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祥:宪政是人类的共同梦想——兼驳“宪政姓资”论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57 次 更新时间:2013-06-0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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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祥 (进入专栏)  

人类的历史反复证明,政治和政府既可能是“恶魔”,也可能是“天使”,或者说,政治国家对人类是必要的恶。因此,政治对人类是一把双刃剑,邪恶的政治是人类苦难的根源,而良善的政治是人类幸福的保障。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是人类的共同梦想。幸福美好生活的有效保障,需要良善的政治,即宪政。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治”、“宪治政治”或“宪法政治”。具体地说,宪政是强调宪法至上性和权威性的政治,是以宪而治的政治,就是良宪之下的良善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的产生存在、功能作用及其变化发展,都应当从人类对政治文明的追求和幸福生活的梦想中去寻找。这即是说,宪政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是“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中共十八大用语)。因此,杨晓青在《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说“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姓资”论调,纯粹是对人类宪政文明发展的无知,也是对人类追求幸福美好生活这一共同梦想的蔑视,更是对中国人民能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人民民主宪政发展道路的极端不自信。

从人类的共同宪政梦想来看,可以自信地说,宪政文明是人类抑制动物性的强力本能,追求文明制度的产物;宪政开始于古希腊人对良善政治的寻求,而非“资产阶级的首创”; 宪政奉行规则为本的政治,有助于将邪恶的政治改造为良善的政治;宪政有助于规驯并驾驭政治权力及其行使者,建设“廉洁政治;宪政是人类和谐交往的机制,有助于社会的有序、安全和持续发展;宪政是人类志趋善良的保障,有助于人民尊严而幸福地生活;宪政的历史远未终结,走向良善政治还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宪政并非西方专利,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应该创造更加美好的宪政文明。

一、宪政文明是人类抑制动物性的强力本能,追求文明制度的产物

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人身上既具有动物的本能即兽性,又有人的本性即人性。恩格斯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人的动物本能实质上就是人的强力本能,也就是以强力战胜他人(更准确地说是其他人类动物)以谋求自己的利益的欲望和能力。[2]而决定人类摆脱动物性多寡的程度即人类自身的人性张扬程度和文明程度,直接取决于人类群体结合方式的文明程度,即制度文明的程度。根据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说,文明是人类对自己的本能欲望加以压抑并且得到升华的结果。因此,制度文明发端于人类本能欲望的压抑体系,人类在压抑自己机体的本能欲望的过程中就创造了文明,即创造了人的生物机体本能的禁令和限制系统,即“‘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3]另外,制度能够控制权势、建立权势均衡,防止和化解冲突,或者将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有学者认为“服从规则的权势者可以使他们自己不在冲突的紧要关头滥用权势。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则是强力对理性和社会和平的让步。”[4]实际上,制度是对私人强制的抵制。正如霍布斯指出的那样,“经验已经证明,靠暴力手段运用个人权势会导致不公正和社会的‘野蛮状态’。如果人际交往要取决于杀人越货之徒或匪盗团伙的暴力潜能,普通人就会蒙受不公正。事实上,防止出现这种状态是集体行为的核心问题。”[5]因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遏制任意行为和暴力行为,并因此增进着他人的安全。”[6]总之,制度、规则在抑制人的兽性和动物强力本能的基础上的产生,在逻辑上,就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产生,也就是人类宪政文明的产生。由此可见,宪政源于人类的规则理性即人类的共同性,是人类追求文明制度的产物。因此,宪政现象的本原动因和最初产生,并非源于人类的阶级性和阶级斗争。

二、宪政开始于古希腊人对良善政治的寻求,而非“资产阶级的首创”

“宪政姓资论”的前提预设,即认为宪政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权益和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创造物。实际上,这是“高看”了“资产阶级”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创新能力。历史的事实是,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宪政(包括思想理念、制度设计和实践活动),早在西方古代就产生了,古希腊人早已开始了对法治与宪政的思考和对宪法政治文明的追求。

正如沃特金斯在《西方政治传统》一书中认为,“西方政治传统”就是以法律为本位的法治政治文化。他指出,“古代西方政治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如何建立和谐的集体行动基础的问题”,而“古代的政治家们都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作为统一城邦社会的惟一力量”。因为,古希腊人相信,“惟法律是将众人结合为一的最基本纽带,故而无法满足于行使单纯的专断权威。”[7]于是,“扩展法律概念,适合城邦需要,便成了古代政治的中心问题。对法律的原始尊奉原理得以保留,并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基础之一。”[8]而且,这种“古代对于法治社会的试验,却对西方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彼时整个文明都服从法律的统治。……现代世界是兴起于旧世界的废墟之上,却依然紧密联系着古代城邦的法律概念。”[9]可见,源自古希腊的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传统就是以法律为本位的法治政治文化。并且,以法治政治思想为基础,奠基了人类宪政文明的历史进程。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经使用过“宪法”、“宪政”、“立宪政体”、“城邦宪政”等概念,对宪政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对古代城邦宪政进行设计。因此,他不但是西方“法治政治”理论的开创者,也是西方“宪法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在何为宪政(或宪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往往是在同一意思上使用“宪法”、“宪政”和“政体”概念,在他看来,真正正宗的政体就应该是实施宪政的政体。他所讲的政治应该是法治政治,也应当是宪法政治。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之外,另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出身相同。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10]。因此,真正的城邦政治体系即“正当或正宗的政体”,就是宪政。在宪政体制下,政治体系和君主所遵循的法律就是“宪法”。他说,“一般政体总该遵循法律,就君主而论也应有宪法作为规范,全权君主不是良策。”[11]所以,“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12]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立宪政体”的基本特点在于,(1)城邦团体的宪政统治合乎正义,依照公正的原则,照顾公共利益。因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立宪政体的基础是良法之治。在他看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城邦团体的宪政统治,依据平等原则,由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4)立宪政体是众多的人共同参加城邦治理的政治体系,即“共和政制”。亚里士多德说,“适于城邦宪政(共和政制)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样的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13]即是说,“有同样才德的人增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14]

由此可见,古代宪政已经包括了正义、法治、平等、共和、立宪和良善政治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从古到今的思想家们,提供了众多的宪政智慧和方案。由此也形成了古代宪法政治、近代宪法政治和现代新宪法政治这三种宪政的历史类型。并且,现代宪政理念、制度和实践已经扩展到全世界,产生了西方自由民主宪政和社会民主宪政、民族主义国家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等多种形式。这足以证明,“宪政姓资”论者,认为宪政是资产阶级的创造物,“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是缺乏最基本的宪政常识。

三、宪政奉行规则为本的政治,有助于将邪恶的政治改造为良善的政治

强权暴政的邪恶政治,带给人类的是无尽的苦难。有志者往往谋求法治宪政,以祛除政治的残暴与邪恶,趋向政治的良善与文明。这是宪政对人类的首要价值和功能。

早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初期,人们特别是思想者,在构想美好政治生活方式,从追求理想上最好的政体,进到设计现实上良善的政体时,法治宪政便成为人类的首选。如上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宪法政治思想的开创者。法国学者路易斯·博洛尔著《政治的罪恶》一书,举出种种历史上政治的罪恶,是为了告诉人们,那些罪恶归根结底是从人性的堕落开始的,要想清除这些罪恶,建立美好的政治图景,必须从个人道德的完善开始,发扬光明良善的人性,过良善的、正义的、道德的政治生活。博洛尔的最后结论是:对于道德学家而言,公共安全只能存在于正义之中,目的不能证明手段正当,不正当的手段不能达到目的。权利高于强权,正义是最高法律。“权利站在最强者一边”这条格言实际上只适用于狼而不适用于人。因此符合正义的法律和权利高于强权,这就是祛除政治罪恶的良策。

如果政府坚持正义的法律和权利高于强权,就是奉行以规则为本位的政治,也就是实施文明宪政。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以规则的有无和制度的文明化程度为标准的。对此,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表达了这种看法,认为“‘文明’这个词,是表示人类交际活动逐渐改进的意思,它和野蛮、无法、孤立完全相反,是形成一个国家体制的意思。”[15]因此,任何政治文明建设就必然是文明制度、正义规则的构建活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实际上表现为人类规则理性的实现、规则意识的形成和规则体系的完善。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路径或基本规律就是人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首先是从以强力为本位的“强力政治”转向以规则为本位的“规则政治”(法治政治),[16]这种转型既标志着人类的产生,也标志着制度、规则和文明政治的产生。因此,人类宪政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推动“强力政治”向“法治政治”的转型,构建有制度、有规则、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推行法治政治。不过,由于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类集动物的强力本能和人的规则理性于一身,因此,人类会在强力和规则之间摇摆,将规则异化为强力的工具,倾向于强力政治以至强权政治或专制暴政。这种集权、专制制度是反文明、反人性的,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17]于是,人类宪政文明的第二项任务是推进法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谋求制度的文明化和规则的正义性,抑制“强权政治”的复发和作恶,使制度成为人类社会和个人自主自由发展的条件与保障。正因为如此,宪政有助于人类将邪恶的政治改造为良善的政治。

四、宪政有助于规驯并驾驭政治权力及其行使者,建设“廉洁政治”

政治邪恶的本质是强权暴政,是权力行使者的利己专制。人类追求宪政,就是要规驯并驾驭政治权力及其行使者,这是人民大众和宪政学者的共同心愿。这方面的论述和著作很多,如《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驯化君主》等。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政治领导人也强调要通过宪法政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如美国前总统乔治·W.布什曾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布什在2004年国庆日演说中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这个“笼子”就是宪政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权力运行和反腐败问题时,也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是说,“针对权力运行问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实际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就是要建设“廉洁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已经表明,能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就是“廉洁政治”,就是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统一,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和履行宪法使命。这实质上就是要求施行中国特色的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

五、宪政是人类和谐交往的机制,有助于社会的有序、安全和持续发展

宪政文明是人类谋求规则化的有秩序社会生活的需要。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结合方式既发端于动物种群聚合方式,又超越于动物种群聚合方式,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交往实践中通过生产方式和政治组织方式的形成,以及人们的社会活动方式和行为习惯的积淀,产生了有规则的社会生活和制度文明。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的社会交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18]恩格斯也曾经指出:“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19]可见,政治随着人类的劳动和交往实践而产生,又成为人类创造和实施新规则的社会机制。因此,政治对于人类的功用就在于它源于人类的制度(规则)需求又能够为人类提供“公正规则”和“规则秩序”,创造有规则的公正的社会生活方式。这种政治文明与制度文明的契合点,就是宪政文明。

正是由于宪政奉行良善的法律制度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因此,宪政就能够帮助人类走出苦难的“霍布斯困境”,确保社会的秩序和安全生活,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所谓霍布斯困境,也称霍布斯状态,其核心是指人们利益博弈的暴力化和社会暴力蔓延的状态。通俗地说,即是一种弱肉强食的社会状态。霍布斯状态是依靠强力而非规则调整利益关系的社会表现。

布伦南和布坎南在《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对宪政规则有助于人们走出“霍布斯困境”,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述。他们认为,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因此,是元制度,元规则。当宪政出现问题时,它对社会的损害是远非一般制度问题所能比的。而从最基本的层面上说,“规则的理由就存在于人们永无休止地追求和平与和谐的共同生活的愿望之中;在这种生活中不存在持续不断的人人为敌的霍布斯式战争。如何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一切社会科学和哲学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个问题。”[20]布伦南和布坎南对此还说到,“我们需要社会规则,是因为如果没有规则,生活会像霍布斯在300年前告诉我们的那样,‘孤独、贫穷、肮脏、残酷和匮乏’。只有那些浪漫的无政府主义者才会认为,人们中间存在着‘自然和谐’,即使没有任何规则,他们也能消除所有冲突。我们需要共同生活的规则,其简单的理由是,没有规则,我们必会陷入争斗。我们会陷入争斗,是因为一个人的欲望对象也会是一个人的所求。规则界定着我们每个人从事自己的活动的私人空间。”[21]正因为如此,人类必须走出自然状态“霍布斯困境”,进入奉行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的良善政治社会。

总之,宪政奠定了人类社会的秩序、安全和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在现代国家,利益分配的共享,社会运行的有序,人民生活安全而免于恐怖,社会的长期平稳发展而无“治乱周期率”,都是得益于宪政文明。而其间出现的问题如纳粹掌权及其暴政,则缘于宪政制度的不健全。

六、宪政是人类志趋善良的保障,有助于人民尊严而幸福地生活

人是讲礼法的动物。所谓人讲礼法,在于人区别其他动物,有人性,讲理性,过有规则的政治社会生活。所谓人是动物,意味着人与其他群居动物一样,具有兽性和弱肉强食的动物本能。因此,为了生存利益,人类会堕落到“霍布斯状态”。而法治宪政,则有助于使人类自身抑制兽性张扬人性,并促使人们成长为良善之人、道德之人、守法之人,成为负责任的主体。柏拉图在论述法律之治优于智慧之治时说:“极为重要的是,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理由是这样的:没有哪个人有足够的天赋才能,不仅去辩明在他们的社会关系中什么东西是对人们有益的,而且经常准备并能够把他的知识运用于最好的实际中。亚里士多德说得更明确,认为人类在本性上是讲礼法和正义的动物,即“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悖德(不义)而又由言语机能武装起来,势必引致世间莫大的祸害,失德的人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为最残暴的野兽。因此,才结合而过法治宪政的城邦生活。

在宪政生活中,每个人作为公民,都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格和人权。宪法是讲人性、人道和人本的。台湾学者苏俊雄在所著《法治政治》一书中说,法治政治强调“以法为政”的主旨。法治政治的本质功能,亦即其追求政治的公平、公正、合理、正当的理念。在他看来,现代的法治政治,可谓是在民主政治与宪政精神理念之下,确立一种以正义与理性为基础的客观法律规范体系,依法行政,藉以实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目的的政治制度。

可见,在宪政之下,人们能够尊严而幸福地生活。而尊严而幸福地生活,是人之天性,是人的基本权利。英国功利主义学者边沁提出,“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瑞士经济学学者弗雷等在其所著的《幸福与经济学——经济和制度对人类福祉的影响》一书,从“经验”的角度,研究了个人性格与人口状况、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对幸福的影响。他们说道:“人们通常认为,幸福是纯粹个人的问题,我们则不这样认为;我们觉得,个人的幸福会受到个人所生活的社会的强烈影响。因此,本书的一个最新贡献就是从经验的角度向人们展示,如果一个国家越发展、越民主,她的人民就会越幸福。”

七、宪政的历史远未终结,走向良善政治还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

宪政的价值功能很美好,但宪政现实作用还有限。人类宪政的实现现状,各国的政治文明程度,还不是很让人满意。因此,人类宪政还远未达到福山所说的“历史的终结”。还需要从宪政文化、宪政理论、宪政制度和宪政秩序等方面,追求理想的宪政的良善政治生活。

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日裔教授弗朗西斯·福山,在美国《国家利益》杂志1989年夏季号上发表了一篇长文,题目为《历史的终结?》,提出了“历史终结论”。其文章提出,过去几年中,自由民主制度作为一个政体在全世界涌现具有合法性,它战胜了其他与之相竞争的各种意识形态,如世袭的君主制、法西斯主义以及近代的共产主义。而且他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而其《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一书实际上是“历史终结论”的延续。福山在该书的“代序”中对其“历史终结观”进行了辩明,认为“历史终结并不是说生老病死这一自然循环会终结,也不是说重大事件不会再发生了或者报导重大事件的报纸从此销声匿迹了,确切地讲,它是指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原因在于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因此,在该书中,他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历史终结观”。但是,美国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仍然存在,而且不得不面对。于是,福山又著《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认为欧美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出现了表现为“社会紊乱现象”的“大分裂”,因此,福山提出要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进行“大重建”。

实际上,即使在宪政民主发达的美国,仍然存在宪政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陈嘉放等在《文明与暴力》一书中以美国为标本分析了文明社会的规则与暴力之间的矛盾共存。他们说:“文明本身包含着一个悖论:一方面,它是人发明的最能提高生活水准的工具。然而与此同时,文明又不仅增加了人类的暴力,而且提高了他们的暴力水平。文明的这两种能力是原始社会所不能比拟的。”具体而言,人类文明一方面“有维持秩序的权威机构,有公正的律令和严肃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在文明社会的诞生、成长和完善的过程中则每时每刻伴随着暴力。”即使在美国这样“文明”的社会,“美国人经常津津乐道的是他们的民主和法制。应该承认,美国的民主制度至今仍成功地保证市面上国家权力的和平交接,避免了由于政权更迭引起的暴力和流血。美国的法制相对健全,政府和公民不管做什么事都有法可依。但是,民主与法制并不是根除暴力的惟一法宝。也许美国的民主制度与美国社会的暴力还有某种依存关系。”[22]

可见,宪政的历史并未终结于美国式的自由民主宪政,反而因金融危机还导致人们对美国式自由民主制度的质疑。美国前驻华大使芮效俭表示:“过去20年来,由于美国所享有的不受挑战的地位,自由世界感到骄傲的体系突然出现了灾难性的问题。这使得人们重新思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甚至自由民主体系,是否是对付严峻问题的最佳手段。”据此,也有人认为,金融危机是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必然反映。金融危机一不小心就露出了美国民主的另一面:即美国民主给予美国选民直接选举的权利,但它带有浓厚的大金融资本的阴影。金融资本支持政治精英,政治精英庇护金融资本,当金融资本大赚其钱时,政府默不作声,当金融资本陷入危机时,美国政府首先救助的就是金融资本。因此,这场人为的金融危机预示着一个资本主义新时期的到来;它预示着一场重大变革的开端。现在,所有人都必须清楚,如果某一制度只照顾极少数富人而不尊重每个人的经济福利,它便注定会落得同样的下场。

八、宪政并非西方专利,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应该创造更加美好的宪政文明

由上可知,宪政不是“资产阶级”的首创,宪政也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宪政可以“姓资”也可以“姓社”。各国人民为了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和良善的政治秩序,都有资格和能力创造适合自己的宪政文明。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虽然“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应该超越于西方某个国家的宪政制度,但是,也要“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宪政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奉行经济改革,社会发展,政治稳定相结合的发展策略。因此,政治改革和宪政制度建设,大大落后于经济社会等其它方面。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确在快速发展,整体实力正逐渐靠前。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国际形势黄皮书《2006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认为:中国的综合国力已超过日本(第七位),居世界第六位,整体实力远低于美国,仍属于国力次强国家,英国、俄罗斯、法国和德国分列第二至第五。2008年中新网报道,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份额已从1978年的1.8%提高到2007年的6.0%。30年来,中国GDP居世界的位次由第10位上升到第4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

2007年公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在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预计,如果按照中国1980年至2004年的速度估算,中国第一次现代化实现程度达到100%大约需要8年。“也就是说,中国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第一次现代化,达到1960年发达国家的水平。”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组长何传启研究员说。2005年中国第一次现代化实现程度达到87%,比上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2004年,中国第一次现代化实现程度排世界108个国家的第55位;中国第二次现代化指数为39分,排世界108个国家的第51位;综合现代化水平指数为35分,排世界108个国家的第59位。

然而,从历史和国际的经验来看,大国崛起一般都会涉及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物质层面;制度层面;民族精神层面;文化更新层面。其中,后三个层面多少属于体制和思想史的范畴。以此划分,所谓的现代化其实可划分为第一次现代化和第二次现代化,前者可称为物质现代化,后者则可称为制度和精神现代化。在第一次现代化之中,又可分为起步期和平衡期,其中起步期的特征是,不顾一切代价发展经济和提升国力,但由此导致社会成本的连续上升;到了平衡期,才开始注意综合平衡发展,并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样,第二次现代化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建设,二是民族精神世界梳理和自我文化更新;前者多涉及管理、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其中包括民主制度的建立,后者则涉及以现代文明精神对民族精神世界的洗礼。而中国从1979年以后,改革开放已历经近28年,但至今仅跨过第一次现代化的第一个阶段亦即不惜代价的高速发展,并刚刚开始注意协调、平衡发展。但第二次现代化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全民精神世界的梳理和文化自我更新,则还远远没有开始。

有学者提出,在中国通向发达国家的道路上,制度建设很可能成为一块致命的短板。因此,到本世纪末,中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几率几近为零。2010年1月30日,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发布《中国现代化报告2010》。该报告指出:按照历史经验来估算,中国21世纪末晋级发达国家的概率为4%。“如果考虑到中国21世纪人口将达到13亿-15亿,而整个发达国家的人口只有10亿左右,中国现代化的概率比4%还要小。”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何传启研究员说,中国在通往发达国家的道路上,将会遇到的主要挑战有三个:一是发展不均衡。“在发达国家,这种差距一般维持在一到两倍左右,而在中国,这一差距已经达到了五到十倍。” 第二个挑战是自然环境和资源压力。中国将会遇到的第三个挑战,是制度的瓶颈。从洋务运动以来,中国采取的是工业化优先的发展模式,强调物质和技术,却忽视了制度和观念的变革。“这是一个短板,可能会成为一个决定成败的因素。”

实际上,中国的政治领导人也看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因此,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中国现代化建设,就是要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而且,在政治建设上,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等等。总结起来,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这三者有有机结合,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宪政。

总之,宪政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人民民主宪政是中国人民的梦想。中国可能超越某种特定模式的宪政(如美国式自由民主宪政和北欧式社会民主宪政),但不能一般地超越追求良善政治生活方式的宪政理念和原则。因此,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就是人民民主宪政道路。

参考注释:

[1]〔德〕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0页。

[2] 因为,人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生物体,具有同所有生物一样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这种自我保存本能导致人与人之间为了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甚至残杀,即弱肉强食强力本能。古希腊的哲学家和政治家梭伦指出,“人们总想用不正当的行为来发财致富;他们彼此明抢暗偷,甚至对神圣的或公共的财产也不放过,……那时整个城邦就会遭到一种不治之症的降临,不久便会丧失自由,诱发战争和自相残杀的斗争,而使许许多多的人毁灭于他们的青春朝代”。

[3]〔奥地利〕弗洛伊德著《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4]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7页。

[5]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3页。

[6]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2页。

[7] 〔美〕沃特金斯著:《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8] 〔美〕沃特金斯著:《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9] 〔美〕沃特金斯著:《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10]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4页。

[11]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44页。

[12]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9页。

[13]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2页。

[14]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5页。

[15]〔日〕福泽谕吉著《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0页。

[16] 从人的本性来看,人类既有动物式的强力本能,又有人特有的规则理性。依靠强力而形成的是强力秩序,适应强力秩序的政治是强力政治(强权政治、权力政治);运用规则所建立的是规则(公正)秩序,适应规则秩序的政治就是规则政治(法治政治)。从文明角度看,强力政治是反人性非文明的政治形态,规则政治(或法治政治)是人性的文明政治形态。

[17]〔德〕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7、411页。

[18]〔德〕马克思著《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4页。

[19]〔德〕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20]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宪政经济学》(《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1-2页。

[21]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宪政经济学》(《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2] 陈嘉放、邓鹏著:《文明与暴力》,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3、8页。

刘俊祥: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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