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股份制”未让我们告别昨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1 次 更新时间:2014-06-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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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庚 (进入专栏)  


由于我国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很短,特别是在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 又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故而, 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带有相当大的“双轨制”痕迹。这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着若干问题,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据主导地位


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概念以及国有控股的思维模式, 决定了在股份制改造中, 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据主导地位的改革模式。不可否认,这种股份制改革相对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已有了很大进步, 但这种以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改革仍存在着很严重的后果。它实际上保留了较浓厚的国有企业特色, 行政干预仍比较严重, 继承了许多国有企业的弊端, 诸如“大锅饭”、低效率、缺乏竞争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 同时还存在着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监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从某种意义讲,这种股份制改革仅仅是国有企业的“翻版”。由于国有股权的实际享有者与其资产的最终所有者间多存在着若干层代理关系, 这种层层授权委托关系本身就存在弱化制约的问题; 同时, 这种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权益落实不到具体的法人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身上, 股权的实际持有者没有切身利益动机, 缺乏责权利的统一, 因而也无形中弱化了制约动机和责任意识。因此,这种情况极易产生“寻租”活动,从而侵蚀国有资产, 国有股东及其代理人难以承担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这正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最大的问题在。

当然, 如此而言, 并不排斥有些股份制企业保留国家控股的地位。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的产业范围, 即国有企业要退出哪些产业领域的问题。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自然垄断型产业、公用产业以及私人不愿投资的产业则宜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或国家控股经营。而大量竞争性产业则宜实行产权多元化。


二、股份制企业与其控股企业之间的若干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 国企承担着诸如学校、医院、公安、绿化环卫等方面的社会职能, 因而对其进行的股份制改革往往是把一部分或主要优良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包装上市, 其他剩余资产则改组为控股企业(目前多为纯国有企业性质) 。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问题:

1、控股企业困难重重, 从而累及股份制企业。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 往往把盈利性的优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而大量的非盈利性资产则留在了控股企业, 有些控股企业甚至还承担了国企改制前的大量债务。因而, 一方面, 控股企业非企业化现象较浓, 并具有产权行政化的“食利”机构倾向(尤其那些由行业性总公司和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改制成的控股企业更是如此) ; 另一方面, 控股企业又反过来“蚕食”着股份制企业的利益。

2、控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在机构设置、人事关系等方面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控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往往在董事会、经理层、财务、营销等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着交叉、重叠现象, 有些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还兼任股份制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以及董事会秘书等。这种现象不仅有违于《公司法》, 而且也不利于控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各自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增加控股企业的“食利”倾向和依赖性, 弱化了控股企业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和压力; 股份制企业更多地受到控股企业的干预或牵连, 独立性不强, 且承担了控股企业诸多不合理的负担,难以建立严格的现代企业制度, 因而控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在机构设置、人事关系等方面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控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往往在董事会、经理层、财务、营销等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着交叉、重叠现象, 有些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还兼任股份制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以及董事会秘书等。这种现象不仅有违于《公司法》, 而且也不利于控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各自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增加控股企业的“食利”倾向和依赖性, 弱化了控股企业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和压力; 股份制企业更多地受到控股企业的干预或牵连, 独立性不强, 且承担了控股企业诸多不合理的负担,难以建立严格的现代企业制度, 因而影响到自身的健康发展。

3、控股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关联交易非规范性现象比较严重。控股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在办公房、厂房、文化娱乐设施、供热、水、电以及一些业务活动等方面存在着资产、人员的交叉以及互相提供服务的现象, 因而双方关联交易在所难免。

4、控股企业与股份制企业之间母子公司关系并未理顺。一方面,在国企改制时, 往往把精力放在股份制企业上。忽视了控股企业作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或控股股东的地位建设, 甚至忽视其母公司或控股股东地位, 而另一方面, 控股企业又确是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持有者。我国国企改制的这种矛盾的结合体使控股企业与股份制企业难以真正理顺产权关系,注定“改制”的先天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 控股企业要逐步分离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 可通过拍卖、购并、移交地方政府和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社会化经营; (2) 若控股企业的主要业务与资产已纳入股份制企业, 则控股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 通过破产、拍卖、划转地方政府以及由股份制企业购并等方式逐步转移其它配套辅助性资产, 最终使控股企业的职能逐步划转或合并到其他国有法人实体, 并使控股企业本身予以注销从而完成其历史使命。这就涉及到国有企业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 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由谁行使的问题(在此不予阐述) ; (3) 若控股企业除拥有股份制企业权益外, 还拥有其它盈利性或前景看好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则控股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 应减少并规范控股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并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母子公司关系, 规范产权关系, 形成规范化的企业集团或全资、控股、参股等之间的企业联合体,尤其要使控股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有关职能机构、人事关系相分离, 规范运作, 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职能部门。


三、股份制企业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


在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中, 公股(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 占了81%,而且未上市流通。很显然,这种意义上的证券市场及其股份制企业是相当不规范、不成熟的。证券市场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换言之,不解决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 证券市场就不能真正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股份制企业就难以进一步健康发展。

当然,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 如果将占总股本81% 的公股立即推向市场, 将有可能冲垮本已脆弱的股市, 极大地损害社会公众股的权益。这恰恰是我国渐进式改革在产生良好效应的同时所隐含的负面效应。当改革走到一定程度时, 将可能使一些问题积重难返,不得不走“回头路”。如若当初改革一步到位, 缩小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 并配套建设相应措施, 使公股得以流通, 则不至于产生今天的问题,尽管可能当初的改革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

如何解决公股上市流通问题? 依笔者不成熟的看法,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 从现在起, 新发行的股票应缩小公股比例, 取消公股与社会公众流通股的分类方法, 使公股也得以流通; (2) 扶持、鼓励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及其它类型的企业上市;(3) 对已发行的遗留公股问题, 要视各股份制企业具体情况, 根据产业性质及其特点, 逐步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 缩小公股比例, 逐步上市流通; (4) 运用新近颁布的《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规范交易, 健全证券市场, 为公股上市流通创造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 (5) 根据我国具体经济形势, 适时出台鼓励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从而刺激股市。


(说明:本文发表于《中国改革》199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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