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曾:刘志军受贿案的深层次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0 次 更新时间:2013-10-1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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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曾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经审理后宣判,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受到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刘志军受贿案终于有了结果。消息传来,评议如潮。拍手称快者有之,意料之中者有之,颇感失望者有之,浮想联翩者亦有之。笔者自度可以归入第四类,故不揣冒昧,坦陈自己的思索如下,以求教于国人。

 

刘志军该不该从轻判决?

获知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后,明眼人一看便知:刘志军被从轻发落了。

为了论证这个观点,让我们从作为本案主要量刑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讲起。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此后其相关内容又先后在1999年12月、2001年8月、2001年12月、2002年12月、2005年2月、2006年6月、2009年2月和2011年2月经多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版本。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与修订,这一法律应当说已经相当成熟了。

《刑法》第八章专门对“贪污受贿罪”的界定与量刑作出了规范。其中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进一步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关于受贿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上溯到第三百八十三条可知:“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受贿数额(等同于贪污数额)只要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便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再来看刘志军的犯罪事实。据检察机关指控,仅仅在“受贿”方面,“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刘志军另外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方面的大量犯罪事实,以及网上盛传的18个情妇、374套住房等情节暂且不论,仅就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量刑才比较适当呢?

笔者匆匆地算了两笔账。一笔是细算流水账。刘志军从1986年至2011年的25年间共受贿6460万元。以平均计,每年须受贿258.4万元,每月须受贿21.5万元,每个工作日(以每月22个工作日计)须受贿9772.7元(这个假设意味着除了双休日以外,所有的节假日刘志军都得加班受贿)。如此看来,刘志军这25年间时时刻刻为收取贿赂款而数钱都会手忙脚乱,哪里还有对党忠诚、为人民服务的功夫?这样的情节还不算特别严重吗?另一笔是对比账。《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便可“处死刑”;6460万元相当于640多个“十万元以上”,通俗地说,以刘志军的犯罪事实论处,判他640个死刑也足够了。

再来看看执法护法者们的思维模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在7月8日的记者会上介绍了此案的基本情况,其中重点解释了对刘志军判处死缓的量刑理由。据媒体报道,“检方在发表量刑意见时称,刘志军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大部分事实,这是检方表示‘从轻判决’的一个依据”。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三,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称,“刘志军在铁路、尤其是高铁方面所作的贡献”也是“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理由”。

我们不敢苟同白副院长和钱律师的观点。第一,刘志军案件暴露已有时日,检方却迟迟不能掌握其受贿的大部分事实,即使不算失职,难免有懈怠之嫌,至少也是办案不力吧?现在却要把自己工作上的不足算作成绩记在刘志军的功劳簿上,这样做不觉得太慷慨了吗?第二,至于配合追缴赃款,对25年长期贪赃枉法之人而言,多半是无奈之举,甚至还有避重就轻之嫌,能轻易定性为悔罪表现吗?刘志军犯罪的事实,在社会上造成如此巨大的负面影响,给党和国家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失,追回大部分赃款就算“未造成严重后果”吗?难道真要等到亡党亡国才算严重吗?至于贡献能够抵罪之说,更不值得一驳。新中国历史上的罪人犯罪之前有贡献者多着呢,有几个从轻处置了?我们怀疑事先就定了调子。难怪在6月9日的庭审辩论阶段,是检方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

该重判的却从轻发落,不仅老百姓不服,而且会产生连锁反应。据新华网报道,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7月25日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刘志军先例在前,薄熙来该怎样判决呢?人们拭目以待。

 

苍蝇何以能变成老虎?

刘志军被绳之以法确实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尽管其人曾经权倾一时,无法无天,最终毕竟恶贯满盈,罪有应得。刘案的告破与审结也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决心。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生动比喻,形象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方针,也阐释了腐败现象的内在规律。

出事前的刘志军堪称老虎,看看他曾经拥有的最高头衔: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无疑是一只张牙舞爪、贪得无厌的吊睛白额大虫。然而,追根溯源,人们发现他原来只是一只微不足道的苍蝇。据媒体报道,刘志军出身寒微,是农家子弟,只读过初中,19岁时好不容易才进入武汉铁路分局当养路工。后来步步攀升,一直攀至中央委员和铁道部长的高位。我们的疑问是:苍蝇何以能变成老虎?

究其原委,一是此类苍蝇具有变异的基因;二是苍蝇们遇到了有利于变异的有效机制。所谓变异基因,是指苍蝇变成老虎的内部因素。当年与刘志军一同当养路工的一定还有他人,何以惟独刘志军一人能够飞黄腾达?事发之前人们总说那是他有本事。不排除他的勤奋努力,不否定他的有胆有识。然而,贪婪、钻营、狠毒、狡诈,本性难移,一遇到合适的温床便滋生蔓延。有媒体称,刘志军的发迹是从领会领导授意,娶了武汉铁路分局某局长其貌不扬的侄女起步的。以后又为了谋求更大的前途另攀高枝而两易妻室。刘志军的善于钻营也令人瞠目。原本只有初中学历的他,一朝当官便“升学脱帽”,先后“读过”华东交通大学基础课部干部班、西南交通大学运输系运输管理专业、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培训部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如愿跻身“高学历者”行列。在官场上同样如此,他将勤奋努力用于钻营,用有胆有识换取贿赂,终于蜕变为一只穷凶极恶的斑斓猛虎,这一切概受自身的内因驱使,基因变异所然也。

所谓变异的有效机制,是指苍蝇变成老虎的外部条件。刘志军能够变异的最关键外因是用人体制。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的干部培养、选拔体制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为意志薄弱者蜕变和贪腐分子上位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刘志军并不是一步登天的,他苦心经营,“一步一个脚印”,历经二三十年才如愿以偿。我们不解的是,刘志军的贪婪、钻营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初显端倪,何以其蹿升的脚步能够一路畅通呢?查阅他的履历,在1981年至2003年的20多年间,刘志军伴随着自己贪腐的欲望和本领不断膨胀,几乎每隔2至3年便能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直至几乎登峰造极。真所谓“好风凭借力,助我上青云”。试问,区区刘志军何德何能,不是体制的缺陷助力,他能够得逞吗?

刘志军贪腐绝非个别现象。潜在的贪腐者大有人在,而干部体制的缺陷恰恰是滋生刘志军们的温床。随着刘志军的落马,铁路系统不断“蹦出”涉嫌违纪和腐败的官员,包括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奋强、副局长马俊飞、刘彪,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哈大客专公司原总经理杜厚智等。倘若只冒出一个刘志军,尚可说是偶然,现在涌现出一大批前赴后继的刘志军们,是不是反映了必然规律呢?

 

要不要推行人事问责制?

刘志军远不是贪腐高官的先驱,刘志军受贿案更不会是中国高官贪腐案件的终结。关键在于如何亡羊补牢,如何防微杜渐。

想来想去,还得标本兼治。比如,应当从理想、道德教育起步,培养公民从小就逐步提高素质,剔除贪腐的内因萌芽。与此同时,也要从制度上着手,改革并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及早铲尽贪腐蛆虫滋生的土壤,尽快清除刚刚开始变异的苍蝇,果断灭绝已经酿成大患的恶虎。然而,仅有科学的用人体制仍不够,还应当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笔者以为,从健全综合体制的角度来看,有一个具体的设想也许可望见效,那就是推行人事问责制。

通俗地说,“问责制”是指对责任主体的失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制度。随着施政科学化的进展,近年来行政问责制已经陆续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且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根据“百度百科”的有关条目,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很有效的制度,我们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体会到行政问责制的威力。据2013年7月6日新华网报道,国务院近日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3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7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其中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

一场火灾爆炸事件竟然使两位副省级官员受到处罚,这无疑给各级官员敲响了警钟。毋庸讳言,行政问责制促使官员尽心尽责、认认真真地做事,诚惶诚恐、战战兢兢地当官,对于不少领域的行政工作大有裨益。假如将这一制度移植到人事领域,将会产生更加惊人的效果。这里所说的人事问责制,是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主管机构,要对其选拔、任命和重用的所有干部负责。一旦被任命的干部发生贪腐等违法问题,对其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及主要领导干部)必须视当事人的违法后果和任命事实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有效期并非以最后的任命期为限,可以追溯到被任命者违法行为的最早发生期。连带责任的大小则可根据被任命者违法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任命者在任命过程中所起作用的性质(如安插、勾结、庇护、疏忽、失误、失察等)来确定。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有点像封建社会的“连坐”制度,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连坐是按血缘、婚姻,乃至邻里关系追究责任,难免牵强附会,形式主义。但人事问责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先进制度,是行政问责制在组织人事领域的体现。这一制度一旦施行,相信人事工作一定会像今天的安全生产一样小心谨慎,有利于将苍蝇蜕变为老虎的危害防范于未然了。

孔子有感于封建统治的残暴曰“苛政猛于虎也”。我有感于人事制度的弊端对贪腐分子的庇护,效法先贤,认为“弊制猛于虎也”。中央早就下决心惩治腐败,要求“老虎、苍蝇一起打”,为什么至今虎患难以遏制?主要原因就在于制度的弊端为恶虎充当保护伞:一旦进入某种行列,那老虎便成为国家保护动物,动它就是犯法,谁还愿、还敢、还能拔它一根毫毛?不过人民群众中有的是武松,无所畏惧而善于狩猎。无数个武松同心协力,并肩携手,清除虎患的时光当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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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群言》2013年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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