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 喻少如:如何优化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0 次 更新时间:2013-10-15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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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 (进入专栏)   喻少如  


权利救济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救济体系不完备或者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并可能导致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从现有制度环境看,中国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但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一些基本的公民权利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即便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

流动人口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救济问题相对更加突出一些。只有优化和完善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才能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并从根本上避免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因此,优化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司法救济是最为权威的权利救济方式。当前,流动人口司法救济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影响了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不能充分满足流动人口对司法救济的要求。应通过加强立法拓宽司法救济的主体和权利范围,依照司法便民原则强化流动人口司法保护的效果和力度,通过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提升流动人口诉讼实施能力。同时,还应通过倾斜保护措施的安排和“绿色通道”的开通,补足流动人口应当享有却难以实现的司法救济权利,使流动人口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能够达到平等,从而最终达到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的司法目标。

相对于司法救济来说,行政救济因其便捷性、及时性和裁决易于执行性而具有独特的功能,尤其对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行政救济更具优势。影响行政救济机制有效性发挥的制约性因素主要有:管控型的流动人口治理思路亟待改变,行政救济的范围有待扩大,行政救济机制容易出现“梗阻”现象,流动人口对行政救济的信任程度偏低。应该从加强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行政立法、拓宽行政救济渠道、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和完善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来优化流动人口行政救济体系,真正做到有权利必有救济,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当前,社会救济正在成为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中国社会力量不断发展与壮大,社会组织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准社会组织也有所壮大,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这都成为社会救济的重要社会基础。应当积极促进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和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提高对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能力。网络媒体改变了社会舆论的格局,网络维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网络舆论与社会舆论存在很大差异,并且容易被他人操控,或者偏离维权者的初衷,一些流动人口通过网络展开维权行为,应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

私力救济体现了私人力量在权利实现中的作用,可以彰显社会自治的精神,克服形式正义的不足,使实质正义得到实现,并且在特殊情形下能够成为一种底线救济方式。从总体上看,流动人口选择私力救济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出现了借助群体力量和社会力量实现私力救济的新动向。导致流动人口选择私力救济的动因主要有:公力救济的实效性有待提高,流动人口维权成本偏高,传统的权利救济观念影响。当前,应肯定和鼓励合法的私力救济,引导和规范法外的私力救济,特别是要完善公力救济体系,发展公私混合的社会救济,积极预防私力救济型犯罪。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社会救济是重要的补充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场合,除非法律许可,都应排除采用私力救济手段。当前,应不断优化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并保障流动人口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从而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并避免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

(熊光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喻少如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本文以《完善公力救济,维护流动人口权利》为题发表于《环球时报》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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