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也谈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9 次 更新时间:2013-08-3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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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缘起:2013年5月22日晚,林来梵老师特邀来京的褚宸舸副教授顺便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宪法专题研究》课程上主讲“孙中山宪政学说及其当代意义”这一专题,在最后的总结环节,林老师作了这一发言。

由于时间关系,今晚的课差不多就要结束了,我最后来总结几句。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我们今天请了远道而来的禇宸舸老师给我们做了一个报告和交流,内容非常厚实,信息量非常之大,对我们的启发也很多,我自己就受益匪浅。

我个人对孙中山的思想没有专门研究,但一直以来也很感兴趣。对孙中山宪政学说,我也有自己的理解。从体系角度把握孙中山的宪政思想,除了宸舸这样一个立体的捕捉方式,还可以进行平面化的、但有脉络的整理,特别是从逻辑的脉络去把握也有意义。所以我觉得对于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研究,宸舸今后是否也可以将立体化的把握和逻辑脉络的把握结合起来。

孙中山的思想体系是什么样呢?有人觉得是“三”和“五”,即是由一个“三民主义”,一个“五权宪法”这两个部分构成。我个人觉得,它是由“三”“五”“三”构成的。第一个“三”是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这里面已经包含了一些宪政思想。第二个的“五”是“五权宪法”的学说,其前提是权能分开,“权”归人民,“能”归政府;最后一个的“三”,是有关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

从体系上把握,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逻辑起点主要是“民权”思想。“民权”思想又主要包括“直接民权”、“全民政治”等主张。再进一步,如果追溯民权思想的本源,它是受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影响,进步主义也就是全民主义,主张全民参政,这一思想源流对我们研究孙中山思想乃至毛泽东思想都是很有意义的。当然,结合中国思想渊源来说,民权思想和我国传统的“重民”思想也是密不可分的,这一点和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有关,同时也是孙中山政治实践的需要。在那个时代中,中国面临着是君主立宪还是革命的选择,立宪只是想限制君权,革命则要还政于民,搞民主,于是大多数人认为“民主”政治和“君主”政治是对立的,为了革命的现实需要,即为了推翻满清政府,就要提出一种“民主”政治,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就是这样诞生的,它实际上就是用来排除“君主立宪”的。而这一提法却使得他自己的观点陷入一种自我矛盾之中,这一矛盾也是我国近代以来一直无法解决的自我悖论,即一方面,他将人民奉为主权者,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民是分散的、愚昧落后的。

基于此,孙中山将权力移入到政府里面去。他将“三权分立”发展成为“五权”理论,即按照中国传统政制史经验,在西方三权之外又加入了考试权和监察权。这种“五权分立”的理论,看上去是使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但实际上它最终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孙中山所设计的权力架构是:与其说国民大会享有权力,实际上它是没有权力的,权力是在政府,五权宪法实际上是设计了一个“全能政府”,或者说是强政府,用强政府来统合国民和国家,推动中国现代化。为此可以说,孙中山的宪政思想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完成了激进主义的自我折冲。孙中山思想首先是一个激进主义,最后提出来的治国原理在制度设计上做了一个自我折冲,“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进一步实行了这个折冲,高迈的民权主义宪政理想自己“打折”了。这个思维模式,我认为是孙中山开辟的,但中国共产党也是沿着这个路径前进的,所以,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有历史意义的。

以“民权”为起点的宪政逻辑思想,是我之前所总结的当今中国六种宪政观之中的“民主宪政观”的一个开端。另一方面,孙中山所曾经面临过的问题,确实也是当今中国仍然无法回避的,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也是所有的宪法学者都必须回答的问题。

当然,这其间存在着一个人民的认识观问题。对人民如何认识,往往决定了对宪政的认识。这里必须提一下梁启超,梁启超是孙中山同时代的思想家,甚至也可以说一位在中国的宪政思想史脉络上更早于孙中山的思想家。梁启超把宪政理解为“有限权之政体”,这是对宪政最经典的定义。但是,他忽视了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是他宪政思想的薄弱之处,而孙中山弥补了这一缺点,提出了保障民权,但孙中山所要保障的“民权”主要只是政治权力,而且最终也是被虚化的。毛泽东沿着孙中山的民主宪政观的道路更进了一步,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国共政治斗争中提出了所谓“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观点,并以此作为整合各种政治力量的手段,这成为当今中国最重要的宪政观之一。但这种“宪政”在现在是无法完全兑现的,所以才有“宪政概念取消论”。另一种宪政思想是以部分学者为代表的,倾向于将特定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宪政制度作为一个样板或准据,将其宪政的具体模式和相关理论搬到中国来,终于引起了强烈的反弹,陈红太、杨晓青等人就是在这样背景下冒了出来的,宪政在他们看来成为一种禁忌。

但是,今天我们重新梳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仍然会得到了很多启示:

第一,在中国,有关宪政的思想,是包括孙中山、毛泽东等一大批思想家、政治家和仁人志士曾经追求过的一个政治理想。不管当今是否有人利用“宪政”这个概念来包装西方特定国家的政治建构和思想,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人自己追求过宪政这个思想。孙中山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真诚追求过的,他也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走到了“党治”那个道路上去的,但至少有真诚追求过。毛泽东提出民主宪政观虽然是政治斗争上的一种话语策略,但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他也是靠宪政概念作出了政治要约的,所以,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对这个宪政理想负责,不能简单否定这一段历史。

第二,要承认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存在内在张力。其中最大内在张力就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尤其是他所认识的“民权”思想同中国现实产生的矛盾。这种张力在某种意义上是观念性的,属于主观认识上所形成的一种自我悖论,不是解不开的,但迄今中国宪政学说没有完全很好地解开这个悖论。

第三,孙中山也关心中国国情,可以说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思想。他的五权宪法、三民主义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中的民生主义、民族主义特同样都是注重中国现实问题的,他的权能分开、宪政三步骤,都体现了其对中国国情的体认。尽管如此,孙中山的宪政理想思想最终还是失败的。所以,我们要注意,任何标榜自己是“中国特色”的思想都不具有像“真理”那样的“不言而喻”的证明力,不具有自我正当化的逻辑力量。当然,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失败,其部分原因也在于中国社会本身,为此,生活在中国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也需要对这种思想的失败承担责任,至少是反思的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褚宸舸及张翔老师等同仁(掌声)。

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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