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薄案中的亲友指证是文革流毒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6 次 更新时间:2013-08-2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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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这次济南审判中,出现了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友下属先后指证其涉嫌贪腐的火爆场面,引来了网上不少人的嘲讽指责,斥为“反目陷害”、“无情无义”、“泯灭人性”、“人伦丧尽”、“忘恩负义”、“文革流毒”等等。就连一些主张尊重人权的自由主义者,也认为这样做不但破坏了古代儒家“亲亲相隐”的优良传统,而且不符合西方法律的“容隐权”规定,构成了对于传统文化和法治精神的双重践踏。

笔者无意对这次审判是不是在整体上符合法治精神加以评判,只打算围绕其中的亲友指证现象,谈一些与这类占压倒优势的流行看法大相径庭的见解。当然,笔者不会以激情宣告的方式表白自己的直觉信念,而是努力通过合乎逻辑的理性论证,澄清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有点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道德立场和价值取向。

笔者自2000年起便对孔孟主张“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其中凝聚的儒家血亲至上精神是导致中国历史上绵延至今的官场因情腐败现象的主要文化根源,从而引发了一场到现在还没消停的学术讨论。关于这场讨论的详情,诸位感兴趣的话能从网上搜到,这里只是简述一下笔者的基本观点,作为下面的论证前提。

笔者批判儒家亲亲相隐观念的头号目的,是为了坚持“批判人本主义”(又叫“人本自由主义”)的下述立场:“不坑害任何人、尊重每个人的正当权益”构成了人类全部生活的终极正义底线;只有当人们违反了这条正义底线、从事了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才会出现伦理上不可接受的道德邪恶,才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甚至法律上的惩罚。

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立场主张:当一个人发现亲人从事了偷羊杀人的侵权行为时,他在道德上便有义务进行指证。否则,如果他基于亲情隐瞒这样的行为,就不但维系了偷羊杀人的邪恶后果,对于受害者及其亲属麻木不仁,而且还阻碍了“犯罪者应受惩罚”的正义要求的顺利实现,从而突破了正义的底线,等于是实际从事了坑人害人的行为。有鉴于此,他自然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要是他居然还帮助亲人躲藏逃跑,甚至应当受到法律上的惩罚。

笔者肯定这次审判中的亲友指证现象,同样也是基于上述立场:无论这些亲友的动机如何(倘若我们不喜欢被别人“诛心”,又有什么理由去“诛”别人的“心”呢),只要这些指证不是诬陷伪证、而是如实陈述,其指证行为便是合乎正义的;哪怕其中有记忆不清、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像薄熙来的类似辩护一样(当然,有关老婆情史的八卦内容大概应当除外),在道德上无可指责。不管怎样,既然我们反对官媒以文革语言指责被告人的“两面三刀”、“无赖狡辩”,我们当然也没有什么理由以类似的语言,指责这些有指证行为的亲友“反目陷害”、“无情无义”、“泯灭人性”、“人伦丧尽”、“忘恩负义”……

本来,当前官场上的大多数贪污受贿行为,或多或少都浸润着亲情爱情友情恩情的因素,因而主要发生在直系非直系亲属、夫妻情人二奶小蜜、同学战友拜把哥们、上级下属领导马仔等小圈子的内部,并且常常是由于将这些小团体的私德情感凌驾于群体性的正义底线之上的缘故才得以实现,所以可以美其名曰“因情腐败”。举例来说,在此案中,不管是被告人为发小老友提供便利在深圳盖大厦的事件,还是下属局长为了报答知遇之恩提出五百万工程款补贴家用的事件,或是亿万富豪大把拿钱满足夫人公子高消费需求的事件,都是如此,没有例外。

既然如此,那么请问:倘若这些亲友真像斥责者们希望的那样,基于他们与被告人的亲情爱情友情恩情,为了做到“精诚团结”、“有情有义”、“人性彰显”、“私德高尚”、“知恩必报”,便拒绝指证这些贪腐行为,事情的真相还有没有可能揭示出来呢?举例来说,要是没有亲友下属的清晰指证,单凭五百万工程款进入了某个账户这一点,难道法庭就有充分的理由判定被告人犯下贪污罪吗?

对于这一点,至少薄熙来似乎是察觉到了,所以他才会在最后陈述的时候,发自肺腑地感叹自己栽在了老婆以及下属手里,并且据扯还强烈呼吁法庭不要再把所剩无几的自家亲情毁灭殆尽。他这样说或许主要还是出于打感情牌博取怜悯的考虑,但好像也能从一个方面折射出事情的要害所在:要是这些家伙都能看重“高尚”的亲情爱情友情恩情而努力隐瞒遮蔽,这个案子还能审出来吗?

于是,一个听起来可能不好受的疑问是:那些自以为很高尚的针对亲友作证的道德斥责,无论其动机如何,是不是可能潜含着让被告人脱罪的“非意图”效果?不好意思,这话说得或许有点重了,但还是请各位过一过脑子:在当前贪腐行为往往凭借亲情爱情友情恩情的润滑剂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恪守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主张亲友应当为了维系小团体的“高尚”情感拒绝作证甚至努力隐瞒,究竟是有助于还是有碍于正义的当下落实呢?请注意这里涉及的并不是某个良善目标的达成,而恰恰是最基本的正义底线本身。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案子中的亲友指证行为其实并没有违反西方以及当前中国法律中的“容隐权”规定,因为后者毕竟没有像儒家把亲亲相隐看成义务那样,认为亲友指证的行为根本不可接受。相反,它们仅仅强调亲友既有出庭作证的权益,也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益。就此而言,这个案子中的亲友指证不过是履行了他们拥有的某种合法权益而已。

从这里看,将亲友指证斥责为“反目陷害”、“无情无义”、“泯灭人性”、“人伦丧尽”、“忘恩负义”的主要理据,实际上只是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既然血缘亲情是最基本最自然的人际情感,构成了一切人伦道德的终极基础,人们就不能为了任何原因让它受到任何伤害;所以,倘若有谁居然指证了亲人从事偷羊杀人的行为,以致最终让亲人蹲了牢房进了大狱,也就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啦。

然而,这一理据站不住脚的原因恰恰在于:在出现冲突、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不管我们把其它任何东西(包括所谓的“人性”、“情义”、“人伦”等等)凌驾于“不可坑人害人”这条终极性的正义底线之上,其结果都势必导致侵犯人权这种在道德上唯一邪恶的行为,没有例外。

举例来说,依据《孟子》的文本,“好货好色”可以说是两种很基本的“自然人性”了;但倘若我们立足于尊重人权的道德立场,它们显然不能用来“证成”抢劫强暴的正当合义。理由很简单:你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得到你很想要的“货色”,来实现你的很基本的“自然人性”,却唯独不可以通过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途径达成目的,因为这样做属于坑人害人,构成了道德上没法允许的邪恶之举。

推而广之,即便再基本再自然的人伦情感,哪怕其中原本就蕴含着高尚圣洁的道德因素,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恩爱、知遇之恩、哥们义气等等在内,同样不足以证成坑人害人的不义行为。就连乍看起来超出了小团体范围、目前正在风生水起的爱国主义情感也不例外,否则希特勒发动二战屠杀犹太人的恶行,照样能够拥有冠冕堂皇、没法拒斥的正当理由了。一句话:只要我们为侵犯人权的邪恶行为找到了一个证成的借口,我们就没法再去否定凭借其它任何理由从事的坑人害人行为了。毕竟,一条大坝只要决了一个小口,便足以导致全线的崩塌。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民众痛恨的“官官相护”现象,往往也是基于和“亲亲相隐”相似的情感原则:想当年这位书记一手栽培提拔了我,对我像亲爹娘一样,那个局长曾经在患难中帮了我一把,对我像亲兄弟一样,现在他们的贪腐行为被屁民曝光了,我怎么可以忘恩负义,不替他们打理打理,把微博上的帖子删个一干二净,把爆料的家伙们统统抓起来呢?事实上,谁敢保证那些没有纳入这次审判范围的更严重贪腐行为(像涉及1400万英镑中介费的那档子事),就不是由于类似的考虑或动机才被遮蔽起来的呢?因此,如果我们承认亲亲相隐的正当合义,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痛恨像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这类似乎都是出自“人之常情”的腐败行为呢?

最后再回到有关亲友指证体现了“文革流毒”的斥责上来:这种斥责的确很有杀伤力,尤其在当下这个紧要的关头上。事实上,当初许多儒者在反驳笔者针对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展开的批判时,也曾频繁地诉诸这一理据。不过,只要稍微分析一下,便足以让我们看出两者之间的泾渭分明来了:尽管表面上看都是亲友在进行指证,但指证的内容难道是一样的么?

众所周知,文革中亲友指证的矛头所向,既不是偷羊杀人的侵权行为,也不是贪污受贿的腐败罪行,而首先是那些对伟大领袖不满不恭、表示反对的言论行为,甚至包括不留神一屁股坐在其画像上的无心举动。倘若按照不坑害人、尊重人权的终极正义底线,而不是按照当时那些严重违反这一底线的“恶法”,它们根本就不是道德上的邪恶行为,相反还是人们理应享有、却被剥夺了的正当权益,因此怎么可以与偷羊杀人、贪污受贿这样的坑人害人举动相提并论呀。

说白了,文革中的亲友指证之所以让有正义感的人们深恶痛绝,正是基于这一点:对毛发动文革、坑人害人的邪恶作为提出异议、表达不满,不但是人们的正当权益,而且还是道德良心的体现,何罪之有?因此,亲友向当局告发和指证这类言行,不管其动机是为了自己得到什么好处,还是出于伟大光荣正确的革命理想,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侵犯人权、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理应受到人们的痛恨。

事实上,笔者甚至依据上面的理由明白主张:倘若文革专案组要求一个人揭发自己亲人的反毛言行,他应当按照不可坑人害人的伦理底线全力隐瞒遮蔽,哪怕为此当庭撒谎作伪证都是合乎正义的,因为这样做恰恰是在维护父母亲人言论自由的正当权益,反对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邪恶行为——说穿了,笔者既不把所谓的“沉默权”或“隐私权”说成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让渡的绝对权益,也不把“撒谎”或“作伪证”看做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允许的绝对邪恶。

反过来看,如果文革中的亲友指证针对的纯粹是那些偷羊杀人、贪污受贿的行为,它们还会引发人们如此强烈的反感厌恶么?不妨在此做一个极端的假设:倘若某人偷走了你家赖以为生的那头羊,残忍地杀害了生你养你的父母,贪污了你缴纳的税银,接受贿赂默许开发商强拆了你家的房屋,你对他的亲友告发和指证他这类行为的做法,还会深恶痛绝义愤填膺吗?或者换一种方式设问:看到他的亲友出于亲情爱情友情恩情极力帮助他遮蔽隐瞒,乃至费尽心机地帮助他躲避出逃逍遥法外,你是不是还会按照咱儒家的哼哼教诲,情深意长地夸奖这些亲友“精诚团结”、“有情有义”、“人性彰显”、“私德高尚”、“知恩必报”呢?

不好意思,如果答案是后一种,笔者将会带点悲情地引用那句非著名的谣传语句:咱国里就是有这样一批人,自己被卖了还在那里心悦诚服地为亲爱的人贩子大哥数银子点钞票,并且笑眯眯地以为那也是属于自己的纯收入。说一千道一万,那家伙偷走的正是你家的羊,杀害的正是你的父母,贪污的正是你的劳动成果,默许强拆的正是你家的房屋,你还居然歌颂他的亲友隐瞒这样的坑人害人行为很高尚很美德,你说你的脑子里得进了多少水啊?

不幸的是,根据笔者的狭隘视界和有限观察,在这个有着两三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的国度里,这样的人还真是不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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