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如何认识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6 次 更新时间:2013-08-14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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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社会矛盾的出现不可避免

中国现在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这种成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奇迹,不仅对于中国本身具有巨大的历史性意义,就是对于整个世界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层面上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什么在现阶段社会矛盾会日益凸显?究其主要原因,大致有这样几项:

第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大面积大幅度调整。在中国现阶段,随着发展进程向纵深推进,改革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已经从改革初期的增益型改革转变为利益结构调整型的改革。改革初期,就一般情况来说,凡是卷入改革的人均为赢家,而且,卷入改革的人在利益方面的增进并不意味其他人或群体在利益方面有相应损失。如今中国的改革则进入利益调整型阶段,这就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大面积大幅度的调整,此群体的利益增进,常常会带来彼群体的利益损失。而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来说,利益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所以,围绕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大面积大幅度调整,客观上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其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被确认,其平等和民主意识也必然会普遍增强,在利益诉求方面的要求也会从以往的隐形层面浮现到显形层面上来。而且由于其平等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成员越来越懂得选择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维权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应当承认,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客观上也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纠纷、矛盾和冲突。

第三,发展的极不平衡。在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现象,使得各种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出现。

由上可见,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出现带有历史的必然性。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这就告诉人们,社会矛盾是一件同现代化建设相伴始终的事情,社会矛盾不断解决的过程就是不断推动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

纵观各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我们也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中国同等发展阶段时,都曾遇到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有过较长现代化建设历史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等类似发展阶段相比,中国现阶段所遇到的社会矛盾属于中等偏下的程度,尚未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

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是民生问题

从外在表现上看,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几个特征:

一是错综复杂性。由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成员多种多样的利益诉求、社会成员行为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使得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往往呈现出一种新旧并存的复杂状况。习近平指出,“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中,有些是老问题,或者是我们长期努力解决但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或者是有新的表现形式的老问题,但大量是新出现的问题。”新旧矛盾、不同领域之间的矛盾、不同区域之间的矛盾、不同观念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等等往往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二是较强的连带性。在中国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之间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催生,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其中的某项社会矛盾一旦出现,有时就会使几种相关的社会矛盾“并发”出现,从而形成社会矛盾的某种“集群”。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中国现阶段似乎并非偶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即:有时原本属于个案化的某个问题容易演化成一种整体化的矛盾。比如,2004年,重庆市万州区一名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搬运工,本来是一个问题不大的治安事件却引起了一场规模不小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具有较大的生长空间。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已经形成了一种较大的惯性定势,所以,在未来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较大,不少社会矛盾会明显加重。从影响面较大的角度看,这些社会矛盾主要包括:劳资矛盾、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等等。

以上所述是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外在特征,而更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则是这些外在表现背后的本质特征。只有把握住问题的本质,才能够解决问题。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是民生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众对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关切。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普及,民众对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正当的行为。大量的社会调查显示,中国民众这些年来最为关切的前几位问题几乎都是民生问题,如公共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公共卫生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以及通货膨胀问题等等。正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国民众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贫困生活,对于贫困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因而对于基本的民生改善就必然表现出一种普遍的关切甚至是渴望。

同时,民众基本权利的维护也大多集中在具体的民生问题(如劳动收入问题、劳动条件问题、退休待遇问题、农民工待遇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等等)。所以,民生问题对于目前中国民众的重要性,同1949年以前土地对当时中国民众的重要性相类似。至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种情形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既然民生问题对于中国民众如此之重要,所以,这一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就会成为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这是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一个很不相同之处。

积极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社会矛盾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对于社会矛盾,我们应当转换观念,既不能视而不见、故意回避,也没必要惊慌失措,而是应当将之视为“常态”的事情,并予以积极主动地应对化解。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至少要做好这样两类事情,即: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应当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进行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的安排;从现实操作层面上看,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应当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以社会公正为依据进行基本制度和政策的安排,是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中国面临的社会矛盾问题虽然复杂多样,千头万绪。但是应当看到,在解决这样一些复杂矛盾问题时,如果从顶层设计方面进行有效的布局,那么,在中短期内是能够见到成效的,在较长的时期内是能够成功的。就大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布局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来进行。社会公正的精义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富人还是贫困者,是官员还是百姓,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是关乎其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维护,而不能厚此薄彼;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只有以社会公正为依据,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中国现阶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民生问题是中国目前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只要大幅度地改善民生,就能够从源头上减小社会矛盾产生的几率,减弱社会矛盾的“烈度”,从而有效地稳住社会的基本面,维护社会的安全局面。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现阶段,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努力程度同社会的安全程度成正比关系。正因为民生问题如此重要,所以在中国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初级民生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是,要初步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改善民生的具体目标,即: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就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来说,只要消除形象工程和豪华工程、杜绝奢靡之风、节省公共行政成本,将改善民生作为公共投入的优先目标,那么,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毫无问题的。

第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保障。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覆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确立法律在整个社会当中的权威地位,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等。法治社会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保障意义。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可以使市场经济得以规范化有序化,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章可循,使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以切实维护,从而最终有效地化解种种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得以安全运行。在中国现阶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强调法律的权威性,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使任何人都不能跃居法律之上。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研究”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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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光明日报》2013年8月13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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