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东升: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4 次 更新时间:2013-08-0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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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升  

【摘要】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大,逐渐成为城市犯罪的主体。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杂糅,在各自范围内都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防治流动人口犯罪,重在预防,需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由此,转变刑事制裁观念,提倡积极预防,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尤为必要。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特征;原因;防治理念

人力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靠市场进行调节,大中城市市场环境更加成熟,有更多就业机会,人力资源向这些地方流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不可避免的。人口流动一方面给流入城市带来了新的劳动人口和消费群体,为流入城市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另一方面,部分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不适应性,他们不能很好地融入当地的生活和工作,成为流入城市的不稳定因素,有些人甚至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一、以小见大:流动人口犯罪现状值得关注--以北京市为例

近年来北京市流动人口一直不断攀升,根据北京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北京市2010年的常住人口[1]为1961.2万人,其中,外来人口为704.5万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相比,外地来京人员增加447.7万人,平均每年增加44.8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6%。[2]如此之多的流动人口汇聚北京,给北京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压力和城市管理问题,这其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相当突出。基于此,作为流动人口众多,流动人口犯罪多样化的北京市,自然可以成为研究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的一个好样本。

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来,不少人开始关注和持续研究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并做过一些调查研究,为后续研究者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3]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比对,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征,进而管中窥豹、以小见大,掌握全国城市中流动人口犯罪的大体状况。

(一)流动人口犯罪率高、比重大

首先,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发案率高。200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363.7307万起,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为2.910‰: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达到116万余起,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为13.333‰,是全国平均发案率的4-5倍。[4]

其次,流动人口犯罪绝对数量时常高于本地人口。依据1996-2005年间的北京市公安局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情况的统计,在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1996年为56%、2000年为58%、2005年为61%。[5]其中,以朝阳区为例,2005至2009年,朝阳区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全区审结批准逮捕案件的82.86%,在城市犯罪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6]

以上数据表明流动人口犯罪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严重,流动人口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已经超越本地人口犯罪的数量,成为当地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特征鲜明

犯罪统计学表明,18-35周岁的青壮年容易发生犯罪现象,北京市外来人口犯罪研究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现象。以朝阳区为例,流动人口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18-35岁这一年龄段,约占流动人口犯罪总量的74.77%。其中18-25岁的青年尤为突出,所占比例最大,占据其中的41.62%。而36岁以上流动人口犯罪的仅占21.24%。在性别比例上,男性占据90.2%,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女性仅占9.8%,其中多数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7]2006年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数据显示,北京市流动人口中接受初中教育的人数最多,约占48%,其次是高中和小学,各占21%,大专以上的仅占6%,未上过学的仍有4%。[8]近年来,流动人口接受教育的程度虽有所上升,但并没有改变高中教育程度以下的流动人口占据多数的局面。朝阳区流动人口犯罪统计数据显示,流动人口犯罪人员以初中以下为主,占84.61%,专科及以上占4.77%,文盲占3.11%。[9]

由此,我们可以大体描绘出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典型形象:青壮年、男性、文化程度不高。

(三)流动人口犯罪时间和空间规律性

首先,流动人口因为流动性原因,其作案的时间上呈现“两进两出”特点。流动人口犯罪时间相对集中,在流动人口回乡春种秋收,返乡过年之前的一段时间,侵财型犯罪急剧增加,而每年的农忙时节和12月到元宵节前后,城市治安形势又明显好转。[10]其次,流动人口犯罪地域上也相对集中,即在自己熟悉的地方作案,一般是在其生活居住的区域附近作案。因此,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便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重点地域。这里房租低廉,位置靠近城区,交通便利,低端服务业集中和体力劳动就业机会多,致使流动人口大量在此地聚集。

4.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北京市朝阳区犯罪数据显示,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案件中,共占总件数的90.07%,总人数的91.53%。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四类案件为主,案件数量占该类案件总数的95.80%,人数的96.3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以故意伤害、强奸两类案件为主,案件数量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7.54%,人数的81.5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寻衅滋事三类案件为主,案件数量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4.12%,人数的51.57%。[11]

5.流动人口犯罪的其他特点

流动人口犯罪具有偶发性、盲目性等特点,流动人口犯罪人员一般都抱有侥幸心理,往往临时起意,随机性犯罪,预谋犯罪比较少,一般主观恶性不大,大多数属于初犯。2008至2009年,朝阳区审结批准逮捕的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人员中,有前科的人员占6.78%,其中属于累犯的人员占批捕人数的1.63%。从比例来看,流动人口以初次犯罪为绝对主导。[12]流动人口犯罪中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很多,这源于流动人口的群体归属感和生活聚集,使得同乡、工友、亲戚朋友相互加强犯罪意图和实施犯罪,形成团伙作案。

二、由表及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深层剖析

(一)经济因素:城乡二元制--贫富差距大--相对剥夺感

1.城乡二元制形成

户籍管理制度是一种必要的人口管理手段,其他国家也会通过户口或者个人基本信息来实现对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确立标志是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户口城乡有别、城乡隔离为重要特征,人为的将我国人口区分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另外,社会服务中一系列政策都倾向于城市人口,使得城市成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等资源的“高地”,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制的局面。在我国,“户口”表示着特定的身份和相应的利益,城乡利益差别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最基本动力。[13]

2.贫富差距拉大

伴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城乡差距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显见。一方面,城市居民工作机会多,就业有保障,收入逐年上升,生活越来越富裕。他们享受着国家在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倾斜性投入。另一方面,农民所要花费的一切都几乎需要用自己的收入解决,在工农业产品存在较大剪刀差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收入已经无法满足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生存空间。但农村人口进城就业遭受歧视,无法获得更好的工作和更高的工资,却仍然承受着城市生活的巨大成本,承担着农村家庭重担,导致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远落后于城市居民,这一系列过程促使城乡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另外,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也长期存在,广大中西部人民收入水平始终得不到较大的改善,只能背井离乡去大城市讨生活。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劳务输出大省都位于中西部地区的原因,地区差距的不断拉大使得城乡人口的贫富分化更加严重。

3.相对剥夺感产生

贫富差距会使得穷人产生相对剥夺感,而这种相对剥夺感比绝对剥夺感更能诱发犯罪的发生。对实施犯罪来说,可以见到和可以接近的物质财富要比完全缺乏物质财富或者没有机会把它弄到手的情况更刺激人去犯罪。相对剥夺论是由美国的朱迪斯·布劳(Judith R.Blau)和彼得,布劳(Peter M.Blau)首先提出的,他们认为,与富人区相邻的穷人区的居民,由于看到富人的富有,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于是感到社会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感,促使他们可能诉诸犯罪手段去夺取他们认为自己应得的财富。[14]相对剥夺论可以合理地解释为什么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急剧上升以及流动人口犯罪本身所呈现的诸多现状。

(二)社会因素:缺乏社会支持--社会失范论

1.缺乏社会支持

所谓社会支持指人们在社会中所得到的、来自他人的各种帮助。这种帮助从内容可划分为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从帮助行为的提供者来看,可分为正式支持(来自政府等正式组织的支持)和非正式支持(亲属、邻居等关系支持)。[15]流动人口主体是来自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他们来到大城市的目的是“挣钱养家”,但由于他们群体的局限性,较低的教育程度、缺乏工作技能等因素制约着他们的就业能力,也较难组建新的社会支持网络。在无法通过自己努力建立正常、合理、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的情况下,流动人口只能依靠政府帮助和支持,但出于利益保护目的,政府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流动人口,未能给他们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仅仅将他们作为管控对象,甚至在一些政策上对外来流入人口进行限制和歧视。正式和非正式支援力量的缺失,使得流动人口犯罪率“越打越高”,成为城市中无法治愈的痼疾。[16]由此可见,农村务工人员远离了乡土,切断了原有的社会支持关系网,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既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新的社会支持网络,也不能依靠政府给予帮助,只能靠老乡、工友、亲戚朋友等有限的、较低级的社会支持网络提供支持,这使得他们的社会支持处于严重缺失状态。

2.社会失范论

法国着名社会学学家、犯罪社会学奠基者迪尔凯姆曾用失范或社会解组来解释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条件下的犯罪。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对工业化过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商业化过程的推进,社会便由原来的机械型社会发展成为有机型社会,原有的社会价值准则势必被打破,从而出现失范状态,即:原有的社会价值准则被破坏,不能继续控制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缺乏明确的价值准则的指引,人们找不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准确位置,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而引起人们的不满情绪、挫折感、冲突以及越轨。[17]此即为着名的社会失范理论。

社会失范论的提出,从价值冲突角度很好的解释了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当农民工进入城市并试图把自己的行为整合于城市社会而没有成功的时候,当他们与此同时得不到来自乡土社会有力的社会联系和社会支持的时候,就很容易造成他们在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的失范”。[18]尤其是流动人口在城市里因多种因素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被歧视、被忽略和各种不公正待遇,这使得其中某部分人将自己遭遇的挫折和失败归咎于社会不公,对社会管理往往有不信任和抵触的情形。[19]由此,怀疑社会公正、蔑视社会规范的心理、行为就逐渐形成了,由此便诱发了犯罪。

(三)个体因素:身体与心理

犯罪的发生既有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作用,更是个体具体行为特征的直接体现。每起案件的发生都有着其独特的犯罪人个体原因,每个犯罪人独特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也是犯罪学个案研究的重要对象。前述我们提到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典型形象描述是:青壮年、男性、文化程度不高。这一典型形象表明,犯罪的发生与身体条件相适应,年轻男性身强力壮,有着实施犯罪的身体条件,一般是暴力型人身攻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

其次,影响个体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心理要素。犯罪心理动机是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贫困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来到城市务工的初始目的就是为了“挣钱”,带着求富的理想来到陌生的城市,一旦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财富的理想遭遇挫折,部分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就有可能铤而走险,无所顾忌地通过其他违法犯罪途径获得财富。还有一部分人求富心切,好逸恶劳,持有不劳而获心理,这些人的犯罪可能更大,犯罪决意更加坚决。

另外,在城市务工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不法侵害、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等都可能在流动人口群体中形成反社会心理、报复心理。城乡差距的不断加大也是造成流动人口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贫富差距鸿沟造成人心理不平衡,当没有合法正当的手段去补偿这种心理失衡时,犯罪动因便产生了。

在流动人口犯罪过程中,心理失衡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是对法律的无知和无畏,而这些都是受整个社会环境和制度因素影响的。因此,从流动人口犯罪发生原因来看,除了犯罪人个体理应受到刑法否定性评价以外,也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犯罪人本身。社会因素也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多管齐下:更新流动人口犯罪防治理念

(一)重新重视刑事近代学派思想

犯罪一经发生就会对一定社会关系造成损害,刑罚是事后的制裁,并不能直接制止犯罪或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害。对犯罪最好的对策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刑事古典学派强调刑罚的报应思想,是建立在犯罪人意志绝对自由的基础之上,而事实证明,人的意志仅仅是相对自由,它还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因此,刑事近代学派从研究犯罪原因出发,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使用刑罚替代措施,是难能可贵的。针对流动人口犯罪,我们也要提倡运用积极预防的思想理念,摒弃完全的报应主义,从行为人特定条件出发,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预防和治理。

刑事近代学派中又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其中以菲利的犯罪三原因论和李斯特的形势政策学说最为引人关注,对他们思想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建立全新的流动人口犯罪防治理念。

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菲利提出了犯罪原因三要素理论。他将犯罪发生的原因归结为三个: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第一,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主要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和个人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第二,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自然环境。其中包括气候、四季等。自然因素直接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季节变化也对犯罪的变化产生明显影响,寒冷的冬天会减少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第三,社会因素是“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20]其中包括人口密集、家庭状况、教育制度、经济制度、公共管理等。在社会因素中,菲利特别强调了贫困对犯罪的影响。最后,菲利认为,任何犯罪都是这三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结果,想将这三个因素分开的努力只能是徒劳的。但菲利也承认,这三个因素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所起到的影响力可以有大小之分。正是由于看到犯罪原因的多样性,有时候犯罪人本身因素并不是最主要的犯罪原因等状况,菲利主张为了限制犯罪而更多使用刑罚替代措施,并认为“刑罚替代措施的目标不是使所有的重罪和轻罪都不可能发生,而是在任何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都力争将它们减少到最小的数量。”[21]德国刑法学家的李斯特继承并发展了菲利的刑法思想,将犯罪的发生归结为两个原因: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责任论和社会防卫思想,他强调犯罪人的复归社会,主张通过变更导致犯罪发生的社会关系,改善犯罪人的特殊人格,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提出着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2]

回顾刑事近代学派有关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刑事理念给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针对流动人口这个原因多样化的犯罪群体,我们不能简单的将犯罪原因和刑事责任归咎于犯罪人个人,而应该更多从社会人文关怀的角度去采取措施,积极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和帮助此类犯罪人重新复归社会。

(二)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之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是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的方略。[2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下刑事立法和司法运行现状的集中体现,它是对严打政策反思和调整的结果。宽严相济之“宽”,意味着宽大、轻缓。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各种从宽处理措施。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严厉。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这也就是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合理地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重要的是“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的现象发生。[24]流动人口犯罪的刑事处置也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针对不同的犯罪原因、不同犯罪人情况和具体个案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处理流动人口犯罪时,一方面,要认真区别流动人口犯罪动因和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轻微刑事案件采取灵活方式如刑事和解进行处理,力争案结事了。对那些偶发性犯罪、初犯、未成年犯进行宽大处理,更多适用非监禁刑,着重教育改造,使其更好的复归社会。针对目前由于监管原因对流动人口犯罪采用非刑罚化和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远低于本地人犯罪的现象,其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及时调整。[25]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防止对流动人口犯罪一律从严、拔高处理的地方保护倾向。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不捕不诉,对于事实不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26]另一方面,对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团伙犯罪、累犯惯犯等要依法严惩,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多发性财产型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地方治安稳定,保障和谐社会建设。

(三)努力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指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现有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目标的活动和过程。[27]当下中国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经济与社会进一步转型,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已成为政府工作的迫切任务。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创新有助于消解流动人口犯罪动因,改善流动人口犯罪斗争形势,实现人口的良性流动。

目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乡贫富差距都使人口流动现象不可阻挡。因此,实现人口流动有效管理,创新管理制度,促使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尤为必要。这样才能发挥流动人口对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人员交往,弥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缺陷、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国内消费需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镇化建设不断完善。[28]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不能在户口上附加过多的福利,要逐渐剥离户口利益,实现城乡一体化。其次,要改进基层组织管理方式。乡镇(街道)作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重大责任。要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必须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实践充分证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例如,加强出租屋管理就要靠基层组织和群众配合,对流动人口入住情况进行身份登记,摸底了解。最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念要从管控走向服务,积极向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支持,给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机会,帮助改善工作和居住环境,实现人性化管理。

总之,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的、人性化的管理,能使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当地生活,减少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反社会心理,防止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汪东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注释】

[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的“常驻人口”二户口在本辖区人也在本辖区居住+户口在本辖区之外但在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待定(无户口和口袋户口)+户口在本辖区但离开本辖区半年以下的人。

[2]北京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详见http://www.bjstats.gov.cn/rkpc_6/pcsj/,2012年9月13日最后访问。

[3]主要研究成果有:陈艳、李雨聪:《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陈守海、吴锋:《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与防控对策——以北京市昌平区外来人口犯罪为例》,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4期;陈心歌:《城市安全不能承受之重与流动人口不能承受之轻——兼论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预警机制的作用与完善》,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王大中、柴艳茹、张晓东、郭冰:《北京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调查报告》,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等,文中有关调查数据引自于上述相关研究成果,并加以标注。

[4]王智民等著:《当前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5]陈守海、吴锋:《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与防控对策——以北京市昌平区外来人口犯罪为例》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4期。

[6]陈艳、李雨聪:《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7]同注⑹。

[8]侯佳伟著:《北京市流动人口聚集地:趋势、模式与影响因素》,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94—95页。

[9]同注⑹。

[10]同注⑸。

[11]陈艳、李雨聪:《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2]同上注。

[13]康均心、杨新红:《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调适——以流动人口犯罪为研究视角》,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

[14]麻国安著:《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15]周林刚、冯建华:《社会支持理论——一个文献的回顾》,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6]黄淑瑶:《从社会支持网角度看流动人口犯罪》,载《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7]张印:《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以贵阳市为个案》,贵州大学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第21页。

[18]李汉林、王琦:《关系强度作为一种社区组织方式》,载《都市里的村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19]王智民等著:《当前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20][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7页,

[21]同上注,第211—212页。

[2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23]曲新久著:《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2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25]康均心、杨新红:《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调适——以流动人口犯罪为研究视角》,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

[26]刘际伟:《处理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党史博采》2010年第12期。

[27]夏学銮:《社会管理体制如何创新》,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7期。

[28]佟新著:《人口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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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犯罪研究》2013年第0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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