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研生: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与司法公信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3 次 更新时间:2013-09-1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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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研生  

【摘要】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定性论证、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内容。评价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劣可从正确性、针对性、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法官后语、附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结案报告书论文化、规范说理制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辅助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法官的素养和自律力。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书,其中“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1]有实务人士指出,“裁判说理的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近年来,随着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但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简单以及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新的要求,本文基于新《刑事诉讼法》从区分裁判文书的受众入手,探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容、衡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辅助方式等问题,指出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受众

论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我们认为,需要从裁判文书的受众入手,很多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一定程度上是因未认识到区分裁判文书受众的重要意义。

第一,显在受众。裁判文书由法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显在受众自然是本案的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书还要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我们可以将这些人和公诉机关视为裁判文书的显在受众。

第二,潜在受众。裁判文书不仅解决个案问题,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如苏力教授所言“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导引”。[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也在强调个案的指导作用,凸显个案的社会功能。根据判决公开原则,除了显在受众,一切可能接触到裁判文书的受众都是潜在受众。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考虑潜在受众。南京彭宇案的办案法官判决时未考虑到潜在受众,因此该判决对社会主流价值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道德的滑坡。

第三,区分裁判文书受众的意义。显在受众明确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有助于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性、针对性,潜在受众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加深对法官的了解与信任,更利于民众的监督来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公信。裁判文书说理做到显在受众与潜在受众的统一是衡量说理充分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内容

有实务人士指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法院以审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理,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阐述处理案件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评判的过程。[4]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应阐明以下内容:

第一,定性论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以及犯罪客观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论证。在有罪定性时,重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指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无罪定性时,必须明确表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哪种情形,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已过追诉时效等。其实,定性论证是个司法三段论推理过程,刑法典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而已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而推出结论。通过定性论证,还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第二,量刑论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刑事裁判文书是庭审过程的体现,因此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反映对被告人量刑论证的过程。《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量刑论证必须恪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应充分体现量刑论证过程,做到量刑规范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常见犯罪做了许多技术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为量刑说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陈瑞华教授指出,“在未来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上,有必要以被告人是否作出有罪供述为标准,确立两种不同独立程度的量刑程序”[5],这就要求表述量刑理由要以定性为基础,特别是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定罪裁判程序宣告对被告人的有罪裁决,然后再论证量刑理由。

第三,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一方面,对全案的处理提出总结性意见,另一方面,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采纳的说明。在定性方面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哪些意见可以采纳,哪些意见不能采纳要进行充分说明。此外,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要进行回应。

第四,引用法律条 文。裁判文书必须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时,一般先引用定罪和量刑的条文,然后再引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文。引用法条应当做到“全面引用、规范引用和准确引用”。

三、衡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

裁判文书说理的语言主要由法律术语构成,而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易使那些不具法律素养的当事人迷失于语言的迷宫,难以真正实现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有学者指出,如果仅仅从理想状态而言,我当然希望司法判决书雅俗共赏、老少咸宜、内外兼顾。[6]“雅俗共赏、老少咸宜、内外兼顾”的裁判文书要求说理语言平实,用质朴的语言阐述深奥的法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当然这仅仅是种理想状态,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实现。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需要明确衡量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标准。评价裁判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劣,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第一,正确性。裁判文书说理的最低限度在于论证裁判文书说理的正确性,“司法判决都包含最低限度的内容或要素。衡量最低限度的一种标准是,一个受过法律训练但不熟悉案情的人无须求助于书面判决以外的材料而评估判决在法律上的正确性。”[7]通过判决书能够清晰地看到案情以及法律论证的正确性,这是判决书说理的最低限度。

第二,针对性。裁判文书说理缺乏针对性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定性论证时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对应、量刑论证时量刑情节与量刑理由的对应,更重要的是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回应,针对公诉方或者当事人的未被采纳的意见进行充分说理和论证,必须明确该意见未被接受的理由。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必须要加强说理的针对性。

第三,平衡性。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专业性与通俗性之间的平衡,这需要司法界与社会的互动,通过裁判文书体现立法精神和关注社会利益的功能,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充分考虑到裁判文书的潜在受众。近年来很多法院的裁判文书纷纷上网公开,接受人们监督的同时,网上回复人们的质疑,产生了良好的互动效果。基于庭审过程的裁判文书必须充分反映法官的司法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在其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以社会效果为核心的基于法律的预裁判——社会效果的预测——调解/说服(利用法律、政策、情理等各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裁判——社会效果实现的混合的纠纷解决过程。”[8]换言之,衡量裁判说理的优劣在于是否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裁判文书说理始终与权力联系在一起,是权力赋予说理的能力,因此法官必须首先充分行使司法审判权力进行说理,其次才能在裁判文书中展示个人才识,做到法定与酌定的统一。

四、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辅助方式

(一)法官后语。这是指附注在判决书后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的言语。该说理辅助方式较早出现于1996年上海的吴黄夫妇诉儿媳周某债务案,法官后语的目的在于“激活长久以来严肃之法律理性,体现判决之道德关怀”[9],从实施的具体效果来看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法官判后语有损裁判文书格式的统一性,也有人认为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交融。毋庸置疑的是,法官后语以情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在一定程度上拉近法院与裁判文书受众的距离,能够实现一定的说理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后语只能从道德层面加以说教,而不能触及法理问题,法理问题应在裁判理由中加以说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后语是辅助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附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将裁判所需的法律条文附注于裁判文书,使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完整地展现出来,能够增强说理部分的说服力,能够促使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内容,实现服判息诉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使潜在受众更易了解裁判内容,实现裁判文书的法律宣传教育功能。从上海、浙江、四川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裁判文书附注法律条文被当事人广泛认可,在今后的裁判文书的改革中可加以推行。

(三)结案报告书论文化。我们认为,法官结案报告书也是裁判文书说理的辅助方式之一,有些在裁判文书中无法展开的说理在结案报告书中得以充分论证,可通过加入脚注和尾注,从主观叙述到客观印证增加说理。论文化的结案报告书对于法院内部评查差错案件具有一定的作用,可以从中发现差错案件的某些原因。当然,结案报告书论文化势必会增加法院和法官的负担,因此只有疑难复杂案件才采用这一方式。

(四)建立规范说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校核制度、评查制度、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化建设,可以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能够使当事人胜败皆明,提高司法权威。说理的制度化也是不断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有效保证。

五、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第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司法权威是成就法治大厦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而目前司法公信力的匮乏已成为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不具公信力的司法无法发挥其基本作用,更无法树立至高无上的权威,甚至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展现的是程序公正;作为审判结果的载体,展现的是裁判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10]我们认为,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公信力依赖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实务过程中,由于一些裁判文书理由阐释不清,引起人们的种种质疑和不满,甚至频繁申诉和上访,这对司法权威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主要反映在说理部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裁判质量,使当事人信任裁判,实现息诉服判,缓解司法公信的危机,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提高法官的素养和自律力。法官的素养主要体现在法学造诣和司法经验,而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等说理更有助于法官知识素养的提高。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够加强法官自我约束、抵制外在因素的干扰,公正裁决,从而不断提高法官的自律力,有效地杜绝关系案和人情案。

颜研生,现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文书理论与制作。

【注释】

[1]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1。

[2]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6。

[3]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3—18。

[4]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3。

[5]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

[6]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3—18。

[7]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J].法学,2004(10):25—31。

[8]高其才等.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过程与司法技术——全国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3—13。

[9]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

[10]曾娇艳,谢红丹.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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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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