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力:极端事件不能归咎于民怨上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0 次 更新时间:2013-08-2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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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力  

发生在北京的几起事件,使媒体、网络、公众对社会极端事件引起高度的关注。这些极端事件并不是同一性质的,冀中星案件属于身体致残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形成的反社会事件,容易引起公众的同情。摔死儿童属于暴戾之气导致的刑事案件,显然易被公众所否定。精神病患者砍人,属于偶发事件,提醒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与控制。如果将不同性质的事件混淆在一起,笼统地归于民怨上升是不客观的。

社会中大多数的人在工作与生活中,都面临各种矛盾、挫折,当部分人心理压力无法调节时,暴戾心态、绝望心态也就产生了。从心理学上讲,受到挫折的人可以有不同的行为反应模式,最佳的是发愤图强,改变现有状况;其次是转移注意力,换一个参照系,关注其他事物;再次是忍受,最后是反抗。而反抗有各种形式:第一种是有能力直接针对矛盾源反抗;第二种是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要挟的手段,借助舆论来申援自己;第三种是找“替罪羊”,找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对象出气;或者将目标泛化,找与事件没有关系的大众出气,即反社会行为。

寻找“替罪羊”式的反抗是一种没有理性的、不讲人道的发泄,也是弱者最为可悲的、可恨的反抗。我们可以同情其反抗的理由与悲惨的处境,但我们应坚决反对这种反抗的手段与方式。因为这种发泄式的反社会方式,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由一个人的灾难变成了大众的灾难,使公共安全恶化。

我们在社会发展中常常出现两个偏差:一是在经济建设上舍得投资,数以万亿都愿意花。但在社会建设上不舍得投入,在财政预算体系中根本没有项目,或只愿意数百万、数千万地投入。二是在社会控制(维护稳定)上不惜代价,如处理集体行动与个体反抗可以不计成本;但在社会预防上,如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社会心理治疗、社会保障等,舍不得花。正是这种思路的偏差与做法的颠倒,使得长久以来引发社会矛盾的矛盾源与导火索没有解决,持续造成大量的利益群体受伤现象,使群体性事件与个体性反抗大量增加,社会治理效果事倍功半。其实,社会预防的成本要远远低于社会控制的代价。政府应该将力量用在解决民生问题上,特别是关心解决底层社会群体的困难,加大对社会预防的投入。

从个体极端性事件的主体来看,有利益直接受损者、有生活屡受挫折者、有受到司法不公平对待者、也有非要达到不合理要求的情绪偏激者。这些极端者共同的特征,就是无稳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组织依靠的“三无”人员,当其遇到挫折无处诉说、无法获得帮助时,会产生愤恨、绝望心态。这就需要外部的支持帮助。从当前现实情况看,这可由社区工作者或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承担。长远看,在中国社会需要建立心理治疗体系,心理咨询师应该职业化与制度化。

极端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会产生传染、模仿效应。目前,媒体评论相对严肃,但部分网络评论相当情绪化,有将暴力行为“合理化”甚至“英雄化”的倾向,赞扬“以暴易暴”, 用激进、暴戾手段解决矛盾冲突。这在舆论上是对极端事件的支持与公众认知的误导。这种非理性化的评论,用简单的道德批判代替复杂的事件处理,在客观上会助长潜在的极端者的暴力行为。因而,媒体不要过于猎奇,网络评论更应理智,让社会舆论回归社会理性,防止社会感染。我们要警惕社会由群体的激进主义开始向个体的激进主义发展。而激进主义泛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整体心态的恶化与社会秩序的大混乱,这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作者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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