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岭:巴黎公社遐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0 次 更新时间:2013-05-1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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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岭  

巴黎公社已经过去一百四十多年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中国官方这些年来几乎没有任何媒体发表纪念巴黎公社的文章,也没有关于纪念活动的任何报道。可以说,一百四十多年前发生的巴黎公社,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几乎被人们遗忘。然而,巴黎公社在中共所信奉的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的革命谱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被称为“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实践,甚至毛时代曾经长期以“公社”来命名毛氏“共产主义”实践中的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巴黎公社受如此冷遇,并非偶然,而是中共走向世俗化的一个产物或表现。

自从中国走出极左政治、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革命意识形态逐渐受到冷遇、淡化甚至否定,无论在官方还是在民间、学界。官方虽然出于维护其政权合法性的现实需要,不敢公开否定、抛弃革命意识形态,但却采取“敬而远之”的策略,即严格地将革命意识形态的诠释范围限定在对其政权产生方式的合法性论证上,而绝不用来诠释现时的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所以,革命意识形态实际上只是供奉在政权祖庙的神龛里的菩萨,仅供膜拜之用;而指导现实治国理政的,则是另一套充分世俗化的实用主义意识形态,这套现实的意识形态基本上实现了自我祛魅,毫无理想主义色彩。之所以如此对待革命意识形态,一方面是因为这套意识形态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无法继续充当中共理性执政的常态意识形态,尤其极左年代对革命意识形态的运用、实践,造成全社会、全党的灾难性后果,也使这套意识形态的欺骗性彻底暴露无遗,无法再起到收拾人心的作用,也根本无法适应中国走向全球化、世俗化、市场化的时代要求。另一方面还因为这套革命意识形态对于执政党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尤其是在腐败盛行、贫富差距悬殊、民怨沸腾、社会矛盾尖锐的今天,中共执政集团自身的话语权不断削弱,一旦革命意识形态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势力加以利用,弄不好就会反过来对现今执政集团的权力、地位构成颠覆性的打击,薄熙来事件就是一个危险信号。所以,中共对革命意识形态的态度充满矛盾,其心态颇为复杂。

民间、学界对革命意识形态的态度同样是矛盾、复杂的。自由主义阵营基本上对其持否定态度,而所谓左派则基本对其持肯定立场。普通民众的态度是复杂、矛盾的,经历过极左年代的人们大多对革命意识形态的虚假、欺骗性、恐怖血腥表示反感,但是面对着当下世俗化时代权贵集团的特权、掠夺和普通民众生活的艰辛,又有相当多人不同程度地回忆甚至怀念极权主义年代中的某些福利、职业稳定性、干部“清廉”表象等。当然,从理智上说,他们大多数还是不愿意回到过去,但囿于见识上的短浅,对民主宪政这些现代政治文明很陌生,所以在寻找不到出路的时候,又往往情不自禁地对极左年代的所谓“理想主义”发出某种缅怀。而没有经历过极左年代的年轻人,情况更复杂。有些人由于接触较多的现代政治文明理念,所以对那套所谓革命意识形态嗤之以鼻;而另一些人或是出于对现实的不满,或是受西方左派思想影响,或是因为对极左历史真相的无知,或是因为思维方式的简单化极端化审美化,或是因为缺乏现代政治文明理念,或是干脆出于某种自私的政治投机意图,而对革命意识形态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欣赏、认同甚至崇拜态度。

民间(含学界)对革命意识形态的矛盾态度,很大程度上与革命本身的内在矛盾直接相关,甚至可以说是革命本身的内在矛盾、悖谬在民间各派、各人思想上的反映。应该看到,中国人尤其学界对革命的理解是过于笼统的,这方面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自由主义阵营对革命的反思和批判。自从“后革命”时代以来,对近现代中国及世界的“革命”的反思乃至怀疑、批判和否定一时之间成了中国思想界的风气。在这股风气中,只要是以“革命”命名的政治运动,一概都被列为怀疑、批判和否定的对象,而不区分其各自不同的性质。所以,辛亥革命、二次革命、国共大革命(“国民革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乃至于毛泽东晚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都被不加区别地当作所谓“激进主义”运动而遭一概否定。对于世界上的“革命”也如此,从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到俄国十月革命,也被不加区别地放在一起加以批判和否定。其实这形形色色的“革命”,除了形式上具有暴力的共同特点外,其他方面,无论是在革命追求的目标方面,革命者的政治理念及其实际表现、作为方面,还是在革命的实际后果、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简单地将它们都贴上一个“激进主义”的标签来等量齐观,是很成问题的,使复杂的历史被人为地简单化理解。

巴黎公社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与法国大革命、十月革命一道被中国学界淡忘、贬抑,就像辛亥革命被放在与太平天国、义和团、“新民主主义革命”、文化大革命相同的革命谱系中而遭到贬抑甚至否定一样。

然而,巴黎公社,乃至法国大革命,其实与十月革命,与中国近现代的那些革命,在“激进”的共同表象背后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这既是理念的差异,也是文化的差异。最根本的就在于:巴黎公社是一场理想主义的革命实践——虽然对于这场实践本身的意义、结果仍然是值得商榷的,承认其理想主义性质并不等于认同其具体做法,更不等于认为巴黎公社那套实践会促进历史的进步,是值得推广、效仿的;而十月革命以及近现代中国的那些革命,除了辛亥革命之外,基本都是权力斗争的游戏,所谓的革命理想终究不过是权力斗争的包装而已。

也许有人会问,巴黎公社是理想主义的一次实践,可是包括十月革命、中国近现代的国共两党的那些革命,难道不也是标举理想主义的旗帜吗?难道不也是在认认真真地实践某种革命理想、主义吗?尤其共产党的革命,对其理想、主义、信仰的坚持,难道不是虔诚到了近乎愚昧的程度了吗?为什么这些东方革命党人搞的革命就不是真正意义的理想主义实践,而是以理想主义包装着的权力争夺?为什么巴黎公社是真正的理想主义革命?这样的质问是有道理的,因为无论是法国的革命(包括巴黎公社)还是东方的革命,都打着理想主义的美丽旗帜。所以,要回答这个质疑,首先必须对“理想主义”本身的意涵略作辨证,其次必须考察革命者的实际作为与其所标榜的理想之间的关系。

理想主义一词应该有特定的含义,并不是追求任何一种“理想”的都可以被称为理想主义,否则江洋大盗、大独裁者、希特勒等法西斯分子、形形色色的邪教头目等也算是“理想主义”者,因为这些人都不甘于庸庸碌碌,都很有“抱负”、很有“理想”,为了实现“理想”他们都不惜赴汤蹈火、肝脑涂地。但是很显然,这些人的“理想”是反社会、反文明、反人类的,是祸害苍生的,所以,人们不会对这种“理想”报以任何同情、赞誉,相反,这种“理想”只能招致人们的普遍厌恶、抵制和抛弃。只有那些体现人类文明主流价值的理想,那些合乎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理想,才是值得人们同情、尊敬的,因而只有为这种理想奋斗的人及其精神,才有资格被称为“理想主义”。东西方的社会主义者虽然表面上都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帜,然而他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却存在很大差异,进而也就使得两者在实践中所体现着的理想主义成分也存在巨大差异。欧洲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加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这种社会主义植根于近现代欧洲的历史文化土壤之中,近代欧洲政治文明的许多基本价值理念如自由、民主、人权、宪政法治等等都不可避免地对西欧社会主义运动产生影响,西欧的社会主义运动并没有根本上抛弃这些近现代政治文明,除了个别极端主义流派以外,多数的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理想并没有颠覆近现代文明主流价值。而苏俄、现代中国的共产革命则恰恰是对这些近现代政治文明价值的颠覆,它们公开抛弃民主自由人权宪政,公开鼓吹阶级专政,煽动暴力、仇恨,人为地制造所谓的“阶级对立”、“阶级斗争”。它们虽然也声称要建立一个理想社会,但由于这个所谓理想社会是建立在革命者的专制独裁的基础上,因而与西欧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形象而神不象”(貌似而神异)。在西欧社会主义者那里,暴力革命、专政等都只是一种手段,一种不得已的临时性的手段,而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毋宁是民主自由这些政治文明成果的“去资产阶级化”,即把这些理念由“资产阶级”独享的专利品变成普罗大众共享的公共品。在苏俄、中共这些东方共产党人那里则相反,暴力革命、阶级专政本身就是目标,当然,所谓阶级专政实际上最终不过是革命政党的党派专政,是领袖个人或寡头的专政。而民主自由这些现代政治文明价值则被强行打上“资产阶级”的标签予以彻底否定。这样,最终必然的结局就是,所谓社会主义理想仅仅只是东方共产党人追求其专制独裁的权力欲的招牌而已。

衡量革命者的政治品质、进而也是判断革命的性质的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革命者对权力的态度。比较巴黎公社和东方共产党人的十月革命、中共革命,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前者才是真正的理想主义实践,后者的所谓理想则是为夺权斗争服务的。

在巴黎公社那里,始终没有实行党派的专政,更没有领袖独裁、寡头专政。参加巴黎公社革命的,有形形色色的政治派别,而作为革命领导机构的公社委员会则始终实行民主制,公社的决策也同样不是由哪个领导者、哪个党派说了算,而是通过民主表决。在巴黎公社那里,不同的党派、不同的主张和政见是可以合法存在的,没有人为地强制搞所谓“统一思想”,更没有谁对不同的政见主张实施压制,将持不同主张的人打入异类或所谓“阶级敌人”、“反革命”予以镇压甚至肉体消灭。巴黎公社的领导机构及领导成员完全都是通过人民直接选举而产生且可以随时被撤换,并没有未经人民的正式授权即自诩为人民的“代表”而上台。公社委员的最高工资不得高于工人工资两倍。这一切,虽然可以说还不是真正成熟的民主政治,但毕竟充分表明这次革命不是为了追求革命者自己的私利、自己的权力,而是出于真诚的理想主义动机。

而苏俄、中共的革命却与此完全不同:这些共产党人毫不掩饰地公然声称“革命的核心问题就是政权问题”,一语道破其革命的目标所在——夺权!权力,权力,第三还是权力,这就是苏、中共产党革命的最高追求甚至唯一追求。在这里,革命党垄断一切,垄断着革命领导权、话语权和意识形态诠释权,垄断着革命暴力,奉行着鲁迅笔下那个赵太爷的革命规则——“只许我革命,不许你革命。”你要革命就只能接受我的领导,否则就是反革命。革命阵营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绝对服从革命党及其领导人的指挥,无论是在革命中还是在革命成功之后,都实行这种高度专制的暴力独裁政治。革命者是以暴力夺权的方式取得权力的,根本不经人民正式的选举程序即自封为人民的“代表”来掌权。革命者绝不允许任何不同意见存在,一切不同意见都被打成“反革命”而遭暴力消灭。列宁当年所谓的十月革命,实际上就是以武装暴力公然推翻民主制度。在当时俄国举行的立宪会议选举中,由于布尔什维克根本就不得人心,处境孤立,所以选举结果布党只占14的少数席位。列宁不甘心这个结局,遂直接使用暴力解散立宪会议,并残酷镇压抗议的工农群众。这样,列宁就直接复辟了专制制度,建立起布尔什维克党的专制极权统治。中共同样如此,在同国民党争权的时候口口声声要民主自由,反对一党独裁,可是自己却始终拒绝放下武器、与国民党展开和平的竞争;口口声声为了人民,“代表”工农劳苦群众,却始终拒绝接受工农民众的民主选择。在国民党召集国民大会、实施宪政并举行选举的时候,中共不是努力推进这个民主宪政的实施,纠正国民党的偏私,做一个建设性的反对党,以便将宪政民主做实,而是借口国民党操纵国大、恋权不放,公然拒绝宪政民主,并不惜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忤逆亿万国民要求和平反对战争的汹汹民意,悍然发动超大规模的全面内战,实施武力夺权,将近现代中国刚刚萌芽远未成长成熟的民主宪政扼杀在幼苗状态。最恶劣的是,国民党被推翻之后,中共立马调转枪口残酷镇压要求民主的那些声音和力量。所谓民主自由仅仅只是其同政敌国民党做斗争的工具、口号而已,其内心中念念不忘的还是中国式的打江山坐江山。

总之,东方共产党人所谓的革命就是为了夺权,所以对他们而言,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政权问题,绝对的权力才是他们革命的真实目的,而理想主义则不过是一种口号、包装而已。而真正的理想主义者,如巴黎公社这些人,绝对不可能鼓吹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革命的根本、核心,应该是制度问题。所以对他们而言,追求比现实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理想是他们革命的目的,而夺权则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不得已的暂时的手段、过渡措施而已。

东方共产党人的这种革命,更类似于当年恩格斯所批评的布朗基主义者的革命。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分析指出,布朗基“相信组织得很好的少数人只要在适当的时机做些革命变革的尝试,就能够通过最初的若干胜利把人民群众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从而实现胜利的革命。”(马恩选集1972年版第二卷588页)“由于布朗基把一切革命想象成由少数革命家所实现的突然变革,自然也就产生了起义成功以后实行专政的必要,当然,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实现服从于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专政。可见,布朗基是过去一代的革命家。”(589页)布朗基主义者想成为走得最远、最极端的派别,他们要在无神论方面比所有的人都激进,为了证明自己比谁都激进“于是象1793年那样,用法令来取消神”,对此,恩格斯评价说:“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有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就是把无神论宣布为强制性的信仰象征,并以禁止一切宗教来胜过俾斯麦的关于文化斗争的反教会法令。”(592页)恩格斯这里对布朗基式革命所作的分析批评,几乎可以一字不动地借用来评价苏俄、中共这类东方共产党的共产革命,这种革命只能导致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实现服从于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专政”。

“公社”在西欧的本意是一种社会自治组织,是与官僚化的国家机器相对立的一种自治体,其最大特点就是实行社会自治,废弃官僚行政体制。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西欧社会主义者们都不同程度地反对官僚化的国家机器,而倾向于社会自治,这也是“社会主义”这个名词的来源、本意所在,即它主张的是以社会为本位、为主体的一种社会形态,反对资本、专制权力、官僚机器等外在力量对社会本身的束缚,要求将社会从这些压迫力量中解放出来。《共产党宣言》中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就是一种高度的社会自治状态。马克思称许巴黎公社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就是强调实现社会自治。在强调社会自治、反对直至要求废除官僚行政机器专政方面,马克思与无政府主义没有根本的差别,只不过马克思认为不能象无政府主义者那样指望凭借单纯的道德力量来达到目的,而必须通过阶级斗争暴力革命才能实现这个目标。而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也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并且马克思强调的是阶级的专政而不是某个自封为无产阶级代表的党派或少数人的专政,专政的形式实际也是一种大众民主的形式,类似于古希腊那种古典民主。巴黎公社所展现的,其实就是这种古典民主,其特点就是全民参与式的直接民主,包括一切公职人员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被人民撤换。这种民主具有不同程度的多数暴政的内在风险,而马克思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恰恰就是通过这种多数暴政来实现的。

而东方共产党的革命恰恰与此相反,他们不是在推动和促进、实现社会自治,而是反其道而行之,是在千方百计地竭力消灭任何社会自治的因素,建立起庞大的专制国家机器,对社会实行无所不在的最严密的全方位控制,也就是极权主义统治。所以说,东方共产党人的所谓社会主义,恰恰是消灭社会的主义,在这里,自治自主的社会彻底被消灭,社会被国家严密管制起来,变成一个超大监狱。虽然他们也口口声声“人民(或工农大众)当家作主”,为此发动工农群众搞暴力革命、从事各种政治运动,但他们的这种所谓群众运动、群众路线,完全是在共产党的一手操纵之下进行的,完全是服务服从于党的政治需要、夺权和固权需要、权力斗争需要,群众包括所谓无产阶级工人群众,只不是党的政治工具甚至就是炮灰而已,完全没有任何自主性可言。因此,东方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绝不可能导向社会自治的方向或目标,而只能导向极权主义结局。在他们看来,工人阶级虽然是革命阶级,但只有共产党人才是工人阶级真正的代表,才是真正掌握了真理、掌握了历史规律的先知先觉,因而才是“先锋队”,必须充当工人群众的唯一领导者。革命成功之后,建立起来的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官僚专制国家,国家机器不但没有被废除、被削弱,相反,却得到空前的强化,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全方位控制的严密程度、广度远远超过人类历史上已有的任何一种专制体制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当然也大大超过共产党口口声声所反对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僚机器对社会的压迫程度。号称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自身,完全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压迫力量。与马克思所憧憬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恰恰相反,东方共产党人建立起的正好是“奴隶的强制联合体”,也就是一座超大监狱。

最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极权主义时代的中国,竟然也有效仿巴黎公社命名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就是毛泽东的所谓农村人民公社,文革中甚至一度设想在城市里也搞“公社”组织,比如上海公社等。当然,毛的所谓农村人民公社与巴黎公社,根本就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形态,除了在意识形态上都自称社会主义之外,两者几乎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最主要的就是,毛氏公社不但不是社会自治组织,反而恰恰是消灭任何自治的极权主义统治形式,它始终是由共产党掌握一切权力,普通的公社成员完全没有任何自由权利可言,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动物式生存的权利都没有保障,更遑论民主权利。这样的公社,实际上就是奴隶制庄园,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就是庄园主,普通社员就是庄园里的奴隶或农奴。文革中毛曾经设想搞城市的公社,一方面声称这是“群众组织”,但同时却竭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最后之所以没有实施城市公社,也是因为担心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受到影响。可见,坚持共产党的极权统治才是真正目的,所谓“群众组织”、“群众运动”都必须是在党的严密控制之下才允许存在和开展。毛式“公社”与巴黎公社实有天壤之别!

当然,笔者绝无意拔高巴黎公社的意义,更不认为巴黎公社式的古典直接民主是成功的,或者是值得我们效仿的。实际上恰恰相反,这种民主并不适合于现代社会,运用于公共管理之中也必然是低效的。而且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多数暴政的问题,多数暴政一旦出现并蔓延开来,其结局将是整个社会陷于自我毁灭,最后又将不得不诉诸某种形式的专制权力来收拾局面。所以说即使巴黎公社没有被镇压下去,它也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其最后的结局或者是革命激情消退之后,人们开始厌倦,并逐步回归理性,不自觉地向现代社会主流靠拢,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宪政民主,走上类似于后来欧洲社会民主党、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或者是无节制的革命狂欢导致多数暴政愈演愈烈,自治亦不复可能,于是公社逐步走向解体、自我瓦解;或者就是走上后来苏俄式的邪路,古典直接民主之路走不通,在暴力血腥导致的局势动荡纷乱之中逐渐产生出列宁、罗伯斯比尔式的铁腕“革命家”,在他们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古典直接民主的无序狂欢将被终结,巴黎公社将被引向后来苏俄所经历的极权主义道路,于是巴黎公社就走向质变,由最初单纯的理想主义狂欢蜕变为打着理想主义旗帜的权力狂实施的以千千万万生灵为代价的乌托邦实验。巴黎公社会不会走到这一步,我们无法预测,但这样的可能性绝非不存在,当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历史的前车之鉴。

但是无论如何,巴黎公社的的确确是一场直接民主的实践,而苏俄、中国的共产党革命则与民主没有任何关系,或者说没有丝毫民主的性质,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所以那种把共产党的革命、甚至竟然把文革中的群众性暴力运动也当作“直接民主”的实践来批判的做法,完全批错对象了,因而是极其可笑的。直接民主其实有很多种形式,最常见的如国家领导人和民意代表的全民直接选举,以及某些重大议题的公民投票等。在现代社会里,直接民主代价比较高,所以运用的比较少,而间接的、代议制的民主则运用的更经常。但直接民主毕竟也是民主,领导人的产生、公共事务的决策等,毕竟还是通过人民直接的自由参与和选择来决定的。而在东方共产党人那里,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民主,那里一切公共事务完全由专制统治集团(共产党)及其领导人一手包办,领导人的产生也完全由统治者自己决定。在那里,人民只是被运动的、听话的奴隶而言,根本没有任何自由选择的权利,名义上那里的共产党也自称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自称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但实际上人民只是共产党操纵的政治木偶而已。所谓的群众运动完全是地地道道的“运动群众”,群众仅仅是被共产党强行驱赶、裹挟进其所发动的政治运动中去并被当作纯粹的政治工具、炮灰加以利用而已。显然,这样的群众运动与真正意义的直接民主完全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回事。

巴黎公社的失败,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这种古典直接民主的政治实践不适合于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不适合于日益开放的、个人权利和个性自由已经得到充分张扬的现代公民社会。但是毫无疑问,巴黎公社失败的直接原因是遭到武力镇压,军事上的失败掩盖了巴黎公社本身内在的缺陷,因为军事上的战时非常状态和仅有七十多天的短暂存在时间使得巴黎公社的这些内在问题没有机会得到充分的暴露。从纯粹的军事斗争的角度分析,巴黎公社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力量或权力中心,使得它在面对凡尔赛当局的重兵进攻围剿时无法组织有效有力的军事斗争,缺乏足够的战斗力。所以后来的共产党人在总结经验教训时总爱说领导核心的重要性。据说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也曾经想实行巴黎公社式的政治体制,但很快就放弃,因为他发现那种做法在当时严酷的政治环境中根本行不通。的确,如果单纯从军事斗争的角度看,巴黎公社没有像后来的苏俄、中共那样建立起一个强大的革命政党作为“领导核心”,尤其是它那种古典式直接民主的政治生活秩序更无法适应当时高度紧张的战争状态,使它难以实施高效的军事动员,所以其战斗力自然远不如后来的苏俄、中共。但是问题在于,军事上的成败不能说明政治上的成败与是非,就像国共内战一样,国共两党军事上的胜负绝不意味着政治上、尤其政治理念和政治主张本身的胜负。共产党军事上的胜利并不是其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主张、政治理想的胜利;国民党军事上的失败也不是其三民主义政治主张的失败。建立一个强大的革命党作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固然有利于进行高效的政治、军事动员,有利于集中力量从事军事斗争,最终有利于取得战争胜利,但同时却也存在着致命的危险,这样的“坚强领导核心”本身极其容易变成一个强大的专制力量,在打败敌人、取得政权的同时,它本身就蜕变成一个新的独裁者。革命者在推翻旧势力的同时自己就取而代之成为新的压迫者,那么这样的革命又有什么意义呢?也许唯一的希望就在于革命者自己的道德操守、良知和信念,就像华盛顿那样,坚决拒绝连任总统。然而越是“雄才大略”的革命家,其按照自己的理想来改造社会、从事乌托邦实验的野心也就越强烈,一旦夺权上台成功,就越是不可能像华盛顿那样自动放弃权力。华盛顿以及美国独立战争毕竟不同于那种有着强烈的乌托邦色彩的革命,华盛顿等人从来都没有想要以某种乌托邦蓝图来改天换地、创建人间天国,他们所争取的仅仅是脱离殖民统治而独立。社会主义革命尤其是苏俄式的共产革命一开始就是一种乌托邦实验,就是要在人间建立天国,因此一旦这样一个革命党在夺权斗争中胜出,它根本不可能自动放弃权力。

巴黎公社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场乌托邦狂欢,不过它终究没有产生某个党派作为其“领导核心”,这样,巴黎公社很幸运地保持了理想主义的纯洁性,而没有沾染上权力的腥臭,参加这场革命的各派人物展现出来的基本也还是一种理想主义激情而不是权力欲,或者也可以说他们的权力欲暂时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还被理想主义激情所压服、所掩盖。由于没有这种可以制服其他各种力量、压倒各种声音的“领导核心”的存在,所以在巴黎公社这里,各种主张、各种派别都可以存在并得到比较自由的表达机会,他们之间一定会有激烈的争吵辩论,一定会有严重的政见分歧,一定会出现深刻的意见分化甚至利益分化,而这种貌似纷乱无比的分歧、分化、争吵才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常状态,才是公共生活健康、理性的表征。而在某个“领导核心”强有力的“领导”下,这一切纷乱、分歧都不复存在,而是呈现出一派“紧密团结一致对敌”的面貌,表面上似乎很有秩序、很“团结”、很有力量,但其实这种大一统的“团结”恰恰是革命走向专制、走向愚昧和黑暗的表征。因为这种所谓的“团结”、“强大”完全建立在消灭异己、消灭自由和民主的基础上强行建立起来的,本身就是专制独裁统治秩序的重建。所以后来苏俄、中共将巴黎公社失败归因于缺乏一个强大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有力领导,这个说法本身就体现了列宁主义者自己强烈的权力欲,他们是以追逐权力的心态来度量和评价理想主义者的实践,所以才会以“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来责怪巴黎公社的理想主义实践。在他们看来,夺权最主要,理想则可以变通,只要权力到手,就可以依照权力自身的需要、权力的逻辑来诠释理想。而对于真正的理想主义者来说,革命者自身蜕变成新的专制独裁力量,这才是革命的真正失败,是最大最根本的失败,相比之下,革命被敌人镇压下去并不是真正的失败,因为那不是革命本身的错,那也丝毫不能证明革命自身的缺陷和矛盾。因此,理想主义者宁可输给敌人,也不愿输给自己,他们可以坦然接受敌人的镇压,却无法接受理想本身的变质、蜕变。显然在这里,革命者面临两难抉择:或者是缺乏“坚强的领导核心”、缺乏“强有力的革命政党”而导致军事失败,但却能够保持理想主义的纯洁性而不致被权力欲腐蚀、使革命变质为新的专制;或者是建立起这么一个“强有力的革命党”,实现其对革命的“坚强领导”,从而赢得军事胜利,但却使革命变质,理想主义被权力欲所腐蚀。这两种情况的结果都是失败:前者是权力斗争的失败,但革命所张扬的理想主义却没有失败,因此才有“革命死了,革命万岁”的说法;后者则相反,是理想主义的失败,是革命自身的变质、蜕变,是内在的失败,但却是革命者夺权的胜利,是权力斗争的胜利,所以说革命者胜利之日也是革命本身失败之时,权力斗争胜利之日也是理想主义失败之时。

如何摆脱这样的两难,对于真诚的理想主义者而言的确很具挑战性。从根本上说,要摆脱这样的两难窘境,最好的途径只能是放弃暴力、放弃野蛮的权力斗争,只要理想主义者可以不通过暴力夺权的方式也能够实践其理想,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不会需要所谓“坚强领导核心”,因而革命变质为新专制的危险也就不复存在了。但理想主义有没有可能通过和平、理性的途径来实践其理想,却不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更多取决于社会、政治环境。革命的敌人能否自觉妥协,社会的保守力量、既得利益者能否学会宽容、妥协甚至自觉放弃特权,这是决定革命能否发生、能否走上暴力夺权之路的关键性因素。如果保守力量始终坚持傲慢态度,拒不妥协,拒不宽容,绝不放弃特权,甚至以暴力对待要求公平正义的声音,那么暴力革命就很难避免。而另一方面,在革命阵营,革命者自身的政治意识、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决定着革命的性质,决定者革命是否走向反面,是否蜕变为新专制。在反抗不义方面,暴力并非完全不可取,但必须将暴力的运用严格限定在正当防卫的界限内,只有作为对暴政的直接反抗,暴力才具有合理性。暴力可以推翻一个野蛮的、视人民为草芥的、厉行暴政的政权,但却不能产生一个合法的、文明的政权。革命必须严格区别这两个阶段,在反抗暴政甚至推翻野蛮政权阶段,合理程度的暴力是可以采取的,但是一旦暴政结束,重建公共权力的阶段来临,暴力就必须无条件退出,同时革命者自己也必须回归普通公民之列,与普通公民一同,以和平、理性的途径,平等的地位,来参与民主政治,否则就是新的暴政。革命者必须自觉区别这两个阶段,如果依靠着其在反抗暴政阶段的暴力路径或者功绩,直接将权力占据为己有,那就是暴政的循环。要避免这样的蜕变,革命者自己必须具备现代政治文明素质,包括现代公民意识、宪政民主观念,而绝不可怀有专制思维及权力欲。如果既得利益集团和革命者两方都缺乏这种理性的妥协精神,那么,保守势力与革命变质产生的新专制势力之间不断相互轮回的恶性循环就很难避免。在这样的恶性轮回中,绝无真正的理想主义的立足之地,理想主义只能沦为权力斗争的幌子。一般而言,在革命爆发前,社会保守势力、既得利益集团对于社会陷入暴力的恶性循环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到革命发生之后,并且旧势力已经失败之时,革命者就要对阻止这种恶性循环承担主要责任。

更重要的是,社会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来保证这种和平、理性的变革的可能性,而不完全依赖革命者与革命对象这斗争双方自身的态度、素质。最主要的社会条件就是公民社会的成熟、发达。发达成熟的公民社会是防范一切野心家的最强大可靠的力量,无论野心家是来自革命对象即保守的既得利益势力方面,还是来自革命者方面。公民社会本来就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是自由平等的现代公民之间在充分自由、开放的交往的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元的有机联系状态和高度发达的自治状态。公民社会的基本特点就是自由、开放、自治,这样的社会可以以理性的、非暴力的方式来打破权力、财富、资源、机会的垄断,促进社会的开放与流动,从而实现公平正义、政治及社会平等等目标。因而这样的社会就很难有暴力革命的基础,人们既然能够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达到革命所追求的那些理想、目标,当然就不会产生走向暴力革命的念头。另一方面,发达成熟的公民社会也会本能地抵制那种恩格斯所批判的布朗基式的革命家或列宁主义式的革命党。这种热衷于暴力夺权并且无论在革命中还是在革命后都厉行革命政党及其领导人的专制独裁统治的革命家、革命党,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死敌,它既然坚持专制独裁,坚持极权统治,尽管打着革命的旗号,那么,它必然要消灭一切不受其指挥的社会力量,必然要取消社会的自治,实际上就是要消灭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不需要、也拒绝某个高高在上的救世主式的权威或政治组织来“为民做主”、“替天行道”,人们可以自由结社、自由参与各种团体来表达和追求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公民社会的高度自治就是通过这种高度发达的公民自治组织来实现的。这些组织、团体是开放的,彼此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没有哪个团体能够垄断人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渠道,没有哪个团体能够自封为人民或者某个阶级、某个群体的天然“代表”而不需经被代表群体的授权委托。各种团体、组织都必须接受人们的自由选择。公民社会为了反抗保守势力的反动统治,有时候也会被迫诉诸革命暴力,为了这个目的,也会形成某种形式的革命领导力量。但是与列宁主义的革命完全不同的是,公民社会的这种暴力革命是属于反抗暴政性质的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为了夺权,不是将原统治者的权力夺走占为革命者己有。同时,这种革命领导力量也是以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就像巴黎公社那样,而绝不是列宁主义革命党那样自封为先知先觉、“先锋队”,强迫社会公众接受其“领导”。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公民社会的革命领导者也绝不会像列宁主义革命党那样厉行专制独裁、消灭一切不同意见,而是容许不同意见不同派别的存在,就像巴黎公社那样。当革命胜利,原来的反动统治者被推翻之后,公民社会的革命领导者也不会像列宁主义革命党那样自己取而代之,建立新的专制统治,而是回归普通公民之一员,新的政权只能以民主的方式产生,由人民自由选择。

所以说,在成熟的公民社会里,民众的反抗行动甚至革命,与列宁主义式的“群众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在表面上都是某种形式的群众性的甚至带有暴力色彩的政治行动。列宁主义的、尤其是毛泽东式的“群众运动”,实质上是把群众当权力斗争的工具、炮灰,本身根本不是为了维护民众的权利,而是为了达到革命者自己的政治意图——夺权然后是乌托邦实验,民众(群众)只是革命者用来夺权的炮弹和乌托邦实验的材料而已。这种“群众运动”完全由革命者操纵,群众完全没有任何自主性。参加这种“群众运动”的人,除了自命不凡的革命者外,最积极的主要都是社会边缘群体,也就是马克思所极其蔑视的“流氓无产者”。当年国共大革命时期苏联顾问鲍罗廷就公开声称,中国农民长期习惯于传统的思想观念,不愿挑战乡村社会秩序,缺乏革命性,所以要发动农民运动就必须让地痞流氓起来做革命先锋。毛泽东则公然为这种阿Q式的流氓无产者的打砸抢暴行大声叫好。在中共革命以及历次“群众运动”中,除了这类边缘群体外,普通民众则是被裹挟进去的。由于极权主义的社会控制和以阶级的名义蓄意制造社会撕裂,造成社会的原子化或沙子化状态,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恐怖血腥的政治气氛之中,孤立无助的个体为求自保而不得不被裹挟进“群众运动”之中。显然,这种“群众运动”恰恰是对公民社会的反动,它将整个社会陷入一种狼群一样的状态,让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撕咬。这种“群众运动”消灭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机联系,社会有机体的生命因此被扼杀,从而社会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强力捏合起来的一堆散沙,只要这个强力一有削弱,社会就立即呈现出一盘散沙的状态;它还消灭了社会的一切自主性,社会的自治性当然就更是无从谈起。

而公民社会里的民众反抗运动甚至革命,则完全是为了维护民众自身的合法权利,其组织者、领导者虽然不能说都没有私利,但却不能违背为民众维权这个最根本的目标和主旨。而且这种维护权利的抗争,其手段是理性的,虽然并不排除暴力的可能,但即使使用暴力,也有合理限度,即暴力只用于反抗暴政。在多数情况下,作为维权的反抗运动,更注重妥协、双赢,而不是一方彻底消灭另一方。它也不将抗议对象彻底妖魔化,后者的基本权利也能够得到尊重。公民社会的反抗运动不会消灭社会的有机联系,不会人为地制造社会撕裂,它不是对社会自主性的反动、消灭,相反,它本身就是社会自主性的一种表现,即社会有机体对于自身疾病的一种自我疗治。通过公民的抗议、反抗运动,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公平正义得到彰显,从而使社会生态平衡得以实现,社会机体自身的健康得以恢复。

欧洲近代的这些民众反抗运动,其中以工人运动为代表,的确与东方共产党人的“群众运动”有着性质上的区别。这个本质的差异就是前者大体上可以说是公民社会的民众运动、反抗运动,而后者则不是,虽然在意识形态上两者都标榜反资本主义、标榜社会主义。前者是通过争取民众的同情、支持来壮大自己的声势、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进而对公共政策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后者则完全是将自己的主张、主义强加于民众,胁迫民众参加。所以前者很重视民情民意,强调社会主义运动的社会条件、基础;后者则主张即使条件欠缺,也可以人为地制造革命的条件,就像上面所举的中国大革命的例子,既然中国农民缺乏革命性,那就不惜利用地痞流氓做革命先锋,人为地挑起农村社会的所谓“阶级斗争”。当然也必须指出,欧洲近现代工人运动中其实同样不乏极端主义的倾向,包括马克思主义鼓吹的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等等。这种极端主义一旦蔓延下去,势必突破公民社会反抗运动的理性底线,很可能导致暴政的发生。其实纳粹、法西斯就是公民社会在极端主义力量的冲击之下失败的产物。不过,在英法美以及北欧诸国,社会主义运动最终没有走上这种极端主义邪路,而是走向民主宪政体制下的理性抗争运动,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理想。这是因为英法美诸国的公民社会比较发达、成熟,宪政、民主政治传统在这些国家相对比较健全、巩固。象巴黎公社内部这种派别与意见的分歧、分化的多元化状态,只有在理性的、尊重个体自由权利的民主政治制度中,才能走向相互尊重并形成共识。如果缺乏这样的理性共识和民主政治制度,那么,多元分化的状况未必就会导向理性、自由、宽容的结局,而且巴黎公社式的古典直接民主本身包含着的多数暴政危险也可能会扼杀这种多元状态的常态化。

虽然近现代欧美的工运、社会主义运动,与东方共产党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最初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某种理想主义色彩,但后来的发展路径却大相径庭:前者最终抛弃了暴力、专制而走向宪政民主体制下的理性反抗;后者最终蜕变成对绝对权力的狂热追求以及对整个社会的血腥暴力。无疑地,前者才真正保持了社会主义的理想主义精神,后者则仅仅把社会主义的理想主义旗帜当作欺世盗名的工具、专制权力的包装而已,实际上却已经从根本上抛弃了理想主义。这种差异表明,要避免理想主义最终的蜕变,理想主义者们就必须达成基本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之类的政治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宪政民主的政治制度,他们必须在这样的共识、这样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上来追求、实践和检验自己形形色色的理想主义目标,才不会走上歧途,才不会使理想主义被权力欲所腐蚀。民主、宪政是保护理想主义的纯洁性的最可靠的力量,而真诚的理想主义最终也会自觉认同和维护宪政民主制度。因为宪政民主所包含的政治理念(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宽容、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等)最终会成为一切真正的理想主义的公约数,宪政民主政治自然也会成为一切真诚的理想主义的共同平台。宪政民主理念、精神是真假理想主义的照妖镜,真诚的理想主义和以理想主义为伪装的权力狂就在这面照妖镜前现出各自的真身原形。

2012年12月27日周四夜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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