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农村确权要到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6 次 更新时间:2013-06-12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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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起于成都改革试验的“还权赋能”,究竟到达哪一个层次,才为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更大发展,奠定可靠的制度基础?经验和逻辑说,农村土地确权要到户,长久不变,不再屈从农户之间因人口变化调整土地的短期压力,才能巩固使用权,发展转让权,适应更大规模重组农村要素的现实要求。

我们也回答了各种流行的疑虑。“会造成失地农民吗?”不会。因为农地已经一次性地分配给所有农户了,都在各家名下。新增人口分不到土地,但其所属农户总有地,可以家内再分配。“公平吗?”公平。因为超出家庭范围,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来行必要的社会保障,不需要、也不应该继续按人口增加无限细分土地。“对农民有什么好处?”长远的好处,就是一旦划下这道底线,农村的人口压力就从农地向非农地、非农业、工商业和城镇转移,与国民经济的结构变革更为相容,为“农民”创造更多的收入机会。

依然疑虑重重的朋友,不妨看看湄潭。那里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5年了,什么可怕的预言也没发生,可观察到的倒是农村生产力的真正解放。如果说,当年“划下永不调地的底线、转移耕地上的人口压力”,还仅仅是被逼无奈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愿景”,那么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制度试验,验证了以下因果关联——边界清楚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有效推动流动、转让和资源重组。

这里最关键的制度之“扣”,在于根除耕地上无穷无尽的债务。不少读者可能觉得诧异:我国正规法律禁止耕地抵押,何来无穷无尽之债务呢?解释过了,此处所谓“债务”,就是每个农户拥有长久经营权的耕地,还负有“调出部分耕地给人口增加的邻居的未尽义务”。未尽义务将来总要履行,所以就是欠下的债。这样看,“集体土地”是永远不可分的所有权,虽然实行了分户经营,但相互之间永远欠着未了的债务——邻居家下一代、再下一代、再下下一代的人口增加了,还有权调整你家经营的土地!

在未尽债务没了干净之前,“转让”不免困难重重。是啊,拿城里人的经验来衡量,某物业欠下未了的债务,转让当然有麻烦——下家接不接债务呢?如何在预估的物业市值里减去这笔债务呢?等等。在制度技术上,物业都配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如果业主有未清偿之债,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押在债主手里,原业主想转手都不能。就是说,按照市场的一般准则,要了清债务才可自由转让。

但乡下的“集体资产”,皆负有永远了不干净的债务。在没有落实湄潭原则——“集体承包给农户的土地,承包期间不得重新调整”——的情况下,每户经营的土地都面临社区邻里农户家庭人口变化的调地压力。这样的债务如何了得干净呢?了不干净,又如何方便转让呢?就算下家愿意连同资产一起接下债务,他也得不到一个清楚的债务估值——究竟欠有多少未了债务;他甚至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讨价还价——潜在的“债主”还没有降生哩!

湄潭的办法,在本质上免除了承包农户永远还不干净的土地债务。今天我还记得那场改革最早的设计者李菁从传统智慧里借来的用语:“人丁滋生,永不调地”。是的,他的最初考虑,是永远免除债务。后来妥协来妥协去,成为“50年承包期(贵州省自定的土地承包年限)内不得调地”,也就是一次免掉50年内的土地债务。到了北京,2002年立法认下“30年承包期内一般不调整承包关系”,可是又受“村民自治法”节制,由行政村的村委会决定承包方案。这个免除土地债务的行动,在不少地方大打折扣。

债务粘连,转让的摩擦必大。这是经济规律,有其因必有其果,躲不开的。为什么耕地转包发展缓慢?不是不需要农业规模经营,而是土地转包带来的隐形债务,尚没有得到破解。为什么农村金融步履艰难?真是“小农缺少抵押物”吗?可是农民明明有地、有房,为什么就不能抵押?过时的观念——诸如失地失房农民导致农村失稳——是一个成因,还有一个隐蔽的力量,就是农地农房粘连着无尽的债务,交易费用实在高到让交易无从发生。农村“高利贷”盛行,是因为那个利率水平包含了对无尽债务的估值。

其实城里的房地产,讲起来也是在居民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国有是公有,集体也是公有,为什么城乡之间的物业转让,仍然有天壤之别?区别在于一个细节:城市国有土地转为居民使用权,法律上有一个规定,那就是使用权年期为70年。年期之内,邻家添丁加口,可不可以来分你家的房子呢?绝不可以的。乡下的土地集体公有制,缺的就是这个细节,喊了多少年“长期不变”(现在叫“长久不变”),但承包期内究竟能不能重新调整承包地,至今还是一国多制、各行其是。所以最近我在一个场合说,搞改革,少用“大词”,因为那些大词汇的含义模糊,怎么说都可以,反而把真正要解决的事情耽误了。

转让困难的资产,只留下“净身退出”一途。这也是当下的法规和习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一旦离开集体,要将承包土地退还给集体——抑或更硬性一点,集体有权收回这份资产。我的观察,“净身出乡进城”的农民也有,不过总要另谋高就的收益很高、很稳定,他们才会选此“上策”。因为那样方式的退出,活活要放弃一份身为农民的资产收益。对我国大多数农民来说,还没条件走这条路,还是脚踩多只船比较妥当。几千万的“农村留守家属”,总有点什么是值得一“守”的吧?

2011年我国人口数据,流动人口(一年内离开户籍所在地6个月以上的)2.3亿。全部流动人口中,八成以上是农村户籍人口。按90%算,总数2亿农村人口常年离开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在看户籍统计,农村户籍人口总数在9亿以上,减去这2亿流动出去的,农村至少还有7亿。是不是可以问一句,统共18亿亩耕地,真有经济需要,要让7亿人围着耕地转吗?

如果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城镇没机会,倒也罢了。可是这些年“招工难”遍及大江南北,产业界“人工成本上升过急”的呼声四起,又是什么情况?笔者之见,想要得到一个大体上架得起来的分析框架,怕要到农村改革留下的尾巴,特别是土地粘着农民不让利落流转的制度层面,去寻找更合理的解释。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确权到户,长久不变——不得按人口变动调整土地——意在减免承包土地上无尽的债务,为更大规模的要素流动、转让、重组、再利用创造条件。这是包产到户改革的继续,也是比包产到户更为深刻的改革。拿不下此役,拖泥带水的土地制度必有拖泥带水的城镇化。我们再讨论吧。

来源: 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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