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树华:改革开放催生了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3 次 更新时间:2013-05-1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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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树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使得许多中国人的人生发生了极大地改变,造就了众多的成功人士。他们的成功轨迹,正是我国沧桑巨变之中的一段段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历程。我投身于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尽管只是其中沧海中之一粟,更没有什么超前行动奔走于这个伟大的时代,也不能说自己有什么独立思想。但是,回忆我置身于在这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忘我拼搏地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这段美好的经历,它不仅见证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发展的一个侧面,如果再进一步寻求与探索其中的规律和行动的要素,应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响应党的号召,如鱼得水,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

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文革”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一直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盛行,“文革”一开始就把青少年作为“革命小将”推到了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进行打、砸、抢、抓,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刑事犯罪猖獗,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大增加,从20世纪建国后50年代的百分之二十几,在“文革”期间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从此青少年犯罪,开始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了。

1976年10月,我们党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十年浩劫”造成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严重破坏与创伤,特别是对人们心灵上造成的“内伤”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题非常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它把我国从封闭型的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的社会,特别是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领域里,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又全面的改革,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活力,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方面。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尽管在这一时期,生产发展了,文化教育发展了,政法工作加强了,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是,在另一方面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更加集中地暴露出来,1978年、1979年、1980年的青少年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犯罪青少年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率,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为60-70%,并且许多大案要案是青少年犯罪所为。

20世纪7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情况严重,不仅体现在以上的统计数字上,而且还表现在青少年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上。这些特点是:(1)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在校学生和流失生犯罪增多;(3)青少年团伙犯罪突出;(4)青少年暴力犯罪活动增加;(5)犯罪手段成人化;(6)女青少年犯罪上升。

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和它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着祖国的未来,从而引起了社会上不少有识之士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极大忧虑和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各自分别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作了认真调查后,于1979年6月联合向党中央提出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接到这一报告后,对该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与关心。并于1979年8月17日以党内58号文件的形式,迅速批转了该报告,要求全党立即行动起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我国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我就是响应党的这一号召,如鱼得水,开始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

我放弃了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讲授的宪法、哲学等课程,收集资料,认真阅读,开始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并在我主编的《国外法学》双月刊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开辟了《青少年犯罪与立法》专栏,发表了大量国外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以及青少年立法方面的文章,传播和积累了大量资料,并于1981年出版了《国外青少年法规与资料选编》、《外国少年司法制度与日本保护青少年条例选》等着作,于1983年为本科生开设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课程。

二、高效行动,创建《青少年法学》新兴学科

在1983年讲授《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上,1984年我在北京大学创建了《青少年法学》新兴学科。其他系的一些同学也来听讲,座无虚席,很受欢迎。同年5月,国家教委在武汉召开的高等政法院校课程设置会议上,确定该课程为全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专业课程。从当年起,我即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开始招收青少年法学硕士研究生。青少年法学这一新兴学科在我国的兴起,它为研究、治理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制定青少年法规以及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推动了实践的发展:(1)理论功能。青少年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通过青少年犯罪部分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明确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与成年人犯罪既有共同性又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现象,进而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特征及其各种类型,从中分析和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主客观原因的辩证关系,从而找出青少年犯罪的规律性,以便预防青少年犯罪。其次,通过综合治理部分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明确认识综合治理是根治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方针,以及综合治理的科学性和理论依据,明确我国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原则、特点,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性预防、疏导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惩戒性预防、重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而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根本之点,是提高青少年素质,因为青少年素质提高了,犯罪也就自然减少了。因此,在综合治理部分中,无论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审理、改造等环节,都要突出教育二字。第三,通过青少年立法部分的研究,主要目的是分析和了解青少年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外国青少年法规类型及其特征,从而明确在我国制定青少年法规的必要性和我国制定青少年法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应建立的青少年法规体系等等;(2)应用功能。从上述青少年法学所包括三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清楚的看出,这是一门应用性很强,实用价值很高的学科,它无论在治理或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或者是司法实践与立法方面,都不仅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推动了实践的发展,具有可操作性;(3)导向功能。首先通过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进一步抓紧和加强青少年教育。其次,青少年犯罪象一面镜子,它反映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我们从中认识到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一个“综合病症”,这就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作了思想认识上的准备。最后,深入地、科学地研究青少年犯罪,不仅对制定有关保护青少年法律具有实用价值,而且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由于青少年正在成长过程之中,辨别是非能力薄弱,善于模仿,因此,为了净化社会环境,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针对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青少年保护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用以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我国近年来少年法庭已有很大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显然必须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因此,这一新兴学科的导向作用,是非常清楚的。

三、拥有自信,参与青少年立法等社会活动

1985年10月至1988年,为我国地方青少年立法兴起阶段。1985年10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文件,提出了十项措施,第10项措施明确指出:“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还不完备,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防止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引诱和腐蚀,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1985年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团市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青少年保护法规起草办公室,历时16个月,十易其稿,于1987年制定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进京征求意见。在访问我时,我除肯定了该条例并着重指出其名称与条例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主张改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他们解释这是依据党中央文件的提法,约定俗成。我进一步说明这是制定法律,法律的特点就在于其准确性,绝对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名实不符。以后,贵州等地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京咨询,我都以上海为例,进一步阐述我的主张。特别是受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委托,参与主持起草《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当北京市领导参考《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主张将法规名称定为《北京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时,我更进一步阐述理由,提出青少年不是法律用语,而是社会学用语,或者说是一种习惯性的称呼,它既包括了成年人,又包括了未成年人,与我国现行刑法、民法等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与联合国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也不一致,不能衔接,竭力主张称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地方性立法经验,为制定全国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截止1990年9月,我国已有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颁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7年我应邀参与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教委酝酿青少年立法工作,被聘请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咨询委员和顾问,参与不定期召开的由中央各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的立法联席会议,正式开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起草工作。由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国家机关许多部门,各个方面从切身利益出发都能提出各种不同意见,很难统一。当然,最后在“求同存异”,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大局出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1次易稿,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审议。为此,法制局召开了专家讨论会。我收到了附有批语:“制定一部五十七条法律,有三十八条与现行其他法规重复,制定这样的法律有何意义”的邀请函。我看过批语后,立即给时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主管青少年立法的刘延东同志打电话,问她是否收到邀请函,并告知邀请函附件批语的内容,希望团中央作为立法起草单位争取参加讨论会。在第二天讨论会上,我胸有成竹,拥有自信,第一个发言,首先阐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意义,然后着重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现行法规条文重复的问题。我认为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与其他现行法规的有关条文重复是必然的。因为第一,说明了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教育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令、条例、指示、通令、通告中都有大量教育和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条款。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青少年法律条文已有100多条,现在我们要制定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显然,这种重复是必然的。第二,这种重复,充分反映了制定一部专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它说明对以前那种分散于各有关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文应该加以总结,汲取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使所制定的专门法律更臻完善。第三,按照前法服从后法制定与实行法律的规律,法律条文重复问题,是不难解决的等等。在我发言之后,与会的专家、学者热烈呼应,一致赞同我的意见,形成一个高潮。因而法制局的负责人发言,说明邀请函所附批语,目的不是为了否定所制定的法律草案,而是作为大家讨论时参考,更好地修改、补充法律草案。经过专家论证和国务院法制局认真研究、修改与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于1991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这部法律,并决定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我被聘任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工作组委员,参与总结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经验,开始酝酿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委托共青团中央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起草小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我作为学者也被邀请参与了立法起草和讨论等项工作,并被聘请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咨询委员和顾问。从此又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立法工作。首先是讨论这部法律的名称,经过多次研究,先是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改为《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法》,最后定名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多次召开各类座谈会、讨论会,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在我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期间,1998年5月在深圳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七届学术研讨会和1999年5月在常州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上,都设立专题,讨论了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都派了专人参加会议,并组织专门小组,听取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意见。返京后,法工委又召开了多次专家讨论会,就“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等进行了讨论,终于达成了一致,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和从小事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将其作为该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下来。这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犯罪学的预防犯罪思想。这部法律,终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工作。这是异常珍贵的,不仅使我从中学习了很多立法经验,而且锻炼了自己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两部法律是姐妹篇。前一部法律的中心内容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后一部法律中心内容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两部法律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净化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我还参加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历任常务理事、评委、顾问等。参与了该学会每年召开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以及论文评奖等等活动,扩展了我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视野,结识了许多新老青少年犯罪研究学者,促进了学术交流。

四、美好时光,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感言

1976年粉碎“四人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文革结束之后的改革开放,催生了我至今研究青少年犯罪的30年,这30年的经历,是我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最精彩的一个阶段。回首往事,弹指一挥间,我深感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是那样短暂。然而,在这披荆斩棘的战斗岁月里,收获极大,感受颇多,集中起来说,人生的意义,就在于拼搏、创新与奉献。因此,大致可以将我这30年来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经历,归纳为八个大字:方向;拼搏;创新;奉献。这八个大字是相互联系,密切结合,不可分割,更不是彼此孤立的。

(一)方向

我原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是讲授宪法和哲学、马列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等课程的,1979年响应党中央《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号召,投身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我从事青少年立法工作,则是根据1985年10月党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文件的第10项措施,“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的决定,参与青少年立法工作的。

大方向确定之后,就是将响应党的号召,如何变为具体行动的问题了。我的体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号召与决定,绝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而是要依据客观实际情况,符合科学规律的有所创新。例如,根据党中央1985年“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的精神,从1985年10月至1988年,我国绝大部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开始制定地方性保护青少年条例,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法规的名称问题,叫做《青少年保护条例》抑或称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如果叫做《青少年保护条例》,有党中央文件为依据,并且社会上都称青少年,已约定俗成。但是,我以制定法律而论,提出制定法律,就在于其准确性,绝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名实不符。竭力主张叫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而避免了与我国现行刑法、民法等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也防止了与联合国制定的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不一致,不能衔接。

(二)拼搏

按字面含义而论,竭尽全力搏斗或者叫做顽强拼搏。具体就我个人而言,则是由于“文革”后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党籍,如虎添翼,无比喜悦,在感恩和弥补已损失的大好光阴等思想支配下,化作了一股无穷的力量,浑身是劲,争分夺秒,日夜拼搏,笔耕不辍,做到了“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研究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以及青少年立法方面着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1985年由北大出版社出版,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0年优秀成果一等奖)《青少年法学》1986年由北大出版社出版,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0年优秀成果一等奖、《青少年法学概论》(主编),1987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0年优秀成果一等奖、《青少年立法论》1989年由黑龙江省教育出版社出版、《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1990年由明天出版社出版,1991年获北京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北京大学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及光明杯二等奖、《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合着)1991年6月由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青少年法律保护》(主编)1991年12月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答问》(主编)1992年2月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青少年犯罪研究十年》1994年由重庆出版社出版、《青少年法学新论》1996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一套三本(主编),1999年由西苑出版社出版、《青少年犯罪与治理》2000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少年普法丛书》一套三本(《注意!青春保护》、《小心!别去犯罪》、《留神!呵护未来》)(主编),2001年由新世纪出版社出版,2002年获国家图书奖,以及2007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关爱孩子面对面》等等。与此同时,我还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犯罪学方面的着作。其中,独着与主编的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如下:《犯罪学通论》、《比较犯罪学》、《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有组织犯罪透视》、《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当代世界犯罪热点》、《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女性犯罪论》、《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迈向21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研究》、《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主编犯罪学卷)、《犯罪学大辞书》,以及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两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学》。仅上述所列出版的着作,共计约34部,平均起来不到一年出版一本研究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学方面的着作,如此高效的行动,难怪有的学者称我为“拼命三郎”、多产作家,《法制日报》载文,介绍我为“拼搏之师”。

(三)创新

我进行青少年犯罪研究时,在吸取了国内外学者有关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方面观点的同时,大胆地提出了许多新的构想,不断创新。例如,1983年我就在北大开设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课程,1984年创建了《青少年法学》。该课程被当时的国家教委确定为高等政法院校课程之一,以后我又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了《比较青少年法学》。这些新兴学科的不断创建,对青少年犯罪与治理、对青少年立法、对青少年特别保护制度的建立,以及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等等,都提出了深刻、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不断创新精神,紧密结合时代特征、紧密结合对象特征、紧密结合文化背景,全方位地论证了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的具体构想。

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上,鉴于我国犯罪的严重性和治理的艰巨性,早在1987年我在北京大学首开了《犯罪学》课程,并成立了《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和犯罪学教研室,1992年更团结全国知名犯罪学者,共同创建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招收了全国第一名犯罪学博士生,主讲了《比较犯罪学》。总之,从我不断创新和掌握自己的人生发展轨迹中,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我一息尚存,尽管一切都在发展、变化,但是,紧跟时代步伐,拼搏、创新、奉献的人生行动要素,则是永远不会改变的。

我之所以能够如鱼得水,畅行无阻地不断创新,归根到底是改革开放使然,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事业激流勇进的壮观景象。

(四)奉献

我在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研究着作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青少年犯罪与治理的基本问题。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多角度、深层次、多侧面地研究了我国青少年犯罪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几种主要类型、多种原因、根治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方针——综合治理,以及公、检、法的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对少年犯罪的处罚与教育,并进一步研究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以及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想,等等。并在《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一书中,将我国青少年犯罪分为五个时期,分析、研究了其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并提高到理论上进行反思,得出如下几个方面带有指导性的结论:第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根本措施;第二,我国不同时期犯罪的上升和下降,是与我们党的政策是否失误和工作好坏有着直接关系;第三,政法公安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必须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实现斗争方针与策略转移,以提高在变革中的适应能力;第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一项最有力的措施;第五,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贯彻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项最具有战略意义的对策;第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制,牢固树立起严格执法观念。

1997年我被团中央等单位评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10年之后的2008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我“科研成果丰厚和在推动青少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授予“中国青少年研究事业终身成就奖”。

回忆往事,我只不过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面对机遇和挑战,敢于探索,勇于攀登,既不把书本上的个别论断当作束缚自己的教条,也不把实践中已见成就的东西看成完美无缺的模式,敢于创新,做了一些自己应该做的工作。特别是过去的成就,总起来说,尚属初创,带有填补学科空白的性质。因此,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具有较高层次的犯罪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把握了犯罪的规律,即使仅就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而论,转化为决策,见之于行动也还远远不够。可以预料,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的犯罪问题,必将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这就为犯罪研究提出许多新的、更深刻的课题。因此,决不能满足于现状,更不敢停滞不前,更何况我以往所取得的成就,受到的表彰,其实是盛名之下难以相符,实在愧对,只能当做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而已。

树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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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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