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生: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刍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0 次 更新时间:2013-08-2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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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生  

摘要:本文试图从宏观的角度对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作出分析。两岸和平协议本质上是国内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协议,而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两岸和平协议不是两岸统一协议,但不能排除两岸统一的政治指向。两岸和平协议是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安排。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框架协议,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制度化。

关键词:两岸;和平协议;性质

2005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后发表了新闻公报,提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共同愿景,其中主张“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出六点意见,其中再次提出:“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胡锦涛表示:“我们再次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1]“签署两岸和平协议”也曾经成为台湾当局领导人马英九2008年竞选时的“五不五要”政见主张之一。2011年10月17日,马英九在竞选连任的过程中提出:“未来10年中,应该对两岸在循序渐进的情况下,审慎斟酌未来是否洽签‘两岸和平协议’”。[2]“签署两岸和平协议”的主张再次受到海内外舆论的关注。随着马英九的当选连任,海峡两岸适时开启政治谈判,签署和平协议,成为海内外中国人的共同心愿。然而,短期内两岸商谈并签署和平协议的时机并不成熟,学术界有必要加强对两岸和平协议问题的研究,本文试图从宏观的角度对于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作出分析。

一、两岸和平协议本质上是国内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协议,而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

在国际法上,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3]依据这一概念解释,国际法上的条约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协定;而且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在国际法上,和平协议有些是通过战争手段达成的,有些是通过谈判方式达成的。英国国际法学者伊恩•布朗利指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条约谈判以及使条约发生效力,这都要根据缔约方自己的意愿并且一致同意来决定。”[4]显然,两岸和平协议不是国家之间的协定,不适用国际法的规范,但是作为双方合意的结果,两岸和平协议仍然需要根据海峡两岸双方的共同意愿来推动和签署。

两岸和平协议本质上是国内性质的协议,是由国内的两个政治实体签署的,是以国内法为准的书面协议。正如台湾前“陆委会主委”张京育指出的:“由于两岸关系特殊性,两岸和平协议就不可能是独立国家和独立国家协议,不属于国际协议,不具国际条约性质。”[5]这样的性质定位难免对两岸和平协议的内容与程序都产生直接的影响,而首要的是谈判主体的身份问题,其次是协议内容所遵循的规范与原则,最后是协议的生效程序问题。

1.两岸和平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的主体应当是国内法上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两岸和平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的主体的性质定位是两岸政治谈判面临的首要问题。谈判主体性质的确定显得尤其重要,但又可能成为阻碍两岸政治谈判的重大障碍。两岸政治谈判的主体身份是平等的,但不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谈判,也不宜是政府与政府之间的谈判。对于台湾来说,显然希望以国际法主体的身份来对等谈判,或至少比照国际法主体展开谈判,或具有部分国际法效力的交战团体的性质展开谈判。“如果叛乱到相当程度,合法政府无法对冲突引起的损害负责,应牵涉到国际法问题———承认叛乱分子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因而他们能享受一部分国际法上的权利并负担一些国际法上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叛乱分子成为不完整的国际法人。”[6]但是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是国际法上的定位,也不符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现状,两岸谈判主体的定位不必拘泥于既有的理论,可以超越,也可以创新。

主体的性质影响谈判代表的选择与授权。两岸和平协议的谈判是继续授权两岸两会负责,抑或另组机构开启谈判,或双方各自任命特派代表负责谈判,如有些学者建议两岸各自组织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展开谈判。两岸谈判代表也需要取得充分的授权,而授权是来自于两岸的领导人还是来自于两岸民意机构,也必须充分考虑,海峡两岸应当有相同而一致的授权机制。马英九当局提出“公投授权”的前提,这在大陆是不可能实行的。

主体的性质涉及协议条款中如何表述双方政治实体的关系,其实质是对于两岸关系政治定位的表述。2012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会见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时指出:“两岸虽然还没有统一,但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没有改变。确认这一事实,符合两岸现行规定,应该是双方都可以做到的。”[7]此后,吴伯雄提出“一国两区”的两岸定位,以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两个不同法域的概念表述双方,也契合台湾当局“一国两区”的两岸法理定位,在现阶段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两岸谈判主体”的代名词。

主体的性质也关系到协议的最终签署。以何种名义签署,如何落款,签署是否由双方领导人出席见证,都涉及到双方主体的政治定位。马英九表示:“无论到哪里,我都是中华民国总统。”[8]如果坚持政治上的名称,这实际上排除了两岸领导人出席见面的可能性。如果以“一国两区”定位为基础,不妨以“大陆地区代表”、“台湾地区代表”定位双方和落款,这是较为务实的做法。

2.两岸和平协议应当遵循国内法的基本原则。

两岸和平协议是国内法意义上的协议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协议。作为国内法意义上的协议,应当遵循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9]这一条规定为签署两岸和平协议提供了法源依据,尤其是明确地指出了“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为两岸和平协议的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台湾地区的法律,对于两岸关系的规范,最为详尽和明确的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该法目的虽然是“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但相关的条文仍然涉及到了两岸政治关系。正如国民党荣誉党主席吴伯雄指出的:“台湾推动两岸关系的依据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是以‘一国两区’的概念作为法理基础,处理两岸事务的是大陆委员会而不是外交部;这足以说明,‘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而是特殊关系’。”[10]在法理上,台湾也依然规定着“国家统一”的前景,不仅台湾现行的“宪法增修条文”序言载明是“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而且“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条也声明该法是“国家统一前”所适用的规范。

因此,大陆《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有关两岸政治协商与谈判的规定,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于“国家统一前”的两岸政治定位,是两岸和平协议所应当遵循的国内法规范与原则。

3.两岸和平协议是海峡两岸双方合意的产物。

两岸和平协议是海峡两岸在结束战争状态、终结敌对状态之后的产物,必须通过两岸和平谈判来达成,是海峡两岸双方合意的产物。然而,2011年10月20日,马英九曾经公开召开记者会表示:“倘未来要推动‘两岸和平协议’,一定会先交付人民公投,公投未过,就不会推动签署‘两岸和平协议’。”[11]台湾当局把“两岸和平协议”与“公投”挂钩,这是一种危险的做法。

第一,“两岸和平协议”是双方合意,是双方共同行为的产物。“公投”是台湾单方面的行为,“公投”结果表达的是台湾单方面的意志,以单方面的行为和意志来制约双方的合意,这在理论上是相互矛盾的,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行的。

第二,在台湾社会,“公投”议题在政治上带有浓厚的台湾“住民自决”的意涵。“公投”议题也是岛内政党斗争的议题,向来是民进党的强项,是民进党主导的议题。国民党试图接受“公投”议题或迎合“公投”议题,都将使国民党本身在政治上陷入被动局面,也会使得“两岸和平协议”沦为岛内无休止的政党斗争的议题。

第三,如果把“两岸和平协议”与“公投”议题挂钩,还必须区分“授权性公投”与“生效性公投”的不同情况。“授权性公投”是指在洽签和平协议之前将签署和平协议的议题交付公投,取得台湾民众的支持与同意。“生效性公投”是指在签署和平协议之后,将协议交付公民投票,取得民众的支持然后生效。应当说“授权性公投”与“生效性公投”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是台湾的单方行为,对于两岸双方谈判的实质内容影响不大,后者则将决定协议的生效与否,具有关键性的影响。根据2011年10月22日马英九在记者会上的说法,似乎更倾向于前者,即“授权性公投”,但仅仅举行“授权性公投”,民进党及其泛绿阵营能答应吗?2011年,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在竞选“总统”的文宣广告中明确提出:“蔡英文主张———两岸政治协商,事前授权,事后同意,人民公投决定”。利用“生效性公投”牵制两岸和平协议,这必然是泛绿阵营的目标,也给两岸和平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带来了巨大的政治障碍。

二、两岸和平协议不是两岸统一协议,但不能排除两岸统一的政治指向

两岸和平协议在性质上不同于两岸统一协议,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不是两岸统一的最终完成,而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制度化、机制化的成果。《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指出:“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其中谈判和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就可以成为两岸统一的终局安排之前的阶段性或过渡性的成果,可以规范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安排,而不涉及统一后的“一国两制”或其他模式安排。

两岸和平协议可以不涉及两岸统一问题,主要的原因是现阶段解决两岸统一终局性安排的时机并不成熟。统一在台湾社会的政治基础薄弱,台湾多数人对于统一仍怀着浓厚的顾虑,台湾的大部分民意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台湾民众均主张两岸维持现状,尤其是广义的维持现状。2012年8月,台湾当局“陆委会”委托政大选研中心的民调结果显示,84.3%的台湾民众均支持广义的维持现状。在“维持现状”的民意背后是对于“两岸统一”的顾虑和抵触。2012年8月份,台湾指标民调对台湾民众统“独”立场的调查显示,赞成两岸最终应该统一的比例为18.6%,不赞成的高达66.6%;赞成“台湾最终应该独立成为新国家”的比例高达55.4%,不赞成的比例为29.9%。

但是两岸和平协议不涉及两岸统一的制度安排,并不等于排斥两岸统一的政治指向,也不能成为“台独、分裂”势力推进“和平分裂”的护身符。2011年10月,马英九提出“洽签两岸和平协议”的主张后,遭到泛绿阵营尤其是民进党和“台联党”的严厉指责。民进党攻击马英九“寡头独断”,为台湾定下“统一时间表”,和平协议将成台湾的“卖身契”,是“卖台时间表”;“台联党”则指责“和平协议将成为台湾的‘定时’投降协议”;李登辉也指责“台湾好像又回到独裁政府”。一时之间,绿营政治人物大举围攻马英九的“两岸和平协议”主张,贴上所谓“牺牲主权、投降协议、卖台协议、亡国协议”等等标签,极力挑起台湾社会的政治非理性,污名化“两岸和平协议”的理性设计。民进党以及其他“台独”势力对“两岸和平协议”群起而攻之,其目标不在于“和平”,也不在于“和平协议”,他们反对的核心是“一个中国”原则、是“九二共识”、是“两岸统一”,暴露出民进党等“台独”势力赤裸裸的分裂主义政治立场。

1998年,美国学者李侃如等曾经提出“中程协议”的构想,“双方同意,在此一个过渡时期,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皆存在于‘一个中国’之内,彼此的关系既不属于两个排它的主权实体,也不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的关系,而是‘台湾海峡双边’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挑战国家的基本统一”。[12]应当说,作为过渡性协议,“两岸和平协议”与“中程协议”的构想确有异曲同工之处。2011年6月23日,台湾《联合报》的社论认为:“和平协议就是中程方案”,并且指出:“如果两岸尚有四、五年的机遇期,可从互称台湾当局、大陆当局起步,及早建立一个‘中程方案’,确立‘分治而不分裂’的和平发展框架;双方皆可借以累积善意,感化人心,‘以时间换取空间’,将两岸关系导向‘合理的过程’,以通往‘改善之目的’”。[13]

2005年,时任国民党主席的连战曾经提出:“和平协议的重点在四个字‘不独不武’。台湾方面宣布放弃台湾独立;而中共当局宣布放弃武力攻台。和平协议的时间可以是三十年、可以是五十年,时间经由磋商做最后的决定;简言之让两岸的冲突、一触即发的战争情势得到缓和,另一方面透过未来更长时间区域经贸的整合,逐步解决两岸问题。”[14]不过,马英九上任后,重申台湾当局现行的大陆政策是“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维持台海‘不统、不独、不武’的现状,并在‘九二共识、一中各表’之基础上,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其中“不统”的主张引起各界舆论对其“独台”倾向的疑虑。虽然两岸和平协议不是两岸统一协议,但是不能排除两岸统一的政治指向。台湾媒体指出:“最重要的,和平协议既非两岸关系的终极结局,朝野从辩论中逐步建立共识,甚至避免政党轮替对两岸关系动荡的影响,才是朝野政党负责任的作为。”[15]

三、两岸和平协议是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安排

虽然两岸关系有结构性的政治矛盾有待化解,有对立性的政治力量相互牵制,但是主导两岸关系的国共两党确立了开创“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的共识。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把“和平发展”作为领导国家的战略性选择,提出“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等论断,这就为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互动架构提供了政治基础。2005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共同发布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指出:“促进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包括建立军事互信机制,避免两岸军事冲突。”[16]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议:“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并且指出:“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作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17]2012年11月,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重申:“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谈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稳定台海局势;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18]

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并不是两岸统一的终局安排,而是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的安排,是国家统一前过渡时期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安排。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应当包含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规范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关系的综合性协议和单项协议,包括和平协议、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综合性经贸协议、共同打击犯罪协议等等。通过一揽子的协议建构起过渡时期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架构,使困扰两岸关系的结构性矛盾得以全面化解或局部化解,确保两岸关系沿着和平发展的正确道路推进,使海峡两岸各方面的交流和往来得以正常开展。

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作出安排。合情即合于两岸的民情,合理即合于两岸的法理。国台办王毅主任指出:“合情,就是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这体现了我们愿意正视分歧、逐步破解难题的决心和诚意。”[19]一方面,两岸和平协议既然是国家统一前的特殊情况下的过渡性安排,应当不强求改变台湾的现状,台湾将保留它现有的政治、社会、文教和法律体制。另一方面,两岸和平协议的共同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是“一个中国”框架,“一个中国框架的核心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20]海峡两岸应当尽最大努力与善意,寻求两岸最基本的政治共识,双方可以从自身的法理基础出发,在“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一中”框架认同上取得明确而稳定的共识,形成海峡两岸领土主权一体的稳定的政治认同。

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应当争取台湾民意的认同与支持。中国大陆通过持续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发挥经济上、政治上的吸引力,通过硬实力、软实力和巧实力的强化完成两岸和平协议的谈判和签署进程。化解两岸政治认同的分歧与冲突,促进两岸政治认同的融合,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任务。海峡两岸在持续推进两岸经济关系的正常化与机制化的同时,也将积极推动两岸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交流,促进两岸民间社会广泛的人员交流,共同努力化解两岸政治认同的分歧,为两岸解决政治上的难题奠定基础。

四、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框架协议,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制度化

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的关系经历了军事对抗、政治对立、缓和交流的多个阶段,两岸人民均意识到战争不应当是两岸的选择,正如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指出的:“两岸之间有一件事绝不能再发生,就是和平与战争的循环轮替,两岸只存在一条和平的单行道与不归路,台海没有和平,两岸就将失去一切。”[21]和平是两岸人民的共同期盼,海峡两岸的政治分歧应当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即使是仍然固守“台独党纲”的民进党也不敢违背两岸人民追求和平的强大意愿。民进党执政时期,陈水扁也曾经表示“建立和平稳定互动架构”、“签署和平协议”等主张,但是民进党当局的“台独、分裂”立场阻碍了两岸和平局面的发展和稳定。

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走上了和平发展的正确轨道,海峡两岸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遵循着“先经后政、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路径逐渐推进两岸的协商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条件的成熟,海峡两岸适时启动政治谈判,结束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议,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必然方向和应然追求。2011年10月马英九再次提议“洽签两岸和平协议”,马英九的提议在选战对立气氛日益升高的台湾社会投下了一颗震撼弹,理解与不解的心态相互激荡,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激烈对立,在选举激情、权力利益和意识形态的笼罩下,台湾社会已经难以理性客观的思维来面对谈判和签署两岸和平协议的现实需要。两岸和平协议的良好愿景依然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可谓任重道远。

在台湾社会,有一种论调认为,既然两岸是和平的,就没有必要签署和平协议。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台海局势的和平,是两岸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两岸和平的持续和巩固,同样也需要两岸人民的共同支持和维护;而签署两岸和平协议,正是两岸人民共同维护台海和平的手段和成果。和平协议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制度化保障,通过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在海峡两岸建立双方政治行为与军事行为的准则,从法律上和道义上约束双方恪守维护台海和平的行为规范,共同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通过签署两岸和平协议,确保两岸关系长期、稳定的和平发展,也是海峡两岸尤其是台湾社会、经济、文化持续繁荣的必备条件,是台湾“黄金十年”的“发展之钥”。

马英九当选连任后,面对台湾社会蓝绿对抗的政治现实,台湾当局以“和平制度化”、“不武制度化”等概念取代“两岸政治谈判”、“两岸和平协议”的提法,把两岸经济性、事务性等一系列制度性协议纳入“两岸和平协议”的范畴,将“两岸和平协议”的主张广义化,以图缓解两岸政治谈判和两岸和平协议议题带来的紧张和对立。2012年1月20日,“陆委会副主委”赵建民表示:“以往两岸密切交流却不制度化的现象,过去三年多已逐渐获得改正,盼在此基础上,两岸能从经贸协商制度化,延伸至两岸和平制度化,像是两岸互设办事处、国际上两岸NGO组织能良性互动等。”[22]2月6日,“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在美国哈佛大学发表演说,提出:“未来4年,我们有责任巩固制度化协商,以及两岸协议所获致的成果,进一步把两岸‘不武’加以制度化,打造不可逆转的两岸和平局势。”[23]2月8日,马英九在国民党“中常会”表示:“即使没有签和平协议,还是可以透过别的途径,把两岸和平发展的现状制度化;现在双方签了十六项协议,每一项其实都是‘广义的和平协议’。”[24]2月20日,前“陆委会主委”张京育在中国文化大学发表演讲,认为:“两岸和平协议只是把现在的和平状态用制度化巩固”,“签署和平协议的目的是以和平方式巩固和平,透过两岸交流深化、广化达成的两岸交流成果,也是两岸关系的安全板”,并且认为“两岸和平协议和最终政治协议有关联,但不相同”。[25]此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也认为“陆客自由行、陆资、金门大桥视为‘广义和平协议的一环’”。5月20日,马英九在连任就职后的记者会上表示:“两岸签署16个协议,基本上都是两岸和解制度化的一部分,因此目前并没有迫切性,要与中国大陆讨论签署和平协议的问题。”[26]8月20日,马英九接受日本放送协会(NHK)的专访,再次表示:“在和平发展的议题上,我们基本的态度就是‘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经后政’,所以在长远的规画上有提到和平协议,但‘目前并没有迫切性’。”[27]

可见,马英九连任后在两岸政治谈判问题上调整了策略,用“和平制度化”、“不武制度化”、“广义和平协议”等主张来稀释与缓和两岸政治谈判议题的敏感性和对抗性。这也说明对于台湾当局来说,“两岸和平协议”议题仍旧面临岛内政党政治斗争与国外政治势力的压力,两岸开启政治谈判及商谈和平协议进程的条件尚未成熟。2012年9月7日,连战在APEC会议期间建议:“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建议可由两岸学术界或智库等单位召开和平论坛,为此集思广益,创造条件”;[28]“两岸不妨由‘周边议题’以堆积木方式来推动‘和平协议’、建立‘政治互信’。”[29]连战的建议倒是现阶段推进两岸和平协议研究与商讨的务实的做法。

注释:

[1]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第2版。

[2]台湾当局“总统府新闻稿”:《马英九主持“黄金十年”系列第五场记者会》,参见http://www.president.gov.

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5592&rmid=514

[3]转引自《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26页。

[4][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72页。

[5][25]《张京育:和平协议非政治协议可让两岸关系全面自由化、正常化和制度化》,台湾《旺报》,2012年2月21日,A15版。

[6]丘宏达:《现代国际法》,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第288页。

[7]《胡锦涛会见吴伯雄》,《人民日报》,2012年3月23日,第1版。

[8]《马:两岸和平共荣目标不变》,台湾《联合报》,2012年11月9日,A1版。

[9]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编:《〈反分裂国家法〉及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05年,第3页。

[10]《与胡锦涛会面表达“一中各表”立场吴伯雄重申一国两区》,台湾《经济日报》,2012年3月23日,A10版。

[11]马英九就两岸和平协议议题召开记者会,2011年10月20日台湾当局“总统府新闻稿”,参见台湾当局“总统府网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5626&rmid=514&sd=2011/10/17&ed=2011/10/30

[12]赵勇:《“中程协议”述评》,《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1期。

[13]《和平协议就是中程方案》,台湾《联合报》,2011年6月23日。

[14]《连战:两岸应签和平协议不独不武30-50年》,2005年3月24日国民党中央党部新闻稿,参见:http://www.kmt.org.tw/Content/HTML/WhatNew/Comment/20050324_10_7721.html

[15]《寻求两岸和平早就是朝野共识》,台湾《中国时报》,2011年10月24日,A17版。

[16]《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新闻公报》,《人民日报》,2005年4月30日,第1版。

[17]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

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第2版。

[18]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4版。

[19]王毅:《在“九二共识”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12年11月26日),参见国台办网站:http://www.gwytb.gov.cn/wyly/201211/t20121126_3391669.htm

[20]贾庆林:《在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2012年7月28日),《人民日报》,2012年7月29日,第2版。

[21]《连战:两岸间有一事绝不能再发生就是和与战循环》,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tw/2011/11-02/3433552.shtml

[22]《陆委会副主委赵建民:两岸和平可制度化》,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1月21日,A16版。

[23]《赖幸媛:两岸“不武”制度化》,台湾《旺报》,2012年2月8日,A17版。

[24]《马:没和平协议两岸和平仍可制度化》,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2月9日,A4版。

[26]《马:两岸谈和平协议没有迫切性》,台湾《旺报》,2012年5月21日,A4版。

[27]《马“总统”:两岸和平协议无急迫性》,台湾《旺报》,2012年8月22日,A18版。

[28]《胡锦涛总书记会见连战》,《人民日报》,2012年9月8日,第2版。

[29]《谈和平协议,连战:没什么好回避》,台湾《旺报》,2012年9月8日,A4版。

来源:台湾研究集刊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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