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广东省宅基地转让的历史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4 次 更新时间:2013-08-1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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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近日,网上传出广东省就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同意,可以购买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学界对农村宅基地转让已经讨论了好久,多数学者主张放开,并从理论、法律、政策等层面详细进行了论证,反对的意见越来越“理亏词穷”,形成了“一面倒”的局势。现在,广东省就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政府文件,再一次凸显出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风采,令人尊敬。

从网上下载广东省就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认真拜读后,觉得离农民的要求、距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觉得还应该在放开些。但是考虑到当前的环境,广东省的这个改革既然第一个“吃螃蟹”,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考虑到城里人早就获得了购买房产的所有权和房产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允许自主出售获利,现在允许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不过是落实与城里人的同等权利罢了。

过去,我们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苏联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允许城乡居民有私有;照抄照搬苏联斯大林的城乡分割体制,不允许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粉碎了万恶的“四人帮”,我们逐步清算并抛弃了极左的意识形态谬论,在财产问题上拨乱反正,从城里人开始,逐步承认居民拥有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允许居民合法财产转让买卖。例如先从日常用品的衣服、家具、书籍,发展到大型财产自行车、汽车,再到不动产房屋及其房屋所在的地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到货币、证券,乃至个人的知识、能力等等,从而享受着实现比较彻底的商品化、市场化的好处,即使是死硬的极左分子们也乐之不疲,未听有他们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反对之音。但是,对于农民的财产,我们仍死抱住过去的老教条不放,其中农民宅基地不准转让,便是其中之一。现在,广东率先实施农村宅基地转让买卖,让农民享受转让买卖的利益变现和升值增值利益,从而实现了与城市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向着城乡公平迈出了第一步,还原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性。

其次,为理论上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受保护的物权,提供了案例。

过去,人们不承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这种不承认的理论解释的出发点与逻辑是物权属于私权,公有制里不能有私权,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是物权;如果承认了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那么农民们就要依据物权主张私权,就和所谓的社会主义只能公有的原则相违背。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者的物权,就从权利的客体上恢复了宅基地及其使用的客体是物,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承认事实,并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这一本来面目。而且,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保障农民作为权利人能够对宅基地这一标的物直接、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其利益,这种收益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还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者的物权性质,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这就为近几年来屡禁不止的地方政府强拆民房的恶风,提供了理论与法律依据。

再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使其变现升值,为农民开放了一条本来属于他们的致富之路。

市场经济的法则告诉我们,财产只有在转让买卖中才能发现其价值,没有买卖的评估价值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只有在不停地买卖中才能使其升值。市场买卖的一条铁的规律是受供求关系的支配,买的多了价格会上涨,卖的多了价格会下降,这是市场里买小菜的老太太都懂得的道理,但是我们的大专家、政府官员们却不懂了,证据是他们长期顽固坚持禁止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需求不断增加,而土地是稀缺资源,宅基地更是稀缺,城市城镇郊区宅基地的增值升值空间巨大。过去,我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买卖,名曰保护农民利益,实际上就是不允许农民转让宅基地赚钱,实际上堵死了农民宅基地转让致富之路。

如果说,1980年代初期的农村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是放开了让农民吃饱饭之路,允许农民工进城打工是放开了让农民打工赚钱之路,乡镇企业是放开了让农民办工业之路,那么,宅基地转让就是放开了让农民凭财产致富之路。而实际上宅基地转让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的权利,自不过被我们剥夺了数十年,现在名正言顺地归还给农民罢了。

其四,清除了附着在社会主义身上的又一块浊泥。

过去,人们往往把不讲私人产权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其实这是附着在社会主义身上的一块浊泥。广东开放农村宅基地转让,也就清除了附着在社会主义身上的这一块浊泥。

人类历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社会主义的概念,后经马克思恩格斯总结概括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最著名的特征之一就是大家所熟知的“自由人联合体”,不幸的是被苏联斯大林在实践中纂改歪曲成为没有私权、没有自由的公有制。中国改革开放前,包括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里,人们忌讳谈论物权,把物权视为私有制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消灭产权,在农村搞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天翻地覆”的结果是农民的土地、房屋、牲畜、农具倒是都“公有”了,“私有”被人为消灭了,农民们的劳动积极性却没有了,土地里不多长庄家了,肚子吃不饱饭了,开始饿死人了,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沿。这时候,才不得不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允许农民保留一块自留地,允许农民有自己的一小块宅基地。正是那一块自留地和一小块宅基地,才使我们的生命得以延续下来。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里居民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可以拥有自己房屋地下的国有土地使有权,有的家庭还拥有两套甚至多套房屋,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自己的房屋,特别是进城农民工没有自己的房屋,需要下大力解决。更可喜的是,城里人自己所有权的房屋和房屋地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赚钱。所有这些都是改革开放前所不可想象的,人们都说这才像社会主义,这才是恢复了社会主义本来面貌。

作者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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