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宪政不姓资——二评杨晓青的反宪政宏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97 次 更新时间:2013-06-1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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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在最近出现于官方报刊的一些批判宪政的文章,有一个共同的难点,就是既要否定宪政,却又不能否定宪法。这就使他们陷于十分尴尬的处境:既要充当反宪政的先锋,却缺乏锋利的理论武器。于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那些反宪政文章,都免不了外强中干、强词夺理的毛病,杨晓青的文章,就属于这种类型。

杨晓青的文章,重点在第一部分——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她列举了五项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同“人民民主制度”相比较,得出结论:“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也就是说宪政姓资不姓社,再一次挑起姓资姓社的争论。现在,让我们逐项探讨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再来衡量这个结论的是非。

第一项比较的是经济基础。杨晓青说:“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是杨晓青用以说明宪政的资本主义属性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她在文章里没有作出有说服力的论证,说明宪政对私有制的市场经济的依存性,因而它只能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却大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文章的论证游离于主题之外,表明作者提不出可以证明主题合理性的根据,而不得不用一些不相干的废话来搪塞。这就反证了主题的虚构性。

杨晓青想证明宪政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不适用于中国这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虚构的命题,我在下面还要谈),但整个论证只是堆砌一些没有逻辑联系的陈词滥调,使人啼笑皆非。当然,就世界各国现状的概括来说,“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不能算错。但如以此表明未来的公有制经济不能构成宪政的基础,那就值得商榷了。以我们目前的知识水平来推断,未来社会不能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不能没有权力,有权力就不能没有约束,要约束就不能没有宪法和法律,因而也不能没有宪政。

杨晓青还用私有财产来论证宪政同私有制的关系,这就更加勉强了。私有制同私有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许多早期的社会主义者都把它们混为一谈,后来马克思把两者作出清楚的区别,杨晓青现在又把它们搅在一起,岂不愧对马克思?至于说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以此说明宪政只适用于西方社会,那么,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又该作何解释?

现在我们再来看“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

在这个判断里,前一句的两个命题都是虚构的。我在前一篇文章里已经说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政与专政对立,却是人民民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不再多说。

认为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以多年来的一个传统理论误区为前提的。长期以来,人们所接受的宣传教育都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并且写进宪法。这是从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那里沿袭下来的理论错误。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人们对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的一种遐想或理念。在两三百年前的西欧国家,一些先进思想家目睹取代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依然充满着不公正不平等,认为这种不公正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私有制,所以提出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设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吸收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科学社会主义,提出未来的社会经济制度,将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按照这个设想,未来社会的经济体,将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体:一方面,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联合占有的;另一方面,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一个生产者,包括普通劳动者和管理者,都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有产者,人人有产,人人富裕,这种经济地位构成未来社会公民的独立人格和成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这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这仅仅是一种构想,它的实现,是同高度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民的普遍文明相适应的。迄今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具有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中国更不具备。

国有制不是公有制,而是处于三岔路口的所有制形式,经过九十年代的所谓改革,它已沦为最落后的私有制:权贵所有制——一部分为企业主管者或管理者变相吞没,成为这些权贵的私有财产,数以千万计的职工被赶出工厂企业;一部分扩大成为巨无霸式的垄断企业,成为“红二代”、“红三代”等传统权贵的囊中之物。他们与在朝的权贵相互勾结,垄断资源,操纵市场,截取利润,控制进出口,压制民营企业,对社会的破坏大于贡献。把国有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现行宪法的一大败笔;把权贵所有制的垄断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巨大障碍。

杨晓青在文章里提出“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接着本应该解说为什么这样的经济基础不能实行宪政,但她对涉及这个主题的话,却一句也没有说。她的全部论证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大话空话同宪政有什么逻辑联系?它能证明宪政姓资不姓社吗?能否定中国实行宪政的必要吗?

从文章的结构来看,十分明显,在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五项比较中,第一项是力图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证明宪政姓资,属于资本主义。但她提不出足以证实这个结论的理由,这就反证了宪政在现代国家的普遍意义,它不姓资,也不姓社!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使宪政姓资,也无碍于中国实行宪政。就像有些人攻击自由民主姓资,无碍于我们呼求自由民主一样。毛泽东早就说过:“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我们现在尚处于“经过民主主义”的初期阶段,政治上要发展民主主义,经济上要发展资本主义,宪政正是同资本主义相适应的制度架构。其实,许多被某些人确认为是姓资的东西,恰恰是我们需要吸取的先进经验,至少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取舍的东西,如“五不搞”、“七不讲”之类。对于这些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经验教训,轻易地贴上“姓资”的标签而加以否定,是非常不严肃的。

本文只就杨晓青文章里五项比较的第一项、即宪政的经济基础问题,提出一些看法,第二项到第五项都是上层建筑政治领域的问题,这里就先不说了。

20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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