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 :律师与社会转型

——法政转型观察手记之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1 次 更新时间:2013-06-2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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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法学院的学生都梦想进外资所,这一趋势最近有所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内资所的崛起,中伦所就是一个典型。近日受邀参加《中国新闻周刊》资深记者申欣旺先生新书《中伦的秘密:中国顶级律所二十年》读书研讨会,很有感触。该书以1993年张学兵弃政从商创立中伦所为起点,以该所二十年的复杂跨越发展为主线,为我们展示了内资所在改革时代的创业传奇。如今,中伦所综合排名全国第三,非诉类高端业务蓬勃开展并快速国际化,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逐步介入涉及国家利益的对外高端诉讼,如近期的欧盟光伏产业案。欣旺兄自信满满,期望这些内资大所的领导者能够有机会参政,成长为“法律人政治家”,从内部推动中国法治进步,同时希望这些大所积极介入国际法律业务和规则制定。“律师与中国梦”的叙述主题在全书结尾处渐然呈现。

张学兵与中伦的二十年创业史是中国改革成功故事的一个缩影。不久前上映的《中国合伙人》再现了新东方的成功故事。他们在不同行业的成功表明了中国人的勤奋、聪明和对规则的适应能力。然而,并非所有的律师都像张学兵的中伦团队那样成功,甚至大部分律师仍然处于财富、权力乃至于生存的边缘。张学兵最初创业时的种种针对律师的观念限制和制度限制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更关键的是,中国还不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律师的业态分布还不能过分集中于高端的非诉业务。

中伦的成功还不能表明中国律师制度已经走出了观念与制度困境。在正统的意识形态观念中,律师既是以“讼师”形象出现的封建余孽,更是榨取人民血汗、对抗政府权威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维护者。所以,律师连同其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在建国后长期被搁置,律师甚至成为了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这一点即使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未得到明显改观。律师在政治上的翻身要从改革初期对四人帮的刑事审判说起。为了区别于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的政治乱象,改革的领导者立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方式树立新阶段的治国典范。为了合法审判四人帮并推动刑事惩罚的法制化,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张思之先生成为律师新生的一个符号。然而,这种基于文革反思而走向法治的政治决断并没有立即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当时的意识形态还不可能允许律师这一传统上的反面角色快速进入国家公共生活的中心。因此,改革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对律师业的不断解禁的历史,但这种解禁远未完成。

那么对律师的观念与制度限制为何在中伦所和其他承接普通业务的律所之间会有差异呢?这与中伦所的业务类型选择有关。从律师业的一般发展规律而言,非诉业务通常要比诉讼业务更有市场价值,收益率更高。这对律师业态有很大影响,比如一流的法学院学生毕业后都愿意去大所作非诉业务,而二流的律所和律师则被挤压到刑事辩护等诉讼类业务。非诉业务更容易与国际接轨,相应法律规则的国际化程度更高,律师执业标准趋同,更关键的是这些业务层还与国家战略利益密切相关,国家需要内资大所在对外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提升中国外交与国际互动的法律化水准。而以刑辩律师为代表的诉讼业务律师则主要在国内法情境中执业,与政府的对抗性更强,而国内刑事正当程序的完备性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国内法环境中,被假想的法律共同体内的法官和律师甚至是相互戒备的对手,而不是推进法治的程序合作者。《中伦的秘密》展示了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侧面,勾勒了律师与社会转型乃至于国家转型之间的相关关系,但就整体律师业而言,仅有中伦这样的典型是不够的。

今天美国的律师业显然是非诉业务吸引着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但让时光倒流半个世纪,回到马丁•路德•金的时代,情形可能有所不同。那时,“民权律师”是一种满载荣誉的角色,他们对刑事业务的承担和对民权进步的推动促使美国最终通过国会的民权立法落实了林肯时代载于《解放黑奴宣言》、《葛底斯堡演讲》和系列内战修正案之中的对于平等的宪法承诺。没有那样一批民权律师的集体努力,我们很难想象美国能够取得那样的宪政进步,也很难想象最高法院和社会舆论能够在面对严峻的政治冲突时以对法治的根本信仰而将政治问题智慧而有效地转化为法律问题,确保了宪政转型与调适过程的理性与和平。

今天,中国的刑辩业务领域也活跃着一批“民权律师”,他们辗转于各种具有法治典型意义的刑事案件之间,对于伸张法律正义、维护基本人权作出了重要贡献。更重要的是,他们传递出了一个重要的法治信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和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确定的法律规则,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是有代价的。在此意义上,“民权律师”承担着一种民间法律监察专员的角色,其对法律援助和法律启蒙的实际价值不可低估。尽管这些“民权律师”存在一定程度的鱼龙混杂、功利、自大甚至超越法律底线的缺陷,但随着法治化的深入,他们自身的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也会得到加强,社会对他们会有所选择。因此,笔者认为鉴于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权与法治的推进尚需要律师在传统诉讼业务领域辛勤耕耘,勇敢担当。基于此,我们需要均衡理解中国律师业的内部分业,对中伦所及其业务类型给予高度肯定的同时,对传统诉讼业务的法治价值也需加以正视和维护,更重要的是律师要有真正的法律人共同体意识,分工不能成为身份与政治意识裂变的诱因,而毋宁是相互配合推进法治的必要前提。

回到整个律师业的制度保障问题上,如前所述,对律师的各种观念性和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这与我们思想传统中对“系统分化”的本能恐惧有关。这种恐惧的心理原理是:社会需要遵循高度理想化的一元化原理,通过权威性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则进行强有力的管控,不允许系统的功能性分化带来观念与政治意识的分化。然而,这更多代表了一种古典时代的紧密型社区的生活理想,与高度分工和分化的现代社会及其组织管理原理存在很大张力。无论是法国的涂尔干还是当代德国的卢曼,他们的社会哲学都高度肯定分工与分化的正当性。反分化的心理还与我们曾经的“封闭性治理”传统有关。然而,今天的中国已是一个日益国际化的政治文化实体,现代性已经通过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种形式渗透进日常生活之中,中国甚至因其学习西方的初步成功而被要求对世界而不仅仅是自身负责。因此,中国的治国者将面对一个更加开放多元的世界体系和国内社会,将面临中国更深程度的国际化带来的各种价值和制度挑战。在此背景下,我们无法仅仅根据过去曾经存在过的观念和制度遗产来规划中国的未来,而必须尊重现代社会科学的系统分化原理,尊重中国已经参与其中的法治原理,通过开放反思性的积极建构,对内巩固和扩展改革共识与法治成果,对外积极传递文化与政治影响力,参与世界普遍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分享“世界立法者”的责任和荣耀。

中伦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个样本,是中国律师业比肩欧美的个案,也是中国国际战略和国家利益在国际空间安全合法分布的助力者。在此意义上,中伦与社会和国家转型深度相关。以刑辩面目出现的民权律师则承担着国内法治秩序塑造的重要功能。我们的法治进步必须容忍合理的系统分化,律师业就是这样一种特别需要放松管制和自由发展的系统。这需要我们继续秉承改革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中国国际化的战略眼光,进一步打破对律师的各种观念性和制度性限制,焕发其推动法治的积极功能。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6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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