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司法公开:一场新的法律革命

——法政转型观察手记之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0 次 更新时间:2013-07-2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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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司法公开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场新的法律革命的序幕。改革开放以来,在整体的立法运动背景下,中国的部门法自治运动、形式主义法治话语、法律人共同体以及对发达国家法治文明的模仿冲动共同作用于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推动其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建构法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以法治理性向政治系统和社会系统主张自身的权威基础和正当性。2001年的“齐玉苓案”短暂开启了最高法院对“宪法司法化”的制度创造运动,尽管最终失败,但却鼓励了中国的司法精英以更加理性的方式来扩展司法权的正当性基础。2008年关于司法解释民主化的规定、2010年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以及对地方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的鼓励,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强烈的公共政策塑造意识和更为成熟的行动策略。当然,与上述司法能动主义的取向相比,司法公开显得更加稳健和理性,更能为政治系统所理解和支持,同时其法律革命的效果可能更加显著。司法公开是最高司法机关与政治系统和社会系统展开制度性对话的全新窗口,对于扩展法治理性、提升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的裁判文书上网规范并非司法公开的孤立规范,而是处于司法公开的规范系统之中,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司法公开的示范性举措。2007年以来,最高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及《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附有指标化的示范法院标准)。这表明,最高法院司法公开政策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既取决于司法外部关于透明政府的政治共识,也取决于司法内部关于通过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默契。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此次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只是这一系统性公开框架中的一个环节,属于结果性司法信息公开。

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此次最高法院规范还有一个亮点,即确立了司法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准,而这在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是不明确的,后者关于一般性司法文书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院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才适用强制性公开模式,这就给各级法院保留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公开只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够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最高院此次自我垂范,提出相对其他级别法院更高的司法公开标准,彰显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

司法公开提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既往的司法改革注重的是模仿西方成熟法治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但遭遇到中国特定的宪法体制之约束,难以取得积极成效。司法公开则是一种基本不触动现有宪政体制但却可以收到良好法治效果的路径。此次最高法院司法公开举措的制度优势在于:第一,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与系统化,提升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辐射力与影响力,建立中国的“最高判例法”体系,使最高法院的法律裁决成为下级法院和普通民众所分享的共同法律知识和理解,建立关于个案社会思考的法律化习惯;第二,增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引入社会评价作为抗衡机构干预、个人干预或法官腐败的有力机制,在司法领域适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样的法治原理;第三,通过个案接通民意,提升非代表机构的代表性权威,使最高法院在宏观权力竞争中具有政策博弈和权力对话的政治正当性,因为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政治经验法则,即正义从哪里产生,权力和权威就往哪里集中;第四,法治教育功能,通过社会共同体对裁判文书的多元意见进一步确证司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为公众共享的“法律教科书”;第五,逐步形成关于中国司法公开的理想标准,作为下级法院制度模仿的样本。

司法公开还属于改革进程中政府公开性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往的政府公开性侧重于基层性和功能性,如“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以及公开与反腐败之间的密切联系,但近些年推行的政府公开具有明显的制度结构性和权利性特征,同时还引入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2008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信息公开,明确提出了信息服务的理念,拓展了政府公开的制度功能。同期展开的司法公开同样突出了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同时,新时期的行政公开和司法公开都是针对宏观权力领域的普遍性要求,而不仅仅是试验性的样本,而且开始广泛援引“知情权”话语作为公开义务的法律乃至于宪法基础。这些公开性制度及其话语转换获益于中央政策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正面解释,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不是西方宪法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权,而是积极的公民参政权,具有强烈的共和主义意蕴。而公开性对应的正是“知情权”,是中央关于“有序政治参与”在权利论结构上的政治判断和逻辑设定。对于这样一种共和政治的权利承诺,其具体推行往往存在一个中央与地方的理念时间差与错位态势。笔者曾在2008年暑假以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的身份赴无锡、南通等地基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研和培训,确证了基层行政文化与制度习惯的保守性和滞后性。按此逻辑,司法公开也会存在类似问题,最高院的垂范和推动是否能够带来中国司法公开在各级法院层次的普遍落实,需要最高院以及整个社会共同体持续的关注、监督和智慧投入。

此次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也必然引起轰动,尤其是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公开。死刑复核权是最高院的独享权力,这类案件极易引发社会关注。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社会监督与民众激情的平衡问题。中国的文化心理所支持的自然正义观以及中国转型期特定的社会矛盾还不允许立即废除死刑,但少杀慎杀已经成为明确的司法政策。死刑复核文书的上网,一方面固然有利于社会监督,防止滥杀无辜,减少错杀率,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民众激情,对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罪大恶极者和贪官之死刑可能相对于其他群体更加严厉,造成死刑复核上的失衡,并造成不利于死刑废除的社会氛围。当然,这也提供了一次最高院与民众关于死刑合理性的对话机会,如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文书中的说理能够逐步改变民众关于死刑思考的传统意见和激情,传递一种关于生命价值的严肃反思和人道关怀,也不失为一种迟来的文化启蒙。

总之,最高院倾力推动的司法公开预示着中国司法改革将以“公开”为抓手启动一场法律革命。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将进入公民、律师和社会评论家的视野,接受“社会观念法庭”的二次裁判。文书公开对民意的接通将成为司法权自我合法化和权威化的有效通道,而中国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法制统一性也有望借此获得加强。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7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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