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培:论刑法学与犯罪学研究的整体互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1 次 更新时间:2013-05-3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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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摘要】在中国,犯罪学与刑法学彼此分离各自为“家”,导致了中国社会过于看重严刑峻法而忽视犯罪原因,使得犯罪虽受到严惩但犯罪情势依然十分严重。如何扭转这一现象,尽快使刑法学惩罚犯罪的研究与犯罪学预防犯罪的研究相互结合,构筑刑法学与犯罪学整体相互联动的格局,是中国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现实政治需要,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更是中国社会通过历史反思对历史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的必然趋势,从而实现使中国的刑事政策从刑事惩罚为主到刑事预防为主的战略转移,刑事法理论对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重点研究为主要转移到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为主的研究重点上来,以此迎接一个国家繁荣昌盛但犯罪并不猖獗疯狂的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整体互动;犯罪原因;犯罪控制

在中国,犯罪学与刑法学彼此分离各自为“家”,导致了中国社会过于看重严刑峻法而忽视犯罪原因,使得犯罪虽受到严惩但犯罪情势依然十分严重。其实就其本质而言,犯罪学与刑法学本为一家。本为一家,何以分离?中国社会何以在实践中如此喜好严刑峻罚,在理论上如此看重刑法学,在实践中如此看重重罚,实际上有着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一、中国社会严刑峻法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分析

(一)深受中国传统重刑轻民法文化浸淫、统治需要靠强力压服观念影响的历史原因

有学者指出:“中华文明一开场,就充斥着一股肃杀阴森之气,残酷的刑法统治迎面扑来:从皋陶作刑,到禹刑、汤刑、五刑、九刑、吕刑,尽管有周礼,但出礼就得入刑,其后依然是铸刑书、铸刑鼎……乃至从秦汉律一直到《大清律例》,哪一部不是刑法典!……所谓德主刑辅,也就是一种包装,就如外儒内法,中华法系的核心其实为‘刑’。有学者经过研究后指出,中文‘法’字的本义,就是‘刑’,包含一系列令行禁止的刑罚;而西文‘法’字的涵义,却是正义、权利、契约,古希腊有关城邦的法律及古罗马法、日耳曼法的核心内容都是如此。”[1]同时在中国古代,刑法和刑法学如此繁荣昌盛是与中国历史上长期盛行的律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有着悠久的刑法文化的传统。中国古代有法律,但中国古代有无法学?中国的法制史学界一直有争议。面对中国厚重的历史,也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中国人有天文,但没有天文学;中国人有数字,但没有数学;中国人有语言,但没有语言学:中国人有物理,但没有物理学;中国人有炼丹,但没有化学;中国人有栽培,但没有植物学;中国人有驯养,但没有动物学;中国人有生物,但没有生物学;中国人有建筑,但没有建筑学;中国人有桥梁,但没有桥梁学:中国人有音乐,但没有乐理学;中国人有绘画,但没有美术学;……”[2]此话当然不无偏激之处。但我们从中是否也可获得某种启示,中国自古以来有律而无法,有律法而无法律,有法律而无法学。正因为如此,具有暴力功能的刑法一路欢歌,呼啸直前,在已有律法的基础上稍加演绎,就成了法律学。也正为如此在中国的刑法史上有一点人们不会发生怀疑,一本《唐律疏议》远远比其他所有刑法思想更能引起后人的关注,其影响源远流长。一部中国法制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中国刑法史。而一部中国刑法史就是一部统治阶层、统治集团以刑罚为工具进行严刑峻罚的历史。尽管各个历史朝代总有智者贤者提出刑政的最大要务在于如何防止犯罪而不在于如何惩治犯罪,古人曰:“治国之要,刑非所先”,[3]但在中国古代,这种声音不过沧海一粟,杯水车薪。并受时代的历史限制,一有风吹草动,也不问风从何来,草有何动,统治者们总是喜欢快刀斩乱麻,最终的目光还是聚焦在严刑峻法上,刑法在统治者眼里是“玩具”,但抓在手中就是“工具”,到最终却还是历史的“杯具”。于是乱世用重典就成了中国始终逃不掉的历史宿命。有学者曾经感慨道:“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罪恶,却无罪感意识;有悲剧,却没有悲剧意识的时代。”[4]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我们有“繁荣昌盛”的犯罪现象,但却没有繁荣昌盛的犯罪学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二)刻意强调犯罪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不愿触及犯罪根本原因的观念影响

犯罪本是一种社会的副产品,犯罪的原因在任何社会形态下总是复杂多样的。没有人生来就是犯罪人,犯罪总是人后天的社会行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犯罪的根本原因总是存在于与他相辅相承的社会制度本身。根据当今世界成熟理论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大的推动和影响作用。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与分析,总会涉及到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统治者的管理能力,这是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必然路径。然而这对于任何统治者来说又是任何犯罪研究中的大忌。历史上的统治者总以为自己是真龙天子,是解民于倒悬、救民于水火的“天使”,自己的治理是最好最得人心的。即使偶有的“罪己诏”也不过是一种骗人术而已。社会之所以有犯罪,犯罪的原因最主要的在于犯罪人本身,所以严惩不贷是必然的结局。这样犯罪学与刑法学就分野了。剩下的就是如何利用刑罚来惩罚犯罪人了。

从世界范围来看,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以来,产生了一股刑法理论应当关注社会、关注人权的人文主义思潮。尽管这人文关怀精神在现实的世界中并非一路顺风,资本主义兴盛过程中也曾充满着腥风血雨,垄断资本主义也曾孕育出了法西斯怪胎。但我们应当承认,二次世界大战后并以此为分水岭,刑罚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又开始复兴,并取得了普及整个世界的覆盖性。但在中国,一九四九年的那场革命,由于意识形态的根由使我们跟前苏联接近了,开始学着苏联那一套。时至今日,前苏联那一套的刑事法学理论与实践让我们中国吃足了苦头,误尽了苍生。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的观念曾支配了我们很长时间,由此犯罪原因成了不言自明的结论,何须深究和寻找。如果说在人类的早期由于相对的时空限定和落后观念的影响而不能研究犯罪原因,不能深深触摸社会的痛痒之处,总是用一块坚实的屏障挡住人们寻找和发现犯罪原因的眼光,因而总是希望借用严刑峻法来消弭犯罪还有某些合理的历史时空因果关系的话,以至于在历史的条件下即使不能予以道义上的宽容和原宥但也只能通过理性的批判作历史的了结。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已经告别了蛮荒时代,告别了宗法专制制度,但我们的血脉中仍然刻意传承历史留下的野蛮文化因子,自我放逐人类文明应当共有的时代价值,不去真正改造社会从而建立起温和平缓的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则是当今社会实践中依然严刑峻法盛行,理论上刑事律法学繁荣,而真正关注犯罪原因者稀少、犯罪学式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刑法学的研究技术过分师从德日、忽视刑事法学对社会检疫作用是一个重要的学术原因

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在西方坚船利炮前面被迫打开了国门,但在这一被动和极不情愿融入世界一体化的过程中,中国主流的上层精英仍坚持着“中体西用”顽固观念,只是希冀“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技术学习。而在以清末沈家本为首进行的法律改革过程中,中国选择了日本作为学习榜样,而日本又是通过学习德国进行现代化法律制度移植的。于是在中国进行法律现代化运动过程中,中国只是单一的以德日为榜样。这里有文化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观念的阻碍作用。这样同属于西方阵营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方法、法律价值取向、法律运用技术被我们中国忽视了。如果我们稍加考察英美法系的国家,就可以发现他们比较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犯罪学一向是作为一门最基本的社会科学,或者将犯罪学、社会学高度结合起来再与刑法学结合为一体,成为一种刑事犯罪社会学,得到学者们的高度重视,并以控制犯罪的发生作为刑事法学的首要任务,为社会政策的制定服务,为刑事法律运用服务。

有学者指出“虽然法律对于中西方社会都可以在解释为一种专门的社会控制手段,或者关于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特别规章,但是西方古典社会国家的法律主要起源于人们的协议或公约,……”在这方面英美法系的国家继承这一观念所获得的社会效果已经明显地显现出来了。[5]今天,就某些特定的区域和极端的例子而言,西方的犯罪也是很严重的。但就整体而言犯罪情势总体比东方国家要来的平缓。所以我们再也不能也不应作自我陶醉。因此在这些国家,刑法学的优势地位必然让位于犯罪学。而犯罪学昌盛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远远比刑法学昌盛所带来得积极效果要明显得多。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既由于犯罪相对处于低谷,也由于受传统刑法文化的影响,所以刑事法学一般以技术应用为主,以此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既定意义。两个法系刑法学与犯罪学的不同起源和形成,就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刑法学特别昌盛,而英美法系的犯罪学相对于昌盛的两种不同结果走向的重要原因。但在我们中国特别是近几年来,向德日学习简直是成了一种时髦,在学习过程中,对刑法的法律思维观念、刑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的学习还未得到重视,而对刑法的法律运用技术却情有独钟,甚至是一些基本名词概念的使用都处处打上德日本刑法学的烙印。在这方面一些留日或信日的刑法学者又起了很明显的搬运工、复印机的作用,在思想观念方面没有新思想。于是在中国对刑事法的研究使得将刑法学与犯罪学又更加明显地分离了。日本刑法学在技术方面可说有特色,比较细腻。但其刑法观念了无新意。而当今中国急需的是价值观念的更新,而非纯粹技术知识的引进与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国家过于看重刑法会导致严刑峻法并产生社会负效应

刑事法学研究过分看重对刑事律法的关照,已经给中国社会与法学界带来了负面的效果。

(一)过分看重刑事律法的作用,使得严刑峻法必然成为一种社会的优先选择

在今天的中国,说严刑峻法是一种社会的常见现象并不为过。长达三十多年的刑事立法的不断扩张和同样长达三十多年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奉行的“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应当说是一个很有力的注脚。但一味的严刑峻法,也会产生疲劳现象,从而使刑法的效用明显失灵。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6]最近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在接受《了望周刊》采访时透露:“从去年的数据看,2010年1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534万起,同比上升7.5%: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同比上升3.1%;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75万起,群体性事件仍在高位运行。”[7]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披露,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分别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分别增加2%。2010年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人916209人,同比分别减少2.6%,提起公诉1148409人,同比增加1.2%。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披露,各级法院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69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面对这样汹涌而来的犯罪情势,传统的观念总是喜欢依靠严刑峻法高压治理的方法。之所以如此,从大的方面来看,我们的刑法在接受历史文化的过程中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就是重刑轻民,甚至是严刑峻法,我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依然把刑法看成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是镇压之法。这种历史传承也许不是说改就改的,但问题更主要是我们想不想改。严刑峻法思想对我们今天仍然有很大的影响,这实际上是历史的悲哀,也是现实的悲哀。但我们今天一旦站在横向比较的层面,在民主与法治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是不会把刑法看成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奉行的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8]能够将犯罪预防在萌芽阶段,既是社会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刑法最好的社会功能。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犯罪正处于高发时期,我们给予高强的刑事政策予以一定的理解的话,那么当犯罪一直处于高发状态时,那就不是刑法适用好坏的问题了。但即使这样,我们依然不能高估刑法的作用,我们应当要确认刑法属于第二次违法的规范形式,因而犯罪具有两次性的违法特征,在我们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应当要看到刑法前面的前置性法律具有的这种平缓作用。由于我们太过分看重刑法的作用,发生社会矛盾,发生违法行为,动辄就是刑法。甚至警察千里迢迢到北京抓记者、抓作家,都倚仗着刑法为“依据”;稍有对上不公的言语冲突,就动用司法手段加以严惩。这些事实表明在某些人的思想深处不是想通过说理的方法,不是想通过平缓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而喜欢用暴力压服,喜欢用刑罚手段剥夺别人的应有权利。一个社会,其实能用语言解决的问题,就千万不要用手铐;能用手铐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用枪炮,这对社会来说不是福音。不然今天刑法的作用不行了,那明天就得用枪。但明天用枪也不行了,那后天怎么办?以暴易暴,双方倚仗暴力来解决问题容易形成社会的对立,但社会总不能处在两极对立中走向危险的毁灭边缘。

(二)过分看重刑事律法的作用,容易掩盖社会矛盾忽视了社会改革

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是一个社会普遍性整体原因和犯罪者特殊性个体原因相互交叉作用的产物,惩罚犯罪是以犯罪者个体为基础,但预防犯罪则不能仅仅寄托在刑罚的严厉惩罚之上,也不应以犯罪者个体为聚焦点而采取单一的方法手段。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但不能消灭犯罪,甚至其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极其有限。站在刑法的角度来说,让我们深深地感觉到我们国家过度倚重刑法来解决社会矛盾实际上是很不明智的,成本也太高。其实刑罚不过是一个社会在乎时处理矛盾最后的救济手段。马克斯曾尖锐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做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9]因此,从1983年开始的近三十年的严打活动,并没有有效地消除我国的犯罪高发的现象。前30年的运动不断,后30年的严打运动,依然没有把我们打醒。为什么中国的犯罪还是如此严重,难道中国人喜欢犯罪不成?中华民族何以如此喜好暴力,难道中华民族真是喝着狼奶长大的民族?[10]对于引发犯罪的属于社会普遍性的原因应当要通过制度改革或者完善社会政策加以控制,仅仅依靠刑法来解决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不尊重。同样一个不关心犯罪原因、并努力消除这种犯罪原因的刑法学是没有出息、是不负责任的刑法学。因此只有将刑事律法学置于整个包括犯罪学在内的整个刑事法学之中,惩罚任何一种犯罪的过程中,就必须及时关注产生这一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在这方面,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瓜地亚对待盗窃犯罪的观念应当成为我们的镜鉴。[11]尽管学者不是政治家,但学者应当成为负责任的政治家的参谋。促使国家的刑事政策由不断的严打朝着全面预防犯罪的方向发展,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在刑法领域中成熟的标志。关注犯罪原因,就必然要关注社会的某些弊端,同时对于社会制度的改革也是大有益处的。犯罪的大量发生实际上就是向人们发出一个信号,必然说明这个社会出了问题。在一个总体通过暴力维持社会稳定的国家里,社会管理者阶层可以至今依然陶醉在自我欣赏之中。但也会贻误治理犯罪原因的社会良机。

(三)过分看重刑事律法学的作用,必然导致法学学科发展的不平衡

在今天的中国,由于过分看重刑事律法学的作用,由此带来的社会与学术的消极效果已经明显地反映出来了。一方面,由于过分看重刑法学,法学杂志上的刑法学文章比比皆是,5%的疑难刑事犯罪案例引得无数学者尽折腰,95%的普通犯罪几乎没人关注。在高等法学学校,通过刑法学的学习,高调严惩犯罪的声音一直此起彼涨,使得年轻的法学学子一说到犯罪,个个义愤填膺,非以严刑峻法对待了事。即使每年的所谓杰出法学家的评选中,届届都有刑法学的学者而鲜见犯罪学的专家学者。另一方面,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人员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以致对于很多众多和严重的犯罪时至今日仍不知其原因何在,以致有一种“盲人骑瞎马”的感觉。而为什么这么多的社会成员前赴后继,即使赴汤蹈火也要以身试法实施犯罪,其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却是语焉不详。使得今天法学院的学生即使大学毕业也不一定知道社会的复杂性,从而仅仅是坐而论道,养成了不了解社会,不关心社会,没有责任感的一代人,真是贻害一代年轻学子。因此在刑事法学一体化的进程中,调整我国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把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对具体犯罪的认定与惩罚上转移到对整体犯罪的原因研究和犯罪预防上是一个刑事法理论的应有选择。也许研究犯罪,多少会触摸到社会灰暗之处。但对于一个想恢复健康的病人来说,不应该讳医忌药,只有发现病灶所在,才能下药祛病。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现象日益交杂在一起呈现出复杂性。犯罪只是这一种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综合交叉反映的投影现象。在犯罪现象身上,集中体现了当代社会的缩影。因此对犯罪的惩罚毕竟是事后的社会反映。一个聪明的社会应当将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在刑事犯罪学整体相互联动的进程中,调整我国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把社会应当将对犯罪反应的重心不断前移,把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从对具体犯罪的认定与惩罚上转移到对整体犯罪的原因研究和对犯罪的预防上,是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任务,由此,刑法学与犯罪学整合归一就呈现出必然的趋势,因此有必要从思想观念上予以高度重视。

三、实现使中国的刑事政策从刑事惩罚为主到刑事预防为王的战略转移

(一)加强对犯罪的研究,重视犯罪学的建设,构筑刑法学与犯罪学整体相互联动的格局,是中国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现实政治需要

将犯罪学与刑法学高度结合在一起,使得整个刑事法学对犯罪及犯罪原因的研究与整个社会更好地关注犯罪原因的生长条件和对犯罪原因的消除努力,看成是刑事法学的时代责任,而不在于仅仅对犯罪的一味严惩。火灾已燃,当然要先救火救人。但一个社会在发生火灾后而时时仍然不关注起火的原因,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曲突徙薪的典故韵味应该对中国人有所警示了。[12]在犯罪原因初显之时,当政者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加以消除,这是一个时代的当政者无法回避政治责任。为政者应当明白遏制犯罪、预防犯罪不能简单的依靠刑法。像今天很多教科书所说的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预防犯罪,刑法适用越多越严,其预防的效果就越好。这不过是痴人梦话一样才相信犯罪预防能够通过犯罪之后的刑罚而不是通过社会的政策调整先进行釜底抽薪才能达到的。我们应当把预防的几点向前挪位,放在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方面。

当前严重的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已经开始动摇了这个国家的根基。国家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同时其他一些严重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发阶段,对于我们这个仍然处在社会对立和社会失衡的国家,只有努力寻找、及时发现社会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才能及时地加以应对、进行预防,从而将各种引发社会“溃败”的火苗扑灭在星火之时,将由社会腐败引发的社会对立所产生的犯罪意识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对犯罪的研究,重视犯罪学的建设,形成刑法学与犯罪学整体相互联动的格局,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

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开始,中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理想主义的发展方向,成为一个比较现实的世俗国家,发展经济成了国家主要的前进动力。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搞得热气腾腾,如鲜花着锦、烈火烹油,经济增长也就成为当代社会的主要成就指标,但社会精神状态并不是昂奋向上。所以树欲静而风不止。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如火如荼,但各种经济犯罪也是暗潮汹涌,严重的经济犯罪也会吞没一定的经济发展成果。在一系列众多的原因当中,与中国社会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犯罪预警机制,在理论研究上没有一个强大和繁荣的刑事犯罪学多少有点关系,所以社会法治情景依然还不很理想。没有这样一些机制和研究,事实上很多的问题就会被忽视了。因此建立一个整体相互联动的刑事犯罪学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在今天的中国就犯罪的主要方面而言,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各种犯罪的预防基本上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众多新闻媒体不时和不断爆出的各级政府要员甚至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个又一个的大案要案甚至窝案的新闻和丑闻,我们还能说这些涉案人员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吗?还需要说一些这些涉案人员是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因此极需要普法这样一些不伦不类的空话吗?今天我们已有必要直面社会加以直言,对于涉嫌自然性犯罪的社会普通成员来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生存环境的恶劣和道德水平的低下;对于涉嫌行政性犯罪的各级官吏来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法律知识的稀缺,而在于他们对更大欲望的追求和社会环境对权力制约的缺失。

(三)加强对犯罪的研究,重视犯罪学的建设,形成刑法学与犯罪学整体相互联动的格局,是中国社会通过历史反思对历史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的必然趋势

反思历史,无非是为了今天的发展与进步,为现实的社会管理提供必要的镜鉴。由于历史的惯性作用,今天的犯罪情势还会十分严峻,因此在短时期内严刑峻法可能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大火已燃,灭火为先,自然不会轻言放弃严刑峻法的。但刑法学也没行必要鼓与呼,火上浇油,为严刑峻法寻找更多的理由。而学者们一味呼吁轻刑简罚,也自然会被认为是文人的无病呻吟,对社会管理者来说也决不会轻易动心而改弦易辙。然而以往的严刑峻法使得中国的犯罪并没有明显得到长期有效的控制,因此一个比较平和折牛的路径选择是将刑法学置于广义的犯罪学之中,逐渐降低传统刑法学的比重。使依靠传统刑法学而建立起来的严刑峻法理论逐渐丧失基础,而刑法功能日益淡化意味着刑法的残酷性和刑法的严厉性也日益淡化和削弱。整体相互联动刑事犯罪学的建立,会让人们更多的看到犯罪的真正原因所在。没有人天生愿意成为罪犯。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和还将继续证明,利用严刑峻法遏制犯罪,以此希冀消灭犯罪,暴秦已经作了回答,前苏联也不是灭于犯罪,而是灭于腐败与制度不健全的必然。我们应当要心知肚明,当今一些不伦不类的犯罪原因根本不能解释我国当前社会犯罪居高不下的真正原因,我们再也不能做掩耳盗铃之状而贻笑于天下和后代子孙。

在中国各种犯罪原因的形成和存在并非是一朝一夕的。因此消除这一原因的目标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但这不影响我们对整体犯罪原因的深刻揭露和提出消除各种犯罪原因的努力。因此中国的刑事政策要实现从刑事惩罚为主到刑事预防为主的战略转移,刑事法理论对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重点研究为主要转移到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为主的研究重点上,以此迎接一个国家繁荣昌盛但犯罪并不猖獗疯狂的时代的到来。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杨师群:《中国刑法统治的渊源》,载2010年5月3日《理财一周报·上海杂志》。

[2]黎鸣:《中国人有文无“学”,无“文学”》,http://blog.sina.com.cn/liming1,2010年9月22日浏览。

[3]鲁嵩岳:《慎刑宪点评》,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页。

[4]朱学勤:《我们需要一场灵魂拷问》,载《书林》,1988年10期。

[5]杨师群:《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3页。

[6]《老子》第七十四章。

[7]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2—22 09:43:00来源:《瞭望》,2010年1月25日浏览。

[8]转引自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9页。

[10]袁伟时:《我们是喝这狼奶长大的》,载2010年4月21日中国青年报。

[11]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瓜地亚在一个位于纽约最贫穷脏乱区域的法庭上旁听一桩盗窃案的审理,被控罪犯是一位老妇人,被控罪名为偷窃面包。面对法官,老妇人可怜兮兮地说:“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但法官冷若冰霜地回答:“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以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是10天的拘役。”判决宣布之后,拉瓜地亚从席间站起身来,摘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对旁听席上的其他人说:“现在请每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喂养孙子的城市。”那一刻,人们感到惊讶,在肃穆的气氛中纷纷捐出了50美分。拉瓜地亚的言行也为我们的官员们提供了道德标高和执政尺度,悲剧发生后,只有当我们能听到有关官员发出像拉瓜地亚式的自责声音,我们才有理由相信,才有可能不会发生类似悲剧。

[12]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傍有积薪。客谓主人:“更为曲突,远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嘿然不应。俄而,家果失火,邻里共救之,幸而得息。于是杀牛置酒,谢其邻人,灼烂者在于上行,余各以功次坐,而不录言曲突者。人谓主人曰:“乡使听客之言,不弗牛酒,弱亡火患。今论功而请宾,曲突徙薪亡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耶?”主人乃寤而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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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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