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燕雄:党建观念与行业制度理性:中国大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考察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45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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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燕雄  

内容摘要:以党建观念代替制度思考,致使中国大陆的新闻道德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时代,与民主、法治社会的理念和程序很不合拍。制度理性与党建观念的内在紧张,说到底是新闻职业与新闻事业的内在紧张。因为我们仍将新闻传播看作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所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大部分观念还非新闻道德观念,仍是党建观念;少部分观念虽然已是新闻道德观念,但尚未转化为制度,或者没有提供制度保障,尚是空文。总括地说,我们既缺新闻道德观念,更缺可操作性的新闻自律制度。

一、 中国无产阶级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迅速传播,中国无产阶级的办报理论和道德观念,一开始就是在马列主义新闻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列宁提出的“报纸是党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这一著名论断,在党的宣传队伍里面深入人心。1933年,革命根据地的《红色中华》报社还把“成为集体的宣传者和组织者”印在毛巾上,发给通讯员。[1]所以,无产阶级对于新闻伦理问题的考察,一开始就是从党的思想政治角度出发,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党的思想道德建设之中的。

抗日战争时期,进步的群众团体——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学会,于1939年10月制订了学会的《会员信条》和《记者公约》,其内容是:《会员信条》: 努力自我修养,健全本身人格,巩固共同意志,促进影响事业, 维护大众利益,发扬民族精神。《记者公约》:(1)拥护抗战建国纲领,促进中华民族之解放与建设;(2)坚持新闻岗位,为新中国新闻事业而奋斗;(3)不收受非法金钱,不曲用自己笔尖;(4)发扬集体主义,加强新闻记者之团结;(5)建立平凡坚韧之工作与生活作风;(6)努力自我教育,提倡工作与学习并重之精神。[2]这是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正式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它包括了新闻工作者的人格、意志、立场、目标等各方面内容,标志着中国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自律已由个体意识上升到行业行为,并将“小我”纳入到“大我”之中。当然,这在特殊的抗日战争时期,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

到4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新闻事业和新闻理论,包括新闻道德理论的建设,都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共产党人继续将坚持党性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与清正廉洁的作风等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纳入中国共产党思想建设的范畴加以贯彻执行。有了“党报所必需的品质”这样类似的提法,党报的品质就是党员的品质,且在新闻道德领域形成了具有无产阶级特色的理论,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发展,奠定了方向。此后,党报的活动和党的新闻工作就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1942年延安《解放日报》的整风改版和1947年《晋绥日报》反“客里空”运动为标志,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了党报20多年的历史经验,使党报理论和新闻职业道德理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全党办报的方针,使《解放日报》稿源丰富,版面充实,大大加强了报纸的党性,加强了报纸与实际、与群众的联系。反“客里空”运动,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了解放区新闻工作者的自我改造,对于坚持和发扬新闻必须真实、新闻工作者必须实事求是的传统,对于密切新闻事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被视作无产阶级新闻事业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亦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的重大事件。所以,运动后期的偏差,是新闻界的偏差,也是党的偏差;是新闻道德建设的偏差,也是党建的偏差。因为它们原本就是一个“二合一”的概念和一种“二合一”的践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文化领域反复、持续地开展思想教育改造运动,这些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含义。各级新闻组织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鲜有贡献,但是一些长期从事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的新闻宣传活动家在建国之初曾提出过人民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1949年7月31日,范长江在华东新闻学院讲习班开学典礼上,明确提出了人民新闻工作者的四项职业道德信条:第一,消息绝对真实。“要做到这样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才能建立自己的威信。”第二,思想要正确。即要懂得政策,把握政策,指导现实,反映现实。第三,建立群众观点。“要联络各阶层的通讯员作为报纸的在群众中的基本基础。”第四,建立自我批评。“要勇于公开的接受批评,建立严格的批评制度,这样可以少犯错误促成进步。”可以说,范长江提出的四项信条,是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雏形,与延安的无产阶级新闻道德一脉相承,但与此前的瑞典的新闻记者《职业守则》(1874)、《新闻职业道德规范》(1923)、美国的《记者守则》(1908)、《新闻界信条》(1923)、《公正原则》(1943)所包含的基本理念(除“真实”一项外)和订立的游戏规则大相径庭(参见附表一)。更可叹的是,作为个体的发言,竟然与组织的表述和要求如此吻合。这预示着,在和平时期,无产阶级个人和组织在思考新闻道德建设时走的仍是另一星际轨道,而共处世界视野之外。

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自创建以来,一直被当作阶级斗争的工具,而未充分考虑新闻事业自身的职业特点。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有其可体察之处,但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便显示出它的不足。“文革”中更是走到了极端。这是一段令人沉痛的教训:如果新闻事业没有属于自己独立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很容易成为政治的绝对附庸和斗争工具的。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经过由1978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引发了一场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后,一场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反对假大空报道的运动在新闻界掀起。人们的新闻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并逐渐明白:新闻业的基本性质,是一种大众传播的媒介,而不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如果仍把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笼统纳入党的思想建设之中已与形势不相适应。因此,中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便在20世纪80年代初被提了出来(虽然对既定观念没有根本改观)。1981年,中宣部新闻局和首都的新闻单位共同制定了《记者守则》(试行草案)。共十条:(1)在工作中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2)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3)严格尊重事实,严禁弄虚作假;(4)学习和掌握唯物主义,切忌主观主义、片面性和绝对化;(5)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注意社会效果,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6)对正确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支持,对错误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斗争;(7)积极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8)遵守宪法、法律、党纪和所在单位的制度,不泄密,不搞不正之风;(9)谦虚谨慎,向群众学习,甘当人民的小学生;(10)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苦练采访、写作基本功。这一《记者守则》是建国后第一个成文的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但是,由于当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也不太严重,《守则》起草者(注意:起草者主要是中宣部的新闻局而不是中国记协,这很好地体现了党管新闻和党管新闻工作者)不知道新闻道德问题在哪里,故所列十条绝大多数是“悬空”式的原则和大政方针。加之,社会和新闻界对其关注也不多,故未产生什么影响。所以该《守则》出台的意义不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意识到了新闻道德建设是一个问题。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新闻事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全面展开。企业化经营方针的全面施行,对于新闻事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问题伴随着发展而生。1985年初,首都新闻学会将“新闻广告”问题列入本年度的研究项目。6月,全国记协在南京召开全国新闻业务经验交流会。与会者一致建议全国记协尽快制订《记者守则》,为新闻从业人员制定行为规范。之后,一些新闻单位自觉地开展了道德自律活动。如《浙江日报》、《陕西日报》、《沈阳日报》、《大众日报》、上海电视台陆续迈出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步伐。在地方性的新闻机构纷纷进行职业道德建设之后,全国性的新闻机构也紧随而动,开始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列入议事日程。1986年,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国记协拟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送审稿。1987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中国记协等有关部门推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草案)。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与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及其建设问题,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19日,会议一致通过了建国后第一个统一的、适用全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准则》共8条: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三是遵守法律和纪律;四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六是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七是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八是促进国际友好和合作。1994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记协第四次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原则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7年1月,《准则》第二次修订。这一修订版,较之以前的两个版本,内容虽然基本相同,但突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一问题,并以之作为第二条的标题,将原来第一条中有关舆论导向的内容和原来第二条有关社会效益的内容合并为第二条;删去第五条和第八条,在“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条目下言及“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改“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为“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将“有偿新闻”的现象分列五个方面加以禁止。这是这个更抽象、更主观的准则的唯一具体之处。从行文上可以看出,“客观、公正”这一新闻伦理制度的核心理念被弱化处理了,新闻工作的意识形态要求这一全世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特例”被放大了。经过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艰难探索后,到1997年,新闻道德建设的党性观念再次上扬,制度理性重被贬抑。

二、 一个参照:台湾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1949年国民党迁台后,由于滥用新闻自由,新闻职业道德水平不断下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新闻报道泛滥成灾,普遍采用“煽情主义”手法。二是传媒审判。三是大量刊登广告新闻。1958年6月28日,台湾政府公布了五度修正的“出版法”,新闻出版法在第6章行政处分中,增加了“撤消登记”一项,并且加重罚规,因而引起了新闻界的反对。台北市报业公会为反对“出版法”,曾向立法院请愿,结果在报界本身和立法院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对此,台湾新闻界的自律活动应运而生,他们提出效法欧洲各国,创建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议。台湾报业自律的萌芽,就源于一批有远见的报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此后长期的“报禁”过程中都一直发挥着作用。

直接促成报业评议会成立的是阳明山二次会谈。1961年8月,在阳明山文化建设与新闻事业讲座会上,一些报人提出“由新闻界制订积极性的自律公约以代替消极性的出版法”的建议。因为“新闻界反共爱国的热忱从不后人,当能自觉对社会负责。”[3]12月,台湾当局行政院对报界的这一建议表示赞同,并希望新闻界拟定具体办法,早日实行新闻自律。1963年4月,国民党当局召开“全国第一次座谈会”。与会的各新闻团体联合提议“组织全国性新闻事业团体,积极推行新闻自律运动。”因为考虑到建立全国性的新闻事业团体规模过大,短时间内难以建成,会议最后决定先分区建立新闻评议组织,等时机成熟后再成立全国性的新闻评议组织。据此,1963年5月2日,台湾第一个报业自律机构——台北市报业新闻评议会成立。评议会委员7人,由台北市报业公会聘请国内新闻先进、学者及法律专家担任,为荣誉职。担任政府行政工作及报业现任从业人员,不得为评议会委员。1971年3月,台北市报业公会、台北市记者公会、台北市通讯事业协会、中国广播事业协会、中国电视学会五个新闻团体举行联席会议,议决将台北市报业新闻评议会扩建为台北市新闻评议会,并通过了该会的《组织章程》。4月29日,台北市新闻评议会正式成立。该会组织章程与原会基本相同,仅在个别问题上作了新的规定。一是评议对象从报业扩展到广播电视,评议内容也扩及到新闻、评论、节目、广告;二是赋予该会以主动审议权,一再照搬照抄英美等国实行的“告诉乃论”制度;三是明文规定政府行政官员和现任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该会委员,以防裁决有失公正。1974年9月1日,新闻评议会再次扩建,由原本地方性新闻评议组织扩建为全岛性的新闻自律组织,在案件处理方面修订了陈诉、检举程序。

因为50年代的《新闻记者信条》对于当代新闻传播所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1972年,台湾新闻评议会委托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草拟报业、无线电广播和电视职业道德规范。1974年6月29日,由政治大学李瞻教授起草的《报业道德规范》、《无线电广播道德规范》、《电视道德规范》在台北市新闻评议会第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报业道德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闻采访,共五条。第二部分为新闻报道,共十一条。第三部分为犯罪新闻,共三条。第四部分为新闻评论,共四条。第五部分为读者投书,共两条。第六部分为新闻照片,共四条。第七部分为广告,共七条。第八部分为附则。《无线电广播道德规范》和《电视道德规范》的内容、宗旨与目的和《报业道德规范》大致相同。总之,这三部道德规范,内容具体、规定详尽,其内容已臻于世界较高水准,同《新闻记者信条》一起,成为台湾新闻自律的精神支柱,为台湾新闻评议与裁决案件提供了依据,使台湾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日益走向制度理性。

为了使党政军势力彻底从媒体脱离,使新闻报道自由和民主得到发展,2003年12月修订的台湾广播电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媒体的自主性,保障广大受众的合法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特制定该法律。”而修订前的广播电视法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管理、指导广播电视行业,令其阐明国策,宣传政令,报道新闻,评论时事,普及社会教育,发扬传统文化,提供高尚的娱乐,增进公共福利,特制订该法律。”显然,如此的修改意在明确禁止任何形式上的党政军对媒体的干预。这一制度理性与五十年代台湾报人所主张的新闻界的独立观念(即反对压制新闻自由,谋求新闻自律)是一脉相承的,或说前者是后者的自然发展和延伸。

虽然台湾地区也曾经历过国民党施行“报禁”、以党治报的晦暗时期,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新闻道德建设方面,它与中国大陆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自始至终有一批维护新闻行业独立性的新闻界人士存在,他们身体力行地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在行业道德思维和制度理性的轨道上运行(台湾新闻自律的初衷就在于反抗当局的压制)。于是在台湾,先有新闻自律的组织机构,再由该机构订立职业道德规范,而不是像大陆那样做得相反(甚至至今仍无全国性的新闻自律机构这种市民社会组织)。二、政府部门适度地干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促成台湾新闻评议会成立,同时基本上做到了适时进退,适时修订法规。如果单单考虑新闻道德制度的建设理性,台湾的确是走在了大陆的前面。

三、一个比较:中国大陆与西方国家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异同

中国大陆和西方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有很多相同之处,如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发现错误尽快更正;要维护国家安全;要维护司法公正;要保守国家秘密;要尊重他人名誉与隐私,不诽谤中伤他人;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不受贿,不剽窃;不违反公益;不伤风败俗,注意保护青少年,等等。但是由于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大陆与西方国家比较又有一些不同之处(参见附表一)。从除开《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导言部分之外的具体条文看,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首先,我有人无的方面。

第一,在中国大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有着深厚长远的历史渊源。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被称之为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无产阶级党性的表现;为谁服务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方向问题,是职业道德中首要的、制约其它条款的核心问题。有论者说:“我们公开申明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对人民负现;而资产阶级新闻伦理学则打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幌子,掩盖其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实质。”[4]的确,在西方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有着诸如为公众服务的规定。如1911年美国的沃尔特·威廉斯制定的《报人守则》中第二条即规定:“我们相信,公众信赖报纸所刊载的文章。凡与报纸所刊载文章有关的人,就其全部职责而言,均为公众所信赖的人,因此,不为公众服务而仅为私利驱使者,均为背信弃义之徒。”这是美国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实际上,为人民服务和为公众服务是同一个概念。只不过有抽象与具体之分,“人民”一词被赋予了更多的观念诉求和集体色彩、道义色彩,留下了更多的意识形态“询唤”空间,是革命逻辑而非宪政逻辑的产物。即,中国大陆和西方在这一条款上最大的不同便是:大陆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同“党性”、“阶级性”等字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带上了一层浓厚的政治盔甲。它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更多的还是一个政治原则。在这里,原则如何成为形式化、程序化的制度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而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范内容不是(或不只是)新闻工作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而是执政党和国家公务员须奉行的社会主义“圣德”。它与“为公众服务”有所不同,因为后者毕竟要具体得多。即使是“为公众服务”这样的提法,在以后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很鲜见,而是演为更具体的、更条分缕析的规定。与其用“陈义过高”的“圣人之德”来要求新闻工作者,不如先将新闻工作者看作“小人”,订立他们能切实遵行的道德行为准则。

第二,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对人民负责,就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那么,什么是“正面”呢?根据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这一讲话中的意旨,“鼓舞”、“激励”和“启迪”等词是正面宣传为主这一方针的关键词。按1997年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表述就是,造成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舆论,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们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进步而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舆论,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这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它有着立足于历史情境,与特定语境相适应的地方。那么如何做“反面”报道呢?中国无产阶级新闻报道的一贯理念是,新闻媒介的批评监督要搞,但是要控制好批评报道的数量和密度;中国的批评报道和西方社会的“揭丑报道”本质不同。在西方,新闻媒介比较重视或者说钟情于“揭丑报道”(如美国新闻界的“掏粪运动”在历史上就曾经发挥过进步作用),西方的政治体制和文化土壤中,是不可能培育出以正面宣传为主这样的有中国特色的新闻纪律的。因为,所谓“正面”是有立场,而“立场”又涉及到立足点所在(比如前述五个“有利于”,因立足点不一同,阐释也就不一样)。西方国家新闻道德奉行的金科玉律是“客观公正平衡”,“客观公正”与“站队”(立足)显然是相矛盾的(至少逻辑推演上是这样)。果然,为了保证立场正确,所以《准则》“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这样一个应该是新闻法涉及的内容(当然是做相反之规定),居然出现在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里。

其次,人有我无的方面。

第一,由于新闻自由的滥用,导致虚假新闻、黄色新闻等许多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这必然要危及新闻事业的正常运作和新闻事业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早在上个世纪,瑞典等北欧资本主义国家就迈出了在组织方面从事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步子。瑞典于1916年成立“报业荣誉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报业自律组织。另一个北欧国家挪威也于1910年建立了类似的组织“报业仲裁委员会”,1927年改组为报业评议会。1946年,日本新闻协会成立。荷兰于1948年建立报业荣誉法庭。南非于1950年特设报业调查委员会。1953年7月1日,在英国政府的推动下,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成立。因其体制完备、收效甚大而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楷模。德国(1956年)、意大利(1959年)、土耳其(1960年)、奥地利(1961年)、韩国(1961年)、南非(1962年)、智利(1963年)、巴基斯坦(1963年)、以色列(1963年)、加拿大(1964年)、丹麦(1964年)、印度(1965年)、菲律宾(1965年)、美国(1967年)等一大批国家以英国为榜样,先后建立了报业评议会或类似的新闻职业道德监督机构(参见附表一)。然而,到现在为止,我国大陆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全国性的新闻自律组织。这是必须立即着手进行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第二,关于保守采访源秘密或是公开消息来源的问题,西方各国都将它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加以成文(如美国)或不成文(如日本)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为了显示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要求公示信息来源。但是,当消息来源要求不得披露其姓名、单位、住处或是其它一些私人资料时,则要求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尊重消息来源,严守秘密。这一点甚至被西方各国新闻工作者视为职业第一生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第三条中便提到:“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出最大限度的运用。”1954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的第六条规定:“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将保守职业秘密。”美国记者公会于1934年制定的《记者道德律》和第一决议的第5条也规定:“新闻记者应保守秘密,不许在法庭上或在其他司法机关与调查机关之前,说出秘密消息的来源。”美国媒体严禁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线人的消息源来达到私己目的,更不能以“线人”提供的消息进行人身攻击,比如匿名诽谤、污蔑别人等。[5]但是,中国大陆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消息来源的处理方面不置一词,这不能不说是大大的缺憾,是法治观念淡薄之表现。

第三,西方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对新闻编辑有着许多具体要求。首先,在报道的处理方面做好平衡,社论和评论要公正、不偏颇。其次,要区分报道和评论,区分新闻与宣传,区分事实与意见。再次,要有宽容的心态,要给予当事人答辩和解释的机会。这些要求在我们全部的无产阶级新闻道德规范里从未见其踪迹。考其原因恐怕是因为,规范制定者不愿意、也没有思想准备和职业惯习把意识形态空间让渡给公众,使其成为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

四、结语

从附表一可以看出,大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特别丰富,补充规定非常繁琐,承载的太多、承担的太重。这一者说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欠科学,欠权威,必须要有补充规定来打“补丁”,防病毒;二者说明,党和政府对“德治”寄予厚望(无形中让人窥见了传统伦理文化的背影)。“德治秩序通过推行统一的道德伦理准则,使个人无条件服从这种准则;通过将意识形态化的道德伦理奉为绝对真理,不容个人独立思考……;通过将个人置于结构化的伦理义务网络中,使个人难以主张权利;通过对于道德楷模的奖赏和对‘越轨者’的严厉惩罚,使所有人就范于等级秩序。”[6]但是,良知太重,道德太重,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负荷能力,德治就成了“悬空”之物。于是,“补丁”愈多就愈无序、愈无用,形成恶性循环。“国法”一乱,“家法”必多,直接导致新闻道德规范“政出多门”的现象。如相关的补充规定(范),其发布者多至5家,有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按理说来,新闻行业自律规范,应该在政府部门(如新闻出版署)督促下或在“党管媒体”的框架内在中宣部指导下,由行业协会(如新闻评议会)组织拟订。但是,以党建观念代替制度思考,致使我国的新闻道德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时代,与民主、法治社会的理念和程序很不合拍。制度理性与党建观念的内在紧张,说到底是新闻职业与新闻事业的内在紧张。因为我们仍将新闻传播看作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所以主宰中国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主要观念还非新闻道德观念,仍是党建观念(如前文所述《准则》中的“我有人无”方面是党建观念的直接表征,而“人有我无”方面则是党建观念直接掣肘的结果);虽然不能说《准则》中全无新闻道德观念,但它们都被寄托在新闻工作者的自律之上,没有考虑道德规范亦有他律性质,所以相关规范并未转化为在全国范围内可以操作的制度,或者没有提供结构性的制度保障,尚是空文。总括地说,我们既缺新闻道德观念,更缺可操作性的新闻道德制度。所以眼下,我们同时需要做好两步工作,即一要反思作为制度之观念支撑与精神背景的伦理基调与道德前提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的与可能的影响,即反思社会道德培育与维护的路径选择的合理性;[7]二要萌芽新观念,并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

附表一 六国、一地区、二国际组织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比较

  

参考文献

[1] 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22。

[2] 张之华主编.中国新闻事业史文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36。

[3] 李瞻.新闻道德[M].台北:三民书局,1982,238。

[4] 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120。

[5] 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第5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87-88。

[6] 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59。

[7] 法学学者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参见姚建宗.SARS透视下的中国法治:制度的伦理基调与道德前提反思[A].载吕景胜等主编.法学理论前沿[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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