民众的视角,从而可能利用民众的感情,推动案件的解决。但是,这往往是个案的胜利,是政府面对传媒压力的妥协,而不是传媒监督的制度性解决,其对法治的积极意义非常有限。

2.传媒利益与监督权行使偏差。从理论上说,传媒应该以中立的立场客观地反映冲突双方的诉求,在其中起沟通桥梁的作用,探索冲突的化解之道。但是,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传媒,无疑与商业利益联系到了一起。目前,中国传媒主要有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党委和政府直接创办并管理的官方媒体;二是有关行业或部门创办并管理的行业或部门媒体;三是企业创办和经营的商业媒体。传媒体制改革以后,行业、部门媒体大多已商业化,官方媒体也有一些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子媒体,如人民日报社旗下的《环球时报》。因此,除了极个别外(如《人民日报》),绝大部分传媒的运作都是以商业利益为依归,直接受制于商业经营目标。“纯客观、完全超脱或中立的传媒仅仅是一种道德虚构”,“就主观状态而言,传媒监督的具体追求与其说是为了法治的完善,莫若说是为了实现传媒自身的利益。”[41]因此,传媒监督的社会效益追求有可能让位于媒体的商业效益追求。

对商业利润的追求,常常诱使传媒放弃自我约束,从而使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偏差。或者说,传媒的商业本性决定了传媒监督权行使会出现偏差。不可否认,传媒的商业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与法治的要求相一致,但彼此间发生冲突也颇为常见。在发生冲突时,媒体就有了干涉法治的机会和能力。传媒可能会迎合和利用社会公众的某些心理,把公众注意力引向其所希望的方向,从而实现传媒自身的利益。传媒的利益通常与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等联系在一起,这迫使传媒需要吸引公众注意力,追求轰动效应。公众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众多媒体都要进行争夺。面对繁多的事件,如何选择关注的焦点、圈定特殊目标、从特别角度切入,都影响着传媒利益。只要能“吸引眼球”,就可以获得商业利益,因为“眼球”就是社会影响力,而社会影响力就意味着广告订单和收人。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差别和冲突使很多人对社会、对政府存在一些不满。这些不满平时缺乏发泄渠道,因此涉及“权势者”的负面事件,很容易成为人们的发泄渠道。在热点事件中,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身份有“富”、“官”等“权势背景”时,传媒总是有意无意突出“权势者”的狂傲、骄横,刻意强调另一方的弱势、无助以获取公众同情;只要与“官”、“富”有关的新闻、只要涉及“官二代”、“富二代”的字眼,都有可能成为网上热炒的对象或者网上流行语。有关政府的负面事件,往往能够迅速抓住人们的眼球,引起网民的关注和发声。其实,许多网民并不关心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他们也没办法、没必要把真相弄得那么清楚。他们关注事件更多地是出于情绪宣泄。这样,传媒的刻意强调和有意无意的突出,就会左右人们对事实的判断,让人们离真相越来越远。而在这个过程中,传媒因吸引了眼球而获得商业利益。

当然,传媒在吸引公众注意力时,不会直接说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常常将自己包装成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言人。但事实上,他们很难做到,相反倒是常常成为强势群体的利益代言人,强势群体可以通过资本和权力来左右传媒。经济力量强大的公司往往是传媒的广告客户,它们可以对传媒监督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尽管如此,传媒却往往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自居,对语焉不详的传言进行似是而非的报道,从而调动民众的情绪。当前中国很多享有盛名的媒体,都是通过揭露“黑幕”推动某一个案或事件而一夜爆红的,如“银广夏案”之于《财经》杂志、“孙志刚事件”之于《南方都市报》。“黑幕”与政府的关系越密切、牵涉官员的级别越高,似乎越能显示媒体的勇气和魄力。[42]“我爸是李刚”事件已经被查明是传媒的“成功”炒作,这句话是肇事司机“李启铭”在害怕、恐慌而非张狂的心态下,边哭边说的;“李刚有五套房产”、“李刚岳父是某副省长”也被证明是谣言。[43]

在宜黄拆迁事件中,传媒介入后完全从似是而非的道德立场出发反对拆迁,并通过各种方式放大谴责宜黄政府的言论,客观上将政府放到了非正义的立场上,等于在鼓励钉子户继续和政府对抗,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的可能性因此也越来越小。最终,宜黄政府和钟家都付出了沉重代价,只有传媒是真正的受益者。在类似的拆迁事件中,全国媒体一边倒,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可能是无形教唆拆迁户通过自杀、自焚的方式来“维权”。自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以后,各地不断出现“最牛钉子户”,且陆续出现了一些以自杀、自焚、扔燃烧弹等暴力方式反对拆迁的事例。虽然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拆迁户是受到了传媒的“宣传”影响,但媒体在这些事件中确实起到了一些消极作用,即使同时它也起到了某种积极作用。

 

四、法治社会的传媒监督权行使

传媒监督权并没有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只是大力推动了法治发展。冷静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传媒监督权也可能伤害法治。传媒日益成为“无冕之王”,成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竭力防范的力量,成为法律机关谨慎前行的原因。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传媒监督权可能秉持怎样的立场,应当秉持怎样的立场,这是一个应当从认识层面解决的问题。

(一)传媒监督权的预设与现实

对传媒监督权的通常认识,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人民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益,通过契约让渡部分权利而组建政府,政府代表人民行使主权,通过管理公共事务来维护人民利益。传媒监督权被认为是人民增进个体权益、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它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西方国家,传媒可以自由地对国家政策、政府要员甚至总统进行批评、指责,传媒自由被看作是监督、制约政府的手段。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曾说:“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44]在社会契约论下,传媒的功用就在于对有可能危害个人的国家权力进行监督,这一角色被形象地称之为“看门狗”。[45]按照这种理解,传媒胜任“看门狗”的前提是媒体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之外,效忠于个人自主表达,其任务在于批判,尤其是批判掌握权力的政府。

传媒监督权的中立立场,要求传媒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传媒从业人员在采访、写作、编辑、刊播过程中,不受任何外力的控制和左右,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但是,当代传媒的市场商业利益,打破了这种中立性的神话。商业广告大行其道,有偿新闻司空见惯。它们扭曲了传媒监督的立场,使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合法或非法的名义收受钱财,利用媒介平台为他人唱赞歌,“看门狗”因此变成了“哈巴狗”。同时,为了争取读者,争取受众,获取影响力及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传媒放弃中立性,迎合受众的心理,甚至是委身于受众的低级趣味。这样,传媒变得不讲是非、没有原则,批判和监督的角色也就难以实现,“看门狗”因此变成了乱咬人的“狗”。

通常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传媒理论,虽然难以面对传媒私有和市场利益的种种弊端,但它对于传媒摆脱政治控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然而,这只是一个幻觉。也许,这种理论确实使传媒摆脱了政府权力的垄断性控制,但政治力量远未从中消失。传媒监督权的中立性仍然受到政治力量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一定是权力的直接控制,而是体现在社会和公共领域中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之中。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不属于经济基础的层面,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层面,它是统治阶级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的领域,也是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领域。[46]各种政治力量都试图操纵市民社会中的机构和组织,大力传播其世界观和思想体系,使广大民众将它们当作“常识”而接受,从而“自愿地”赞成和拥护。传媒是所有政治力量的政治工具,政治力量依靠传媒发出声音、争取政治利益,实施意识形态控制和反制。美国就有资深老记者表示,华盛顿的新闻界日益没落,他们只知道顺从政府的意志,从“民主的看门狗”沦为了“哈巴狗”。[47]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被操控的,它“由大众传媒和大众通讯社所支配、被市场研究机构和舆论研究机构所观察、淹没于公共关系、宣传和政治党派竞争之中”。[48]社会权力和媒体权力可能扭曲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那些根基深厚的、很大程度上国家化的政党,以及大型的、具有社会权力的利益集团;它们利用进行市场研究和舆论研究的‘观察机构’,从事自己的职业性公关活动。”[49]它们参与公共交往的目的,不是就某件争议性事务与其他参与者达成理解,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领域施加影响。社会权力可以通过对媒体的控制来影响公共交往过程,而媒体本身也有一定的独立性。拥有传媒权力,就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支配公共领域。因为公共信息就是经由传媒才为公众知悉的,传媒承担对信息的收集与公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哪些议题和建议能够进入公共领域。这种在供给和需求方面的选择权,就构成了传媒权力。

在宜黄事件中,已经证实有境外政治势力介入。钟家小女儿钟如九在微博中说:“今天下午去医院看望妈妈和二姐的时候,来了一对抱着一个婴儿的夫妇,说对我家的事很同情,想帮我们维权。并且给我一个红包,红包里装着一个U盘,说这是很重要的证据,可以帮我们维权……”“十分钟后境外媒体就来到了医院楼下。后来我在网吧打开那个U盘的时候,发现里面全是反党反政府的内容。”[50]而钟家的律师也曾表示,他婉言拒绝了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等媒体的采访要求,并表示:“目前宜黄自焚案,已经取得国内民众和媒体广泛关注,并已有高层批示的情况下,任何将钟家案件拖人可能存在的意识形态之争,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对钟家本身而言,是不利的。所以,宜黄案完全可以接受国内媒体采访,但不宜接受境外采访。”[51]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已经初具规模,境外各种政治力量也活跃其中,甚至掌握了一些媒体,或者对一些媒体有重要影响力,他们可能将自己的政治诉求包装在传媒监督中。[52]对此,我们不能不有清醒的认识。

总之,虽然经典理论将传媒监督权认知为中立的,对之寄予“看门狗”的厚望,但在目前的现实中,受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影响,传媒很难做到立场中立,中立常常只是大众一厢情愿的幻想。

(二)塑造传媒监督权的健康立场

虽然传媒监督权的中立立场很难达到,但传媒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现代国家是具有共同地域文化的人们在参与实践中历史地形成的,安德森指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联结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53]现代国家本身体现了共同体的价值,它是主权的最高代表。传媒在构建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共同体的价值维系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通过公共表达当然地成为价值维系的纽带。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民主和自由,传媒是保证民主和自由的必需途径,因为公共表达的完善机制只可能由传媒来提供。这就需要塑造传媒监督权的健康立场。

传媒自身的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可以被容忍。如果其追求和表达不违背一定的准则和底限,并经由传媒市场的公平竞争,就不至于危害法治和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不过,其前提是传媒确实能提供完善的公共表达机制。目前,对于公共表达的机制,很多学者仅仅关注政府的信息检查,这有失片面。在桑斯坦看来,完善的公共表达机制至少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信息不应被事先筛选,因为未经计划的、无法解除的信息接触,可以防止社会分裂和极端化发展;二是大部分公民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这样,社会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处理。[54]社会成员如果不能分享彼此的经验,人和人之间就很难理解,异质的社会就很难处理社会问题。而共同经验,在现代社会需要由媒体来塑造,它可以提供社会粘性。如果传媒不能提供共同经验,必将带来社会分裂。因此,在传媒的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被承认的同时,传媒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塑造具有社会粘性的共同经验。

在网络时代,民意汹涌为传媒监督权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网络民意也存在诸多不真实和不理性之处。真实民意必须基于正确的事实,而由于网络缺少传统传媒那样的过滤程序,提供的信息不够权威,导致虚假信息泛滥,网民常常以错误的信息为讨论基础。只要掌握相关技术,就可以恶意炒作,操控网络民意,使网络上充斥着单方面声音,“真实的民意”则隐身于网络技术之下。在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驱使下,“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等炮制虚假民意的事例屡见不鲜。况且,网络民意的代表性不足。中国的网民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体,青少年学生所占比例非常高,而占总人口最大比例的工人、农民阶层的网民比例却相当低。青少年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心智发展不成熟,他们表达意见的时候,往往带有情绪性和随意性,其热情很容易被人利用。网络的隐匿性使得言论者无须承担责任,因此很可能会使言论者无所顾忌,带有游戏心态,意见表达沦为情绪发泄。而且,并不是所有网民都会积极发表意见,网上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由于中和的意见不那么引人注意,不容易被人记住,那些积极发表意见的网民往往容易走极端,因为极端观点很容易在网络上被放大。另外,网络民意很容易受个别“意见领袖”的影响。意见领袖常常能引导、控制整个网民舆论的方向,情绪化的意见领袖也容易将网络民意带人情绪化的深渊。

正是由于网络民意存在诸多不真实和不理性之处,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才更加重要。传媒的偏见在网络时代会被成倍放大,造成民意分裂,传媒的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则可能毁灭真实的民意和传媒的信用。正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的传媒更有责任去塑造民意、凝聚共识。“新闻网上的头条故事就很容易成为公众要务,不仅有助于界定哪些才是核心议题,同时也创造了千万人共同关注的焦点。”[55]在法治事件中,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会互设议题、互相跟进,这是通过塑造民意来凝聚共识的机会,而处置不当也可能会制造分裂。传统媒体以怎样的方式讲述新闻故事,网络媒体如何转载及推荐,这些都会塑造出不同的民意,并推动事态向不同的方向发展。遗憾的是,目前中国的不少传媒未能较好地履行责任,未能恪守公共准则和专业操守,扮演恰当的角色。他们有时未能对某些话题或意见提供给受众适当的理解,有时又为自己的偏见所苦,有时不处理实质问题,反而倾向于断章取义、哗众取宠。这些错误在宜黄事件的传媒“监督”中一览无余,结果是传媒未能塑造民意,不能有助于稳固社会共同价值观,反而使得社会处于分裂状态。一个例子是,宜黄事件至今已过去一年多,各方面仍然缺乏共识。

在现代法治国家,“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这个公众集体的学习愿望和批评能力,是大众传媒同时既当作预设、也提出要求、并予以强化的东西;像司法部门一样,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议题,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56]倘若真能如此,传媒监督权就中立化了,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向传媒权力的转换就能被阻止。政治利益集团和社会利益集团要利用传媒,就必须为解决公众所觉察的问题或对问题的查明和剖析做出令人信服的贡献。

传媒监督权的客观中立在现实中受到种种制约,因此如何让传媒成为公共表达而不被扭曲,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网络时代的来临,从某种程度上弥合了个人权利与传媒角色之间的鸿沟,为个人自主表达与公共表达的结合提供了技术便利。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更为主动地表达,参与新闻的报道、评论和传播的目标。这种民意表达需要力图避免在传媒精英的影响下异化,因此需要塑造传媒监督权的正确立场。传媒最好的立场就是只代表自己,在公共事件中不要以介入的姿态去代表当事的任何一方,而是把相关各方的实际情况与诉求尽可能充分地呈现给社会公众,去探讨能让各方利益都能够尽可能满足的解决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在这个过程中,传媒应当有塑造民意、凝聚共识的意识,这样才能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共表达和民主协商的有效平台。

传媒监督权的立场塑造,依赖于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是传媒人对自身的职业伦理约束,二是法律对大众传媒的规范。通过对大众传媒的操纵,政治利益团体和经济利益团体可以制造公共意见,但那种依靠贿赂、收买、暗中组织权力所造就的“公共舆论”,一旦其来源被昭示于众,便会立刻信誉扫地。“公共意见可以操纵,但不可以公开收买,也不可以公开勒索。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是不能随意‘制造’的。”。因此,为了塑造法治社会中传媒的健康立场,应当对其加以规制,对那些违反职业伦理的传媒监督行为进行公开的批评,对那些违法的传媒“监督”行为进行制裁并昭示于众。

 

注释:

[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2]参见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3]参见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4]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5]周至美:《江西宜黄县拆迁起冲突3人疑自焚重伤人院》,载《潇湘晨报》,2010年9月12日。

[6]《江西宜黄拆迁引三人自焚官员警察无一施救》,载凤凰网http: //news. ifeng. com/society/1/detail-2010-09/12/24923950.shtml, 2011年4月24日访问。

[7]参见《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载红网http://china.rednet.en/c/2010/09/12/2064461.htm,2011年4月24日访问。

[8]谭人玮:《江西宜黄官方:并非强拆三人非自焚是不慎烧伤》,载《南方都市报》, 2010年9月13日;《江西3人疑因拆迁冲突自焚》,载《新闻晨报》,2010年9月13日。

[9]同注[8],谭人玮文。

[10]崔晓林:《“燃烧”的宜黄:“9·10”拆迁自焚事件调查》,载《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9月30日。

[11]同注[4];刘长、刘虹桥:《自焚全记录》,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9月20日。

[12]王恺、吴丽玮:《拆迁户欲进京寻求法律援助被堵机场》,载《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10月1日。

[13]王婧:《江西宜黄“拆迁自焚”调查(未发稿)》,载王婧博客http://blog.qq.com/qzone/61741072/1284476149.htm, 2011年4月24日访问。

[14]同注[8],谭人玮文。

[15]参见注[8],谭人玮文。该网络地址现在仍然可见照片,参见南方报业网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0-09/13/con-tent-15817741.htm, 2011年4月24日访问。

[16]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7] See New York Timesv.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18]同注[8],谭人玮文。

[19]参见注[4]。

[20]周至美:《江西抚州强拆钉子户爆发冲突3人自焚》,载腾讯网http://view.news.qq.com/a/20100913/000001.htm, 2011年4月24日访问。

[21]参见谭人玮:《江西抚州强拆致3人自焚现场警察拒绝救援》,载网易http: //news. 163. com/10/0912/03/6GBOR7U500011229html, 2011年4月24日访问。

[22]张国栋:《燃烧的真相: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都不知道》,载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00920/000776.htm, 2011年4月24日访问。

[23]李宾、黄康:《谁之公权宜黄拆迁自焚真相》,载《中国经营报》, 2010年9月25日。

[24]参见注[10]。

[25]同注[4]

[26]参见注[4]。

[27]参见邓飞:《记者手记:微博直播宜黄事件当事人进京受阻》,载《时代周报》,2010年10月14日。

[28]参见宜人:《作为宜黄事件人员,我认为某些媒体是在刻意歪曲事实误导受众!》,载天涯论坛http: //www. tianya. e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999165.shtml, 2011年4月24日访问。

[29]参见《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载红网http://china.rednet.cn/c/2010/09/12/2064461.htm,2011年4月24日访问。

[30]谢海涛、刘长、刘虹桥:《宜黄拆迁自焚悲剧》,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9月20日。

[31]同注[4]。

[32]参见钟如久博客http://t.qq.com/zhongxiaojiu, 2011年4月24日访问。

[33]See Michael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111 Harvard Law Review 3(1998),pp.621-688.

[34]See Kelov.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35]参见慧昌:《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载慧昌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6d0488710100lb4k.html, 2011年4月24日访问。

[36]宜黄论坛(http://www.yh0794.cn/forum.php)有大量的相关讨论意见。

[37]参见天涯宜黄人:《宜黄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拿回给钟家高消费的费用》,载宜黄论坛http://www.yh0794.cn/fonim.php?mod= viewthread&tid = 9477&extra = page%3D1, 2011年4月24日访问。

[38]在房屋上插国旗、手握宪法或物权法的影像,都可以是包装“维权”的手段;甚至以自焚、自杀相威胁,也可能是一种包装手段(有时是在媒体的鼓励和启发下)。参见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载《绿叶》2011年第1期。

[39]参见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40] 例如崔英杰案,参见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41]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42]参见注[38]。

[43]参见马竞、曹天健:《“我爸是李刚”是怎样炒起来的》,载《河北法制报》,2011年3月28日。

[44][美]杰斐逊:《杰斐逊集》(下),刘祚昌、邓红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25页。

[45]参见[美]詹姆斯·卡伦:《媒体与权力》,史安斌、董关鹏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46]参见[意]葛兰西:《葛兰西文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74页。

[47]参见[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48][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4页。

[49]同注[48],第463页。

[50]钟如九博客http://t.qq.com/zhongxiaojiu, 2011年4月24日访问。

[51]王令:《Q博士,您是否该给我一个交代?》,载王令博客http://blog.qq.com/qzone/75510648/1285731523.htm, 2011年4月24日访问。

[52]在“广州粤语事件”中,就有境外势力收买的国内媒体人活跃其中,力图推动事件的扩大化、政治化。

[53][美]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4]参见[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55]同注[54],第23页。

[56] 同注[48],第467页。

[57]同注[48],第451页。

参考文献:

{1}.[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

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6}.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载《绿叶》2011年第1期。

{7}.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8}.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出处:法学家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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