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竹汝: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的要求与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9 次 更新时间:2013-10-0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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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竹汝  

 

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表达了多个维度的布局和要求:一是战略,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是战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是战略目标(小康社会阶段性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四是实现上述战略的具体策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执政党依法执政,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上述四个方面虽构成一个整体,但在发展的逻辑上,具体策略应特别受到重视,因为离开具体策略支持的战略必然陷入“空谈”。而在各项具体策略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由于同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的影响。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一个方面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而所谓依法治国或曰法治,概括起来讲就是一个社会在法律权威的有效约束下所形成的秩序状态。因此,实现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关键就在于营造一个法律权威。然而,尽管法律权威与司法权威在理论上是可分的,但就社会的普遍认知来说,它们则几乎就是一回事情。没有司法权威就不可能有法律权威。这样说来,在建成小康社会的努力中,我们面临的最大任务也是最困难的任务便是:欲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司法权威都是在一定的司法体制基础上形成的。现实中具体的司法活动,都是在既定的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威就是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运行的结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二个方面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像其他领域的法治一样,政府法治的发展也不可缺少他律机制的作用,其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就是司法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司法审查的促动作用尤为明显。不仅公民和法人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而且针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诉诸公益诉讼。因此,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说行政法是授权法的话,那么,政府的行为在现实性上是否能够谨守行政法律边界,司法审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三个方面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毋庸讳言,现实中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其体制性的原因。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早就提出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信力主要是指公共机构和角色日积月累的在社会大众中所享有认同度、信誉度和权威性。对所有的公共机构和角色而言,公信力都是重要的。但是,相对来说,公信力对司法的重要性尤为特别,或许可以说公信力就是现代司法的生命。只有具备公信力的司法才是有影响力的、活着的和现实的。这是因为司法机构和法官承担着惩罚犯罪、裁判纠纷、权利还原的职责。这样的职责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的理性。司法过程一般表现为将事实判断契合于规范判断的推理过程,这个过程必须满足于形式逻辑的因果律对人类推理能力的要求,司法的本质具有理性的性质。因此。司法权的行使最需要的是说理性的权威,而绝不需要单独的强制性权力。而理性权威的本质和内容就是公信力。现实中,司法公信力受制于一系列诸如公正、效率、便民、独立等体制性价值的影响。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对上述价值的支持,也就是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支持。

深化司法体制就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人权保障的基础设施。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四个方面是“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司法的诸价值中的实体部分。如果说历史上的司法功能最初指向是秩序,而后逐渐地转向了公正并通过更多的公正来实现秩序的话,那么,人权作为司法价值中最深层的部分是现代社会才凸显出来的。今天,司法常常被人们看作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就是取得了人权立法的巨大成就,“人权”正在成为各种现实制度、规范的基本价值尺度。这种进步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促生的平等、自由、人权等私法原则向公法领域进一步的拓展。显然,这些人权立法的落实,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在这一意义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小康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遇到的一个突出和集中的问题即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予以关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保证”问题。就司法体制在这一“保证”中的基础地位而言,所谓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司法体制所提供的这一“保证”不足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任务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在建成小康社会剩下的不算多的时间里,只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我国的司法功能更有效地承接法治的要求,从而保证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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