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回应型司法”更能粘合民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4 次 更新时间:2013-09-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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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26日,持续引发舆论热潮的“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宣判,北京法院系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京法网事等现场直播。之后,办案法官、陪审员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这样的开放姿态,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屡有所见。24日的丁书苗案、龚爱爱案裁判过程,获得了实时、公开的报道。此前,南京“饿死女童案”、北京大兴摔童案,都以微博直播庭审。司法审判从相对封闭的体制,走向开放、回应的民主商谈模式,可谓趋势渐朗。

司法活动自有其实体判断上的专业性和程序开展上的封闭性。然而,这并不能推演和正当化为一种绝对的“司法自治”。尤其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充分公开与积极回应有助于赢得司法权威。这样的“回应型司法模式”,应是多元社会聚合价值共识、化解社会争议、体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回应型司法,基本要求是充分公开与透明,进一步的要求则是充分互动、明法析理。以“李某某等强奸案”为例,既有运用官方微博等技术工具、适时适当地披露合法、真实信息,也有就相关争议、量刑标准、人文关怀等问题作出说明。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于舆论场的激浊扬清,维护自身公正形象,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以参与为核心的司法民主价值,展示了司法的理性说理对于社会正义的建构能力。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其本质更是理由之治。法治与司法的有效性,不是建立在强制与压力基础上的决断,而是一种充分明法析理的能力。正如李某某等案中,运用证据将事实讲清楚、运用法律技术将规范说明白,才能以理服人,成为社会的底线共识。而作为民主社会的一种治理工具,司法必须建立在自身最低限度的民主运行机制之上,这是防止司法权失去监督的必须。允许公民以恰当的方式,参与到公共议论与商谈之中来,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司法监督。可以说,回应型司法,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民主社会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这还是公民权利的要求。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敏感的案件,公众关注、议论并要求司法的正义处理,都是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必然体现。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司法个案产生的指引性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能够引领乃至塑造特定的公共生活规范。因此,公民有权对公共资源的运用予以了解并参与其中,更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特定的司法案件予以法理和事实上的充分阐明。

实践说明,司法不是也不能在真空中进行,只有坚持回应型司法的深层次逻辑,才能为判决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奠定基础,也才能调和法律理性与社会议论之间的价值判断差异。说到底,回应型司法最终是要在坚持法治精神的基础上,为社会建构出更加理性、开放与平等的公共议论空间,是司法为民、司法公信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们希望,有更多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能够有更充分与开放的回应;我们更希望,在中国转型过程中,司法的回应能力可以成为社会文明与人心的粘合剂。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27日第5版(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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