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连营:世界宪政文明体系里的“中国色彩”

——宪政中国化语境中之普遍性与特殊性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0 次 更新时间:2013-08-2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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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连营  

摘要: 宪政中国化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它不仅演绎着中国宪政演变的历史脉络,更昭示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与未来走向。对近代中国的宪政命运进行理性反思,可以为今天的宪政建设提供历史的经验与启示。宪政的价值取向与宪政的制度建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只有在对宪政的普遍性意义有深刻领悟的基础上,才能使具体的宪政机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也才能真正推动宪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创新和超越。

关键词: 宪法学 宪政中国化 历史脉络 当代图景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宪政的中国化无疑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意义的法治工程,它不仅记录着中国宪政发展历程的演变脉络,更昭示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与未来走向;不仅催生了中国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更在一个关键时刻促使人们去思考中国宪政建设的难题与机遇。

宪政中国化的历史探源

对近代中国的文化观念而言,宪政思想是源自于西方的舶来品。鸦片战争的狂风骤雨,深深动摇了古老帝国的根基,也唤醒了天朝上国的迷梦。随着满清王朝政治危机的逐渐加深、军事外交的接连失败,以及传统文化的日渐式微与解体,救亡图存、富国强兵成为当时中华民族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在这“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的风云变幻之际,宪政,这一西方的近代文明之物,被视为一剂救世良方开始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也由此拉开了宪政中国化的序幕。

追溯中国宪政史,往往要寻至清末立宪,但宪政思想的启蒙与渗透却比这要早。自19世纪60年代始,随着内忧外患的不断加剧、西方文明的强烈冲击,早期改良派知识精英认识到了民主政治对国家兴盛的意义,因而开始主张向西方学习、实行立宪,明确提出了宪法问题,形成了一股宪政思潮。但总的来看,这些人的思想基本上停留在纸上谈兵、空发议论的阶段,他们对民权和宪政的认识也比较朦胧模糊。真正引起社会剧烈嬗变的,还是戊戌变法及后期改良派的主张与行动。甲午战争的硝烟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在总结以往改良主义宪政思想的基础上,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超越了“器”和“用”层面的局限,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变法维新主张,并极力将其转化为社会现实,从而开启了宪政运动的实践之门。

维新变法运动虽然失败了,但维新派的思想却迅速传播开来,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要求改良和实行君主立宪为政治主张的立宪派或改良派。此时,实行宪政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劲的社会诉求。甚至原来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守旧派,最后也不得不捧起维新派的衣钵、祭起“新政”的大旗,以为自己行将覆灭的命运抓住一根救命稻草。1908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露骨地规定了皇帝拥有神圣尊严和至高无上的各项绝对权力,而“人民”的“权利”只不过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在众叛亲离、四面楚歌中,于1911年11月3日仓促颁布了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蓝本的《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这部稍微改换门面的《十九信条》连同清朝专制统治旋即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灰飞烟灭。

在改良派倡言变法的同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深刻认识到“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因而寄希望于通过革命手段,彻底打破不合理的旧秩序。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派所倾心向往的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孙中山虽然在宪政问题上持向西方学习的态度,但他反对照搬英美宪法,而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主张,以及“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阶段论。1912年3月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集中体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的宪政思想,激发了人们对民主共和的追求,开启了通向民主宪政的航程,从此,民主宪政成为无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然而,由于宪政土壤的贫瘠、宪政文化的缺失以及对宪政价值的误读,致使民主共和的宪政理念远未在神州大地扎根发芽,昙花一现的《临时约法》与其后接二连三的立宪丑剧和骗局,使得近代中国宪政的命运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幻大王旗,伴随着政权像走马灯似的变来换去,宪法也像一块招牌一样被频繁地改头换面。“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等宪法性文件,不过是军阀武夫们假宪法之名行帝制复辟、军阀割据、专制独裁之实的一块遮羞布,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也在这一场场闹剧中被消解得一干二净。1928年东北易帜之后,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而这一时期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与以往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带给人们的仍然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宪政这样一种根植于西方传统的异质文明,当它跋山涉水来到古老的中华帝国时遭受到了严重的挫败。

近代中国的宪政寻梦历程只是绵绵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瞬间。当我们走出历史的烽烟,以超然的心态回眸检视其得失成败时就不难发现:宪政在近代中国的引进更大程度上是在国势交逼之际被迫采取的一种急功近利的权宜之计,先进的知识分子强调的是宪政在自强救亡、富国强兵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而无暇对其内在的价值性规定及赖以生长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做追根溯源的探究,也未曾对两种不同的文明交汇时所可能产生的激烈碰撞与对抗做过前瞻性的思考;统治者扯起宪政的大旗更多的时候则具有自身强烈而现实的政治考量,宪政在他们的手中甚至成了实现政治目的、玩弄政治权术的一件掩人耳目的新道具。

其实,宪政自登上人类社会的政治历史舞台以来,便一直承载着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美好的价值诉求与期盼,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①尽管宪政产生的历史条件、生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大不同,宪政的具体模式和实现机制可以千差万别,但宪政的核心理念与价值却是一以贯之的。当然,这种价值和理念并非心血来潮或偶然所得,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经验的累积与结晶,需要特定的社会养分和水土条件。在对宪政的价值缺乏基本体认的情况下,在对社会土壤未曾进行艰苦细致的改良和培育工作的情况下,任何工具主义的简单移植和模仿,都只能带来惨淡而悲凉的宪政命运。虽然宪政运动在近代中国潮声涛起、风起云涌,但却始终如雨打浮萍,命运多舛,终究未能在这块异地他乡安身立命,“宪政”也由此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未竟的话题。

宪政中国化的当代图景

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宪政道路上的一次历史性转折。为了建立和巩固新生的政权,1949年的《共同纲领》完成了民主建国的政治使命。1954年宪法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框架,开启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向社会主义宪政转换的征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真正开始”。②此后,历经“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等四部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走过了它半个多世纪的不平凡历程。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五四宪法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秩序初步成型。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因政治进程的变向,宪政走上坎坷曲折之路:宪法实施遭到严重破坏,宪法规定被束之高阁,人大制度几乎处于瘫痪状态,民主和法制原则受到严重践踏,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无从谈起,人治思潮大肆泛滥,新的“大一统”体制取代了旧的“大一统”,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大民主和群众运动愈演愈烈,法律工具主义和虚无主义大行其道,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试错代价,真正的宪政建设刚刚起步便受到了重创。“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深深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宪政建设的这一段曲折历程充分证明:“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③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宪政中国化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此背景下所制定的1982年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凝练出了立足中国国情、适应变革需求的先进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念,彰显了新时期政治发展与宪政建设的基本方向,确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模式,为我国宪政的重构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规范基础与价值指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全国人大又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实际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尤其是宪法修正案先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认,使得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些宪政的核心要素都直接载入了宪法,从而彰显着我国宪政建设坚实而稳健的步伐和愈加清晰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反映了中国社会宪政理念的巨大进步和宪法意识的整体提升。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④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性基础和根本的法治保障。

宪政中国化,不仅是宪法文本的不断完善和宪政理念的与时俱进,同时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各种政治法律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的建构与实践。这同样是我们观察和思考宪政中国化的经验素材和样本。要积极推进宪政的中国化进程,就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把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主体内容、规范要求真正贯彻落实于制度安排与运行的所有环节和各个方面。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核心。这就要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其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完善各项基层民主制度,拓宽民主的范围和途径,丰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使人民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内在要求和鲜明标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国宪法的庄严承诺,也是宪政中国化的核心命题和最终归宿。无论是从人权与宪法的发展史来看,还是从宪法存在的正当性来看,宪法都源自人权并集中表现着人权,人权在宪政理念和宪法规范中处于统摄地位。这就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制度建构和行动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类型,保证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人权保障与实现机制。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宪政中国化重要的制度实践。宪政强调以法的形式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轨道内运行。这就要求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理性建构与有效运转是立基于一整套内涵丰富、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之上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战略高度确立了我国宪政建设的行动纲领和宏伟目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不仅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不断探索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宪政理念的重大跨越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模式的关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命题,直接体现着学术的理性与思辨,充满着宪法哲学的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则从根本的价值定位和社会发展全局明晰了我国宪政建设的时代主题和指导思想,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石和方向指南。

宪政中国化之反思

历经六十余载跌宕起伏的宪政实践和坎坷曲折的试错纠错之后,生长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已跃然纸上,宪政的中国化已经深深镶嵌在了中国社会的时代变迁之中,并展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这不仅是一种方法性的实践活动,更是一种创造性的理论探索,它要求我国的宪政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实际、面向中国问题。

无论从其发展历程看,还是从其存在形式和运作实践看,宪政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并始终根据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不同国家也都基于自己的个体性特征而在探索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模式,从而使宪政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殊异性和多样性;任何一种宪政模式都不可能是人类社会最完美的制度,更不可能是宪政文明的终结,人类的宪政之旅永无止境。它可以发轫于西方社会,也可以成长于非西方世界;既可以有普通法宪政主义,也可以有欧陆宪政主义,认为某种宪政模式可以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论证逻辑及其理论基础都只能是理性的自负与狂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同样不是某种模式的翻版或临摹,而是以中国社会作为立足点和归宿进行理性建构和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

然而,不管宪政的具体形态有多大的差异,作为一套观念体系、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宪政凝聚着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内核,蕴含着宽容、妥协、合作、理性、多元的文化基因,浓缩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法治主义等政治理念,体现着人们对公民与国家、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态度和结构定位。由此,宪政自然蕴含着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些普遍性质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普遍的价值认同。这种普遍性根源于人类社会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共同关切与尊重,对自由、平等、正义等美好事物的共同追求与珍视,对理想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憧憬与期盼,其与宪政产生的具体社会条件和发生作用的具体历史场景并无必然的联系。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宪政问题已远远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治理问题,而是与人类的共同发展紧紧联系在了一起,全球宪政主义议题要求我们在考察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思维,承认宪政的一些共同价值和原则,以达致基本的共识乃至共赢。这样,曾“长期被认为是某些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宪法价值观也逐渐被异质的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和国家所理解和接受。正是这种普遍性和共通性,构成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价值基础和原则”。⑤

需要注意的是,宪政的价值理念与宪政的制度形态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三权分立、多党制、极端个人主义等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普世的”。⑥的确,代议制、普选制、多政党、联邦制、三权分立、司法审查等,都只是践行宪政的具体的制度安排或实现机制;不同国家和民族完全可以、实际上也都在探寻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体制,宪政模式也因此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多元化样态。实际上,人类在探索宪政机制方面的努力和实践从来就没有停歇过,宪政的制度建构从来也没有绝对不变的模式或规则;但宪政的价值精神却具有超越于具体制度的恒定性和常态性,这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借鉴与融合、共生与互动提供了基础与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⑦对宪政问题的考量,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宪政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价值认同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其次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建构;只有在对宪政的普遍性意义有深刻领悟的基础上,才能使具体的宪政机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显然不能自我束缚、自设藩篱,在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核心原则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注意从其他国家宪政实践的成功做法中汲取有益经验,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与合理因素。如果不加区别地拒绝一切普遍性价值与原则,就难以融入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也难以很好地实现自身的超越与发展,更难以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我们特有的贡献。实际上,民主、法治、人权这些宪政的核心要素,不仅都已经被直接载入进了我国的宪法文本之中,而且还以价值观念、制度建构、宪政实践等形式深深融进了中国社会。的确,只有在普遍性与特殊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客观比较鉴别、认真衡量取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才能不断完善与超越,我们也才能真正具备文化上的创新和输出能力,从而极大增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并为人类的宪政文明宝库增添靓丽的中国色彩。

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行动,都良性而健康地阔步前行,从而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并以其“中国特色”而成为世界宪政文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作为一种正在成长中的宪政,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种种不足与缺憾,例如,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宪政理想与宪政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甚至断裂的现象,宪法实施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权力的腐败与滥用、权力的异化与错位等违宪行为和违宪现象,还难以在宪法层面上加以遏制与矫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尚缺乏切实而有效的宪法保障措施与机制,宪法还没有充分担当起公民权利“守护神”的角色;政府“有限”与“有为”之间的内在张力及其调谐,仍然是宪政建设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多元主义的宪法文化尚未斑斓成熟,全社会浓郁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还有待形成,等等。由此使得我国宪政建设的前景显得扑朔迷离、任重道远。

人类社会的宪政历程从来都交织着山重水复的焦虑与柳暗花明的欣慰,折射着时代的潮汐更迭与历史的风云变幻。只有将理论上的宪政“路线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治作业,将美好的宪政理想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宪政实践,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本土资源与全球心智有机结合起来,超越意识形态化的纠结与纷争,秉持开放、包容、客观的立场与心态,我们才能早日迎接中国宪政绽露的绚丽曙光。

注释:

1陈弘毅:“论立宪主义”,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566。类似的观点在宪法学论著中俯拾皆是,此处不赘。

2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第8页。当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起人民政权,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等。这些宪法性文件不仅促进了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主宪政运动,而且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政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3.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2年12月4日。

5陈云生:《和谐宪政——美好社会的宪法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5页。

6教育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关于‘普世价值’的若干问题”,《求是》,2008年第22期,第60页。

7李步云:“中国宪政之路”,蔡定剑、王占阳主编:《走向宪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5页。

作者简介: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宪法学、立法学。主要著作:《立法程序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公民法律素质研究》等。本文系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SFB1002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8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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