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坤:宪政是法治的结晶和升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9 次 更新时间:2013-06-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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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  

一部中国近代史就是中国仁人志士追求民族独立、民主政治、民生幸福目标的历史,也是追求中国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宪政文明理想的历史。早在满清末期,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和宪政思想开始传人中国,影响中国,改变中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利益的最好代表,也是对于中国真正实行法治与宪政的探索者、倡导者和力行者。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于宪政重要性的认识远早于对于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这是由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毛泽东同志在上世纪30年代的论著中曾针对当时国民党推行的以“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为特征的专制统治提出了著名的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口号和目标,极大地激发了全中国人民谋求解放的革命热情,终于燕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第一部宪法之时毛泽东同志还以其斩钉截铁的清晰语言表达了他对于“宪政”概念的理解,那就是“民主政治”。不管学界对于毛泽东的这个定义有怎样不同的解析和评价,但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是非常有价值的。在毛泽东的著作中,“宪政”无疑是一个褒义概念,是体现人民利益、承载人民理想的新生事物。之所以我们党在早前首先提出宪政而不是法治是因为当时我们还处于夺取政权时期,当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和首要任务就是夺取政权,解除人民所受的政治上的压迫和痛苦,因而,宪政目标显示了我们党崇高的政治理想,反映了人民在政治上谋求当家作主的强烈渴望。法治则是我们党率领人民夺取政权后对社会常态下治理国家方式探索的结果,而且对这一概念的科学性、正当性的认识是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才获得的,它是在共和国饱经风霜和曲折后人们理性反思的产物,也是人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总结有益经验的成果。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工作者的贡献功不可没,在改革开放最初阶段法学界思想解放的过程中,第一场有意义的大讨论就是关于人治和法治关系的争论,其积极成果就是肯定了法治,否定了人治,并赋予法治以民主的内核,从而使我们获得了现代法治概念这个法宝,经过长期宣传,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的具有先进性的党已经充分领悟到法治原来是个好东西,当然,我们所要的法治必定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它具有自己的特色。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体制中原有的弊端逐步暴露,而且这些缺陷部分正日渐与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发生抵牾。这就是说,一般的法治要求还不能完全解决我们当前遇到的复杂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站在新世纪的新起点,我们面临着诸如预防和遏制腐败、制约公共权力这样的世界性、世纪性课题,在中国这类问题又具有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复杂性、尖锐性和迫切性,更需要公法之治,这就是近几年来我们的公法学者除了一般地宜传和力行法治之外,还要呼吁和召唤宪政的缘由。因此,提出宪政,并不是不要法治,而是在吁请法治的同时,强调实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自觉性,强调要将所有公共权力,包括执政党和所有政府机构等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的历史自觉性。

追溯中国历史,关于法治概念的讨论远比宪政概念的讨论早得多,中国古代早就产生过法治的概念,而始终没有产生过宪政概念,而且中国古代法治概念自始与西方法治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以亚里士多德的经典性法治概念为坐标加以对照,那么可以这样认为,西方法治一开始强调良法之治,强调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而中国古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一词则缺少这种宝贵的公平正义价值,仅强调并利用其工具性,它所关心的法治本质上是如何使“法治”成为帝王的统治工具和驭民之术,它所关注的仅限于表面的法律之治。因此,在这种传统中国法治思想影响下,包括几十年前许多老一辈法学家(少数例外)眼里,法治概念在通常情况下的运用往往认为其具有中立性,并不十分强调法治的良好品质,甚至将法治和人治视作等量齐观的社会治理方法可以结合起来使用。而与此不同,引进和倡导宪政在近代中国一开始就具有更鲜明的民主性,就毫不含糊地具有反专制的品格。从当年许多宪政倡导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所主张的宪政一开始就具有比法治更高的品位。显然,比较法治和宪政这两个概念最初在中国的使用,法治具有更一般、更普遍、更宽泛的意义,而宪政一方面源于法治,另一方面又高于法治,它是法治概念中精华的汇聚,是法治所追求的更高级形态。具体地说,宪政要求具有比法治所要求的更高品质,它是法治中的“公法之治”的精华部分,更关注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这一点来说,它比通常的法治实现的难度更大。再强调一遍,那就是如果在中国提倡宪政,它的着力点在于实行良好政治,使一切公权力置于宪法法律之下,包括对于整个政府(包括人大、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宪法法律控制,也包括对于政党、军队的宪法法律控制。

非常庆幸和值得兴奋的是,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的曙光,从30年前公布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党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这个方针无疑包含了法治思想,因为这里所讲的法当然是体现人民利益的良法;与此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还体现了宝贵的宪政思想,那就是提出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的自律以及上述宣告不久之后载人1982年宪法可以说我国已经实际上开始走上法治和宪政之路,而且这两者显然是同步的、是水乳交融、相互依存、互相推动的。如果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家薄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张,以及把这些重要主张作为宪法修正案载人宪法表明我们的党和人民把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视为瑰宝的话,那么,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也实际上开始明确倡导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这一点在中共十六大之后有着更清晰的轨迹。在十六大闭幕后不久,胡锦涛同志就任党的总书记后第一次出席群众集会,即在纪念1982年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胡总书记就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紧接着党中央又提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思想,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主张,特别是胡总书记不久前,即2007年底在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时提出了“三个至上”思想,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其中“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具有石破天惊的意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崭新阐发,是宪政思想与法治思想完美的结合。因为,“宪法至上”就是宪政,“法律至上”就是法治,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组成部分,然而没有宪法至上也不可能做到法律至上,可见两者密不可分。总之,在笔者看来,宪政是法治的结晶和升华,宪政理想是民主法治践行者的最高理想!

(杨海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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