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流动人口权利救济选择倾向的实证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9 次 更新时间:2013-10-1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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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 (进入专栏)  


[摘要] 2012年10月~2013年1月,本课题组在北京、广东、浙江、湖北、重庆等地就流动人口权利救济问题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展开了实地调查。调查表明,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对于权利救济的认知,对于各种权利救济手段的信任度,以及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手段的选择方面,并没有明显差异;流动人口也没有表现出更多地寻求私力救济或者暴力维权的倾向;流动人口对于权利救济的选择表现出多样性,并没有对于某种手段的特别偏好。基于以上结论,我们建议:不应过度强调和渲染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在权利救济方面的差异,特别是不能对流动人口存有偏见;要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使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当地社会;要疏通权利救济的多种渠道,避免权利救济的极端情况发生。

[关键词]流动人口;权利救济;选择倾向


一、引言

权利救济对于法定权利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即使法律对公民权利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手段,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受阻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法定权利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成为实然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2010年,流动人口为2.2亿。但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现有制度设置中不合理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呈现出脆弱性、不平等性和易受侵害性等特征。那么,中国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选择倾向有什么特点呢?本课题组通过实地调查对此进行了研究分析。

二、 调查方法和样本情况

2012年10月~2013年1月,本课题组在北京、广东、浙江、湖北、重庆等地就相关问题展开了实地调查。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问卷对象包括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发放问卷2400份,回收问卷2315份,有效问卷2274份。

关于本次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在调查样本中,男性共1102,占48.5%;女性共1171,占51.5%。16-32岁之间共1406,占61.8%;32岁以上共831,占36.5%;年龄未填写共37,占1.6%。农业户口共1160,占51.0%;非农业户口共1114,占49.0%。由于在调查过程中,基本选择有工作的人作为调查对象,这样,在调查对象对于“您有没有现在工作地(或者现在居住地)的户口”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可以把对这一问题回答为“有”的视为户籍人口,回答为“没有”的视为流动人口。这样,从表1中可以看出,本次问卷中的流动人口样本数共1092,占全部样本数的48.0%;户籍人口共1182,占全部样本数的52.0%。


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您的合法权利是否经常遭到侵害”这一问题,主要考察两类人群权利受到侵害的基本情况。从表2可以发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认为自身合法权利“经常”遭到侵害的占比分别为12.0%、11.1%,非常接近;认为“很少”的分别为39.4%、45.4%,流动人口要稍少于户籍人口;认为“没有”的分别为32.4%、29.9%,流动人口要稍多于户籍人口。从这一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就“合法权利是否经常遭到侵害”这一问题,两类人口并没有明显差别。那么,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救济的选择倾向是否存在差异呢?这正是本课题所关注的问题。

注:[1]方格左上数据为频数,右下数据为频数占同类人口有效样本数的百分比。以下各表相同。

[2]统计频数少于有效样本数,是由于有些问卷涉及到此项内容时调查对象没有填写或者填写明显有误,因而存在缺失。以下各表统计数据也存在这一问题,原因相同。

三、流动人口对各种权利救济途径的信任程度

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寻求救济。权利救济主要有四种途径,即: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大致可以了解中国流动人口对这四种途径的信任度,并可以比较其与户籍人口之间存在的差异。

1.对司法救济的信任程度

 对于“当您的合法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时,您相信司法机构会主持公道、依法办案吗”这一问题。从表3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回答“相信”的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9.5%,户籍人口回答“相信”的占比为37.1%;流动人口回答“不相信”的占比为27.5%,户籍人口为18.6%;回答“不能确定”的,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十分接近。这表明,两类人群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存在较大差异,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相比,对司法机构更加不信任。

2.对行政救济的信任程度

对于“当您的合法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时,您相信行政机构会秉公办事、依法办理吗”这一问题。从表4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回答“相信”的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6.0%,户籍人口回答“相信”的占比为32.1%;流动人口回答“不相信”的占比为26.8%,户籍人口为19.8%;回答“不能确定”的,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非常接近。可见,两类人口对行政机构的信任度存在一定差异,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相比,对行政机构更加不信任。


3.对社会救济的信任程度

对于“当您的合法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时,您相信社会组织会主持公道、为老百姓说话吗”这一问题。从表5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回答“相信”的占流动人口总数的28.1%,户籍人口回答“相信”的占比为34.8%;流动人口回答“不相信”的占比为21.2%,户籍人口为17.9%;回答“不能确定”的,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大致接近。可见,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相比,他们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要更低一些。


4.对自力救济的信任程度

对于“您是否认为,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或者老乡等人才会真正支持或帮助自己,他人和其他机构都是不可信的”这一问题。从表6可以看出,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回答“是”、“不是”和“不能确定”的占比非常接近。这表明,与户籍人口相比,流动人口对自力救济手段并非更为信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第一,流动人口对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略低于户籍人口;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两类人口对不同救济手段的信任度并没有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差异。第二,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社会组织和自身社会关系,两类人口都没有表现出很高的信任度,特别是,在他们心目中,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没有太高的公信力。第三,并非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似乎流动人口更加倾向于相信自身社会关系,尽管流动人口对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这些公共机构并没有表现出太高的信任度,但是,他们对自身社会关系也没有表现出太高的信任度。

四、流动人口对于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倾向

1.基本认知倾向

对于“当您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时,您倾向于通过什么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从表7可以看出,对于给定的三个选项的选择,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选择占比都比较接近;两类人口均倾向于采取合法手段,选择占比分别为67.5%、61.2%;同时,没有发现流动人口有选择不合法手段的明显倾向。


注:有效样本数为2270个,其中户籍人口样本数为1181个,流动人口样本数为1089个。本题为多项选择题。

对于“当您的合法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时,您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哪种途径获得支持和帮助”这一问题。从表8可以发现,流动人口选择“司法机构”的占比要低于户籍人口;在其他选项中,两类人口占比相对接近,其中向社会组织、律师和新闻媒体求助的比例最低,但户籍人口稍微更倾向于向行政机构求助,而流动人口稍微更倾向于向社会组织和自身社会关系求助。


2.关于政治权利救济

对于“您本来有选举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但是选举过程中组织者却没有及时通知您参与选举,导致您失去了参与选举的机会,您会作出怎样的选择”这一问题。从表9可以看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回答占比非常接近;同时,可以发现,对于政治权利,两类人口的维护意识均不高,流动人口稍稍更倾向于放弃这一权利。


3.关于经济权利救济

对于“如果您工作的单位或者公司长时间拖欠工资,并且多次协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您会选择”这一问题。从表10可以看出,在这一经济权利上,两类人口均会积极寻求有效途径以求解决问题,选择“自认倒霉,离开此地”的比例极低;同时,两类人口寻求救济的途径所占比例基本一致,其中最倾向于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占比都达到了50%以上。


4.关于人身与人格权利救济

  对于“如果有他人非法拘禁或者限制您的人身自由,在您逃离后,您会选择”这一问题。从表11可以看出,两类人口绝大多选择报警,寻求司法救济,而选择进行报复或不了了之的比例极低,说明两类人口在这方面合法维权的意识都比较高。同时,流动人口选择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者办事处)或者县级政府反映,即选择行政救济渠道的比例稍高于户籍人口;而户籍人口选择“报警”的比例要高于流动人口。


对于“如果有他人非法搜查您的身体,您会选择”这一问题。从表12可以算出,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在应对此种情况时的选择基本一致;两类人口中一半以上的人会选择报警,寻求司法救济;1/3以上的人会质疑或者要求对方说明原因,进行自力救济;只有极少数会被动接受或者放弃救济。


对于“在公共场合,如果有人对您或者您的亲人不够尊重,比如:辱骂,或者推拉,或者故意找茬,您会选择”这一问题。从表13可以看出,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在应对此种情况时的选择基本一致,两类人口中一半的人会选择“和他(或者她)讲道理,要求他赔礼道歉”,20%左右的人会“找工作人员(或者保安、或者民警)评理并进行处理”,但有10%左右的人选择“和他(或者她)对着干,好好教训对方”,也有10%左右的人选择“躲开,离这种人远一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人身与人格权遭到严重侵害时,两类人口最倾向于报警,选择司法救济,很少会选择暴力手段;在受到程度稍轻的侵害时,两类人口会选择报警,或者质疑对方,进行司法救济与私力救济;在遭遇不尊重的情境时,则会选择和对方讲道理或者找工作人员,同时会有一定比例的人被动接受或放弃救济。两类人口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救济手段的选择倾向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差异。

5.关于教育权利救济

对于“现在流动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你也有孩子面临同样的问题,您会选择”这一问题。从表14可以看出,在这一社会生活权利上,两类人口大多倾向于通过各种办法来解决问题,很少人会选择采取被动接受的做法,这表明中国家长确实非常重视子女教育问题;在联合他人集体维权、回到家乡等渠道选择上,流动人口的选择占比稍高于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并不象户籍人口那样比较倾向于依赖行政救济。


注:有效样本数为2243个,其中户籍人口样本数为1163个,流动人口样本数为1080个。本题为多项选择题。

6.关于权利救济的现实选择

对于“在最近三年里,在您权利受到侵害时,曾经向下列哪些机构或个人寻求过支持或帮助”这一问题。从表15可以看出,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现实选择也表现出很强的一致性,只不过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相比,在向司法机构、律师和新闻媒体寻求帮助上,要略少一些。


注:有效样本数为2219个,其中户籍人口样本数为1151个,流动人口样本数为1068个。本题为多项选择题。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对于权利救济的认知,对于公共机关和自身社会关系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信任度,以及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手段的选择倾向方面,更多地表现出一致性,而不是差异性。

第二,流动人口在权利救济方面,也没有表现出更多地寻求私力救济的倾向;同时,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后,也没有表现出权利救济的暴力化倾向。

第三,流动人口对于权利救济手段的选择表现出多样性,并没有对于某种手段的特别偏好。当然,特定个体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偏好,但是,整个群体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偏好。这一方面大概是由于他们并没有对某种途径的特别信任,另一方面权利救济的渠道也是多层面的,具有选择上的灵活性。

第四,从不同的权利类型看,对于经济权利和子女教育权利受到侵害,两类人口均会通过各种救济手段积极地进行维护,很少消极对待;对于人身与人格权受到侵害,他们会根据受到侵害的程度,依次采取司法救济、私力救济、行政救济等方式;但是,对于政治权利受到侵害,他们的维权意识均不甚强烈,也许是由于政治权利对于他们自身利益表现出相对间接性的原因。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流动人口权利救济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不应过度强调和渲染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在权利救济方面的差异,同时,也不应过多强调流动人口在寻求权利救济方面的暴力化倾向。由于极少数流动人口非法维权或暴力维权,许多人对流动人口存在错误或者偏面的看法。在政策制订过程中,一定不能受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的干扰。

第二,要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使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当地社会。在一些流动人口聚集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方面无疑面临巨大压力,但是,应当重视的是,政府部门不应当把流动人口作为负担和累赘,而应当把他们真正视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说,中国近二三十年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大量流动人口辛勤劳动的结果。

第三,要提高公共组织(包括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中的公信度,提升流动人口通过公共组织寻求权利救济的意愿。作为公共组织,本应具有较高的公信度,但是,这些公共组织在流动人口中并没有太高的公信度,这一点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公共组织也应当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增强它们在流动人口中的公信度。

第四,要疏通权利救济的多种渠道,避免权利救济的极端情况发生。许多流动人口聚集地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矛盾非常集中并且非常容易引爆的危险地区。由于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在权利救济的观念上与户籍人口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并不是某类人天然就具有暴力、非法或者极端倾向,可以说,极端案例的发生往往是在极端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在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给社会矛盾留出释放的口子,让需要获得权利救济的人能够寻找到恰当渠道。


(本文发表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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